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的分类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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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的分类
分类是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统计考察的基础。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分类,是一个比较含糊且
难以统一的问题。
西方分类:萨拉蒙根据26个国家的比较研究,建立了国际非营利组织分类标准:①教育学术;②医疗;③社会福利;④文化休闲;⑤职业团体;⑥住宅开发;⑦国际事务;⑧公民倡议;⑨环境保护;⑩慈善;⑾宗教;⑵其他。这种分类法很容易识别哪些组织是非营利组织,但不利于深入的学术研究,而且各个国家的背景存在差异。
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把非营利组织划分为3大类,15小类,它们是: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大学教育、成人教育及其他;医疗和社会工作:医疗保健、兽医和社会工作;其他社区服务和个人服务:环境卫生、商会和专业组织、工会、其他会员组织(包括宗教和政治组织),娱乐机构、新闻机构,图书馆、博物馆及文化机构,运动和休闲。
欧共体经济活动产业分类体系把非营利组织划分为5类18项:教育:高等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和护理教育;研究与开发;医疗与卫生: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牙医和兽医;其他公众服务:社会工作、慈善机构、专业组织、雇主协会、工会、宗教组织和学会、旅行社;休闲与文化:娱乐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动物园和体育组织。
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萨拉蒙教授主持开展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中,42个国家的非营利组织的活动领域被划分为12个大类和26个小类。美国流行的分类是将非营利组织分为会员制组织和非会员制组织,再将后者分为服务型组织和资助型组织。
在我国,政府所采用的正式分类是将民间非营利组织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前者进一步分为基金会、学术性社团、行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联合性社团等;后者进一步分为教育类、科技类、文化类、卫生类、体育类、社会福利类等。
我们注意到,在一些学者关于分类的论述中,实际上存在着不同分类标准的交叉和混用,这在方法论上是不可取的。因此,我们主张对非营利组织的分类,应当就不同层次进行分层分类;在每一层次的每一类别的确定上要遵循和采用同一标准。依据这样的原则,我们在最高层次上,依照组织构成和制度特征把非营利组织分为会员制组织和非会员制组织。换言之,我们所称的非营利组织包括两大类别,即会员制非营利组织和非会员制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的第一种类别是会员制组织。对于会员制组织,我们根据它们所体现的公益属性的类型,将其划分为互益型组织与公益型组织。对于互益型组织,按照它们所体现的经济社会关系的性质,进一步分为经济性团体和社会性团体;对于公益型组织,则按照其会员的成分,将其区分为团体会员型组织和个人会员型组织。
非营利组织的第二种类别是非会员制组织。对于非会员制组织,首先我们依据组织的活动类型,将其区分为运作型组织和实体型社会服务组织。对于运作型组织,按照其运作资金的性质和类型,进一步将其区分为运作型基金会和资助型基金会;对于实体型社会服务组织,则根据其主要的资金来源或所有制(参照我国的情况),区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有事业单位。
图1—1是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对我国现有的非营利组织所作的一个总体的基本描述。需要说明的是,在图中,除包括我们前面所定义的非营利组织以外,还包括了中国特有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大量的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我们认为,处于转型期的中国,这三类组织尽管不能算做是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但是它们正在逐步脱离国家体系,其中越来越多的组织正在逐步向非营利组织转型,即演变为非营利组织。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它们是广义的非营利组织。
从总体上看,我国非营利部门中包括会员制组织和非会员制组织两种形式,图1—1中上下两端的“人民团体”和“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都可依照其组成分别划入这两种组织类别中。
会员制组织包括互益型组织和公益型组织两种类型,前者分为经济性团体和社会性团体,后者分为团体会员型组织和个人会员型组织。互益型组织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不同方面,其中大的方面有两个,一个是经济领域,另一个是社会领域。存在于经济领域里的互益型组织,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行业协会、商会、职业团体、工会等。这类互益型组织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它们的活动和企业等营利组织密切联系在一起,它们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这类组织通常被称为“经济团体”、“产业团体”、“劳工组织”等,而区别于通常所说的社团。互益型组织的另一类是社会性团体,如各种学会、同学会、联谊会、兴趣团体等,这些组织尽管干差万别,但是它们和上述经济性团体相比有一个明显的共性,就是都远离企业和市场。这个特点在公益型组织中也有体现。换句话说,互益型的社会性团体和公益型组织,都具有远离市场的特点,它们较为集中地体现了非营利组织的属性,属于非营利组织的核心部分。
非会员制组织包括两类,一类是运作型组织,另一类是实体型社会服务机构。在我
国现行的法规体系下,运作型组织和上述互益型组织、公益型组织一起,统一被称为“社团”,归各级民政部门管辖,根据民政部门的统计显示,到2000年底,全国县以上的社团总数为13.6万家,它们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一起,构成我国《民法通则》所定义的四大法人。非会员组织的另一类是实体型社会服务组织,其中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有事业单位两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使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各种社会服务活动的实体型机构,如各种民办的医院、学校、剧团、养老院、研究所、中心、图书馆、美术馆等,我国现行法规中把这类组织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之前,这类组织被称为“民办事业单位”。]。到2001年底,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对各种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统一的登记确认。据民政部新近提供的资料,此次登记确认的县级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共有近10万家。国有事业单位则是使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各种社会服务活动的实体型机构,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协和医院等都属于此类,其中包括各种国有的医院、学校、剧团、养老院、研究所、中心、图书馆、美术馆等等。这类事业单位在登记管理上归属中央编制委员会。
因此,在我国现行法规体系下,进行合法登记并属于上述非营利组织范畴的,包括13.6万家社会团体和10万家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此以外,还有大量的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以及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在广义上也属于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NPO)以服务公众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它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
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及其资金来源决定了它能够调节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有四个来源:社会捐赠、服务收费、政府补贴和外国援助。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决定了它既不像市场那样一味追求效率,又不像政府那样考虑整个社会成员。其中,政府补贴是典型的转移支付,其来源是政府的税收,它是政府借助于非营利组织对部分群体提供的专门资助和服务;社会捐赠则属于国民收入的市场性无偿再分配,它不仅开辟了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有效渠道,而且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福利水平。非营利组织正是利用了政府税收和民间资金,补贴低收入群体,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发展机会,从而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提供公共物品是非营利组织的主要功能之一。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决定了市场无法有效地提供该类物品,所以需要集体性的行动来满足这一点。通常认为政府应承担这一责任。一般说来,当社会的需求足够广泛,能够促使大多数人采取行动,而且这些需求是同质的,政府作为服务的供应方比较合适;当大多数人需求持续变化或者存在不同的偏好时,非营利组织作为服务的供应方更加适合。非营利组织切合特定群体的需要,能够克服与公共物品联系在一起的“搭便车”问题。当然,与政府不同,非营利组织不能保证社会上的每个人都享受到它的服务,只能针对某些社会阶层的特定需要,发挥辅助作用。
非营利组织不仅提供公共服务,而且能够改善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决定了其没有任何行政权力,为获得竞争优势,它必须提供令人满意的社会服务,不断开发新的公益项目。如果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建立了平等的竞争关系,共同提供公共物品,势必打破政府对公共产品的垄断,扩大公众的选择,提高供给效率,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公共服务领域的供需矛盾;同时,非营利组织的示范效应,将促进政府改革公共服务体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非营利组织能够凝聚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是普通公民的民间参与网络,它包括体现在这种网络约定中的互惠和信任的规范。非营利组织在参与方式上是横向的、水平的,它不仅可以为政府提供提高政策选择的信息,而且还可以减少政府政策制定过程中产生的麻烦,并使其具有合法性。随着公共事务治理边界的开放,政府要改变其原来一家垄断的治理格局,采取邀请、授权、委托等方式与非营利组织建立起“联带”关系。非营利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将逐步填充一些由于政府改革所形成的“治理真空”,并为构建和谐社会不断拓展满足民众需求的新的治理空间。
非营利组织促进公民社会发展。非营利组织可以动员和组织有学识、有经验、有技能、有共同志向与抱负的人们,创造性地从事各项社会发展活动。它还可以通过各种中介活动指导和帮助广大民众,特别是将弱势社会群体的民众组织起来,发挥他们的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