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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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第二次处理,是将事实说得更清、道理说得更透 后,法官自愿选择的结果而不是舆论和媒体不当干预司法独 立的结果。有人甚至还认为舆论和媒体有时甚至可以成为防 止他人不当干预司法独立的一个屏障,因为“阳光是最好的 防腐剂”,公开透明,有人想不当干预司法独立也就更难发 生。
社会反应—学者观点
一、信用卡诈骗罪。 刘明祥教授认为将许霆的行为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更
四、不构成犯罪 田文昌律师结合自己的从业经历,提出了目前热议
的“许霆案”应做无罪判决的主张,并从法律依据、刑 法原则、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了论证。他认为,从银行 资金与个人储蓄的关系看,银行卡是属于存款人的特殊 “保险柜”,许霆在柜员机中输入的是真实客观的信息, 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不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针对 “许霆案”应按诈骗罪定罪的观点,田律师指出,柜员 机应当等同于银行柜台人员,许霆在取款的过程中没有 变造银行卡的信息,因而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 为,故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许霆行为责任:
一、触犯道德阶段: 在许霆案的第一阶段,许霆持自己的银行卡按照正
法庭判处了盗窃罪却理所当然地把银行的责任推卸 了,从而完全转移到了许霆身上。我们认为这是不合理 的,也是不公正的。
ATM机运营商的责任:
ATM机运营商在销售机器时就与银行签订了相关的合 同,对于机器故障造成的损失明确了相应的责任。 许霆 的辩护律师吴义春获得了银行提供的一份帐单,该账单 的“出票人”一栏填写的是“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证明问题ATM机出自广电运通),“收款人” 则是“广州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而进账的金额是 19.6万元,与“恶意取提”案中丢失金额及其相近。吴 义春称,广州市商业银行和与广电运通之间签署了合同, 当ATM机出现故障后,他们之间启动了民事程序解决程序, 广电运通赔偿了银行收到的所有相关损失。
三、侵占罪。 高艳东认为应将许霆的行为认定为侵占罪更符合法
律原理和社会道德。他提出,在许霆案中,能够成为实 行行为的举动包括两个方面:插真卡输密码、从出款口 拿钱。许霆还可能有事后的消极行为:拒不返还从出款 口拿的钱、拒不偿还少扣余额。显然,‘拒不返还,拒 不偿还’只能成为侵占罪的评价内容。在取款机出错时, 银行虽然没有放弃所有权,但事实上无法占有出款口的 资金,且该资金并非出于银行的本意而脱离其占有,属 于遗忘物。因此,“从出款口拿钱”就只能评价为侵占 行为。
一台ATM机的诱惑陷阱
—许霆案案例分析
组长:韩蕾 组员:梁新喜 金 虹
朱 劼 张晓达
目录
1
案件背景
2
社会反响
3
综合分析
4
结语
案件背景:
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 道广州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许霆的卡里原本只有 176.97元,他无意中输入1000元的指令竟取出,后经查 询,银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了1元,他意识到ATM取款机 出现异常,喜出望外如法炮制,分别在21时57分至22时 19分、23时13分至19分、次日零时26分至1时06分三个时 段内,持银行卡在该柜员机指令取款170次,共计取款 174000元。24日下午,许霆携款逃匿。
案件审判结果:
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将 “许霆案”定性为“盗窃金wk.baidu.com机构,数额特别巨大”, 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 部个人财产”。
同年12月,“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广泛 关注和争议。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 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关于许霆案的定罪量刑,在刑法上原本并不复杂, 但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本案被炒得沸沸扬扬。以上4位 学者基于不同的原则,做出了不同的见解。
接下来,我们将抛开法院对此案件的审理结果,纵 观整个案情的发展状况,重新对许霆案件进行一个完整 的分析。
综合分析:
纵观“许霆案”的整个案情,主要应解决如下几个 争议:
案件背景:
广州商业银行发现许霆账户交易异常后,经多方联 系许霆及其亲属退款未果,于同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将许霆列为犯罪嫌疑人网上追逃。 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 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 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3月,广州 中院重审后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 理,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 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现金。
社会反应—舆论监督与新闻媒体反响
该案还有一个令人关注的焦点就是舆论监督、新闻媒体 与司法的关系问题。
有人认为该案第二次处理结果仅是舆论和媒体干预的结 果;有人甚至还认为这是舆论和媒体不当干预司法独立的结 果。
第一、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与非罪) 第二、如果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应该如何定罪? 法院所认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否正确?(此罪与彼 罪) 第三、一审判决为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5年有期徒 刑,量刑是否合理?(罪轻与罪重)
案件参与关联方:
许霆
银行
ATM机(运营商)
银行责任:
我国有关部门对电子错误造成损失的,也强调了金 融机构应负的责任。银监会 2006 年 3 月 1 日颁布的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 89 条规定:“金融机构 在提供电子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 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 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同国外的相关 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为合适,并认为许霆取款的行为符合《刑法》第 196条 第一款第四项即恶意透支的规定。
二、不当得利。 广州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富杰认为,“许霆有
错,但并非有罪。许霆应该被认定为‘不当得利’,由 银行追索其不当得利金额。柜员机出错,银行也应该承 担风险、承担责任,盗窃等于银行把自己应该承担的风 险给转移了。”“我坚持这是民事行为,仅仅是不当得 利。问题出在银行方面,他们应该从自身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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