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非国际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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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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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商事交往愈发频繁,商事争议也日渐增多。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因其具有独立性、专业性、灵活性等优势而受到广泛认可。

在仲裁实践中,“非当地化”理论逐渐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个研究热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非当地化”理论,分析其理论基础、应用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二、非当地化理论概述(一)非当地化的定义非当地化(delocalization)理论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选择与争议无直接联系的仲裁地、仲裁机构或仲裁规则,以实现争议解决程序和结果与本地环境相对分离的制度安排。

这种做法有助于排除特定地域的司法干预,提高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二)非当地化的理论基础非当地化理论建立在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上,包括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促进国际经贸关系发展等。

同时,该理论也借鉴了国际民事诉讼中关于选择管辖权、法律适用的做法,形成了具有国际商事仲裁特色的非当地化理论体系。

三、非当地化的应用及作用(一)非当地化的应用场景在商事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根据争议的性质、所涉法律关系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仲裁地、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

例如,在某些领域如航运、贸易等领域,许多国家均建立了独立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或制定了专门适用的国际仲裁规则。

在这些地区和机构中,非当地化成为一种常见的做法。

(二)非当地化的作用与优势非当地化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首先,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熟悉领域并具有专业资质的仲裁机构或专家来实现公正和高效解决争议的目标;其次,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适用的法律和仲裁规则来排除某些地区特有的司法干预和地方性因素的干扰;最后,非当地化还具有保密性强、裁决全球执行性等优势。

四、非当地化的实践与挑战(一)非当地化的实践案例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当地化趋势愈发明显。

以新加坡为例,该国依托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先进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仲裁设施,吸引了大量国际商事争议选择在新加坡进行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非地方化”理论与实践

国际商事仲裁“非地方化”理论与实践


国际商事仲裁“ 非地方化” 理论 的产生及其发展远景
起 初 , 涉 及 仲 裁 一 方 当 事 人 为 主权 国家 的场 合 , 提 出 了 当 国 在 就
家作为仲裁当事人能否受认的国际法原则。在“ 阿拉伯美国石油公 司诉沙特阿拉伯王 国”案中仲裁庭特别考虑到了仲裁 的法律适用问 国公司间的仲裁 ,但仲裁庭并不认为适用于仲裁的应是仲裁地的法 律, 考虑到 国际法所承认的外 国国家管辖豁免问题 , 仲裁庭不能主张 涉及到主权 国家为一方 当事人的仲裁程序应当受其他 国家法律的支 配, 基于这些理 由, 仲裁庭认为 日内瓦仲裁地的法律不能适用于该仲 裁而应适用 国际法 。同样 , 之后二十年。 德士古” 裁案中独任仲 在“ 仲 裁员也遵循了这一观点和做法, 并且认为适用 国际法 除尊重国家主权 的理 由外 , 当事人授权 国际法 院院长指定仲裁员的规定, 也加强 了当
的 单 一监 督 成 为 学 界 争 议 的 一 个 问题 。 这 种 情 况 下 ,非 地 方 化 ” 在 “ 仲
裁 理 论 可 以在 这 一 领 域 发挥 作 用 。
题, 仲裁庭认为尽管 目前的仲裁并不是国家间的, 而是一个国家与美 国监督和承认与执行地国监督的双重监督机制 .但对于在线仲裁而
事 人 将 他 们 之 间任 何 可 能 的 仲裁 都 置 于 国 际法 支 配 这 一意 图的推 定 ,
的司法监督及承认与执行等问题 。 在线仲裁 的这种独特性对传统的国 际商事仲裁提出了前所未有 的挑战 。
从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权的国际分配上来看 , 实行的是仲裁地
言, 仲裁地无法确定, 因而对之进行 监督是 否只剩下承认与执行地国
成 本 低 、 速度 快 的优 点成 为 解 决 电 子 商 务 争 议 的 一种 日趋 流 行 的方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国内化”理论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国内化”理论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国内化”理论【摘要】“非国内化”仲裁是当前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个发展趋势。

该理论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基础上,主张仲裁程序摆脱仲裁地国法律体系的束缚和控制。

“非国内化”仲裁裁决是否可以依据《纽约公约》得以承认和执行,不能一概而论,而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该理论目前仍属于新生的,处于发展阶段的理论,存在着较多不足和缺陷,这也影响了其被实践所接受的进程和程度。

“非国内化”仲裁目前仍然需要不断夯实其理论基础。

【关键词】“非国内化”仲裁;仲裁地;仲裁裁决;《纽约公约》一、“非国内化”仲裁理论的含义关于“非国内化”仲裁(denationalized arbitration)理论的含义,当前尚无确定、统一的结论。

这也说明了该理论是一个新兴的、处于发展中的学说。

有学者认为,“非国内化”仲裁是指“仲裁地对于适用于仲裁的法律规则或程序并无意义,仲裁庭仅受当事人协议的指引,若无该协议,则依靠自己的判断。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败诉人拥有财产的任何国家来说,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而且,该裁决不受仲裁地国法律或态度的影响。

”[1]有的学者则认为该理论实质在于仲裁程序事项不受任何国内法,尤其是仲裁地法的支配,“国际仲裁”不融入任何特定的法律秩序,仲裁裁决的效力也不来源于任何国内法律体系。

“非国内化”理论不仅要求仲裁摆脱仲裁地法的控制,而且要求彻底摆脱任何国内法的控制。

[2]显然,该学者是从国际商事仲裁与各个国家国内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来进行定义的。

分析上述两个种定义可得出,前者只是强调仲裁应摆脱仲裁地的控制,仲裁双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可以选择仲裁地所在国以外的仲裁规则和程序法来进行仲裁,仲裁地对在其领土内所进行的仲裁没有管辖权,即使该选择与仲裁地的强制性法规相冲突,也不会影响仲裁裁决本身的效力。

但该定义却忽略了执行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对该裁决的控制。

假设一个在A国进行的仲裁适用了B国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定,且依据B国的法律,该裁决属于其内国仲裁,B国撤销了该裁决,则是否会影响这一裁决的执行呢?因此,笔者认为这一定义并没有体现出“非国内化”仲裁理论的实质。

《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研究》范文

《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研究》范文

《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商业纠纷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关注。

而其中,非当地化理论的应用与实践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带来了一系列变革与新机遇。

本文旨在全面梳理非当地化理论的发展脉络、理论基础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并对其未来发展进行探讨。

二、非当地化理论的发展与理论基础(一)发展历程非当地化理论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其起源可追溯至国际私法中关于选择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

随着国际商事交往的增多,传统的地方化仲裁逐渐无法满足高效、公正解决纠纷的需求,非当地化理论应运而生。

该理论主张在仲裁过程中,不局限于某一地域的法律规定,而是更广泛地借鉴和应用国际规范和通行做法。

(二)理论基础非当地化理论的核心理念在于突破地域限制,寻求更为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一是国际商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需要更为灵活的法律适用机制;二是国际社会对公平正义和法治精神的追求,促使法律适用的国际性更加突出;三是全球化背景下,仲裁程序的便捷性、可预见性对于纠纷解决至关重要。

三、非当地化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一)在仲裁协议中的应用非当地化理论在仲裁协议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选择仲裁地点和适用法律方面。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非当地化的法律规则,以避免因地域差异而导致的法律冲突。

此外,选择非当地化的仲裁地点也有助于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在仲裁程序中的应用在仲裁程序中,非当地化理论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仲裁庭的组成和权限不受地域限制,可以更加灵活地选择合适的仲裁员;二是证据规则的适用更加灵活,可以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国际规范;三是裁决的执行不再局限于某一特定地域,而是具有更广泛的法律效力。

四、非当地化理论的实践意义与挑战(一)实践意义非当地化理论在实践中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了仲裁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二是促进了国际商事交往的便利化;三是推动了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统一和标准化。

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的非国内化理论的重新思考

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的非国内化理论的重新思考
sa i) 戈 特 韦 肯案 ( tv r e .iy n Ge ea t n l aime l a和 v Goa ek nvLb a n rl i a r i Na o M t
如 前 所 述 , 际商 事 仲裁 裁 决 在 当事 人 申请 强 制 执 行 之 前 , 国 可 以不 受 仲 裁 地 法 院 的 审 查 与 监 督 , 必 须 在 一 定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 但 而 这 个 前 提 就 是 符 合 公 共 政 策 的 要 求 ; 就 是 说 , 内 国仲 裁 理 论 在 也 非 其 适 用 时 受 到 公 共 政 策 的 限 制 , 仲 裁 地 法 院行 使 撤 销 权 的理 由 若 是 违 反 了 当地 的 公 共 秩 序 , 不 能 无 视 仲 裁 地 的审 查 。 则 但是 , 仲裁 地 国依据 公共 政策 撤消 其境 内作 出的 国际商 事 仲裁 裁 决 是否适 当及 有效 , 由执 行地 国法 院在 当事 人 申请 强制 执行 裁 决 最终 时 予以认 定 , 就是 说执 行地 国法 院还 是保 有最 终 的决 定权 。这 也 仍 也 能保 证 与非 内国仲 裁司 法监督 权仅 由执 行 地 国行 使原 则相 一致 。
对 国际 商事 仲 裁 程 序 法 适 用 的 非 国 内化 理 论 的 重 新 思 考
贾 岚 ( 南财 经政 法 大 学 中
【 摘 要】 传统 的 国际商事仲 裁 中 , 裁地 的 国 内法具有 无 可 争辩 的 在 仲 权威 , 随着 国际 商事 仲 裁 的发展 , 裁地 法 受 到 了“ #国 内化” 但 仲 j 的挑 战, 出现 了国际商事仲 裁程序 法适 用的非 国 内化 趋势 。本文认 为 , 国 非 内化 理 论 与 仲 裁 法 的 新 发 展 有 着 方 方 面 面 的 关 系 , 理 论 既 具 备 可 行 该 性 也 具 备 必 要 性 , 其 回 避 问题 不 如 正 面迎 接 挑 战 , 与 支持 非 国 内化 理 论 的 应 用 同 时 对 其 做 出相 应 完 善 。 【 键 词 】 国 内化 理 论 ; 际 商 事 仲 裁 ; 序 法 的 适 用 关 非 国 程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国内”规则在中国的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国内”规则在中国的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国内”规则在中国的适用“非国内”规则是一国内国法以外的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通常包括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和商人习惯法等法律规则以及合同条款和公允善良原则等非法律标准。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加深,除了各国制定的内国法律制度外,还有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贸易惯例等在内的许多规则都对国际经济活动起着指导和规范作用。

与国内规则相比,“非国内”规则更注重指导性和实践性,其虽然不是由国家通过统一立法形成,但是国际社会一些组织、团体将国际上缔结的条约、通行的做法等通过总结、归纳、制定等方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并且可以直接援引的规则体系,用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其形式多样,目的在于对国内规则缺乏规范的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

在一些情况下适用“非国内”规则能够更加合理的解决纠纷,有利于国际商事活动的进行,当事人也更加愿意接受。

但是,由于“非国内”规则不如国内法规则那样拥有比较完备的体系和广泛适用性,有时不能单独有效地解决争议,因而在一些情况下其作为内国法规则的补充,与内国法规则一起复合适用。

另外,在当代各国立法趋向统一化的背景下,一些“非国内”规则与一国内国法具有相通之处。

一些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商人习惯法已经被纳入或者转化为内国法;而一般法律原则通常在一国的内国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

因此,适用“非国内”规则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实体法在实践中也越来越得到认可。

根据“非国内”规则作出的仲裁裁决也经常得到承认和执行。

二、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中国并没有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专门立法,具体规定主要分布于1994年《仲裁法》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章“仲裁”,以及其他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

1986年和1992年中国还分别加入了1958年《纽约公约》和1965年《华盛顿公约》,因此上述公约的相关规定中国也应当遵守。

1994年《仲裁法》豍规定了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而中国又实行机构仲裁制度,不承认临时仲裁的形式,因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对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来说也非常重要。

《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研究》范文

《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研究》范文

《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业争议的重要方式,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众多的仲裁理论中,“非当地化”理论因其在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中的应用,在推动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方面具有独特价值。

本文将系统阐述国际商事仲裁中“非当地化”理论的相关概念、特征及其应用。

二、非当地化理论概述(一)概念界定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指的是在确定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及解决争议的地点时,不考虑仲裁发生地、申请人所在地或其他传统的当地因素,而采用基于仲裁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地点或机构来决定仲裁程序的方式。

这种做法有助于避免因地域差异而产生的法律冲突,提高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特征分析非当地化理论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首先,该理论突破了传统的以仲裁地法作为主导的规则体系,而是更多地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其次,它体现了仲裁的国际性特征,适应了全球化的趋势;再次,该理论有利于简化程序,降低争议解决的成本。

三、非当地化理论的法律基础与实践应用(一)法律基础非当地化理论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国际私法》、《国际商事合同》以及各类国际仲裁协议和规则中。

这些文件通常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自由选择适用法律和仲裁地点的权利。

同时,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也普遍认可了非当地化理论的应用。

(二)实践应用在实践应用中,非当地化理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特定的仲裁机构或地点进行仲裁;其次,在解决争议时,可以采用在线仲裁等非传统方式,实现跨越地理限制的纠纷解决;最后,一些新型的国际仲裁中心就是利用了这一理念而形成的,通过鼓励“去当地化”,吸引更多的国际争议到其所在地进行解决。

四、非当地化理论的优劣分析(一)优势分析非当地化理论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提高了争议解决的灵活性和效率;其次,减少了因地域差异而产生的法律冲突和不确定性;再次,有利于推动国际商事仲裁的全球化进程。

《2024年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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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研究》篇一一、引言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商业纠纷的重要手段,一直备受关注。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商事仲裁的“非当地化”现象逐渐凸显,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重要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的理论基础、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的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当地化”现象指的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在非仲裁地点或非争端双方所在地进行仲裁。

这一现象的背后涉及诸多因素,如法律制度、文化差异、经济利益等。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商事纠纷的跨国性、复杂性和紧迫性日益增强,非当地化仲裁应运而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灵活、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三、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的理论基础(一)国际私法理论国际私法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当地化”提供了理论基础。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在非争端双方所在地的地点进行仲裁,以适用更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和规则。

(二)仲裁协议自由原则仲裁协议自由原则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适用法律和仲裁地点等事项。

因此,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在非当地进行仲裁,以满足其特殊需求。

四、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的发展现状(一)全球范围内的趋势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国际贸易的繁荣,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当地化”现象日益普遍。

全球各地的商业中心、金融中心和争议解决中心都成为了国际商事仲裁的热门地点。

同时,一些新兴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应运而生,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

(二)中国的发展现状在中国,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在中国境内进行国际商事仲裁。

同时,中国也在积极推动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当地化”,加强与国际先进仲裁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提高中国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

《2024年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研究》范文

《2024年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研究》范文

《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研究》篇一摘要:本文着重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非当地化”理论进行深入探讨,通过对该理论的基本概念、理论依据、发展现状以及实际应用等方面的研究,分析其优势和存在的问题,为未来相关研究与实践提供理论参考和启示。

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国际商事纠纷日益增多,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其“非当地化”理论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该理论旨在打破地域限制,以更高效、公正的方式解决跨国商事争议。

本文将全面解析“非当地化”理论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及理论基础,以期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的基本概念与理论依据1. 概念解析“非当地化”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组成及仲裁程序不受当事人所在国法律或地域的限制,以更公正、高效的方式解决跨国商事争议。

该理论强调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突破了传统的地方性仲裁模式。

2. 理论依据(1)法治原则:非当地化理论体现了法治原则,即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平等性。

在跨国商事争议中,非当地化理论保证了仲裁程序和结果不受地域性因素影响,体现了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2)效率原则:非当地化仲裁可以避免因地域差异导致的程序繁琐和延误,提高仲裁效率,降低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3)公正原则:非当地化仲裁排除了地域性偏见和利益冲突,使仲裁结果更加公正、公平。

三、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的发展现状1. 国际立法与司法实践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不断发展,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在立法和实践中积极推动非当地化理论的应用。

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等国际组织制定的相关规则为非当地化仲裁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成功案例分析本文选取了几起典型的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案例,分析了其成功的原因和经验教训,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

四、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的优劣分析1. 优势分析(1)高效便捷:非当地化仲裁能够提高仲裁效率,降低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研究》范文

《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研究》范文

《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而“非当地化”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一种理论和实践趋势,也逐渐凸显出其独特的重要性。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非当地化”理论,分析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未来发展趋势,以期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当地化的理论基础(一)非当地化的定义与特点非当地化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不受争议所涉及的地理位置、法律制度、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响,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选择仲裁机构、确定仲裁地和适用法律等。

其特点在于突破了传统的地域限制,更加注重仲裁的公正性、效率和灵活性。

(二)非当地化的理论基础非当地化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和适用法律等,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权和自由意志。

公平正义原则则要求仲裁结果应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地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三、非当地化的实践应用(一)在仲裁机构选择中的应用当事人可以选择全球知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Court of Arbitration)、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

这些机构具有国际化的特点,不受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影响,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仲裁服务。

(二)在确定仲裁地中的应用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非传统的仲裁地,如瑞士、新加坡等国家作为仲裁地。

这些国家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利于保障仲裁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执行。

(三)在适用法律的选择中的应用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各国的实体法等。

这种选择能够更好地反映争议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非当地化的优势与挑战(一)优势分析非当地化能够提高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性,降低当事人的成本和时间成本。

国际商事仲裁法复习题

国际商事仲裁法复习题

国际商事仲裁法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按照我国的《仲裁法》规定,在仲裁活动中,有权做出财产保全措施的机构是_______________。

A、人民法院B、仲裁机构C、仲裁庭D、仲裁委员会秘书长2、随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其仲裁规则的修改,其受案范围也不断发生变化。

其中,在_______________的规则修改中,将其受案范围确定为“国际经济贸易争议”。

A、1956年B、1988年C、1998年D、2000年3、仲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最早出现在___________。

A、古希腊B、中世纪C、古罗马D、近代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我国的常设仲裁机构,成立于1956年,当时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

A、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B、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C、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D、海事仲裁委员会5、世界最早制定仲裁法的国家是_______________。

A、英国B、瑞典C、法国D、德国6、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总部设在北京,并先后在深圳、上海设立了分会。

其中,上海分会设立于_______________。

A、1988年B、1989年C、1990年D、2000年7、根据常设仲裁机构的隶属关系,可将常设仲裁机构分为超国家的仲裁机构和国家性的仲裁机构。

在下列仲裁机构中,属于超国家的仲裁机构是_______________。

A、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B、苏黎士商会仲裁院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D、吉隆坡仲裁中心8、根据常设仲裁机构的受理案件的性质,可将常设仲裁机构分为专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综合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在下列仲裁机构中,属于专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的是_______________。

A、英国国际商会仲裁院B、国际商会仲裁院C、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D、香港国际仲裁中心9、通常,常设性的仲裁机构都有自己固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

在下列仲裁机构,没有固定的仲裁员名册的仲裁机构是_______________。

仲裁非内国化理论之研究

仲裁非内国化理论之研究

[摘要]仲裁非内国化理论(delocalized arbitration)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个新的发展动向,这一理论起源于国家的主权豁免理论,其后开始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其他领域。

因其高度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理论受到了许多学者的支持。

但这一理论仍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限制了它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

本文将对仲裁非内国化理论的理论基础、国内外实践以及学界论争等角度对这一理论进行论述,并对这一理论的优点及局限性作简要评价。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仲裁非内国化;理论基础;实践[中图分类号]DF9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2018)03-0115-07传统的法律观点认为,国际商事仲裁不能超脱于法律而存在,正如诉讼程序受到法院地法支配一样,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也应受到仲裁地国法的支配。

这一观点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

然而近年来这一观点受到了挑战。

许多学者认为,作为高度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的程序应摆脱任何特定国家法律对其的控制。

这一观点被称为仲裁非内国化理论(delocalized arbitration)。

一、非内国仲裁的理论基础1.非内国仲裁理论之内涵主张非内国仲裁理论的学者认为,国际商事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均应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他们认为,仲裁程序法应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仲裁庭所确立的程序规则而进行适用,仲裁地法可被排除在外,仲裁程序可不受仲裁地程序法的约束,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也不由仲裁地法所赋予[1]。

仲裁非内国化理论即在此基础上形成。

2.仲裁非内国化理论之发展依据属地主义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地国法对于仲裁也有着较为强力的控制,这体现在仲裁裁决的效力由仲裁地国法律所赋予,以及仲裁地国法对仲裁程序例如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庭的组成以及仲裁程序的进行等几个方面所作出的强制性规定。

强调仲裁地国法对仲裁的控制,源于一国法律体系对平行于诉讼程序的仲裁程序所采取的谨慎支持与适度监督的态度,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所接受。

论“非国内化”理论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中的适用

论“非国内化”理论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中的适用

论“非国内化”理论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中的适用内容摘要: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呈现出减少仲裁地法干预的发展趋势,“非国内化”仲裁理论随之应运而生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研究仲裁程序法的确定、自裁管辖权和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若干商事仲裁程序法中适用“非国内化”理论的代表性制度,为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非国内化”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仲裁立法国际商事仲裁传统的法律观点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应当受仲裁地法律的支配。

随着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发展,仲裁理论越来越关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仲裁程序自治,“非国内化”仲裁理论即是顺应这一趋势发展起来的新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可以不受仲裁地国的法律支配,当事人及仲裁庭均可选择适用仲裁地以外的程序规则作为程序法。

仲裁裁决的效力也不必由仲裁地国的法律赋予,即便依照仲裁地法律被撤销,该裁决依然可在其他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虽然学术界对此理论尚存一定争议,但不得不承认,“非国内化”理论的合理成分对加速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实现当事人预期利益非常有益。

我们有必要研究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中几个典型制度对“非国内化”理论的体现与运用,以期适度借鉴和吸收其合理成分,对我国仲裁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

商事仲裁程序法中适用“非国内化”理论的代表性制度(一)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确定仲裁是以当事人高度意思自治为基石确立的争议解决方式,“非国内化”仲裁理论主张国际商事仲裁可以不受仲裁地国的法律支配,当事人以及仲裁庭均可以选择适用仲裁地以外的程序规则作为程序法。

受这一理论的影响,在国际仲裁规则以及多数国家仲裁立法实践中,争议当事人都被赋予根据双方合意选择仲裁程序的权利。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9第条1款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在不违背该法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各方可以自由地就仲裁程序达成协议。

法国是最早将“非国内化”仲裁理论付诸实践的国家,其在立法中明确支持当事人拥有选择仲裁程序法的高度自主权,1981年《民事诉讼法典》1494条规定,仲裁协议可以直接规定或援引某一仲裁规则来确定仲裁应适用的程序规则,也可以选择特定的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观点是什么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观点是什么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观点及其见解摘要:1889年,英国人为了解决本国商人和欧洲国家商人在国际贸易中的纠纷,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仲裁法。

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尤其是二战之后,伴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使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垮国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

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呈现了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本文就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观点进行阐述,并就个人见解进行解析。

关键字:国际商事仲裁基本观点个人见解商法和商事仲裁是随着商品经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虽然调整商事关系的准则以及仲裁活动在古代罗马法中也有体现,但由于当时商业活动非常有限,商品交易在空间和规模上都比较狭小,故相关商业准则的影响力比较弱,未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直到十一世纪十字军东征,威尼斯成为大批军队和后勤保障的转运港口后,其商品交易和货物运输的快速发展,促成了商人习惯法的萌芽和现代仲裁的雏形。

随着商业活动向西班牙、法国、德国和英国扩展,商业惯例或者叫商业习惯法扩展到整个欧洲大陆。

在此期间,如果有任何商业纠纷,商人之间就选一个或几个他们信得过的人来为他们的纠纷作出裁判,这就是现代临时仲裁的雏形。

而现在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国际商事日趋增多,其作用不可小觑。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观点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主要运用于下列案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争议;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争议;国际保险中的争议;国际贸易、支付结算中的争议;国际投资、技术贸易以及合资、合作经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国际租赁、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国际工程承包等方面的争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争议;海上碰撞、救助和共同海损中的争议;国际环境污染、涉外侵权行为中的争议等。

其特点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为基础;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性的组织;提交仲裁的当事人有自由选择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和适用的实体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一旦作出,立即生效。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是解决争端的一个重要环节。

由于涉及到跨国合同关系,各国之间的法律体系和法规各有不同,因此如何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个难点。

在这种背景下,非正式的法律规则,即“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逐渐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一、软法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关系软法是指非正式的、自愿性的国际法律规则,通常由国际商事界或国际组织在实践中形成的一套共同遵循的规则。

与之相对应的是硬法,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则,如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法等。

软法虽然不具有硬法的强制力,但由于其灵活性和适应性,对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1.填补法律空白由于国际商事合同涉及的国家多样性和法律多元性,导致在仲裁过程中可能出现法律适用的空白,即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则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软法可以作为填补法律空白的工具,弥补因国际商事合同跨境性和多元化所导致的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2.促进仲裁程序的简化和高效软法通常都是由商事界或专业组织自愿形成的规则,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适用某种软法来简化仲裁程序,并快速解决争端。

这有助于提高仲裁效率,降低仲裁成本,实现快速、公正、有效的争端解决目标。

3.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软法往往是由商事界或专业组织形成的规则,其内容通常会充分考虑到商事实践和当事人的利益。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适用软法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软法的规则通常相对灵活,可以更好地适应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三、软法的法律适用原则1.当事人自愿原则软法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某一种软法,也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协商一致选择适用某一种软法。

在这种情况下,软法将成为解决争端的有效工具。

2.优先适用硬法原则尽管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其适用一般应以当事人自愿原则为前提,否则应以硬法为准则。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当各方出现贸易争议时,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软法在法律适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软法指的是由非国际法创造者制定的、对国际商事仲裁有指导意义的规则和原则,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共识和普遍适用性,但没有实际的法律强制力。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软法可以分为国际软法和非国际软法。

国际软法是由国际组织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制定的规则和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高度的权威性。

其中最重要的国际软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模型法》(UNCITRAL Model Law)和《国际商会国际商事仲裁规则》(ICC Rules),它们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中。

UNCITRAL模型法是制定国际商事仲裁法律的重要参考依据,虽然它本身只是一个指导文件,但它具有高度的权威性,许多国家在制定或修订国内商事仲裁法时都参考了该模型法。

ICC规则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被认为是国际商事仲裁中最重要、最有影响力的规则之一,它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各个环节和原则,为仲裁裁决提供了准备和执行的基础。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具有以下特点和作用。

软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和应用,以便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软法的法律适用可以填补国际商事仲裁法律的空白,解决尚未涉及的问题,提供给仲裁庭进行裁决的指导。

软法的法律适用可以增加仲裁裁决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使得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更高的法律确定性和可信度。

软法的法律适用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软法的非法律强制力可能导致一些当事人不愿意遵守,从而降低软法的实际效力。

软法的适用可能因各国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差异而产生歧义和争议,导致对软法的解释和应用存在分歧。

由于软法的制定和修订过程较为缓慢和繁琐,它可能无法及时反映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软法在法律适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软法的指导,可以提高国际商事仲裁的效率、公正性和可预测性,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2024年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研究》范文

《2024年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研究》范文

《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商业纠纷的重要机制,在国际贸易和商业交往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仲裁实践与理论探讨中,“非当地化”作为一种仲裁理论或仲裁地点的选择模式,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旨在系统阐述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分析其理论基础、应用场景及优缺点,以期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当地化的概念与理论基础1. 概念界定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非当地化”,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选择非争议双方所在国或非争议所涉国家作为仲裁地点的做法。

这一选择旨在避免因地域因素导致的法律冲突和执行难题,提高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

2. 理论基础非当地化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和“便利原则”。

前者强调尊重各国的公共秩序和法律体系,后者则强调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时,应考虑便利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庭的行动。

非当地化正是基于这两大原则,为当事人提供更为灵活的仲裁地点选择权。

三、非当地化的应用场景1. 跨国公司之间的商事纠纷跨国公司之间的商事纠纷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多元的证据材料。

选择非当地化仲裁地点,可以避免因地域差异导致的法律冲突和执行难题,提高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

2. 涉及国际公共利益的项目纠纷在涉及国际公共利益的项目中,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开发等,往往涉及多个国家的利益和法律体系。

选择非当地化仲裁地点,可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四、非当地化的优点与局限性1. 优点(1)提高仲裁效率:选择非当地化仲裁地点可以避免因地域因素导致的延误和成本增加,提高仲裁效率。

(2)增加仲裁结果的公正性:通过选择更为中立的仲裁地点,可以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减少因地域偏见导致的裁决不公。

(3)促进国际商事交往:非当地化有助于促进国际商事交往的便利性和可预测性,为跨国企业提供更为稳定的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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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非国际化理论
国际商法期末论文
国际商事仲裁法“非国内化”理论优势
姓名 ____佟彤________
学号 __201230202040__
班级国际经济与贸易1201
指导老师 __ 吴狄枫___
时间 2014年12月
摘要;传统国际商事仲裁奉行所在地理论,强调仲裁地国法的权威,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仲裁地法受到了“非国内化”的挑战。

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国内化理论产生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旨在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定程度的自由、灵活与高效。

本文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法及其“非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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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趋势的了解,探讨非国内化理论顺应了国际商事仲裁以及国际贸易交往的要求,支持非国内化理论的应用。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法仲裁地“非国内化”理论国际贸易
一、国际商事仲裁法及仲裁地法原则
1、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事仲裁法是指从事国际商务交往活动的当事人依据事先或者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有关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提交给某临时仲裁机构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做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

当国际商事关系发生法律争议时,除多由双方当事人彼此友好协商解决外,还可选择采用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不同方式处理。

这些解决争议的方式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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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各有其特点,而就仲裁来说,如与诉讼相比,它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与调解相比,它又有必要的强制执行力作保证。

因而在当前的实际生活中,当争议发生后,不可能或不愿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求得解决时,多选择仲裁。

国际贸易仲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在常设机构中进行仲裁;另一种是临时仲裁。

临时仲裁机构是在当事人所达成的仲裁协议基础上组成的临时仲裁机构,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在对当事人之间商事争议做出裁决后即可解散。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文件。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有关仲裁机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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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2、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仲裁地法原则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上,无论是临时仲裁还是机构仲裁,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就各种事项做出的约定中对仲裁地点的约定是最为重要的约定。

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它通常意味着当事人对仲裁地点做出的专门约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适用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地点进行的专门约定。

传统国际商事仲裁奉行所在地理论,强调仲裁地法的作用,注重仲裁地国对在其境内进行的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和控制,突出了仲裁地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法定监督权。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院干预包含两根方面的意义:一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院所给予的支持与协助,如强制执行仲裁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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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采取保全措施等;二是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①。

传统的法律观点认为,仲裁归根到底是一种解决争议的契约制度,至少理论上要受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支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必须受国内法的制约,仲裁所基于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国内法所给予的。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国内化”理论的主要内容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不断发展,为了提高仲裁效率和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同时为了增强国际仲裁制度的竞争,一些国家和地区不断在立法与实践中冲破传统理论,出现了“非国内化”理论,促进国际仲裁更加自由、灵活、高效。

“非国内化”理论是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出现,该理论强调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绝对尊重,认为在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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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无论是仲裁程序还是仲裁裁决都是自治的,不与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相联系,仲裁裁决的效力仅来源于当事人间的协议,因此仲裁决不受仲裁地国内法院的监督,应只受执行地国法院的审查。

该理论旨在使国际贸易摆脱不同国内法体系的限制,建立一种不受仲裁地国限制,甚至不受任何特定国家国内法支配的非国内化仲裁体系。

到底“非国内化”包含了哪些内容,有学者对此进行了描述主要有:国际商事仲裁不应受到互有差异的国内法的约束;当事人及仲裁庭均可以选择适用仲裁地以外的程序规则作为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执行前不受任何国家法院的监督;仲裁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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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一般法律规则及习惯法,由执行地国进行监督①。

该理论最大限度的尊重了当事人的自治意思,在法律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维护了自由与平等,该理论得到了许多学者的支持。

前国际商会秘书长艾斯曼恩(F.Eisemann)誉之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革命性变革”。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国内化”理论的优势
1、“非国内化”理论的实质内涵
关于“非国内化理论”的实质内涵国内外学界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我从对该理论的误区来解释包括以下两点:1、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或者由仲裁庭依据符合当事人利益之目的选择仲裁法律依据冲刺程序,这并不意味着非国内化仲裁独立于法律秩序,超脱于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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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的选择权利来源于仲裁制度本身,仲裁制度广泛地存在与各国国内法与国际公约之中,当事人的选择也是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尊重。

2、非国内化理论不是对国际仲裁的放任,只是对仲裁采取了更为有效合理的监督形式——由被申请承认与执行地国对裁决进行审查和监督。

一般而言,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大多不需要法院的干预和介入,只是到了裁决之后的执行阶段,法院的监督才成为必须,仲裁裁决仅对当事人具有意义,而这种意义只有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从显现出来,“非国内化”理论并非放弃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而是将监督延后至裁决执行阶段,这样既防止了法院过度干涉,节约了司法资源又能保持有效的监督和执行仲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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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国内化”理论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法的首要和核心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法必须体现出的根本原则,当事人既可以选择是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自行规定和援引程序规则。

当商事仲裁地法的规定与当事人的意见不相一致之时,当事人的选择应该得到优先考虑。

当事人意思自治赋予了仲裁程序以灵活和自主,充分表达了当事人对仲裁的公正和效益的追求,僵硬的适用仲裁地法不仅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还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公平、不合理。

为了保证仲裁的中立,当事人往往会选择第三国作为仲裁地,而第三国与争议的联系较少,僵硬的适用仲裁法不仅会违背当事人
的意愿也影响了国际商事仲裁的效力和国际流通性
3、“非国内化”理论突破了各国商事仲裁法的歧异。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在商事仲裁观念、仲裁政策目标以及国内法制状况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各国仲裁法的分歧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这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困难。

另外商事仲裁地的选择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如果当事人选择某一仲裁地,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意欲适用仲裁地的法律,事实上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当事人选择某一仲裁地其考虑更多的是其它因素,如仲裁地的中立地位、交通或通讯便利、仲裁裁决的执行等。

当事人权衡的是上述区位优势,完全有可能没有考虑
到在法律上适用的后果。

此外还有许多国家的仲裁法并不完善。

事实上当事人完全可以自行制定这些规则或者选择一般规则。

四、“非国内化”理论发展趋势
国际商事仲裁的历史发展表明仲裁是朝着更加自由化的方向前进的,目前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也已经形成了对仲裁“最大程度的支持和最小程度的干预”相结合的基本理念和“法院应强化对的仲裁支持与协助,弱化对仲裁的监督与控制”的发展态势,随着这些趋势的发展“非国内化”理论必然会得到更好的发展。

在20世纪后期出现了网络仲裁,在网络中如何确定仲裁地对于传统的仲裁地理论有很大的挑战,这些新问题的出现都为“非国内化”理论的发展与成熟带来了契机。

诚然,“非国
内化”理论并非十全十美,理论上的发展不能体现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完善和发展的过程,相信随着各国立法的不断完善,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非国内”化理论必将不断完善,促进国际仲裁事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丽香.非国内化理论的限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6.1
2 第244-246页
2贾岚.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的非国内化理论的重新思考[J].法制在线.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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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秀文. 论非国内仲裁[A] 《国际经济法论从》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
5赵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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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M].法律出版社.2000年
7陈治东.《国际商事仲裁法》[M].法律出版社.1998年
8赵威.《国际仲裁法理论与实务》[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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