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新毒品犯罪死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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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

最⾼⼈民法院刑⼀庭关于审理若⼲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最⾼⼈民法院刑⼀庭,2006年8⽉ 近年来,新型毒品案件频发,呈上升趋势。

为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这类毒品犯罪的发展蔓延势头,统⼀司法标准,现作如下规定: ⼀、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暂按以下⽐例与海洛因进⾏折算: 1克海洛因=20克氯胺酮(化学名:2-(2-氯苯)2-甲氨基环巳酮,俗称:K粉); 1克海洛因=20克美沙酮; 1克海洛因=10克替甲基苯丙胺(MDMA)(化学名:N,a-3,4亚甲基⼆氧甲基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克海洛因=10克替苯丙胺(MDA)(化学名:a-3,4亚甲基⼆氧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克海洛因=1000克三唑仑(化学名:8-氯-6-(邻-氯苯基)-1-甲基-4H-s-三氮唑(4,3-)1,4苯丙⼆氮杂卓,俗称:蓝精灵,海乐神); 1克海洛因=1500克安眠酮(⼜称甲喹酮); 1克海洛因=10000克氯氮卓(化学名:7-氯-2-甲氨基-5-苯基-3H1,4-苯丙⼆氮杂卓-4-氧化物,俗称:利眠宁,绿⾖仔); 1克海洛因=10000克地西泮(化学名:俗称: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艾西唑仑(化学名:俗称:舒乐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溴西泮(化学名:俗称:宁神定); ⼆、对新型毒品要做含量鉴定,确定单⼀型毒品还是混合型毒品;如果是混合型毒品,要鉴定主要毒品成份及⽐例。

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结论,应作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

因某种原因不能作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按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进⾏处理,判处重刑及死刑的应特别慎重。

三、对新型混合毒品的量刑应以其主要毒品成分为依据。

将危害较⼤的主要⼏类毒品成分按其⽐例折算成海洛因后再确定数量量刑。

四、新型毒品案件适⽤死刑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制造、⾛私等源头犯罪⾏为的⾸要分⼦和其他主犯,对仅从事了运输、贩卖等中间环节⾏为的犯罪分⼦,原则上可不适⽤死刑,尤其是⽴即执⾏。

废止毒品犯罪死刑的反思——以《刑法》第347条为中心展开

废止毒品犯罪死刑的反思——以《刑法》第347条为中心展开
2019 年第 6 期 No. 2 209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Joornal of Yunnan Police College
总第137期Suml37
废止毒品犯罪

——以《刑法》第347条为中心展开
王成星
(云南大学,云南•昆明650000)
内容摘要:近年来,学界强烈呼吁废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死刑”不可否认,废止死刑是一个不可阻

、制造毒品
罪”
呈升
(见图1)。
2008年至2013年走私、贩卖、
、制造毒品
犯罪
超 万件,从2013年开
犯罪 剧飙升”其中,209年处于最高值
(7292件),2213年出现回落 ,
5万件,之后又持续回升至2万件左右”
收稿日期:209-02-05
作者简介:王成星,女,云南大学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挡的全球趋势”但是 段主张废止毒品犯罪死刑的观点,未充分考虑我国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且与严厉打击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刑事政策相背离”虽然《刑法》第347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可以适用死刑,
但其适用的范围应当加以严格限制”具体而言,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应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参照两高发布的
他用。倘若没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
为,毒品则不会流通到行为人手中(针对吸食
者而言)。因为供求关系体现为商品供给和市场
需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约联系。在毒品市场
中, 毒品 方是最
, 毒品
求方是最活跃的市场要素。没有毒品生产就没有
毒品市场,在这个特殊市场里,供给方是施害
者、受益者,需求方则是主动受害者。⑤贩卖、
(二) “互联网+物流”已成为贩毒活动主 要方式

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条件辨析

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条件辨析

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条件辨析作者:花文静来源:《理论观察》2017年第03期摘要:当前我国仍应保留毒品犯罪的死刑,并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

毒品犯罪的“罪行极其严重”具体有两类情形:一类是“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參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另一类是在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的前提下,主观恶性极深的情形。

在此基础上,如若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方能认定“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以此准确把握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条件,合理评价毒品犯罪的罪行,实现毒品犯罪死刑的司法控制。

关键词:毒品犯;死刑;罪行极其严重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3 — 0140 — 03现阶段我国不能废除毒品犯罪的死刑。

为积极响应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长远目标,做到刑事司法宽严相济,就必须坚持“保留死刑,控制死刑并慎用死刑”的基本刑事政策,通过立法和司法途径限制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

《刑法》第48条对死刑适用的标准作了统一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又对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条件和情形作了较为详细的列举,为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提供了指引。

然而要应付复杂的毒品刑事司法活动,这些标准过于笼统。

毒品犯罪“罪行极其严重”包括哪些要素?其死刑执行方式该如何区分?这些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并未达成共识。

不仅造成不同法官在不同的案件是否适用死刑上的观点差异,还会由于死刑适用标准统一认识的缺失,导致在是否适用死刑的结论上大相径庭,造成死刑的泛滥。

〔1〕因此,有效消除分歧、准确认识毒品犯罪“罪行极其严重”的内涵尤为重要。

一、定基调:“罪行极其严重”的内涵《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由此,“罪行极其严重”是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必要条件,而死刑缓期执行则还必须具备“不是必须执行”这一条件。

最高法院统一毒品犯罪死刑标准

最高法院统一毒品犯罪死刑标准

最高法院统一毒品犯罪死刑标准2009-06-26 01:02:50 来源: 新华网跟贴 10 条手机看新闻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6月25日宣称,已统一毒品犯罪死刑标准。

武装掩护毒品、教唆未成年人运毒、毒品数量达到标准等5种情形将被处以死刑。

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25日透露,针对近年来毒品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在继续加大对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指导,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召开工作座谈会、加强案例指导等方式不断规范、统一司法标准。

继2007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总结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经验,逐步统一死刑裁判标准,其中包括5种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具体情形。

这5种情形分别是: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本文来源:新华网作者:杨维汉)中国最高法院:达到死刑标准的毒案坚决依法核准死刑2008-06-26 20:24:02 来源: 新华网(北京) 网友评论 0 条点击查看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记者杨维汉)国际禁毒日之际,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26日强调,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一年多来,严厉惩罚严重毒品犯罪的政策没有任何改变,对于报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只要达到了应该判处死刑的标准,坚决依法核准死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一、本决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未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依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2019年-2023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2019年-2023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2019年-2023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3.06.2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2019年——2023年)前言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禁毒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科学阐明了治理毒品问题的重大理论。

刑事审判是禁毒工作的重要环节,依法打击、整治毒品犯罪,积极实现依法惩处、整治毒品犯罪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打好人民禁毒战争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必然要求。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自2019年4月1日履职以来,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审判职责,忠诚履行首都政治“护城河”职责,坚决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打击遏制毒品违法犯罪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加大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增强全社会拒毒、防毒、禁毒意识,警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对2019年4月至2023年6月以来我院及辖区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分析案件基本情况和特点,研判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归纳总结参与毒品犯罪治理的主要做法,以期不断提升审判质效、推进禁毒工作深入发展。

一、辖区两级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一)收结案情况自2019年4月履职以来,截至2023年6月,我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69件,已审结66件,其中一审案件35件,二审案件31件。

2019年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0件,均为二审案件;2020年审结24件,其中一审案件15件,二审案件9件;2021年审结19件,其中一审案件12件,二审案件7件;2022年审结9件,其中一审案件4件,二审案件5件;2023年至今,审结4件,均为一审案件。

我国判死刑的标准

我国判死刑的标准

我国判死刑的标准
一、死刑的定罪标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判处死刑的犯罪有经济犯罪、重大贿赂罪、若干种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枪支类刑罪、恐怖活动罪、贩卖毒品罪、聚众斗殴罪、条例严禁的犯罪以及犯有其他犯罪情形,具体的定罪标准由法院决定。

二、死刑的执行标准
1、判处死刑的犯罪必须是构成罪名的重大恶劣行为,具有较
大威胁性或损害性;
2、鉴于犯罪人的案犯行为及其嫌疑犯应受的刑罚或其情节;
3、对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如故意杀人的犯罪);
4、犯罪人的思想问题或精神状态。

三、死刑的缓期执行
缓期执行死刑是指犯罪人被判处死刑,但由于其已经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投奔政府,得到社会公众和受害人谅解,且存在被救赎的可能,有关部门应当考虑其缓期执行死刑。

缓期执行死刑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犯罪有悔罪表示,主动投案自首;
2、犯罪行为不恶劣,或是利用原有的体制、程序、技术等构
成的违法行为,但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3、犯罪人年龄较小或有疾病,未具备独立社会生活的能力;
4、犯罪人已经有社会回归的可能。

四、死刑的处罚方式
1、死刑的执行方式大致分为火刑、电刑、枪刑和注射药物刑;
2、具体施行方式以及使用的器械须经法庭以书面形式审核确认,并在非常规情况下可以经专门机关审核;
3、犯罪人在处死结束前可以申请实施赦免;
4、犯罪人死刑缓期执行完毕后可以申请减刑。

毒品犯罪名词解释

毒品犯罪名词解释

一、毒品犯罪名词解释毒品犯罪名词解释: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售、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二、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是怎样的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三、毒品走私的法律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口的管制和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是复杂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数量较大的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而携带、运输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毒品犯罪量刑的若干问题 看

毒品犯罪量刑的若干问题 看

毒品犯罪量刑的若干问题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严重,历来是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

多年来司法实践已形成了一些毒品犯罪量刑的共识和经验,但如何在毒品犯罪量刑中贯彻罪刑均衡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本文拟就毒品犯罪量刑中常见的重要问题作一粗略分析,以期与大家共同探索毒品案件量刑疑难问题和解决对策。

一、毒品的数量与量刑毒品数量直接反映出毒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定罪、量刑均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某些毒品犯罪中,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毒品数量具有犯罪构成要件意义,未达到一定数量标准就不能定罪。

但整体上看,毒品数量对量刑的影响比对定罪的影响更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毒品数量与量刑的关系也是更为突出的问题.毒品数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情节。

刑法分则根据毒品数量大小,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

确定了毒品数量,就可以直接依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找到对应的法定刑幅度。

如果毒品系同一种类的,确定毒品数量的方法较为简单,可以直接相加,累计计算。

如果毒品系不同种类的,特别是有新类型毒品的,如何确定毒品的数量就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

目前,我国明确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已有240多种,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更多达600余种,涉案的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

但刑法典只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3种常见毒品的数量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大麻、可卡因、吗啡、度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8种毒品,明确了“数量大”、“数量较大”的标准。

但是,对于大量的新类型毒品,司法解释尚未规定量刑的数量标准和换算方法。

不同种类毒品的换算,要求确定某一种类的毒品作为基准物。

在美国,大麻是最流行的毒品,市场占有量最大,美国便以大麻作为毒品换算的基准物。

贩卖毒品罪的司法解释

贩卖毒品罪的司法解释

贩卖毒品罪的司法解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等。

毒品犯罪一直都是我国法律关注的重点,因此,关于贩卖毒品罪的司法解释也挺多的,现在,我们将在下文为大家重点介绍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希望小编的解答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四)吗啡一百克以上;(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死刑量刑标准

死刑量刑标准

死刑量刑标准死刑是一种极端的刑罚,对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有着特殊的表达方式。

因此,死刑的量刑标准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

在我国,死刑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才能依法执行。

那么,死刑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适用死刑,犯罪行为必须是严重的,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必须是故意犯罪,而且是多次犯罪或者是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犯罪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比如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只有符合了这些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死刑适用的犯罪行为。

其次,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死刑的量刑标准也有所不同。

比如对于故意杀人罪,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死刑是可以适用的。

而对于贪污贿赂罪,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也可以适用死刑。

此外,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贩卖毒品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也可以适用死刑。

总之,死刑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来确定的。

再次,对于死刑的量刑标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

比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定了特殊的量刑标准,一般情况下不适用死刑。

对于女性犯罪,也有一些特殊规定,一般情况下不适用死刑。

此外,对于年老体弱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酌情减轻刑罚,不适用死刑。

最后,对于死刑的量刑标准,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程序性的要求。

比如必须经过法院的判决,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执行死刑。

对于死刑的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下进行,严格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死刑是一种特殊的刑罚,对于适用死刑必须符合严格的量刑标准。

只有在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适用死刑。

同时,对于死刑的适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严格的量刑标准和程序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吸毒会被判刑么

吸毒会被判刑么

一、吸毒会被判刑么
在中国吸毒被抓不会被判刑,但是被抓之后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主动要求戒毒的,不受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吸毒会被判刑么
二、吸毒会被强制戒毒吗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禁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三、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是多久
2年。

我国《禁毒法》第47条、《戒毒条例》第27都有相关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禁毒法规定,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1年后,会进行诊断评估,诊断评估的依据是在这1年内的表现,生产劳动的成效以及对毒品危害的认识和身心恢复的程度,评估结果其实可以
视为减刑。

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1年。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9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信用卡诈骗罪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022贩毒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2022贩毒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2022贩毒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或五万元以上。

2020贩毒量刑标准是怎样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

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满四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点五克以上不满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三点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8、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零点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比照第十一条规定从轻处罚。

二、贩卖毒品罪的方式有哪些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6、赊销毒品的;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三、贩毒多少克判多少年1、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两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在300两以上不满500两,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国法律规定死刑(3篇)

中国法律规定死刑(3篇)

第1篇一、引言死刑,作为一种极其严厉的刑罚,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措施。

在中国,死刑的适用严格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规范。

本文将从中国法律规定的死刑的适用条件、执行程序、废止趋势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死刑的适用条件1. 犯罪性质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2)故意伤害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3)强奸罪: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4)抢劫罪: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5)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杀害、伤害被绑架人的;(6)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7)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8)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1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情节严重的。

2. 犯罪情节严重犯罪情节严重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恶劣情节,如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犯罪动机卑劣等。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犯罪手段残忍: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实施犯罪的;(2)犯罪后果严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3)犯罪动机卑劣:出于极度贪婪、报复等恶劣动机实施犯罪的;(4)多次犯罪:多次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或者连续实施多个犯罪行为的;(5)集团犯罪:组织、领导、参加犯罪集团,实施犯罪的;(6)共同犯罪: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情节严重的。

3. 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极大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极大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极度邪恶心理,如极度自私、冷酷无情等。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极度自私:为满足个人私欲,不惜损害他人利益,实施犯罪的;(2)冷酷无情: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漠不关心,实施犯罪的;(3)残忍无情:对犯罪对象实施残忍的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4)丧尽天良:丧失道德底线,实施严重犯罪的。

中国死刑标准

中国死刑标准

中国死刑标准
中国的死刑标准由刑法规定,具体分为五类:。

一、死罪:包括叛国、谋杀、抢劫、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体系等罪行,通常都将受到死刑的处罚。

二、极重的刑罚:包括放火、盗窃、抢夺、贩卖毒品、强奸、走私等重罪,根据情节轻重也可能被判处死刑。

三、比较严厉的刑罚:比如拐卖妇女、儿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可能被判处死刑。

四、严重的刑罚:包括故意杀人、杀人未遂等罪行,可能被判处死刑。

五、轻刑罚:一般不会受到判处死刑的处罚,但是如果情节较重,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中国的死刑标准涵盖了各种类型的犯罪,根据犯罪情节轻重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可以判处死刑或其他刑罚。

“毒品犯罪”不应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

“毒品犯罪”不应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

“毒品犯罪”不应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何荣功【摘要】毒品滥用的危害与毒品犯罪的危害应当严格区分.毒品最终危害结果发生需经过毒品制造、流通直至消费才得以实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属于行为犯,仅发生于毒品生产、流通环节;在因果关系方面,该行为与毒品最终危害结果之间属于间接因果关系.另外,毒品最终危害结果的发生须依赖毒品的吸食,吸食者作为意志自由的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一定责任.这些特点决定了毒品犯罪不应再评价为刑法中最严重罪行.而且,将毒品犯罪理解为最严重罪行,也难以符合罪刑均衡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明确上述观点,有助于从根本上进一步推动我国死刑制度改革.【期刊名称】《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42)001【总页数】5页(P107-111)【关键词】毒品犯罪;毒品滥用;最严重罪行;死刑【作者】何荣功【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一、问题的提出与必要的说明毒品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对毒品犯罪严厉惩处是不少国家或地区刑法的共同选择。

我国自1982年对毒品犯罪引入死刑以来,毒品犯罪便被视为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之一。

至于其为何属于最严重罪行,长期以来,似乎被认为是个不言自明的问题,少有学者给予关注和论证,而缺乏理论上的充分论证无疑使该立论难具说服力。

近年,随着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发展,毒品犯罪是否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罪行及其死刑存废问题逐步引起了学者们的热议。

据报道,《刑法修正案八》研拟过程中,中央政法领导机关和法律院校的一些专家学者提出,毒品犯罪属于非暴力型犯罪,不应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的犯罪类型,应当将毒品犯罪特别是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取消,但遗憾的是该建议最终未能被我国立法机关采纳〔1〕。

从此可以看出,直至今日,毒品犯罪属于最严重罪行的观念在我国仍然居于支配地位。

本文并不打算从刑法解释立场探讨毒品犯罪是否属于最严重罪行的问题,而欲从立法论(应然角度)研究我国刑法将毒品犯罪视为最严重罪行,对其规定死刑是否具有正当性。

2019最新四川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指导

2019最新四川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指导

2019最新四川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指导有关毒品犯罪,法律规定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但是根据各个省市的具体情况不同,每个地区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量刑也是有所差异的。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2016最新四川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指导。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以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以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以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以下,咖啡因五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四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或者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或者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的;或者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的;或者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的,增加一个月至四个月刑期;(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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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新毒品犯罪死刑标准
毒品犯罪中包括了贩卖毒品、走私毒品等行为,同时我国也规定了对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不管涉嫌的毒品数量是多少,一律定罪处罚。

接下来,我们就一起看看2019最新毒品犯罪死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以下5种情形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
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相关阅读:毒品犯罪立案标准
人大《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个规定是人民法院对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决定量刑的法律依据。

在上述五种情况下,涉嫌毒品犯罪的会被判处死刑,而且还是死刑立即执行,可见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是多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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