美国新闻侵权案件中的损害赔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闻与法】美国新闻侵权案件中的损害赔偿......刘娜周珺(98)刘娜(湖北日报政宣部 430077)
周珺(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生 430072)
在美国的新闻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予以救济的最主要、最常见的手段。本文拟对此作一简要分析,以期对当下我国大量涌现的新闻侵权案件的处理有些许借鉴意义。
一、损害赔偿的主要类型
美国法中损害赔偿的类型比较复杂,新闻侵权案件中所涉及的主要是一般损害赔偿、特殊损害赔偿与惩罚性损害赔偿三种类型。
1.一般损害赔偿。一般损害赔偿针对的是那些主张权利时既不能精确计算也不能实际证明因而只能以一个总额加以赔偿的损失。新闻侵权的客体大多是名誉权、隐私权等非物质性人格权,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羞耻、尴尬、愤怒、悲伤、恐惧、焦虑、抑郁等精神痛苦,这些损害显然无法以金钱进行准确计算,自然属于一般损害赔偿的对象。
2.特殊损害赔偿。特殊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相对,它是对原告所遭受的可以量化的金钱损失的赔偿。例如,由于被告的新闻报道,原告与他人的一份买卖合同被解除或者原告被所在公司解雇等,这些均属于可以量化的金钱损失,原告有权要求特殊损害赔偿。考虑到新闻侵权的客体以非物质性人格权为主,在实际案件中原告很少会主张特殊损害赔偿。
3.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法庭判定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一般损害赔偿与特殊损害赔偿均是主要着眼于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目的更多地是惩罚被告的不正当行为,警戒其他人勿犯类似错误。在决定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之时,不是或主要不是以原告所受的损害为根据,而是综合考虑被告实施违法行为的方法、被告的过失程度、被告获取的利益、原告的损害等多种因素。正因为如此,惩罚性损害赔偿被认为是最为主观、最无法预期的一种损害赔偿。
二、屡见不鲜的巨额赔偿
不同案件中损害赔偿的数额差别很大,但总体而言,美国新闻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的数额显得过高,有些漫无边际的赔偿让人瞠目结舌,原告经常获得与其所遭受的损失明显不相称的赔偿,赔偿金动辄就是数百万美元,有时甚至高达几亿美元。
例如,1996年,在一起针对美国广播公司的诽谤诉讼中,陪审团判给大西洋银行金融公司及其首席执行官1000万美元赔偿金;1997年,由于发表在《华尔街日报》上的一篇文章,得克萨斯州的一个陪审团判给债券经纪人公司MMAR集团2.227亿美元赔偿金;2003年,在一起诽谤诉讼中法院判决被告向好莱坞影响汤姆·克鲁斯支付1000万美元的赔偿金。根据美国“诽谤应诉资源中心”的研究,1990-1991年,有6起诽谤案件法院判决媒体支付超过1000万美元的赔偿金,1996年诽谤案件(以及与此有关的案件)的平均赔偿额是280
万美元,而2000年这一数字上升到560万美元。
三、高额损害赔偿带来的“激冷效应”
巨额损害赔偿金使新闻媒体不堪重负,尤其是对那些规模较小的媒体来说,一起新闻侵权诉讼的花费极有可能使它们陷入濒临破产的境地。例如,20世纪80年代,一家名为Alton Telegraph的小报社由于在诽谤诉讼中被判决赔偿920万美元,被迫向破产法院申请保护。
不少媒体为避免诉讼风险以及随之而来的高额赔偿,不得不对那些与公众利益相关却容易引发争端的事件保持沉默,而更多地进行许多四平八稳、无关痛痒的报道。即使有一些舆论监督性质的栏目,也往往针对的是普通人或小公司,对于知名人士和大公司则不敢招惹。此种状况也被称作高额损害赔偿带来的“激冷效应”(chilling effect)。
美国的烟草公司和新闻媒体之间长期的纷争,对于这种“激冷效应”是一个很好的注脚。为了对抗媒体刊登报道指责烟草或烟草业的某些行为对人体有害,布郎&威廉姆逊公司以及其他大型烟草公司不断以遭受诽谤为由起诉一些媒体。1994年,菲利普·莫里斯公司起诉美国广播公司构成诽谤,索赔金额为100亿美元,一年后,该案达成庭外和解,美国广播公司向原告支付1500万美元,并前后两次在黄金时间向原告道歉。这一案件对新闻界造成了很大的震动,就连著名的哥伦比亚广播公司,也由于担心被烟草公司起诉,而取消播放业已准备好的对一个曾在布郎&威廉姆逊公司工作的科学家的采访。
四、上诉法院的被迫干预
根据美国法的诉讼规则,损害赔偿的数额属于事实问题,通常是由陪审团而不是法官来决定,上诉法院调整损害赔偿数额的权限也非常有限。但是近些年新闻侵权案件中经常出现的高额赔偿以及由此在事实上造成的对新闻自由与公众知情权的伤害,使得美国的法院不得不对损害赔偿的数额进行干预。
对于新闻侵权案件中动辄高达数百万美元的赔偿判决,美国的上诉法院往往会予以推翻,或者至少将赔偿金降低。例如,在普林格(Pring)诉阁楼杂志(Penthouse)一案中,陪审团判决被告支付26,500,000美元,而上诉法院撤销了这一判决;在理查德(Richard)诉费城调查者报(the Philadelphia Inquirer)一案中,赔偿数额从34,000,000美元减少为24,000,000美元。最近几年来,美国的最高法院也试图控制金额过高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在2003年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判定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通常不得超过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十倍。举例来说,倘若补偿性损害赔偿是10万美元,那么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就不得超过100万美元。
五、新闻媒体的自救措施
高额的损害赔偿金对新闻媒体而言,在经济上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为此,他们在诉讼中通常会采取各种措施以减轻其损害赔偿责任。其中,比较常用的是及时进行道歉或更正。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并不认为道歉或更正是新闻侵权案件中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也即法庭不会作出判决,要求被告道歉或更正。但假如被告应原告的要求或主动进行
了道歉或更正,则往往会起到减轻损害赔偿责任的效果。
美国与此有关的是所谓的“撤销报道法”,目前约有33个州拥有此类法律。根据典型的撤销报道法,如果被告按照相应地要求在媒体上进行了道歉或更正,那么法庭就会减轻甚至完全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