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深化,大学教师、学生因公事需要出国境的情况越来越多。
为了规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合规性,我校制定了本《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学生因公事需要出国境,并需要用汇的情况。
三、用汇申请程序1.教师、学生出国境因公需要用汇时,需要提前填写《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表需注明出国事由、出国时间、预计费用、用汇金额等必要信息。
3.申请表需由所属院系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在申请表上签字。
4.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申请人可凭借申请表办理用汇手续。
四、用汇额度及审核1.教师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
2.超过以上额度的用汇申请,需提交详细的出国事由及费用预估,并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3.申请表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邀请函、出访邀请单位证明等。
五、用汇手续及注意事项1.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用汇手续。
2.申请人应确保汇款信息准确无误,如有错误导致资金无法汇出或其他问题,责任自负。
3.汇款手续完成后,申请人需将汇款凭证及相关材料交回财务部门进行备案。
六、违规处理1.如申请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超出用汇额度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将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如有资金被滥用、挪用、侵占等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附件•附件1: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申请表以上就是我校制定的《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的内容。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我们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的情况,保障资金安全和合规运作。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财务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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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外交往活动日益频繁,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人员相应增多。
为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各级党委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有关政策及外事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国(境)公务活动,不得将出国(境)视为一种待遇。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
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将遵守外事纪律情况纳入干部监督管理范围。
二、加强因公出国(境)的计划管理(一)计划报批。
由公司组织部门每年12月底前商有关部门制定下年度出国(境)计划,经公司研究审核后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备的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境)计划包括出国(境)团组批数和人员数量、前往较集中的国家(地区)团组数量、培训团组、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派遣计划。
需要公司组团出访的,按照省、市外事部门要求报送团组年度出国(境)计划。
(二)计划执行。
计划内出国(境)人员接到出国(境)任务后,先征得所在单位(部门)和公司分管领导同意,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报请省外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国(境)任务。
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经公司研究,可在年初计划出国(境)团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三、加强因公出国(境)的审批管理(一)实行统一审批。
公司党委统一管理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组织部门负责办理因公出国(境)事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组团出访,个人不得私自接受邀请、参加外部出国(境)团组,不得私自通过外部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严格控制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12020年4月19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22020年4月19日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它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山东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2)
山东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2016-11-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山东大学(以下简称“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范全校师生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具有教育部授予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权,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教育部的监督和指导下,自主审批本校师生部分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
我校审批工作的归口部门为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事务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山东大学在职教职工非因个人目的(如旅游、探亲等)出国(境),且在外时间少于90天(含)的出访活动。
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临时出国(境)的,可参考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审批范围第四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含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外国国籍者,下同)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经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港澳地区开展考察、访问、与会、培训等涉及官方交往的活动,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由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在港澳停留时间超过30天的,由国际事务部审核后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港澳地区开展任教、学术研究、工作、就读等活动,由港澳地区相关机构办理签注,由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七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台湾地区,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由国际事务部视不同情况分别上报教育部或山东省相关部门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各种手续。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八条根据出国(境)人员身份以及在外时间等内容,审批程序如下:1、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由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事务部审批;2、现任处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由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国际部审核后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3、现任校级副职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需报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上述各类人员(非涉密)的因公出国境获得审批、备案后,由国际事务部下达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任务确认件适用于随上级或外单位组团已取得任务批件者)。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金普新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金普新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根据《大连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及省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管理意见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大外组发〔2014〕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新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控制出访1.严格控制和降低出访总量。
按照控制并降低因公出访总量的要求,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同一部门或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
2.严格限量限期出访。
出访1个国家不得超过5天,出访2个国家不得超过8天。
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
团组人数控制在6人以内。
3.严格控制双跨团组出访。
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跨地区、跨部门组团,原则上不组织双跨团组出访。
4.严格实行出访计划制度。
每年12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因公出访计划,由新区商务局审核汇总,上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大连市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审定。
二、规范安排因公出访团组—5 —1.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
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责相称,非主管部门不得以侨务工作名义或应海外侨团的邀请出访。
2.凡未列入出访计划的团组原则上不予安排。
对特殊情况未列入计划的出访活动,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同意后,可在本部门、本单位或新区出访计划总量内调剂,并按要求上报,由新区商务局或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普湾经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四大功能区)外事部门严格审核。
3.及时报送因公出国(境)请示件。
副市级团组的审核和审批预留时间不少于35个工作日,其他职级团组的审核和审批预留时间不少于25个工作日;以上时间不含办理护照签证时间。
三、加强经费预算管理1.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持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批示意见及经新区商务局或四大功能区外事部门确认的《因公出访审批呈报件》,到新区财政金融局或所在功能区财政部门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明确公务目的和内容,严禁改变出访日程、线路和经费预算;确需改变日程应提供经新区商务局或四大功能区外事部门签批同意的说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5.10.25•【文号】银发[1995]294号•【施行日期】1995.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访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7月28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94号1995年10月25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行属院校:为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总行曾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规定。
长期以来,大多数单位执行情况较好,但是,个别单位在因公出国(境)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违反政策规定,放松审批管理;不守纪律,擅自行事;盲目攀比,照顾出国;管理紊乱,临时动议,急件过多;不按规定渠道办事,说情风严重等等。
有些问题酿成不良后果,在国内外造成较坏影响,干扰了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纪律性和党风廉政建设十分重视,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人民银行系统的实际情况,按照《关于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问题的通知》(国外办字〔1995〕29号)的要求,现对《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4〕320号)进行补充修订,正式下发执行。
新规定较之原规定在管理办法上有较大调整,强调了统一计划和归口管理。
各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紧密围绕中央银行职能和实际业务,增强出访的目的性和实效性;高度重视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把它与反腐倡廉紧密结合起来,端正党风,切实改进出国(境)管理。
总行国际司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外事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本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从严管理本系统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
延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延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对外交往迅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含出境,以下同)经费管理工作,杜绝公费出国旅游等不正之风,促进党风廉正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严格审批管理。
第二条因公出国人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派出单位自行解决,确需财政支付的,要根据出国任务、团组性质、职务类别等不同,采取不同的经费负担形式,并从严掌握,椐实审核。
(一)中省部门组团,出国进行学习、培训、研讨、考察、参展等一般性活动的,其出国费用由派出单位自行解决。
(二)政府组团,出国任务与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关系密切的,市财政局按以下标准负担费用。
1、享有地市级待遇的在职干部及享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财政全额负担境外费用;2、享有县处级待遇的在职干部及享有中级职称的科技人员,财政补助境外费用的80%;3、其他在职干部,财政补助境外费用的60%。
(三)本市组织的有特别任务的出访、洽谈活动,经费由财政专项核拨,但要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
出访前牵头部门必须根据批准的出国任务、人数、时间、地点和财政部规定的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等各项预算标准,认真编制开发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突破。
(四)对政府组织,应邀公费出国讲学、参加学说交流或发布论文的人员,财政负担其境外费用的50%。
(五)对参与旅行社和经营性机构组团出国,以及其他民间性质组团出访的,费用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第三条属财政负担经费的出国团组申请的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在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定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后,经财政部门审核,可将费用直接预算到派出或组团单位。
第四条在国外一般不搞宴请活动,也不赠送礼品或纪念品,特殊情况确需宴请或赠送的,应连同出国活动一并报批,按财政部有关费用预算标准核定。
(最新版)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
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以及《关于印发XXXX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各项外事管理规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促进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保证师生因公出国(境)工作正常运转,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
第二条管理部门国际交流处是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我校教职工开展一般性中外校际工作交流(以下简称因公短期出国),均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出访计划及人员第四条科学制订年度计划国际交流处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要求与国家相关规定,科学制定学校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出访计划经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党委会审批后,向上级相关部门逐级报送,由国际交流处组织实施计划的报送相关工作。
每批次团组出访前,需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方可成行。
出访坚持因事定人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
出国参加会议等活动要有选择,不得逢请必到。
学校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访问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五条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文件精神,按规定的限量出访。
参加双跨团组、国外培训均计入本人和本单位出访批次。
在严格执行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出国的,应在本单位计划总量中调剂,并在报批时说明原因,总量不得突破年度计划。
第三章审批要求和程序第六条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原则上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自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改变身份。
华中农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外事管理,增强学校因公出访的目的性、计划性,提高出访效益和经费使用效率,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外事管理意见》(教外综〔2013〕6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管理范畴(一)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是指纳入教育部或学校计划,经学校同意,利用各种经费渠道临时出国(境)访问的学校在职人员或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1.不属于学校全职工作人员、全日制学生;2.退(离)休人员;3.曾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职人员;4.已确定调离学校的人员。
(三)学校不批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派出国(境)事务1.涉及政治敏感问题、民族问题及危及国家安全等活动的出访;2.考察性出访、无实际需要的国(境)外培训、由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境)培训;3.赴国(境)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4.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的活动。
5.非政府组织(如学会、政府部门附属的事业单位等)的自筹团费性质的出国考察活动二、审批管理原则及要求(一)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批需一事一报,因事定人。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持公务证件出访,应提前制定科学的出访计划,在出访前3个月向学校上报出访申请。
(二)持有国(境)外身份证件学校在职人员和在校全日制学生,因公出国(境)不用办理公务证件,但必须在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所有校内手续后,方可出访。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持有有效签证(注)再次出国(境)时,应向学校外事部门申报备案。
(四)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
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
(五)因公出访不得以任何理由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以及与出访任务无关人员出访。
(六)不支持一般性的访问,如属合作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书执行;出国(境)参加会议等活动要有选择有计划,不得逢请必到,逢会必开,应切实根据工作需要并有明确任务和实质内容,开展实质性的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
医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医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因公临时出国(音)经费管理,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因公出国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三条各部门报销的临时出国经费必须有其经费来源,不得无预箕或超预算安排出国活动,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实行事前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出国人数、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r第五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佥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六条因公临时出国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如下.类别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一类1.院级领导2.正高级职称人员软卧,全列软席列车/高铁一等座二等舱经济舱二类其余人员硬卧,全列软席列车/高铁二等座三等舱经济舱第七条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
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符合上述规定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机票,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机票款原则上通过公务卡、银行方式支付。
第九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内的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境外生活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导读:本文是关于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公出国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为因公临时出国。
第二条因公临时出国用汇包括出国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出席国际组织会议、短期培训或研修等用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用汇。
第三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在组织因公出国团组时,应努力压缩参团人数,尽量控制出国时间,严禁绕道旅游,避免重复考察,节约外汇开支。
第四条外事处、港澳台办和计划财务处设专人负责出国用汇的管理、监督工作,其中出国由外事处负责管理,赴港澳台地区由港澳台办负责管理。
第五条出国人员凭出国任务批件供汇联,培训团组还须持国家外专局或市引智办的确认件到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办理外汇开支预算申请手续。
第六条外事处、港澳台办编制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应按照《江宁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标准制订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及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预算,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
(一)城市间交通费:包括一国或多国城市间交通费,应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尽量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需单独开支的,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可参照有关资料和根据惯例制订预算,但不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
(二)境外其他费用:出国团组申请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用汇,应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
(三)出国团组在出国期间由外方负担的有关费用应从供汇预算中扣减。
(四)出访国家在规定中无开支标准的,比照毗邻国家的标准提供预算(毗邻国家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出国团组向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办理外汇开支预算申请手续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必须真实。
第八条计划财务处对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出国任务批件是否是原件;国外邀请函是否真实可靠;国外活动日程安排是否明确、详细,路线是否经济合理;国外是否有收入,对方是否提供资助;人民币经费预算是否已落实。
2023年版总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制度名称】总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制度类型】国际业务与外事管理
XX公司
总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本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提高出访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进行一般性考察访问,参观展览及技术、学术交流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以上的人员,经费由集团公司承担,每年不超过两次;
(二)集团公司部门总经理(主任),需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经费由集团公司承担,每年不超过一次;
(三)集团公司其他员工,需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经费由集团公司承担,不超过每两年一次。
二、出国(境)进行商务洽谈,进行有实质性业务活动的,经费由主办单位承担,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可适当放宽次数。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超出次数出国(境)执行任务者,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的,需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费用标准严格遵照财政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如属参加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出国(境)任务者,凭组团单位的发票报销。
五、在执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单位)出国任务,且集团公司不承担出国经费时,应按国内出差标准给予出国人员补助。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6.15•【文号】农发行字[2001]107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2001年6月15日农发行字[2001]1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的管理,规范出国人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00]17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本行人员参加本行出国团组和由外单位组织的与本行业务有关的出国团组,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考察、访问、参加国际会议、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国审批权集中在总行,各类出国团组由总行统一组织和集中管理。
第四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办公室归口管理出国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和总行各部门指定专门处室和人员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章出国组团的原则第五条出国组团必须坚持工作需要、确保质量。
讲求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出访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
派出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六条应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出访任务,不得选派较高级别人员;应由专业人员完成的出访任务,不得选派非专业人员。
第七条总行或同一分支机构的领导原则上不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八条出国团组中涉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外的人员,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经该人员所在单位的外事部门审核确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暗示或授意外国机构、人员发出出访邀请,不得接受国内客户和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或邀请出访。
第三章出国任务的确定第十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国年度计划由总行办公室于每年初研究提出意见,经总行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制度大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研铂业)及昆明贵金属研究所(以下简称贵研所)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的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根据云...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研铂业)及昆明贵金属研究所(以下简称贵研所)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的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根据云南省、集团公司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研铂业、贵研所及由贵研所控股或贵研铂业控股的下属子公司(暂不含元江镍业)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所含内容为:1、因公临时出国(境)考察、交流、访问;2、涉及国际经贸项目、跨国商务活动的临时出国(境)招商、参展、洽谈与研讨;3、涉外培训;4、国(境)外的有关国际会议;5、其他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
第四条贵研铂业外事办公室(简称外事办)是贵研铂业对外事务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外事办设在贵研铂业党委工作部,负责对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任务的团组进行管理、指导及监督,协调配合完成内部审批、政治审查、任务申报、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程序。
第二章因公出国(境)事项的审批权限第五条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贵研铂业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包括对因公出国(境)事项进行任务审批和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政治审查。
第六条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事项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其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政联席会负责审批。
第三章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原则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必须遵循务实、高效、精干、节约的原则,坚持按需派出、讲求实效,切实符合企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必须构成合理,人员所从事的业务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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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研铂业)及昆明贵金属研究所(以下简称贵研所)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的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根据云南省、集团公司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研铂业、贵研所及由贵研所控股或贵研铂业控股的下属子公司(暂不含元江镍业)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所含内容为:
1、因公临时出国(境)考察、交流、访问;
2、涉及国际经贸项目、跨国商务活动的临时出国(境)招商、参展、洽谈与研讨;
3、涉外培训;
4、国(境)外的有关国际会议;
5、其他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
第四条贵研铂业外事办公室(简称外事办)是贵研铂业对外事务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外事办设在贵研铂业党委工作部,负责对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任务的团组进行管理、指导及监督,协调配合完成内部审批、政治审查、任务申报、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程序。
第二章因公出国(境)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贵研铂业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包括对因公出国(境)事项进行任务审批和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政治审查。
第六条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事项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其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政联席会负责审批。
第三章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原则
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必须遵循务实、高效、精干、节约的原则,坚持按需派
出、讲求实效,切实符合企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必须构成合理,人员所从事的业务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
专业性强的出国(境)团组,要选派从事有关项目的专业人员,原则上不选派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非专业人员参加。
1、政治条件: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业务条件:业务娴熟,专业对口,具有与出国境任务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原则上其外语水平能满足出国(境)工作与学习的需要。
3、身体条件:身体健康,能适应长途旅行和国外的紧张工作。
4、已离休、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确属工作需要而要出国(境)履行公务的,可批准出国(境)参加与其职务有关的会议或学术活动。
第九条因公临时出国(境)进行考察、交流和访问的团组,其出访人数、出访国家和出访时间应按国家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因公出国(境)任务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办理因公出国(境)业务必须完成以下程序(见附件1)
1、出国任务内部审批;
2、出国人员审查审批;
3、申请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4、办理证照、出境证明或签注;
5、申请办理签证;
6、行前教育、体检、购汇、购票;
7、出访;
8、回国、上缴证照、提交考察报告、核销费用。
第十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业务的管理,提高实效,本规定管理范围内各公司、各部门必须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外事办提交因公出国(境)计划,包括出访目的、业务内容、计划时间、出访人员、行程安排、概算等,由外事办统筹分类汇总后上报公司领导、集团公司外事办及相关管理部门等,并根据外事计划编制工作预算,纳入公司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各公司、各部门需办理因公出国(境)业务,原则上应提前将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外事办。
出访一个国家的团组或团组成员须提前40天提交,出访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团组或团组成员须提前60天提交。
根据团组出访的性质,申请及材料应包括:
1、经分管领导签批的书面申请报告:出国(境)事由及团组名称,出国(境)团组的人员构成、专业技术和外语水平,派往国家及出访路线,出国(境)时间及在境外停留时间,经费来源,分管领导批准意见。
2、国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人员的正式邀请函及中文译文,邀请单位及邀请人的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或传真号码;
3、涉外合同、协议的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合作项目的批准文件;
4、与外单位签订的共同参与国外商务活动的备忘录、协议合同等;
5、凡是出国参加重要国际会议的团组,须提供详细会议日程
资料。
若需在会上作交流报告的,须提供相关会议交流材料及保密审批材料。
6、与团组出访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外事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根据出国(境)的专业要求,对出国(境)任务进行审批,党委组织部同时向会议提交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审查的相关材料,审批通过后安排对出国(境)人员进行行前教育。
第十五条出国(境)人员属涉密人员的,按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批。
第十六条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员工参加由其他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的,应参照上述第十二条的相关要求提供材料,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由党委组织部及外事办配合组团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如因出访任务急、组团时间短(距出访时间少于40天)等原因,需要进行临时任务审批的,在申请材料符合出访要求的情况下,可直接填写《临时出国任务审批表》(见附件2)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五章护照签证办理
第十八条员工的因公出国护照、签证手续由外事办统一申请办理。
严禁部门或个人自行到省外事办办理护照以及到外国驻华使馆、各国驻华领事馆办理或催办签证,更不准在国外擅自办理因公出国(境)签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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