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解读
惠州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惠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惠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十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惠州市海岸带综合管理,有效保护海岸带,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促进滨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海岸带具体范围以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惠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为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海岸线是指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开发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生态优先、陆海统筹、集约利用、公共开放、属地管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二章综合管理工作与监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惠东县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惠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实施审批和监管,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修复和保护,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长效机制。
环大亚湾新区管委会在省市赋予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统筹协调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监督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实施。
第七条沿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综合协调工作。
沿海县区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保、海洋渔业、交通、港务、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落实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控要求,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旅游、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农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惠东县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政府部门编制《惠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2017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优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实现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大陆海岸线的保护、利用与整治修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
第三条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军民融合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与近岸海域、沿海陆域环境管理相衔接,实现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军事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牵头负责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军委联合参谋部、国防动员部建立海岸线保护利用协调机制,统筹军事安全与开发利用,协调做好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保护工作。
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
第五条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
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
第六条国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线调查统计规范,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岸线资源调查、自然岸线认定和保有率统计工作。
第七条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海岸线修测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岸线修测工作,修测成果经国家海洋局审查,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岸线是指海洋与陆地相交处的连续边界线,包括现有的国家领土海岸线和各种形式的水域与陆地之间的分界线。
第二条为了确保海岸线的安全和有效利用,保护海洋环境,提高海岸线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海岸线:(一)严格实行海岸线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海岸线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机制,并做好调整审核工作。
(二)建立海岸线安全防护系统,禁止海岸线内外危险活动的发生,建立防风护坝、护坡护岸等安全措施,杜绝非法滥捕和损坏活动。
(三)在海岸线范围内建立等离子围栏、护坡护岸、泥沙收集和重新分布系统等,实行生态恢复,增加海岸线生态质量。
(四)实施海岸线灾害监测管理制度,加强海岸线灾害预防,采取措施减缓海岸线灾害影响。
第四条用海岸线:(一)对海岸线范围内可利用资源,根据其属性,分类做好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二)在海岸线范围内建立公共设施和公众休闲娱乐设施,提高海岸线环境质量;(三)海岸线环境质量受到影响的地段,可进行改造开发和综合利用;(四)按照有关规定,禁止在海岸线范围内拆迁、抢占、强占、滥用等非法活动。
第五条制执行本办法:(一)国家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海岸线保护和利用管理工作,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二)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海岸线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海岸线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调整审核工作;(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海岸线灾害的预防和整治,海岸线恢复工程,以及海岸线环境质量管理。
第六条办法由国家财政部门、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制定,并由国务院负责实施。
以上,就是《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旨在保护海岸线,确保海岸线的安全和有效利用,保护海洋环境,提高海岸线质量,为我们提供一个安全的海岸环境。
有任何对本办法的问题,都可以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以确保海岸线的安全。
我国海岸带生态修复的政策发展、现状问题及建议措施
我国海岸带生态修复的政策发展、现状问题及建议措施于小芹1,余静1,2*摘要:海岸带生态修复是提升海岸带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本文梳理了我国海岸带生态修复相关的政策发展和演进过程,对我国海岸带生态修复的历程和关键发展阶段进行了识别和概括,分析了海岸带生态修复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下一步发展建议,为海岸带生态修复工作提供重要支撑。
关键词:生态修复;海岸带生态修复;政策演进;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F326.4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020)05-0008-09海岸带是指海陆相互作用的地带,资源丰富,环境条件优越,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
海岸带生态系统具有提供生境、防灾减灾、景观文化等多重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1-4]。
我国拥有丰富的海岸线资源,大陆岸线1.8万km,海岛岸线1.4万km。
沿海11个省、市以约占13.5%的国土面积承载了全国44%的人口和55%的国内生产总值,海岸带地区的人口大量聚集和经济迅速发展导致环境压力持续增大,工业与城镇扩张、港口码头建设、围海养殖等开发利用活动逐渐占据了自然岸线资源,致使海岸带生态环境逐渐恶化,生境破坏、湿地面积锐减、物种多样性降低、自然岸线萎缩等生态安全问题频发[5-6]。
生态修复(ecological restoration)是指协助受损和退化的自然生态系统进行恢复、重建和改善的过程[7]。
与森林、草地、河流、矿区的生态修复相比,海岸带生态修复起步较晚。
国外学者在部分海岸带地区进行了生态修复理论研究、技术论证、综合管理等系统性工作[8-10],国内海岸带生态修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利用数学建模的方式,模拟海岸侵蚀、退养还滩整治修复后的水动力条件变化[11-12];以及分析总结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项目的经验,开展修复工程效果评价等方面[13-18],对海岸带生态修复的政策演进特点、修复措施、效果和问题分析还缺乏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7•【文号】•【施行日期】2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主权领土正文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国家海洋局201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优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实现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大陆海岸线的保护、利用与整治修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
第三条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军民融合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与近岸海域、沿海陆域环境管理相衔接,实现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军事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牵头负责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军委联合参谋部、国防动员部建立海岸线保护利用协调机制,统筹军事安全与开发利用,协调做好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保护工作。
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
第五条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
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
第六条国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线调查统计规范,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岸线资源调查、自然岸线认定和保有率统计工作。
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2019年5月23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保护第四章整治修复第五章利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胶州湾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管理,《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海域、海岛和陆域。
海域范围为自海岸线向海洋一侧至第一条主要航道(航线)内边界;有居民海岛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划入。
陆域范围为自海岸线向陆地一侧至临海第一条公路或者主要城市道路,其中:(一)第一条公路或者主要城市道路邻近海岸线的,应当适当增加控制腹地;未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小于一千米;(二)河口、滩涂、湿地、沿海防护林等区域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按照保持独立生态环境单元完整性的原则整体划入。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19修正)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19修正)【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31【实施日期】2020.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13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海岸带的综合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岸带,保障海岸带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经济特区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海岸带的具体界线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据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利用的实际,结合地形地貌具体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利用应当遵循陆海统筹、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综合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机制。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文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岸带的保护治理与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优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实现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大陆海岸线的保护、利用与整治修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
第三条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军民融合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与近岸海域、沿海陆域环境管理相衔接,实现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军事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牵头负责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军委联合参谋部、国防动员部建立海岸线保护利用协调机制,统筹军事安全与开发利用,协调做好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保护工作。
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
第五条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
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
第六条国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线调查统计规范,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岸线资源调查、自然岸线认定和保有率统计工作。
第七条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海岸线修测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岸线修测工作,修测成果经国家海洋局审查,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琼府〔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2022〕2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6月10日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的保护,规范海岸带开发利用管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海岸带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经济特区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以海岸线为基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海岸带具体范围根据海南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线。
海岸线具体界线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部门依据国家海岸线修测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际和岸线变化情况进行划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海岸带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对海岸线进行修测,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条省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将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纳入海南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海岸带环境总量和资源承载力,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限定开发边界,优化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布局。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统筹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布局,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三条控制线,加强海岸线分类管控,统筹海岸带开发利用活动。
岸线规划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岸线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岸线,是指海岸线、岛屿岸线、湖岸线、河岸线等自然形成的陆地与水体交界线。
第三条岸线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三)节约集约、提高效率;(四)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第四条国家实行岸线规划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岸线规划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岸线规划管理体制机制。
第五条国家海洋局、水利部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岸线规划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岸线规划分为国家级岸线规划和地方级岸线规划。
第七条国家级岸线规划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编制,地方级岸线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八条岸线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岸线资源现状和评价;(二)岸线开发利用方向和布局;(三)岸线保护措施和生态修复方案;(四)岸线开发利用项目布局和时序;(五)岸线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九条编制岸线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岸线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生态环境;(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三)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四)国防安全、防灾减灾的需要。
第十条岸线规划编制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岸线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章审批与实施第十二条国家级岸线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地方级岸线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岸线规划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岸线开发利用项目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岸线开发利用项目规划应当符合岸线规划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岸线资源保护要求;(二)符合岸线开发利用方向和布局;(三)符合节约集约、提高效率的要求;(四)符合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
岸线使用权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岸线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国家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岸线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在海岸线范围内使用岸线资源的权利。
第三条岸线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渔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岸线使用权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审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岸线利用规划,明确岸线功能分区、开发利用原则、保护措施等。
第六条岸线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岸线功能分区:根据岸线资源的自然属性、区位条件、开发利用需求等,将岸线划分为港口、航道、养殖、旅游、防护等不同功能区域;(二)岸线开发利用原则: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优先保障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公共利益;(三)岸线保护措施:制定岸线保护名录,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责任主体;(四)岸线开发利用项目布局:根据岸线功能分区和开发利用原则,合理布局岸线开发利用项目。
第七条岸线利用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在岸线利用规划确定的岸线功能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岸线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岸线利用规划。
第九条岸线开发利用项目申请岸线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海洋主管部门收到岸线使用权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岸线使用权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与海洋主管部门签订岸线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岸线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出让岸线的位置、面积、用途;(三)出让期限;(四)出让金及支付方式;(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实行海岸线分类保护 维护海岸带生态功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
Pr o t e c t i o n a n d Ut i l i z a t i o n Ma n a g e me nt
PAN Xi nc hu n, YANG Li a n g
( Ma n a g e me n t De p a r t me n t o f Ma r i n e , S OA, Be i j i n g 1 0 0 8 6 0, Ch i n a )
自然 岸 线保 护 与利 用 的年度 计划 管理 , ④编 制全 国和 省级 海岸 线 整 治修 复 五 年规 划 和 年度 计 划 以
及建 立全 国海 岸 线整 治修 复项 目库 ; 阐述《 海岸 线保 护 与利 用 管理 办法 》 对 海 岸 线保 护 的作 用 与意 义; 最后 对全 面加 强海岸 线保 护 与 利用 管 理 提 出建 立健 全 各 项 配 套 制度 、 不 断 完 善技 术标 准 体 系
2 0 1 7 年
第 6 期
海 洋 开 发 与 管理
3
实 行 海 岸 线 分 类 保 护 维 护 海 岸 带 生态 功 能
《 海 岸 线保 护 与利 用 管理 办 法 》 解 读
潘新春 , 杨 亮
( 国 家 海 洋 局 海 域 综 合 管 理 司 北 京 1 0 0 8 6e c t l i b r a r y wa s e s t a b l i s h e d . Mo r e o v e r , t h e r o l e a n d s i g n i f i c a n c e o f t h e r e g u l a t i o n o n t h e
Pr o t e c t t h e Co a s t l i n e b y Cl a s s i f i c a t i 0 n a nd Ma i nt a i n t h e Ec o l o g i c a l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技术单位:为了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科学指导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我局编制了《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和《无居民海岛用岛区块划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为了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科学指导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地形地貌的保护与利用1.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保护海岛自然属性,防止海岛灭失。
填海造地工程涉及海岛的,应通过桥梁和隧道方式连接海岛和陆地。
2.海岛开发利用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避免采挖土石。
确需采挖土石方且采挖面积达到用岛面积30%以上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3.对于具有较大科学研究价值或者美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和景观山石等特殊地形地貌的海岛,应划定保护范围。
二、海岸线的保护与利用4.海岛开发利用应避免破坏自然岸线资源,对于改变原有海岸线长度达到使用海岸线长度30%以上且超过200米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5.在海岛海岸线及周边海域修建码头、房屋等建筑物和设施,鼓励采用透水构筑物形式或者桩基方式,例如栈桥式码头、栈道、高脚屋等。
解读《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解读《海岸线保护与利⽤管理办法》解读《海岸线保护与利⽤管理办法》 国家海洋局今天对外发布了《海岸线保护与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建⽴⾃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到2020年,全国⾃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国家海洋局还将定期组织海岸线保护与利⽤专项执法检查,对违法⽤海占⽤、破坏⾃然岸线等重⼤案件挂牌督办。
下⾯是应届毕业⽣⼩编为⼤家收集的关于《海岸线保护与利⽤管理办法》解读,欢迎⼤家阅读! 《办法》作为我国第⼀个专门关于海岸线的政策法规性⽂件,为依法治海、⽣态管海,构建科学合理的⾃然岸线格局提供了重要依据。
《办法》制定遵循了哪些理念?确⽴的主要制度有哪些亮点?国家海洋局副局长⽯青峰对有关问题进⾏了解读。
⽤海活动触及红线⼀票否决 据⽯青峰介绍,《办法》制定遵循以下理念: 坚持保护优先,海岸线资源开发利⽤必须以海洋⽣态系统承载⼒为约束,以保证海洋⽣态安全为前提,坚持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增加⽣态安全需求在⽤海管理决策中的权重,当⽣态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冲突时,坚持把⽣态利益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
坚持节约利⽤,切实转变海岸线保护与开发的观念,优化⾃然岸线空间资源格局,提升海岸线资源利⽤效率与投⼊产出⽔平,合理控制项⽬⽤海⾯积和岸线占⽤长度,落实节约集约要求。
坚持陆海统筹,建⽴产业⽤海岸线准⼊制度,落实海洋⽣态⽂明建设实施⽅案、海洋⽣态红线制度、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管控要求,全⾯构筑岸线利⽤的`⽣态红线,强化⽣态“安检”,对触及⾃然岸线保有率指标和海岸线红线的⽤海活动⼀律予以“⼀票否决”。
坚持科学整治,海岸线管理必须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然恢复和⽣态修复并举,推进海岸线整治修复是维护海岸功能、改善海岸景观、提升海岸价值的有效措施。
《办法》明确了岸线整治修复制度,要求制定岸线整治修复规划和计划,建⽴海岸线整治修复项⽬库;完善整治修复投⼊机制,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专项资⾦⽀持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并积极引⼊社会资本参与。
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海洋环境保护正文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2017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保护第四章利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岸带管理,有效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充分发挥海岸带在经济、社会、文化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从事海岸带保护、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域侧延伸至临海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滨海陆地和向海域侧延伸至领海基线的近岸海域。
海岸带具体界线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
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第三条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遵循陆海统筹、以海定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军民融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解决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有关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职责:(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查及立项工作;(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综合协调工作以及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军事部门协调做好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保护工作;(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海岸带的建设规划和监督管理;(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线向陆一侧海岸带涉及国土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污染的损害;(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海防护林体系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对海岸带范围内湿地保护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对涉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使用林地的项目进行审查;财政、科技、交通运输、水利、旅游、海事、文物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管理工作。
(完整版)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2017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优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实现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大陆海岸线的保护、利用与整治修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
第三条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军民融合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与近岸海域、沿海陆域环境管理相衔接,实现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军事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牵头负责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军委联合参谋部、国防动员部建立海岸线保护利用协调机制,统筹军事安全与开发利用,协调做好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保护工作。
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
第五条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
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
第六条国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线调查统计规范,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岸线资源调查、自然岸线认定和保有率统计工作。
第七条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海岸线修测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岸线修测工作,修测成果经国家海洋局审查,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上海市海岸带综合管理的现状及对策
上海市海岸带综合管理的现状及对策摘要:海岸带综合管理作为一种全面、综合、系统的管理方法,正逐步在沿海地区得以推广。
收集整理国外先进的海岸线管理方保护方面的经验、教训。
根据上海市海岸带基本概况及管理现状,提出当前海岸带保护和管理方面的问题、措施及其对策意见。
关键词:海岸带综合管理;上海市;对策1.前言所谓海岸带综合管理,是通过多种学科手段对海岸带自然、人文、经济资源制定计划、进行统筹开发保护的管理模式,也是为实现可持续开发、利用和保护滨海地区及其资源所进行的持续的、交互式的、多方参与的、动态的决策管理过程,以保持各种开发活动与造成的环境影响之间的平衡,减少人类活动与滨海地区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
上海地处我国大陆海岸线中部,全市海域面积超过8000平方公里;江海岸线总长449.7千米。
上海在实现“四个中心”、“四个率先”的目标过程中,海岸带的环境状况还有待进一步优化。
咸潮入侵、海岸带滩涂湿地面积减少等自然环境因素,可能对上海的经济可持续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加强上海海岸带的综合管理,是当前亟需应对的一个重要课题。
2.国外海岸带综合管理经验海岸带综合管理始于1965年,以建立旧金山湾自然保护与发展委员会为标志。
综合的理念主要体现在不同经济部门、不同级别部门的综合,不同管理内容、不同管理手段的综合等。
美国之后,法国、英国等欧洲国家开始采取措施,对海岸带进行综合管理,并逐渐为世界其他国家所借鉴。
目前,世界各国海岸带综合管理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2.1构建海陆统筹的空间规划体系。
国外许多地区和城市,在划定岸线控制区时,都考虑沿岸线向海、向陆拓展一定的区域,纳入重要的海陆资源、生态敏感区和战略性海岸发展地带,作为特殊的综合性资源进行统筹管理。
2.2制定海岸带管理法。
早在20世纪50年代,西方国家就开始对海岸带区域进行研究,并通过法律法规对岸线建设和海岸防护做出规定。
1972年,美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综合性的海岸带管理法规《海岸带管理法》(CZMA),标志着现代海岸带综合管理的开端。
基于“三区三线”开展的岸线保护与功能分区规划
基于“三区三线”开展的岸线保护与功能分区规划
章利军
【期刊名称】《云南水力发电》
【年(卷),期】2023(39)1
【摘要】当前浈江南雄段河岸普遍存在岸线开发无序等问题,缺乏合理规划开发利用,长期会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导致岸线侵蚀等不利影响。
为河流发挥正常的生态景观行洪防汛的功能,保护开发岸线,设置合理功能区划。
在水动力模型对水面线计算的基础上对现有河道水面线和河势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价,梳理现有岸线的开发现状和保护需求。
对不同河段进行划分为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和岸线控制利用区的岸线功能区划分,对岸线的临水控制线、堤顶控制线和外缘控制线进行划分,提出了岸线保护管控的长效举措。
【总页数】5页(P128-132)
【作者】章利军
【作者单位】南雄市水利水电技术与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61
【相关文献】
1.实行海岸线分类保护维护海岸带生态功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解读
2.论"三区三线"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以西昌市为例3.以"三区三线"深化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的理论思考与路径探
索4.韩正在“三区三线”划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全局坚持底线思维问题导向扎扎实实做好“三区三线”划定工作5.全省“三区三线”划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详细解读《山西省统筹划定“三区三线”工作方案》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解读
海洋局
近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海洋局印发了《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明确了当前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的主要任务,提出了海洋管理工作的新举措、新要求。
《中国海洋报》记者日前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海洋局副局长石青峰。
记者:此次《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请您介绍一下相关背景和制定过程?
石青峰:海岸线是海洋与陆地分界线,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和资源价值,是发展海洋经济的前沿阵地。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海岸线和近岸海域开发强度不断加大,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凸显。
由于海岸线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开发利用缺少统筹规划,多头管理,管控手段和措施不足,出现了港口开发、临海工业、城镇建设大量占用海岸线,自然岸线资源日益缩减,海岸景观和生态功能遭到破坏,公众亲海空间严重不足等问题。
针对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严峻形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对实施自然岸线控制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
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对拓展蓝色经济空间、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任务书》中明确了国家海洋局牵头负责制订围填海总量、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方案。
国家海洋局党组对此高度重视,就如何贯彻落实作出了一系列部署。
其中,《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制定从2016年2月启动,我们组织编写组开展了专题调研,经过咨询研讨、广泛听取沿海省(区、市)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起草了初稿。
经征求有关部委以及沿海各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形成送审稿,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记者:《办法》出台有哪些制度改革和亮点?
石青峰:《办法》依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紧迫问题,明确当前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的主要任务,尤其在3个方面有所突破:
第一,《办法》在管理体制上首次强化了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统筹协调。
《办法》规定,国家海洋局牵头负责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
第二,《办法》在管理方式上确立了以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为核心的倒逼机制。
针对围填海大量占用自然岸线,海岸生态空间大幅压缩的趋势。
《办法》明确国家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
将全国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的目标分解落实到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制定自然岸线保护与控制的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
第三,《办法》在管理手段上引入了海洋督察和区域限批措施。
海岸线粗放、盲目占用,往往与地方政府监管不严有关,《办法》提出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
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对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要求的围填海项目,用海不予批准。
记者:《办法》对自然岸线保护提出了哪些举措?
石青峰:一是实行分类保护。
根据海岸线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将海岸线分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类,并提出了分类管控要求,其中严格保护岸线要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要求划定。
二是制定管控计划。
为全面落实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的管控目标,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省自然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管控年度计划,并将任务分解落实。
三是加强规划管控。
编制省级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相关规划应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管理要求。
记者:《办法》对海岸线节约利用提出了哪些要求?
石青峰:一是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
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论
证和审批,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要求的项目用海不予批准。
二是加强占用人工岸线项目的集约节约管理。
对占用人工岸线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提高岸线利用效率。
三是加强新形成岸线的生态建设,占用海岸线的项目应优先采取人工岛、多突堤、区块组团等布局方式,增加岸线长度,促进海岸线自然化、生态化。
记者:《办法》对海岸线整治修复提出了哪些要求?
石青峰:《办法》提出,一是要求编制全国和省级海岸线整治修复5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库。
二是明确整治修复项目实施要求,以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为主要目标,明确了项目的类型、技术标准等内容。
三是建立完善整治修复投入机制,中央财政海岛和海域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并提出完善沿海地方政府整治修复资金投入机制、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等要求。
“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海域使用金安排了整治修复项目230余个,其中沙滩修复养护、近岸构筑物清理与清淤疏浚整治、滨海湿地植被种植与恢复、海岸生态廊道建设等与人民群众需求密切相关的海岸线整治修复工程,已取得显著成效。
记者:《办法》出台对经济和民生将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石青峰:一方面,目前一些沿海地区,海岸线资源已十分紧张,《办法》出台,将促进海岸线开发利用格局优化,有效提高海岸线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为沿海区域发展战略落实和战略性海洋产业发展提供更多的空间保障。
另一方面,《办法》实施将加大自然海岸线的保护力度,实施海岸线整治修复工程,引导和促进海岸生态修复与环境整治,提升海岸生态服务功能,满足人民群众亲海需求。
记者:围绕《办法》实施,国家将采取哪些举措?
石青峰:围绕《办法》提出的各项制度及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国家海洋局将采取6大措施,保障《办法》的落实。
一是落实管控目标与管理措施。
《办法》规定了11个沿海省份自然岸线保有率的具体目标,国家海洋局、沿海各省份将制定自然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管控年度计划,并将任务分解到
沿海市、县,列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
二是将自然岸线纳入海洋生态红线管控。
严格保护岸线按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要求划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严格保护岸段名录,明确保护边界,设立保护标识。
三是推进海岸线管理法规、规划建设。
国家将制定《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范》,指导沿海地方编制海岸线保护利用规划,进一步明确各类岸线的保护利用目标、范围和长度。
目前河北、山东等地均已编制实施了省级海岸线保护利用规划,明确了全省海岸线保护利用目标。
四是提高海域使用项目占用海岸线的门槛。
国家正在组织编制《关于规范和加强生态用海审查的意见》,对占用海岸线的用海项目,在海域使用论证、用海预审、用海审批等环节进一步加强审查,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的长度和规模,对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要求的用海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五是实施海岸线整治修复工程。
国家海洋局将编制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5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库。
中央财政海岛和海域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整治修复项目,按程序纳入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库,给予专项资金奖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将进一步理顺海岸线整治修复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
六是强化海岸线动态监测。
将海岸线利用动态监测做为海域动态监测的一项重点内容,开展海岸线资源的遥感监测,并对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评价,进一步强化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
(本文由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