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育教学激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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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育教学激励办法(试行)

沪二工大教〔2018〕2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激发全校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及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强化教书育人的基础地位,突出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守师德规范、塑造优秀教师,在全校范围内营造一个良好、浓厚、竞争的教育教学工作氛围,全面推进学校教学成果数量和质量的稳步提升,制定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育教学激励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人员个人或团队(含退休人员),以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为完成单位取得的成果。

第三条奖励额度是以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作为第二完成单位,按标准的三分之一奖励,我校作为第三完成单位,按标准的四分之一奖励,依此类推。

第四条奖励原则为不重复奖励,同一成果或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或立项的,按最高等级奖励额度扣除已经获得的低级别奖励金额进行奖励。

第二章奖项类别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主要奖励市级及以上成果或项目,包括教学成果类、特色专业建设类、优质教学资源建设类、教学研究与改革类、实验教学中心或基地建设类、学生创新与竞赛优秀指导教师类、教学荣誉类。

(一)教学成果类: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集体或个人。

(二)特色专业建设类:获得市级及以上立项的应用型本科试点专业、一流本科引领计划、一流专业、工程教育认证及其他认证专业等。

(三)优质教学资源建设类:获得市级及以上立项的精品课程、优

质在线课程、全英语课程、重点课程、规划教材等,包括在线开放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案例课程(库)等适合网络传播和教学活动的课程类项目。

(四)教学研究与改革类:获得市级及以上立项的优秀教改项目、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等。

(五)实验教学中心或基地建设类:获得市级及以上立项建设或验收的示范实验中心、校外实践基地等。

(六)学生创新与竞赛优秀指导教师类:指导学生获得市级及以上立项的创新项目、市级及以上竞赛获奖、发表论文及申请专利等。

(七)教学荣誉类: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名师、教学团队,校级以上教学竞赛奖等。

第六条各类别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如下:

(一)教学成果类

(二)特色专业建设类

(三)优质教学资源建设类

(四)教学研究与改革类

(五)实验教学中心及基地建设类

(六)学生创新与竞赛优秀指导教师类

(七)教学荣誉类

第三章奖励工作程序

第七条教育教学奖励工作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符合本奖励办法的个人或集体的负责人,填写《教育教学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所属学部(院)等审查签章后连同相关原始材料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进行审定和批准。

第八条对公示的奖励项目如有异议,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内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便进行核实;单位提出异议的,须有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公示期内对奖励项目有异议且异议不能消除时,本年度不予奖励。

第九条同一奖励项目如属本校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由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申报,其他单位、个人不作重复申报。各成果奖励原则上当年有效,确有特殊情况,可次年补报,超过一年未申报者不再奖励(着作除外)。

第十条奖金分配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参与人对该项目的贡献提

出分配方案,由财务处发放至个人工资卡,应缴纳税款由学校统一代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获奖项目或成果如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法律的,经调查核实后,撤销所有奖励,追回全部奖金,并取消五年奖励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各学部(院),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教育教学成果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对有疑义或异议的奖项由教育教学委员会共同商议。

第十四条 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发文获得的奖项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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