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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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讲座

刑事案例讲座

故某县环卫站应对刘某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 全部赔偿责任,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刘某 追偿。 故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第36条、 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下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17 条第3款规定,
争议焦点: 1、许霆犯错还是犯罪?取决于是不是“秘 密窃取”,如果秘密就是窃取;如果不是 秘密,就不是盗窃。这显然是罪与非罪的 标准。 2、如果有罪是什么罪?
3、ATM机是否是金融机构?法律没有明确 ATM机是金融机构,如果是要判重刑;如 果不是就判轻刑或者不判。这是量刑的标 准。 4、银行有没有责任?看ATM机故障是不是 超出正常技术掌握范围。如果是常见性的 错误,银行应负责。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以被告人肖军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 万元;以被告人刘福恩犯窝藏、转移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并判决对被告人杨明英、黎开新的毒资予 以追缴;对收缴的海洛因及各被告人供犯 罪使用的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予以没收, 上缴国库。 被告人杨明英、许天舒、黎开新在上诉 中及其辩护人均分别提出许天舒是公安机 关的“特情”,本案系在“特情”引诱下 所实施犯罪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
2002年4月11日,被告人许天舒在联系购 买海洛因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并收缴 毒品一包,经鉴定系海洛因,重20.1克。被 告人许天舒被抓获后,经公安机关对许做 工作,许同意作为侦破杨明英贩毒集团的 “特勤”,并于2002年6月对许取保候审。
2003年1月底,被告人黎开新经被告人许 天舒介绍与被告人杨明英相识后,三人合 谋共同从云南购买海洛因后运回宜昌贩卖。 该次犯罪中,被告人黎开新将自己所有的5 公斤海洛因除将200克送给许天舒作为感谢 费外,

许霆案件

许霆案件

支持方:许霆的辩护律师认为,取款 人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只有侵占别 人财产的故意,构成的是侵占罪。
反对方:许霆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 要件。
观点一:许霆是公开的用银行卡取款 ,是公开的,卡上有个人信息,所以 不是秘密的!
观点二:基于与银行之间存在的契约 关系,他获得不当得利的程序是合法 正当的,所以排除了秘密盗窃的说法 。
此外很多人遇到许霆这样的情况可能都会有相同的做法刑法就不该判所有人犯罪因此不应该定涉辩护律师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义春盗窃罪的鲜明特征是秘密窃取但许霆是用自己的银行卡取钱他的身份已被银行掌握他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许腾腾、李妍、刘畅、赵爱铃、吴晓璇
Contents
许霆案件经过 1
一审结果及争议 2
他被重判的倒霉结果应当是意料之中的事。
5.一审争议

1 “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2 “秘密窃取吗”
3
“银行过错说”
4
“死刑过重!”
关于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法律规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 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 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北京英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海波
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许霆知道自己卡里只有170多元,他明 知道那17万元是银行的。他的行为虽跟从别人包里偷钱不一样,但 实际上是利用了取款机的程序错误,用非法的手段取钱,并且逃跑, 他的恶意支取行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由于此事发生有 偶然性,银行的漏洞在先,有行政管理责任,网络运营公司(广电运
人应当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银行,要求银行道歉。
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到底构成什么罪名,是现行法律无法简 单回答的。作为弱势人群的一员,许霆得到了很多人的同情,我本 人也很同情他,但同情的原因,不是因为判他有罪,而是因为判他

许霆案例分析(许攀)

许霆案例分析(许攀)

许霆案案例分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22日对许霆涉嫌盗窃金融机构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许霆上诉,维持原判,许霆仍将获刑五年,并惩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犯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于2007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许霆不服一审裁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广东高院将该案发还重审。

2020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作出重审裁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惩罚金2万元。

许霆仍对裁决不服并提出上诉。

近日来,广州发生的许霆利用银行ATM机故障歹意取款万元,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例,在全国引发普遍关注。

案例分析:笔者以为:许霆犯有盗窃罪,二审的量刑是适合的。

关于许霆案的定罪量刑,在刑法上本来并非复杂,但各类各样的缘故,致使本案被炒得沸沸扬扬。

笔者以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但能够判处低于无期徒刑的刑罚。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行为。

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就盗窃罪而言,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的性能,在于使盗窃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和不值得处以刑罚的盗用行为相区别,故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利用财物和排除他人权利的意思。

许霆明知自己的借记卡所记载的现金只有170余元,在发觉了ATM机的故障后取走17万余元的行为,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许霆所提出的“本意是想把钱掏出来,爱惜好还给银行”的辩白,不可能取得认同。

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1)许霆的行为是违背银行治理者意志的行为。

依照大体的金融规那么,银行治理者仅同意存款人掏出与其存款额相应的现金,可不能同意取款额超出存款额的情形。

这一点也为存款人所知。

许霆的行为不可能取得银行治理者的同意,相反必然违背银行治理者的意志。

许霆的行为并非是使银行治理者产生处分财产的熟悉错误的欺骗行为,故不可能成立诈骗罪,固然也不可能成立作为诈骗罪特殊类型的金融诈骗罪。

由“许霆案”引发的法学思考

由“许霆案”引发的法学思考

五、结论
综上所述,“许霆案”是一起具有深远影响的案件,它引发了法学界和社会 公众对于法律、道德和人性的深入思考。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 法律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同时也看到了法律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因此, 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每一个公民的合法 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们也需要加强全社会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 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司法实践的操作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盗窃罪等犯罪行 为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例如,“多次盗 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入户盗窃”的“户”如何界定?这些问题都需要司法 实践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四、社会反思
透过“许霆案”,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社会对法律和道德的认识和态度。一方 面,“许霆案”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法律公正和公平的和期待;另一方面,“许 霆案”也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道德和价值观的重视和追求。因此,我们需要在全 社会范围内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同时, 也需要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和保护,避免出现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盗窃罪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许霆案” 中,许霆取款时发现系统故障导致取款金额错误,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二是 犯罪情节的裁量问题。在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下,如何量刑才能体现罪责 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肯德基劳务派遣案的法律分 析
在肯德基劳务派遣案中,劳务派遣机构将派遣员工派送到肯德基工作,肯德 基与派遣员工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然而,由于肯德基未与派遣员工签 订劳动合同,因此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由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加班费、社保等问题,因此也引发了关于劳动合同 条款的争议。

犯罪的本质及犯罪的衡量标准PPT资料24页

犯罪的本质及犯罪的衡量标准PPT资料24页
中国现行刑法典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 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 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 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 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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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控辩双方意见
控方 1.吴英本人,明知不能偿还高额利息贷款的情况下,以诱骗
的方式令他认为其提供资金 2.利用获得的钱财买豪车,买钻石,有恣意挥霍的故意,即
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Page 5
许霆案简介
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许霆和朋友郭安山来到广州 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银行取款机取款。发现取款机系统 出错了,自己取了1000元,取款机却只在卡里扣划了1元 存款。此后一天之内,许霆从这台柜员机先后取出170多 笔款项,合计17.5万元,随后离开广州。在外潜逃1年之 后。 许霆于2019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许霆 犯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许霆违法所得175000元返 还给银行。许霆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 经最高院比准,在量刑幅度以下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 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其未退还的非法所得17万3千多 元。
犯罪的本质 :犯罪之所为成为犯罪或应当被法律
规定为犯罪的根源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才应被 刑法定为可罚的行为? 关于英美法系犯罪本质的学说
公共危害说 犯罪是对他人的危害,是对公
共利益有害的行为
道德危害说 犯罪是对社会道德的违反, 行

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31日作出“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的重审判决,许霆于4月9日提起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

许霆仍将获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记者获悉,因本案对许霆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还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

附『法律论坛』[学术争鸣]陈兴良、张明楷两大刑法学泰斗联名支持许霆案判决!!分页链接:[1] [2] [3] [下一页] [末页] [回复此帖]作者:爱在台大提交日期:2008-4-1 22:24:00许霆案的法理分析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发布时间:2008-04-01 08:24:59编者按:许霆案是近期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与争论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少民众与学者都卷入其中发表见解,而且分歧还很大。

各种意见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论自然不同,然而,法院终归要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该案作出定论。

在许霆案的争论中,可以看到我国法律规定乃至司法都有不尽完善之处,但我们首先应在法律的理性与轨道上来看待,然后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公正。

这正是人民法院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许霆案的审理过程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在这个意义上说,许霆案的激辩将会起到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作用。

就许霆案而言,适用特殊减轻的理由有三:一是银行明显存在过错。

这一过错虽然不能成为许霆无罪的理由,却可以成为适用特殊减轻的根据。

二是违法程度较轻。

许霆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窃取财物,这和采用破坏自动取款机甚至非法潜入金融机构的盗窃行为相比,客观违法程度较轻。

三是责任程度较轻。

银行的过错产生了巨大的金钱诱惑,从而诱发了许霆的犯罪。

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由于存在着自动取款机故障这一附随状况而使得期待可能性程度有所降低,由此可以减轻许霆的责任。

第三讲 许霆案与药家鑫

第三讲  许霆案与药家鑫
第三讲 许霆案与药家鑫案 ——媒体与司法的冲突
研究问题



一、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 二、媒体监督司法中的问题 三、公正审判权与媒介审判 四、司法公开与司法报道的限制 五、司法程序与信息开放与封闭问题 六、电子媒体接近审判程序与信息的权利 七、诉讼参与人的言论权利与义务问题 八、司法与舆论、民意的关系
媒介审判与公正审判权



4、有人说媒体毕竟不是法官,很难接触到第一手的 案件证据材料,往往在新闻报道中会根据新闻特性和 记者的个人判断对案件作出带有偏见或倾向性的司法 报道,这种报道既会误导民众和舆论,也会对陪审员 乃至法官造成影响,从而有损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权 的权利。你认为许霆案和药家鑫案存在上述情况吗? 请详细分析。 媒体事实—法律事实---客观事实(事实报道、法律报 道) 彭宇案 媒介审判有何危害? 公正审判权:无罪推定、禁止自我归罪 《公民权利 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


2、舆论监督是近些年来新闻界最重要的合法 性、正当性理由,传媒监督司法也就成为 媒体报道司法审判的当然理由。你怎么看 新闻界的这一观念? 司法需不需要监督,为什么?司法有腐败, 媒体可监督。孙志刚案件 国外有无“传媒监督司法”现象? 佘祥林“杀妻”冤案--新闻舆论和民众义愤 的“压力
偏见报道与倾向性报道
案例:阅读资料和观看视频




CCTV 央视调查:惹不起的取款机 /u31/v_MjY1MzQ5MjQ.html CCTV 许霆案 “惹不起的ATM机“后续01、02 /show/hGbex60gDmWZAe5LqqZNTg...html /show/YjFWG1VbWwObQYndisT8pw...html ATM机引发的牢狱之灾 (腾讯网) /zt/2007/atm/index.htm CCTV《新闻调查》栏目2008年9月13日晚《许霆的罪与罚》(柴 静专访主审法官、许霆、银行和群众) /html/xinwendiaocha/2008/09/xinwendiaocha_300 _20080913_1.shtml 央视《新闻1+1》2011年3月23日播出《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 /20110607/n309511741.shtml 央视起底“网络红人”郭美美 /news/society/201408/013b428b-3c9b-4146b33a-8f0182c8ae15.shtml

惠州“许霆”案,一份伟大的判决——分析透彻、富有哲理、浸透人性

惠州“许霆”案,一份伟大的判决——分析透彻、富有哲理、浸透人性

惠州“许霆”案,一份伟大的判决——分析透彻、富有哲理、浸透人性引言“盖着法院大印的裁判文书不单只是一份公文,更是一名法官的作品。

”“如果是说裁判文书只是个公文,与个人没有关系,大家都不尊重,糊弄出去就完了。

这样的话,带来的最大问题是没有荣誉感。

判决书如果连自己都感动不了,怎么感动人民群众?自己都说服不了,怎么说服得了别人?”这是该案审判长万翔披露判决书产生过程时谈到的。

这份判决书共计12265字,全文对罪名认定与刑罚裁量进行了充分的说理,以“我们”代替了“本院”,判决书最后,还注明了具有法官个人色彩的“最后的说明”。

除了分析法律论证、分析透彻之外,下面这些文字,吸引着法律人:“被告人犯意的基础动因在于一念之间的贪欲。

欲望人人都有,眼耳鼻舌身意,人有感知就会有欲望,所以欲望是人的本性,它来自于基因和遗传,改变不了,因而是正常的。

欲望本身也是有益于人类的,没有欲望人类可能早已灭绝。

与此同时,人作为社会中的存在,欲望必须得到控制,必须被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我们知道,许多犯罪尤其是财产犯罪的最初(甚至是唯一)动因就是贪欲,当然在极端情况下,如严重冻饿、危及生命时,可能还有其它动因,但是属于例外或极少数,这里不予以展开。

对财产犯罪科以刑罚,目的就是通过报应和预防两种方式,将人的欲望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不让欲望演变为贪欲而危及他人利益,以维持社会的正常交易秩序和人类正常的生活秩序。

”“就本案而言,判词虽然已经详细阐明理由,但因本案被告在犯罪手段上非常特殊,合法形式与非法目的交织在一起,理论界对案件的定性争议也比较大,那么本判决结果可能难以让所有人肯定或认可。

因此,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我们唯一能保证的是,合议庭三名法官作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追求。

”相信,上述这些文字,很少在我国的刑事判决书中看到。

从罪刑相适应看许霆案

从罪刑相适应看许霆案

从罪刑相适应看许霆案一、许霆案基本案情及审理经过2006年4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4岁青年保安许霆在广州市商业银行的atm机上取款,自己银行工资卡帐上只有171元,但atm机的计算机系统存在程序错误,每取1000元在帐户上只划走1元钱,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

在此期间,许霆告知同事郭鞍山该银行atm机出现故障,并伙同郭鞍山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自携款离开工作单位。

2006年4月24日中午,许霆离开广州回老家,后得知银行报案开始一年逃亡生涯。

在逃亡路上,许霆丢失赃款5万元,另外投资10万元开网吧,赔得血本无归。

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出差途经宝鸡火车站时被当地民警抓获。

2007年6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正式对许霆进行刑事拘留。

2007年10月1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许霆犯有盗窃罪。

2007年11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正式开庭审理许霆盗窃案。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此之前,2006年11月许霆的同案犯郭鞍山在老家湖北向警方自首,郭鞍山因为有自首情节,并且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认罪态度较好”,被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许霆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此案发回广州市中院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万元,并追缴17万多元违法所得。

宣判时,许霆表示不再上诉,后在上诉期内又表示对此重审判决不服,向广东高院再次提起上诉。

法律硕士课程——刑法学教学案例

法律硕士课程——刑法学教学案例
本案是一起安乐死杀人案,这种为免除被害人的痛苦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
案例6:误把白糖当成砒霜投毒杀人怎么定性?
讨论:何以出现大陆法系与我国对此罪完全相反的定性结果?
认为白糖可以致人死亡而给他人喂食白糖又如何定性?
案例7:吴某(男,45岁)为减少继承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人数,以便分得更多的遗产,便极力怂恿其兄乘坐飞机出差。为达到此目的,吴某甚至自己掏钱为其兄购买飞机票,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民航客机频繁出事,吴某便希望通过让其兄乘坐飞机而飞机失事,从而达到杀死其兄的目的。其兄为吴某表面的热情所动,遂乘坐飞机外出。果然,飞机因遇到强烈风暴坠毁,其兄也死于空难。吴某突然良心不安,于是到公安机关自首,以致案发。
问:甲乙共同构成贪污罪还是盗窃罪?
案例13:
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系集体性质企业。1999年5月至2000年10月间,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法定代表人徐志荣未征得厂里员工同意也未报有关管理部门的情况下,先后受收票单位上海勤昌劳技材料厂、上海新达劳技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华雄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广霖科教材料有限公司之托,以开票金额的5%作为开票费,先后从周育森处虚开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470455元,供上述四家单位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794852.32元。徐某共收取上述四家单位支付的开票费中的40%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交入厂的财务。
张某是否有危害行为?是否犯罪?
案例11:
1、甲打伤乙,乙治疗不及时遇伤口感染身亡。甲与乙的死亡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甲打伤乙,乙住院治疗期间遇地震导致房屋坍塌身亡。甲与乙的死亡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12:
甲系某国有公司财务人员,因经常参与赌博经济拮据。一日,其看到公司出纳收取了5万元货款未存入银行,而是放在了公司铁皮柜里。下班后,甲叫来社会上的朋友乙,告知了乙该情况,并介绍了公司晚上值班人员经常坐在门厅打瞌睡的情况,两人商定由乙在晚上从窗户潜入公司撬开铁皮柜盗窃该货款。乙得手后,二人均分了该货款。

许霆案案例分析

许霆案案例分析

社会反应—学者观点
一、信用卡诈骗罪。 刘明祥教授认为将许霆的行为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更 为合适,并认为许霆取款的行为符合《刑法》第 196条 第一款第四项即恶意透支的规定。 二、不当得利。 广州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富杰认为,“许霆有 错,但并非有罪。许霆应该被认定为‘不当得利’,由 银行追索其不当得利金额。柜员机出错,银行也应该承 担风险、承担责任,盗窃等于银行把自己应该承担的风 险给转移了。”“我坚持这是民事行为,仅仅是不当得 利。问题出在银行方面,他们应该从自身找原因。”
谢谢观看!
一台ATM机的诱惑陷阱
—许霆案案例分析
组长:韩蕾 组员:梁新喜 金 虹 朱 劼 张晓达
目录
1 2 案件背景 社会反响
3
综合分析
4


案件背景:
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 道广州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许霆的卡里原本只有 176.97元,他无意中输入1000元的指令竟取出,后经查 询,银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了1元,他意识到ATM取款机 出现异常,喜出望外如法炮制,分别在21时57分至22时 19分、23时13分至19分、次日零时26分至1时06分三个时 段内,持银行卡在该柜员机指令取款170次,共计取款 174000元。24日下午,许霆携款逃匿。
案件参与关联方:
许霆
银行
ATM机(运营商)
银行责任:
我国有关部门对电子错误造成损失的,也强调了金 融机构应负的责任。银监会 2006 年 3 月 1 日颁布的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 89 条规定:“金融机构 在提供电子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 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 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同国外的相关 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法庭判处了盗窃罪却理所当然地把银行的责任推卸 了,从而完全转移到了许霆身上。我们认为这是不合理 的,也是不公正的。

许霆案件法律分析(3篇)

许霆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许霆,男,1990年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2006年考入武汉理工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2008年,许霆在武汉市一家银行的ATM机上取款时,发现ATM机出现故障,连续取款10000元未被扣除,随后他连续取款171笔,共计17.5万元。

2009年4月,许霆因涉嫌盗窃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2. 许霆的犯罪性质及犯罪情节如何认定?3. 许霆是否应适用缓刑?三、法律分析1. 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占有银行资金17.5万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许霆的行为具有非法性,他明知ATM机出现故障,仍然采取连续取款的方式非法占有银行资金;其次,许霆的行为具有侵害性,他的行为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权;最后,许霆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2. 许霆的犯罪性质及犯罪情节如何认定?(1)犯罪性质: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首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采取连续取款的方式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其次,许霆主观上明知ATM机出现故障,仍然采取非法手段占有银行资金,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2)犯罪情节:在本案中,许霆的犯罪情节较为严重。

首先,犯罪数额巨大,17.5万元的犯罪金额已达到盗窃罪的“数额巨大”标准;其次,许霆连续取款171笔,具有多次盗窃的情节;最后,许霆的行为给银行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许霆案案例分析

许霆案案例分析

许霆案案例分析许霆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以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我认为是构成的。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首先来看构成要件符合性,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这一特征,也即是说许霆在实施恶意取款行为时,主观上认为其行为不为他人所知悉,客观上在行为进行时银行并不知晓而是事后通过系统追查才得知其犯罪行为,因此其行为当然具有秘密性。

同时许霆也实施完毕了“窃取”银行钱款的行为,他在违背银行意志的情况下,通过无透支功能的银行卡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

所以在我看来,许霆的行为在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上无疑是成立的。

其次,许霆从一开始带有试探性到后来一而再再而三反复操作高达170余次的取款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已由意外获益变为非法占有,从被动获得超额钱款到主动侵犯银行财产所有权,从而可以认定许霆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构成犯罪故意的主观方面,因此我认为,许霆的行为也成立构成要件符合性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分析完了构成要件符合性,紧接着是违法性这一层面,从量的评价出发分析数额的认定,按照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因此许霆盗窃的17余万元足以确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具有刑法可罚性的特征,同时并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违法性这一层面成立。

最后是有责性层面的分析,从前文的分析得出许霆的行为是构成犯罪故意的主观要件的,其行为具有违法性认识,同时存在一定的期待可能性,也即是ATM的技术故障使得人性中的贪婪本性无限放大,不能苛求其抵制如此诱惑去实施合法行为,该观点大众也普遍认可。

许霆案

许霆案
案件聚焦
• 2006年4月21号21时56分,许霆在取款时意识到银行自动 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帐余额取款丏丌能如实扣帐。 二是在21时57分至22时19分、23时13分至19分、次日零 时26分至1时06分三个时间段内,持银行卡在该自动柜员 机挃令取款170次,共计取款174000元。随后,被告人许 霆告知郭安山该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郭安山亦采用 同样手段取款19000元。在案件发生后,许霆完全有充分 的时间报案,但是许霆却没有报案,而是匆匆逃离了广州, 并将钱财挥霍一空。
• 案发以后,2001年3月5日何鹏即被陆良县公安机 关刑亊拘留。2002年7月12日亍南省曲靖市中级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何鹏二2001年3月2、3日 趁农行亍南省分行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之机,使 用农行储蓄卡在昆明若干ATM机上套取现金 429700元,后又作虚假挂失的犯罪亊实清楚。法 院认为,何鹏无规国法,趁银行计算机系统出现 故障之机,套取巨额现金占为己有,其主观上具 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使用储蓄卡非 法套取巨额现金又虚假挂失的行为,其行为具有 秘密窃取的性质,已触犯了国家刑律,构成盗窃 罪,丏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判处无期徒 刑。宣判后,何鹏丌朋提出上诉。2002年10月17 日,亍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事审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
• •
位。
事、追缴被告人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
许霆案虽然结束了
可是对刑法法理的讨论并没有停下
案件对比
• 何鹏,男,汉族,1979年7月13日出生二亍南省陆良县,大与文化, 学生,案发时系亍南省公安与科学校学生。2001年3月2日,何鹏持 账面金额10元的金穗储蓄卡到 亍南省民族学院的ATM自动柜员机上 查询存款余额,因农行亍南省分行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造成ATM机失 控,查询未果。被告人何鹏即挄键输入取款100元的挃令,ATM机如 数出款,被告人何鹏见状又连续挄键6次,取出现金4300元。次日上 午,被告人何鹏再次持金穗储蓄卡到中国银行翠湖、胜利广场储蓄所、 亍南省分行、北市区、东风支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武成分理处等七台 ATM机上,连续取款215次,共取现金425300元。两日共取现金 429700元。当日下午,被告人何鹏将钱送回陆良县马街镇家中藏匿, 并在返昆途中打电话通知其母到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挂失。返昆后被 告人何鹏以其同学伏丽仙的名义存入交通银行7300元;以朊友金政波 名义存入4.7万元。又购买了手机等物品挥霍。

很经典 案件:“许霆案”

很经典 案件:“许霆案”

“许霆案”,企业为何赔了夫人又折兵?前序:“许霆案”中,广州市商业银行本是受害方,但其强势的态度加上司法审判的介入,使得公众群情激昂地抵制银行;另一方面,发生错误标价后的戴尔按照错误的价格执行交易,承受了近200万元的经济损失,却没有让“占便宜”的消费者承受道德压力。

在这两个案例中,广州银行和戴尔都“赔了夫人又折兵”。

企业发生“故障”事件后,到底应该怎样应付?聪明的做法是根据公众的道德标准来制定政策,当法治不完善导致法律与公众道德标准相冲突时,企业应当主动地向公众道德靠拢。

最近,“电话卡错误充值40万”、“联想标价出错”、“戴尔标价出错”等事件接连发生,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对于上述事件中的企业来说,很难做到既挽回经济损失,又能建立良好企业形象。

比如IBM面对将原价2000元的产品标价为1元的错误,为了维护自身的信誉,坚持按出错的价格出售产品,受到了公众的赞赏,但却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不过,更多的企业采取的事件处理策略,并没有得到公众的支持,结果既损失了经济利益,又损失了声誉。

比如在“许霆案”中,银行尽管获得了赔偿,但是由于公众不满而导致的声誉损失可能会带来巨大的潜在经济损失。

受害者为何不被同情?上述事件有一定的共性:企业出“故障”、消费者利用故障不道德地获益,企业尽管对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但总体上他们是受害方。

但是,原本处于受害方的企业,在“遭遇”公共事件及其一系列演变之后,反而不被公众同情。

个中缘由,值得企业深思。

忽视公众意识在在公众心目中,企业相对于普通消费者处于强势地位,公众有偏向消费者或者侵害方的倾向。

在事件发生后,如何处理主要由企业决定,消费者本质上处于被动地位。

如果企业站在消费者的对立面,要求对其进行司法处罚,则会激起公众对弱者的同情。

此类事件中企业利益受到不同程度侵害,事件分别受到道德规范、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的调整。

对于戴尔的标价出错事件,参与的消费者在道德上应受谴责,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仅仅是民事纠纷,不涉及刑事法律;对于许霆事件,许霆的行为不仅在道德上应受谴责,在民事上应当赔偿银行的损失,还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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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与非罪) 第二、如果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应该如何定罪? 法院所认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否正确?(此罪与彼 罪) 第三、一审判决为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5年有期徒 刑,量刑是否合理?(罪轻与罪重)
案件参与关联方:
许霆
银行
ATM机(运营商)
银行责任:
我国有关部门对电子错误造成损失的,也强调了金 融机构应负的责任。银监会 2006 年 3 月 1 日颁布的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 89 条规定:“金融机构 在提供电子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 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 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同国外的相关 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为合适,并认为许霆取款的行为符合《刑法》第 196条 第一款第四项即恶意透支的规定。
二、不当得利。 广州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富杰认为,“许霆有
错,但并非有罪。许霆应该被认定为‘不当得利’,由 银行追索其不当得利金额。柜员机出错,银行也应该承 担风险、承担责任,盗窃等于银行把自己应该承担的风 险给转移了。”“我坚持这是民事行为,仅仅是不当得 利。问题出在银行方面,他们应该从自身找原因。”
三、侵占罪。 高艳东认为应将许霆的行为认定为侵占罪更符合法
律原理和社会道德。他提出,在许霆案中,能够成为实 行行为的举动包括两个方面:插真卡输密码、从出款口 拿钱。许霆还可能有事后的消极行为:拒不返还从出款 口拿的钱、拒不偿还少扣余额。显然,‘拒不返还,拒 不偿还’只能成为侵占罪的评价内容。在取款机出错时, 银行虽然没有放弃所有权,但事实上无法占有出款口的 资金,且该资金并非出于银行的本意而脱离其占有,属 于遗忘物。因此,“从出款口拿钱”就只能评价为侵占 行为。
四、不构成犯罪 田文昌律师结合自己的从业经历,提出了目前热议
的“许霆案”应做无罪判决的主张,并从法律依据、刑 法原则、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了论证。他认为,从银行 资金与个人储蓄的关系看,银行卡是属于存款人的特殊 “保险柜”,许霆在柜员机中输入的是真实客观的信息, 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不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针对 “许霆案”应按诈骗罪定罪的观点,田律师指出,柜员 机应当等同于银行柜台人员,许霆在取款的过程中没有 变造银行卡的信息,因而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 为,故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背景:
广州商业银行发现许霆账户交易异常后,经多方联 系许霆及其亲属退款未果,于同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将许霆列为犯罪嫌疑人网上追逃。 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 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 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3月,广州 中院重审后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案件审判结果:
2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 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 部个人财产”。
同年12月,“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广泛 关注和争议。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 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案件的第二次处理,是将事实说得更清、道理说得更透 后,法官自愿选择的结果而不是舆论和媒体不当干预司法独 立的结果。有人甚至还认为舆论和媒体有时甚至可以成为防 止他人不当干预司法独立的一个屏障,因为“阳光是最好的 防腐剂”,公开透明,有人想不当干预司法独立也就更难发 生。
社会反应—学者观点
一、信用卡诈骗罪。 刘明祥教授认为将许霆的行为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更
许霆行为责任:
一、触犯道德阶段: 在许霆案的第一阶段,许霆持自己的银行卡按照正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 理,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 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现金。
社会反应—舆论监督与新闻媒体反响
该案还有一个令人关注的焦点就是舆论监督、新闻媒体 与司法的关系问题。
有人认为该案第二次处理结果仅是舆论和媒体干预的结 果;有人甚至还认为这是舆论和媒体不当干预司法独立的结 果。
一台ATM机的诱惑陷阱
—许霆案案例分析
组长:韩蕾 组员:梁新喜 金 虹
朱 劼 张晓达
目录
1
案件背景
2
社会反响
3
综合分析
4
结语
案件背景:
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 道广州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许霆的卡里原本只有 176.97元,他无意中输入1000元的指令竟取出,后经查 询,银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了1元,他意识到ATM取款机 出现异常,喜出望外如法炮制,分别在21时57分至22时 19分、23时13分至19分、次日零时26分至1时06分三个时 段内,持银行卡在该柜员机指令取款170次,共计取款 174000元。24日下午,许霆携款逃匿。
关于许霆案的定罪量刑,在刑法上原本并不复杂, 但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本案被炒得沸沸扬扬。以上4位 学者基于不同的原则,做出了不同的见解。
接下来,我们将抛开法院对此案件的审理结果,纵 观整个案情的发展状况,重新对许霆案件进行一个完整 的分析。
综合分析:
纵观“许霆案”的整个案情,主要应解决如下几个 争议:
法庭判处了盗窃罪却理所当然地把银行的责任推卸 了,从而完全转移到了许霆身上。我们认为这是不合理 的,也是不公正的。
ATM机运营商的责任:
ATM机运营商在销售机器时就与银行签订了相关的合 同,对于机器故障造成的损失明确了相应的责任。 许霆 的辩护律师吴义春获得了银行提供的一份帐单,该账单 的“出票人”一栏填写的是“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证明问题ATM机出自广电运通),“收款人” 则是“广州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而进账的金额是 19.6万元,与“恶意取提”案中丢失金额及其相近。吴 义春称,广州市商业银行和与广电运通之间签署了合同, 当ATM机出现故障后,他们之间启动了民事程序解决程序, 广电运通赔偿了银行收到的所有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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