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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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媒体背景下“媒介审判”的对策
1.填补网络司法空白
两年前,最高法和最高检就通过了一项关于网络的司法解释,《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这是国家针对网络谣言所制定的第一条法律。这条法律当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有效地控制了网络谣言的传播,对和谐网络社会的建设也产生了重要的意义。所以国家还应该依照网络的现状多制定一பைடு நூலகம்相关的法律法规,把“媒介审判”扼杀在源头。同时,政府应加大力度扶持建设重点新闻网站,将网络舆论引导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这些重点新闻网站应该是有影响、有权威,百姓信得过的网站,这样就可以引导网民理性思考、合理发声,形成良性的舆论环境。2.加强媒体行业自律
二、新媒体背景下“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
1.新闻媒体职能“错位”
我国的媒介基本上具有官方或者半官方的性质,加之媒介又作为一种“第四势力”,其肩负着社会监督的权力和责任,但是这种权力在没有监督的时候必定会被滥用。我们常说的“媒体审判”就是媒介对监督权力的滥用,是一种“错位”的监督,它超越了媒介追求新闻自由的初衷,与媒介监督有很大的差异。媒介审判指媒介对司法领域不正当的监督和干预,是不被新闻界和司法界所认可的恶劣行为,同时媒介审判又是一种越权行为,因为媒介本身并无审判权,这和媒介自身定位错误有很大的关系。而媒介监督是社会给媒介赋予的正当权利,它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且是新闻界承认的媒介的四种功能之一,媒体合理使用监督权对各级权力组织进行监督,是媒介发挥其社会作用的重要手段。最重要的是,媒介监督是对权力机关的合法监督,有利于促进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 而媒介审判时常与司法审判“唱反调”,意图通过舆论改变司法进程甚至审判结果,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3.媒体过分追逐经济利益
在新媒体背景下,新闻行业出现了激烈程度前所未有的商业化竞争,不管是网络新媒体、电视媒体、广播媒体还是报纸媒体,都鼓足了一股劲想要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和获取更多的收入。
其实新闻行业的“编”“营”分离早就得到了国家的肯定,我们知道,一定的市场化与商业化能够合理地配置市场内的有效资源,市场内个体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就能够将整个市场的效率提升到一个最佳的水平,但是这同时也需要以国家在最高层面进行管理监督和引导为前提。由于我国传媒产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的缺失和不完善,这就使得一些媒体不顾相关法律或者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受众喜欢什么就报道什么,以此来吸引受众的关注,从而提高媒体的发行量和收视率。收视率和发行量的提高势必会吸引广告商投放广告的热情,为媒体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各家媒体都想在时效性、权威性等方面胜人一筹,以求产生轰动效应,这就难免出现因炒作而忘记自身职责所在的问题,这也就会产生对司法独立造成干预的媒介审判。
另外,新媒体背景下网络存在很大的开放性与隐匿性,在传播学中有一个“匿名性”理论,这就是指在新媒体平台(网络)上人们不需要注册任何信息(即使要注册也可以用假信息而没有监管机构审查)就可以自由发言,而在原始欲望和一种法不责众的心理之下,网民往往会忍不住而把网络当作发泄自己对生活不满的平台,要么爆粗口要么发一些激烈的言论,而这种言论很容易引起其他网民的关注而形成强势的舆论,这种不正常的舆论现象对司法领域的危害最大。在我国宪法规定中,虽然规定公民具有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而网络的出现便是实现言论自由和增加网民话语权的一个主要平台,新媒体背景下社会信息的快速传播使得人民的社会话语权迅速增强,随着网络媒体的兴起,新闻的传播方式也越发多样化,受众的数量也呈指数上升,越来越多的民众参与到社会讨论之中,越来越多的话语权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很容易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
2.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
在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又有了不同于以往的新特点。新媒体“媒介审判”是网民或者网络公关公司等网络发布者通过网络新媒体媒介,对某些会引起大众广泛关注的热点新闻进行利于自身的倾向性分析调查和评论,不正当地引导舆论,从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影响人们对事件真实性的认识及造成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③由于网络舆论具有自由性、匿名性、非理性及随从性等多种特质,这就使得网民个体的舆论表达更容易失控变化甚至扭曲。一旦涉及重大司法案件时,其舆论监督很容易受到网络上非理性声音的影响,而当这种声音成为主流便会对司法审判造成压力,并最终造成“媒介审判”。
在新媒体时代下,媒体过分迎合受众喜好,为了抢发新闻,体现自己所谓的独家性,往往会先于法庭结果而对案件做出裁定,把自己的职能从“引导舆论”转变为“媒介审判”,这就是严重的媒介职能“错位”。这些媒体通过带有“媒介审判”性质的新闻引发社会舆论,故而使自己与司法机关处于相对立的地位,激化了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对抗性,使得“媒介审判”对司法公正产生不良影响。
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的成因及对策
一、“媒介审判”及网络“媒介审判”
1.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来源于英文“trial by media”,国内同时也翻译成“新闻审判”或者“媒体审判”,来自于西方“黄色新闻”泛滥时期。对于媒介审判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对这一概念做了很多的界定,比如美国学者在《美国大众传播法》一书中谈到,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审判预设”,是媒介利用其公开报道或评论对司法公正产生的干预和影响,是媒体新闻竞争日益激烈的产物。①笔者认为新闻传播法学家魏永征教授在其所著的《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对“媒介审判”给出了最为完善的界定,即新闻媒介在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侵犯人权,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②
2.网民行为助长“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并不是新闻媒介单方面造成的结果,假如在这个过程中缺少受众的舆论支持,那么所谓的审判也根本起不了什么效果。而受众的舆论发展扭曲过程最早的研究者是德国社会学家诺依曼,她的研究成果最后总结成了著名“沉默的螺旋”理论。她在理论中谈到,人们在表达自己想法和观点的时候,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且受到广泛欢迎,就会积极参与进来,这类观点就会越发大胆地发表和扩散;而发觉某一观点无人或很少有人理会,即使自己赞同它,也会保持沉默。意见一方的沉默同时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循环往复,便形成一方的声音越来越强大,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发展过程。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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