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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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权不能委托或引起执法的混乱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能委托或引起执法的混乱

权不能委托或引起执法的混乱今天,看到新华社全文播发的《行政强制法》,看后注意到第十七条的规定,其核心是权不得委托。

该法第十七条内容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

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该条规定权不得委托,应有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从条文上理解就是:权只能由行政机关行使,行使者只能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

这条规定本意是为了防止权的滥用,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该条规定和《行政处罚法》并不衔接,有可能引起行政执法的混乱。

原因是:1、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处罚。

”根据该条,行政处罚权可以委托,受委托者一般是事业单位。

例如,卫生监督所受卫生局委托处罚,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受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处罚,劳动监察大队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处罚等等。

目前,我国行政机关限于编制,公务员少,大部分都下设负责执法的事业单位,名称叫某某局行政执法队,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

2、行政处罚,其程序一般包括初查、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等程序,在初查和调查取证阶段,经常会涉及的实施。

例如,现场检查时,发现违法财物的,会即时采取查封、扣押等。

如不及时采取,将会导致证据据湮灭、危害扩大等后果。

3、从以上分析中可以总结出:行政处罚中大部分都伴随着行使。

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权可以委托;按照行政强制法,权不能委托。

这就有可能出现这种现象:卫生监督所在饭店检查时,发现添加违法的苏丹红,按照食品安全法应当扣押;然而,卫生监督所不是行政机关,是受委托处罚,没有权。

结果是,卫生监督所或者不采取任何措施,或者通知他的上级卫生局派执法人员过来采取。

办案程序规定

办案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共八章六十五条。
第一条是明确立法目的。 第二条是适用范围。 说明办理处罚案件的三类主体: 1、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机构;第63条 3、被委托执法机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立法意义二点:一 是地方性法规在处罚程序上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二是 国家在行政强制、行政程序等方面新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也是本规定的上位法,以保证规章的延续性、有效性。
关于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前提是要有法定依据。 行政强制法出台后,采取强制措施要严格执行 强制法:实施依据问题10条;实施主体问题17条;实 施程序问题18条;涉嫌犯罪移送问题21条;实施期限 问题25条1款;检测期间告知及费用问题25条3款;查 封、扣押物品保管问题26条;申请强制执行期限问题 53条;申请强制执行催告问题54条等等。 关于采取行政措施报批问题,负责人(一般为 承办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因情况紧急,可以事后 报批。强制法第19条。
第三条 办案原则 自由裁量权,现在华东六省一市加广东省正在制订自由裁 量权,到时,我们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条 办案协作 一是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向相关 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协查请求,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和配合;二是发现应当由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的案件, 应当及时通报。 需要说明的是“及时通报”的“及时”,应当根据案件性 质来把握,比如食品等涉及安全问题的案件,应当及时到 “小时、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通报期限有规定, 要遵守其规定。 第五条 监督检查及大要案督办。
(四)案件管辖
本规定只对质监系统内部管辖权划分加以规定,不涉及 职能管辖问题。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管 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

国家质检总局137号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名9967)

国家质检总局137号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名9967)

国家质检总局137号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名9967)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第十五条现场检查由案件承办人员进行,可以邀请法定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机构的人员或者有关技术人员参加。

现场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承办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载明情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 十 四条 调 查取 证 过程 中 ,
部 门负 责人 批准 ,并按 照本 规定程 序 取证 过程 中 ,可 以要 求 当事人 或者有 当经质量 技术 监督 部 门负责人 批准 。 关证 明人提供 与案件有 关的证 明材料 。
质量 技术监 督部 门在 根 据需 要可 以采 取录音 、录像和 拍照 出现 当事 人拒 绝接受调 查 、当事 人 或 者 有 关人员 拒绝 在相应 执法 文 书上 签
上 级质 量技 术监督 部 门 时 间 ,不计入 前款 规定 期 限。
责 任编辑 施 京京 mih t@ 1 3 c m c ej o j 6
立 案案件 应 当报请质量 技术 监督
办理 ,直 至结 案 。 第 十三条
第十八 条
案件 承办人 员在调查
采取 或者 解 除行政 强制措 施 ,应
当做 到事 实 清楚 ,证据 确凿 ,程 序合
法 ,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适 用 准 确 ,处
第二章
管 辖
级质 量 技术 监督部 门指 定管 辖 ,不得
第 七条
行政处 罚案 件 由违法行 再 自行 移 送 。 第 十一条 质量 技术 监督 部 门发
罚 合 理 、 正 , 法 文 书 使 用 正 确 、 为 发生地 的县级 以上质 量 技术 监督部 公 执 规 范。 门管辖 。
经调 查 ,不需 要继 续采 取行政 强 作 出处 罚决 定的 行政机 关名称 及 日期
嫌假 冒产 品 ,可 以交 由被假 冒的企 业 应 当在 执法 文 书或者其 他有 关材料 上
案件承 办人 员应 当对 进行 鉴别 。经质量 技术 监督 部 门查 证 载 明情 况 ,并 以录 音 、录像 等视 听资

国家质检总局第138号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38号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8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138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

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

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

案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六条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案审委应当下设办公室(或者专职工作人员,下同)。

案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应当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设置。

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二)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三)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四)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五)组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批案件的审查;(六)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证据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证据制度
01
证据制度具体包括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提供、质证、证据的审查判断等内容。相对于诉讼程序的证据制度,行政决定的证据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收集证据制度适用一些严格的原则。(1)遵守自愿供证的原则;(2)遵循收证程序的原则;(3)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二是在运用证据方面采取质证原则。三是行政决定的作出以案卷为基础。
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必须合法: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采用上述方式收集到的仅为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必须经过审查判断才能成为证据。
证据的审查就是案件承办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找出他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找出证据材料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的活动。
证据的真实性审查: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案依据:
3、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现场笔录:是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检查时所做的文字记载,并由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现场笔录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其证据作用在于它固定和保全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所具有的关联性。客观、全面、准确是对现场笔录的基本要求。

新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

新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题,共计20分〕1、《行政强制法》自〔C〕开始实施。

A 2011年6月30日B2011年7月1日C2012年1月1日D2012年7月1日2、以下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的是〔C〕。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B划拨存款、汇款C吊销许可证、执照D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行政强制执行由〔A〕设定。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行政规章4、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D〕。

A查封B扣押C冻结D代履行5、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自当事人法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C〕个月内。

A一B二C三D六6、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B〕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A12小时B24小时C36小时D48小时7、《行政强制法》中〔C〕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A 、5B、7C、10D、158、执行对象为动产的,行政机关向〔A〕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行政机关B、被执行人C、执行标的D、上一级行政机关9、以下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标准是〔D〕。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行政规章10、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D〕。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扣押财物D、责令停产停业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题,共计20分〕1、《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是为了标准行政强制的〔BC〕A行为B设定C实施D执行2、《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BC〕A行政强制行为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强制执行D行政强制程序3、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据法定的〔ABCD〕A权限B范围C条件D程序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ABCD〕A享有陈述权B享有抗辩权C享有复议权D享有赔偿权5、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ABCD〕A限制人身自由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扣押财物D冻结存款、汇款6、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ABC〕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知识竞赛试题一、填空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_(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

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4.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案审委应当由(5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7、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2/3)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3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8、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明材料)作为证据。

收集、提取的证据应当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案件承办人员、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9、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技能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技能
注意:国家现有安全技术规范对设备的选型责任 只有起重机规定是使用单位的责任,其他没有规 定。辽宁冶金起重机事故问题。
4、气瓶充装单位检查
比一般使用单位增加:
人员、设备等资源条件检查
充装过程规范性检查
气瓶检查
注意:《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 管道》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都 要求液化气贮罐区重要管道安装紧急切断阀, 我省许多老站没有安装紧急切断阀,建议检 查中注意。
全监察人员参加检查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邀请 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 ③准备检查用文书。检查用文书除使用现场安全 监督检查专用文书外,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 扣押文书、封条、案件移交书、送达回证等其他 文书,一律使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
④必要时通知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的人员可以直接进入检查现场实施检查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安全监察人员也可以事先通知 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时间、检查的主要内容, 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
D、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天。因案情复 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 应当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⑤行政处罚
发现被检查单位应受行政处罚的,现场处 罚案件由检查人员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 件现场处罚规定》当场实施处罚。立案处 罚案件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 的规定》办理,其中,吊销(撤销)许可 资格案件由发证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 承办,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质监部 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7月1日起按照《质 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 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执行。
依据《条例》 第五章“监督检查”应包括检验检测 活动
什么是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人员,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 ,到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下同)、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鉴定评 审机构及其活动现场(即特种设备现场),对其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试题库 (1)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试题库 (1)

附件:1省市县所四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核工作题库1.(B)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

A.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B.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C.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C)起施行。

A、2013年10月1日B、2014年7月3日C、2014年10月1日D、2015年10月1日3、企业应当于每年(B),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A、1月1日至3月31日B、1月1日至6月30日C、3月30日至6月31日D、6月31日至12月31日4、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B)A、自年报完成后十日内修改B、应当在6月30日前修改;C、不能修改D、随时可以修改5、下列哪种情况不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D)A、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B、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C、通过登记地址无法取得联系的。

D、抽查时拒不配合的。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D)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A、5B、10C、15D、20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D)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A、5B、10C、15D、208、企业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B)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A、5B、10C、15D、209、企业未履行即时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B)日内履行公示义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题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题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一、判断题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错误,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须经本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错误,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错误,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4、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重叠的,按照公路服从铁路的原则予以划定。

错误,公路建筑控制区重叠的应该协商后划定。

5、禁止在公路渡口和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错误,是在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桥梁周围200米。

6、禁止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内建设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错误,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除外。

7、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货物的有关参数进行改装。

错误,应该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8、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的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不可解体物品的所有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错:申请许可的义务人是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9、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1000米范围内采砂的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错误,处罚机关应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10、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错误,责任人是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

1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作出准予许可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标准答案试题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标准答案试题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试题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自2011年7 月1日起施行。

2.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4.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证。

5.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二、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多选、错选均不得分)1、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A)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A、30 B 、20 C、60 D、当天2、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B)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A、30 B 、20 C、60 D、903、以下哪种道路不适用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C)A、国省道B、县乡道C、专用公路D、村道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B)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A、公路路政部门B、道路运输管理机构C、公安交警D、公路经营企业5、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国道、省道不少于()米;县道、乡道不少于()米。

(C)A、50、30B、30、10C、50、20D、30、156、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受理并审批。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初稿)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初稿)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发现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依法及时纠正。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应当由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但法律、法规授权以市场监督管理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标准版合同协议书〕甲方:XXX公司或个人乙方:XXX公司或个人签订日期: XXXX年XX月XX日签订地点:XX省XXX市XXX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普通程序第四节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那么。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知识考核题全套库及参考答案---试题.题库

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知识考核题全套库及参考答案---试题.题库
D.多次被消费者投诉的
错误!正确答案是:A,B,C
1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A.科学公正
B.公开透明
C.程序合法
D.便民高效
错误!正确答案是:A,B,C,D
13.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A.众所周知的事实
B.自然规律
C.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D.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错误!正确答案是:A,B,C,D
A.1
B.2
C.3
D.10
错误!正确答案是:C
36.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对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
A.20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错误!正确答案是:B
37.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者代理销售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B.定期监督检查
C.监督抽查
D.日常监督检查
错误!正确答案是:C
1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造成下列哪些情形的,应予刑事立案?()
A.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
B.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60万元的;
C.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B.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C.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D.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错误!正确答案是:A,C,D
4.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可以执行下列任务:()。

医疗器械试题库(附答案)

医疗器械试题库(附答案)

医疗器械试题库(附答案)一、单选题(共49题,每题1分,共49分)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召回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

()A、5B、10C、15D、3正确答案:B2、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取得医疗器械();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A、广告批准文号B、注册证书C、广告注册文号D、广告备案文号正确答案:A3、第三类诊断试剂产品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家(含)、第二类产品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家(含)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

()A、53B、32C、42D、43正确答案:B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A、1万元以下B、3万元以下C、2万元以下D、5万元以下正确答案:B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的()。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的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A、排查B、突击检查C、理论培训D、抽查检验正确答案:D6、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原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需要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的,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D)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A、1520B、1515C、2020D、1530正确答案:D7、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的,()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A、委托方B、受托方C、生产方D、以上正确答案:A8、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法生产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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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38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5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

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

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

案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六条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
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2/3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3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案审委应当下设办公室(或者专职工作人员,下同)。

案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应当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设置。

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
(二)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
(三)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四)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
(五)组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批案件的审查;
(六)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
(五)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
(六)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七)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

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案审办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请案审委集体审理。

案审办初审时发现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向案件承办机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的建议。

第十一条案审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
(四)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参加会议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列席案审会议。

第十二条案审委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
(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六)对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

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案审会议应当形成审理记录,经参加会议的案审委委员确认签字,存入行政处罚案卷。

具备条件的可以同时采集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作为文字记录的辅助材料存入案卷。

第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案审会议结束后,根据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相应的执法文书。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决定的,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后送达并执行。

第十六条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案审办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经过听证的案件,案审办应当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第十七条案审委对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案件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处理意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并执行。

案审委改变原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或者处罚种类及幅度的,应当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经复核重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改变。

确有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经案审委重新审理决定,并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案审办负责督促案件承办机构及时对案件进行立卷存档以
及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案件报告、备案。

第二十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因案件管辖、延期或者其他依法需要报请决定的案件,应当由案审办组织进行审查,并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9月18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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