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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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区申请设置个体诊所设置指南

一、设置条件

(一)人员条件:需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年的,可以申请个体行医。同时配备名注册护士。

(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见附件)。

(三)规划要求: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限制,机构拟选址原则周围米内无同类医疗机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办医疗机构: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见附件);

.可研报告: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号)明确的格式,但可简化内容;

.业务用房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业务用房平面图以及机构平面布局设计图。

.医疗机构分类设置申请表(见附件);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由所在地工商部门提供);

.申请人不在职证明,退休人员需提供正常退休证明;

.申请人上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中断执业年以上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临床类别指定在区人民医院进修,中医类别在区中医院进修)个月以上的进修考核合格证明(包括:培训计划、每月科主任考评记录、培训结束考试试卷原件及复印件)。

.申办医师身份证、学历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护士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执业证书复印件,医护人员近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或健康证复印件。

三、执业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见附件);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和聘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名录清单或购

买合同;

.消毒供应设施配置和医疗废弃物、污水处理的处置方案;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等)。

所提交的材料须用纸电脑打印;对于申办中所需的统一表格等,可登陆我委门户网站查询下载,也可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铜梁区卫生计生委医政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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