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理论与实务》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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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1)按保障范围分类 • 按保障范围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
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2)按投保方式分类 • 按投保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与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3)按照合同的主从关系分类 • 按照合同的主从关系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主险合同和
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保险人应具备法定资格,并依照我国 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
第二,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投保人应符合的条件
第一,投保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投保人如果是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投保人。投保人也可 以是法人。在一些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中,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为自己的职工 投保,则投保人是法人,而被保险人是单位 职工。
第二,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 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人身保险合同 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 险标的受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 的经济利益。
3)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 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及住所。 • 保险标的。 •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 •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2.4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
2.4.1人身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2.4.2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条款
2.4.1人身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1)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保险人 • 投保人 (2)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 被保险人 • 受益人 (3)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 保险代理人 • 保险经纪人
2.3.3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
1)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的定义 2)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分类 (1)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发生下列情形时,无需当事人行使终止权的 意思表示,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当然归于终止:保险期 限届满;人身保险合同履行完毕;人身保险合同中被 保险人死亡。 (2)提前终止 提前终止是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效力终止,即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协议 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在不损害国家、 公共利益时终止合同的行为。法定解除是指按法律规定可 以进行的合同解除。
9)自杀条款
• 我国《保险法》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 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 Hale Waihona Puke Baidu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 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保险人依照上述规定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
10)受益人条款
附加险合同。 4)按保险金给付方式分类 • 按保险金给付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一次性给付保
险金合同和年金保险合同。
2.2.2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
• 投保单 • 暂保单 • 保险单 • 保险凭证 • 保险批单
2.3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2.3.1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2.3.2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2.3.3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
2.4.2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条款
• 1)不可抗辩条款 • 2)年龄误告条款 • 3)宽限期条款 • 4)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 • 5)复效条款 • 6)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 7)保单贷款条款 • 8)保单转让条款 • 9)自杀条款 • 10)受益人条款 • 11)红利任选条款 • 12)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 • 13)保单所有人条款
2.3.2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 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费交付时间内没有 按时交付保险费,且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 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止。根据有关规定, 被中止的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 的2年时间内,申请复效,同时,补交保险 费及其利息。复效后的合同与原人身保险 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可继续履行。
1)不可抗辩条款
• 随着我国2009年10月1日起新《保险法》的 实施,我国保险合同也实行了不可抗辩条 款。
3)宽限期条款
• 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 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 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 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 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 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 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 交的保险费。
(1)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2)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3)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
人。 (4)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
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 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5)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 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3.1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1)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 投保 • 承保 2)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义务 • 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 通知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 • 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退还保险费或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义务
退还保险费或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义务
第一,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 第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 第三,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 第四,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情况 第五,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 第六,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2年内自杀的情况 第七,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