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体活动中心户外广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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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活动中心户外广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文体活动中心户外广场正常秩序,保持环境卫生,保护公用设施,为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活动、休闲、娱乐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大群众必须自觉遵守广场的管理制度,维护广场秩序,爱护广场设施,保护广场环境,服从广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做文明市民。
第三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交通秩序和
社会治安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自行车、三轮车和机动车辆进入广场;
(二)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聚众斗殴行为;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四)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六)在广场上聚众赌博或者出售、传播淫秽书画、音像制品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第四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广场内的绿化及市政
公用设施。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入广场草地、花坛、花带;攀爬、损毁广场绿化植物;毁坏大理石板、不锈钢栏杆等基础设施、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
(二)在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
(三)破坏广场内的建身器材及各类设备设施。
第五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美观。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三)在广场内留宿;
(四)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物品;
(五)其他影响广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六条在广场内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等公益或文体活动,须经东区街文体活动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经批准临时使用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并按要求设置临时收集垃圾、废弃物的容器。
第八条造成广场内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等
各类公用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进入广场使用健身器材的儿童,必须有家长陪同看护,并
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出现任何事故,责任自负。
第十条户外广场开放时间为每天:9:00--21:00。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文体活动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文体活动中心
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