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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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鄂自然资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3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0〕33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对2020年10月底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8件,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宣
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8件)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4.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24•【文号】国土资发[2003]356号•【施行日期】2003.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的调控土地供应是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手段,各地要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土地供需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必须严格实行土地供应的集中统一管理。

同一城市范围内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供应渠道。

各类开发区以及撤市(县)改区后的土地、原国有划拨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都必须纳入所在市、县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城市政府要积极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

必须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市场供求状况等,编制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

要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总量、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高档商品房等)的布局和结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0号——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0号——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0号——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0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0号《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2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6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6年12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审议、发布、解释、备案、评估、清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征收事项;(五)行政收费事项;(六)行政检查事项;(七)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专门的“国土资规”字号单独编号,统一发布。

未使用“国土资规”字号单独编号的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建设,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规范性文件发布、查询等信息的互通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陆昊2019年7月2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一、废止下列规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9号)《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8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二、修改《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一)将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二)将第十条修改为:“承担国家级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近三年内有累计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土地调查项目;“(二)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保证制度;“(三)近三年内无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不良记录,并未被列入失信名单;“(四)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五)自然资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四)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该单位五年内不得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修改为“并将该单位报送国家信用平台”;(五)将第三十四条中“并不再将该单位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修改为“并将该单位报送国家信用平台”;(六)将《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01•【文号】国土资发[2002]233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依法逐步得到规范,但在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体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同时为经济建设必需用地提供保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应直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据实汇总,并填写在征用土地方案的备注栏中或附页。

(二)依法报批的征用土地方案须附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

(三)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查意见中应对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安置途径是否可行,市、县政府的保障措施是否能真正落实等提出结论性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应对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

二、关于耕地占补平衡问题(一)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要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安排指导下,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单位没有条件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根据当地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5年5月11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土资源部对2013年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等重点改革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国土资源部决定: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

二、删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删去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三、删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四、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国土资发〔2010〕19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土资发〔2010〕19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土资发〔2010〕190号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一、将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1. 《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2. 《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22号)3. 《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0号)4. 《关于转发国务院对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批复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4号)5.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6. 《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112号)7 《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8. 《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用土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249号)9.《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28号)10.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11. 《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12.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13.《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3号)14. 《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15.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16. 《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328号)17. 《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18. 《关于依法做好退耕还林中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02号)19.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0号)20. 《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21.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22.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23.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24. 《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25.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79号)26.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二、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的内容作相应修改将《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5号)的名称修改为《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和〈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的通知》,并删去文件内容中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17•【文号】国土资发[2000]201号•【施行日期】2000.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我部陆续制定了有关规定、办法及规范性文本,使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但从目前实践情况看,仍存在报批材料不规范、报批内容不明确、报批材料过多过繁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和质量,现就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问题(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

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占用基本农田属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征用的,报国务院批准。

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6.07•【文号】自然资函〔2021〕242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函〔2021〕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落实《民法典》,部决定对《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进行修改∶一、将1.1.5修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将1.2.4 第四项修改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自然资源部《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三、将1.9.2第二款修改为“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材料……"。

四、将2.1.1修改为“申请是指申请人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行为。

”五、将9.3.4 第五项修改为“设有抵押权的,是否记载‘是否存在禁止或者限制抵押不动产转让的约定’”。

六、将14.1.2第四项修改为“土地经营权”。

七、将14.1.3第二项修改为“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第三项修改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八、将20.2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填写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6.01.05
•【字号】辽国土资发〔2016〕2号
•【施行日期】2016.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
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6〕2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昌图县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省厅对厅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

附件:
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月5日附件1
附件2。

国土资源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1999.01.29•【文号】国土资发[1999]40号•【施行日期】1999.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国土资源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1999年1月29日国土资发〔1999〕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司法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近年来,广东、海南等地一些开发商以农林开发的名义,从农民集体或县乡政府手中取得成片土地,然后分割转让、转租,进行招商引资和“果园、庄园”开发。

由于管理不到位,出现了用地不规范、非法集资、虚假广告误导等问题。

为加强“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管理,整顿用地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在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严禁利用庄园开发进行非法集资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509号)的基础上,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精神,继续加大对“果园、庄园”等开发中非法集资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坚决取缔“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规定核定企业经营范围,不得使用“招商”等不规范用语,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核准从事金融业务;坚决查处开发企业的超范围经营活动,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对非法集资的取缔工作,对非法集资的企业,一经查实,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24•【文号】国土资发[1999]480号•【施行日期】1999.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长期以来,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征用集体土地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妥善安排了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保障了各类建设用地。

但是,一些地方还存在滥用征地权、征地补偿标准不合法、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侵犯农民权益等问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为切实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政府统一征地制度,保证征地工作依法进行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用地,是政府行为。

各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征用土地制度,实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批准权限和程序,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用土地。

各地应依法规范征地审批和实施行为,确保国家经济建设用地。

征用土地必须依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严禁越权批准征用土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实施的具体工作。

二、依法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应按照《关于印发试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41号)和《关于印发征地批后实施管理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35号)的要求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留、失效、废止及修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留、失效、废止及修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险投资 为支撑 的 多 元化 、 多 渠道 、 多层 次 的 农业
科技 创新 投入 体系 。
+ 、 加 强组 织实施 。 省农业厅负 责统筹农业
部 门文 件
科技 创新工作 , 确
雛创新支 持政策 和改
革措施落到实 处。 省财政筹措资 金 1 . 8 亿元 , 统
政府 湖北 省人民
公 报 2 0 1 8 .7
府要 加
科技创 新投人 , 建立财蚊 持》
科技 创新稳定增长机制 。 对立足 于湖北 优势和地
方特色 产 业发展 的 研 究 项 目 , 予 以 优先保 障支
持 。 对农业应 用技 术研究和 成果转化项 目 推行第
三方评价 , 政府以 竞争 性项 目 购 买服务 的方式 给
单位 :
截 年 底 至 2 01 7
3月

我 厅制 发 的 规范 性文件及具有规 范 性文件性 质 的 文件 22 1 件 。
经厅务 会审
议通 过 ,
继续 有效 8 1 件 ,
宣 布失 效 1 0 2 件 ,
宣 布废止 3 5 件 ,
修 件 予 以 改 3

年 起施 行 自 2 0 1 8
鄂土 资办 文
〔2 0 1 3 〕
14 号

省 国 土资 源厅关于 印 发 《 湖北 省矿 山地 质环境治 理项 目 管理暂行办法 》 等 三个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的通 知
资 鄂 发 号 土
〔20 1 1 〕 1 3 7

继 续有 效
( 8 1 )
部 门文 件
序 号 清 理意 见
文 件 名 称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05.19
•【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
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10〕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部署,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要求,厅对厅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厅决定:
一、对建厅以前以省地矿厅、省国土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且非省地矿厅、省国土局主办的不在此范围),均予以废止。

二、建厅后的厅发规范性文件中,对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对管理对象的管理方式已经改变的规范性文件16件(见附件1)予以废止(其中1件为部分废止)。

三、经过清理,对现行有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102件予以保留(其中1件为部分有效),并将其目录予以公布(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2、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102件)附件1: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10.23•【文号】国土资发[2001]328号•【施行日期】2001.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23日国土资发328号)三峡输变电工程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三峡工程,是国家“十五”计划西电东送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证该工程依法及时用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将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简化建设用地报批程序三峡输变电工程用地包括变电站、直流换流站用地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

鉴于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已以国三峡委发办字[1995]35号文批准三峡输变电工程系统设计(相当于工程可研批复文件),该工程建设用地不再补办预审手续,但建设单位应在用地正式报批前完善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

按照《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3号)的规定,输电线路塔基属同类、多点工程用地,可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和分期计划,由用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报批材料,以省为单位一次性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峡输变电工程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其输电线路塔基因线路布设技术要求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涉及占用少量基本农田的,在建设用地正式报批前,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局部调整,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并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批准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修改《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提前终止管理暂行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修改《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提前终止管理暂行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修改《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提前终止管理暂行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8.03•【字号】鲁自然资字〔2021〕117号•【施行日期】202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修改《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提前终止管理暂行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关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有关要求,决定对以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一、对《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提前终止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1.将“国土资源”均修改为“自然资源”;2.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浪费,促进地质勘查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资环〔201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对《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审工作的通知》进行修改:1.将“国土资源”均修改为“自然资源”【其中“199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以下简称方案)实施以来,对严把资源利用源头关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做修改】;2.将附件1《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及审查大纲》中“四、主要建设方案的确定2.可采储量的确定”内容修改为:“根据地质勘探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提交并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地质资源量,按《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或《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中的有关规定,计算或说明各种煤柱留设方法,计算矿井的工业资源储量、设计资源储量、可采储量。

(附储量计算表)对共生和伴生矿产或天然气,对其综合开发与利用应进行技术分析,并评价经济合理性。

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

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

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1]355号【修改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水利部【发布日期】2001.11.02【实施日期】2001.11.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经贸委(经委)、水利(水电、水务)厅(局):水利水电工程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大、占地多、移民安置任务重,但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特别是使农业直接受益,对于保护耕地,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为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修订颁布实施前,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现就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项目法人应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的规定,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负责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作为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文件。

(二)建设项目法人向批准建设项目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并附有关资料。

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

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用地预审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用土地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用土地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用土
地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04.07
•【文号】国土资函[2000]249号
•【施行日期】2000.04.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
国土资源部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用土地的批

(国土资函〔2000〕249号2000年4月7号)江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先由政府征用土地再提供给企业的请示》(赣土局字〔2000〕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关于“禁止以征用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的有关规定,农业开发项目,不允许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再以出让、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二、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用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
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本集体所有农用地,报经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承包经营(租赁)、联营、入股或一次性收取费用并给予一定年期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为农业开发项目提供用地;也可以将集体所有未利用地,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承包、租赁或拍卖方式提供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土地整理中心开发整理农村集体土地,也应按照第二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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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土资发…2010‟190号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2.•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8‟222号)
3.•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0号)
4.•关于转发国务院对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批复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4号)
5.•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
6.•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
7.•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用土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249号)
8.•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8号)
9.•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
10.•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
II.•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
12.•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
1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
14.•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
15.•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0号) 16.•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
17.•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
18.•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
1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79号)
20.•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
二、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的内容作相应修改
将•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5号)的名称修改为•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和†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的的通知‣,并删去文件内容中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三、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审批”的内容作相应修改
将•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74号)中的“审批”修改为“核准”,并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第五条第四款中的“批准文件”修
改为“核准文件”。

四、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矿业权价款确认”的内容作相应修改
将•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名称和内容中的“确认(备案)”修改为“备案”。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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