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补充:劳动关系,系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区别在于:1、主体范围不同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业、事业单位或是私人企业的用人单位2、紧密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要求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雇佣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一方不受另一方约束,工作安排上有较大的空间,不具备隶属性三、待遇以及劳动报酬支付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依据我国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的权利其劳动报酬支付是由法律规定,并具有规律性,通常是按月、足额并以现金的方式发放而在雇佣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仅享有报酬请求权等极少的权利保障,对于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只能依据双方先前的约定才能享有其劳动报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结清,就是在工作完成之后,由雇佣方一次性支付给受雇佣方报酬,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发放报酬的时间、方式等,并不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而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具有长期、持、稳定性而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工作为目的,并不是在用人单位连续、稳定地工作,所以,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五、法律适用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系列劳动法律进行解决,而因雇佣劳务关系发生纠纷,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从《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雇员的工作就是一项劳务服务,劳务关系的范围等于或大于雇佣关系但能大到哪里去呢,不至于连劳动关系也包括在内吗?可见,劳务关系这个概念没有多大意义,不创设这个法律概念也许更好至于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合同,一般意义是指一个包工头带领一帮人,揽下了工程中一项技术含量不大的力气活儿,就好象把水电或门窗等活儿交给另外一个分包人一样所以,其性质应是承揽关系由于没有技术含量,只是出苦力,所以叫劳务合同而且,往往由于这些包工头没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为了这些劳工的工资及工伤利益得到保障,法律倾向于由分包商或总承包商按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承担责任这就使劳务关系更加扑朔迷离了所以人们生活中所说的劳务合同,在法律上一部分应是雇佣合同,一部分应是承揽合同,没有单独法律性质的劳务关系根据上面的分析那么就可以得知以下的一些关系不能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a、聘请家庭保姆b、公司聘请顾问,顾问不在公司上班c、工厂因赶货,在外面临时请人帮忙,由被请人自己提供工作场所和条件d、监狱里边的劳动改造e、其他如履行出版约稿、加工承揽、技术咨询、履行抚养、赡养等劳务的都不属于劳动关系我们常遇到的几种劳动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劳务关系,如:退休人员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而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劳务合同;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及其他在岗仍保持劳动关系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而从事工作的属于劳务供给;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应视为就业,其工作应视为劳务;与不具有用工权的单位、外国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属于劳务合同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并不是一对很容易区分的概念,因二者的特征有太多的相似之处,而劳动关系其实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或者说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所谓雇佣关系,一般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在一定或不一定期限内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法律关系对于雇佣关系是否存在的认定,应以事实上雇佣关系的存在为标准,一般应掌握:双方有无雇佣合同,口头的或书面的;雇员有无报酬;雇员是否提供劳务;雇员是否受雇主的监督等雇佣关系有以下特征: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可以随时修正工作内容;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地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动;雇员的劳务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于雇主所有;雇佣关系中,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支付工资的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有一个相当于该行业的较固定的标准常见的雇佣形式如家庭雇佣保姆、雇请钟点工、雇佣未满16周岁的人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通常有以下几点区别:1、用工者及劳动者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及劳动者范围均由劳动法规确定;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和雇员均没有法律法规上的限制2、用人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在单位领导的指挥下从事工作;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劳动者之间既可能存在隶属关系,也可能只是一种平等的人身关系3、福利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待遇有专门法律作出规定;而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往往享受不到养老金、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中产生的纠纷由民法调整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大,雇佣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弱如果受雇人与雇佣人之间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矛盾,救济途径比较单一,一般按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福利待遇不同劳动法专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待遇问题作出规定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并且根据规定享受用人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雇佣关系中,受雇人不享受雇佣人提供的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各种福利待遇用工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正规用工形式,雇佣关系是非正规用工形式国家对劳动关系有专门立法,对雇佣关系却没有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仅限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雇佣关系没有这种限制,雇主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合同的排他性不同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劳动关系,即不允许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或以上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一般没有此限制,很多时候劳动力提供者可以同时和多个劳动力需求方发生雇佣关系,雇工也可以是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赔偿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赔偿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两种不同的雇佣关系形式。
虽然两者都涉及劳动者的工作和报酬,但在赔偿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介绍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概念,以及它们在赔偿方面的差异。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的正式雇佣关系,基于劳动法律规定的雇佣合同。
在劳动关系中,员工被视为企业的直接雇员,享有各种雇工权益,如社会保险、年假、休假、工会组织等。
劳动关系的赔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资和津贴:劳动关系中,员工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合同规定获得固定的工资和津贴。
工资通常基于小时工资或月薪制度,并在法定时期内支取。
2.社会福利:劳动关系包括提供各种社会福利和保险制度,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企业和员工根据法律规定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加班费:如果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他们有资格获得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费通常是基于标准工资的倍数计算。
4.年假和休假津贴:劳动关系中,员工有权享受有薪年假和休假。
这些假期通常是根据员工在企业工作的年限和工作时长来确定。
此外,员工还可能享受带薪病假和探亲假。
5.终止赔偿:在劳动关系中,员工有权获得合理的终止赔偿。
这些赔偿可能包括未使用的年假、未支付的工资和可能的补偿金。
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企业与外部劳务提供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企业与劳务供应商签订合同,以获得特定的劳动服务,如临时工、外包工等。
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并非企业的直接雇员,他们是由劳务供应商提供的独立承包商。
在劳务关系中,赔偿方式有所不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服务费用:企业与劳务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用于覆盖提供劳务的成本和费用。
这通常是按小时或按任务计算的。
2.不包含社会福利: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通常不享有企业提供的社会福利。
他们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购买保险和退休金计划。
3.合同约定的赔偿: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和劳务供应商通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终止合同的条款和赔偿。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
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相联系的一面。
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时常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弄清两者的区别,对于做好劳动人事工作,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显得特别重要。
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一)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
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
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
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主体,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
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要区别是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广义的雇佣关系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以提供劳务换取报酬的雇佣关系在现代社会大量的是以劳动关系的形式出现,劳动关系只不过是雇佣关系社会化的形式。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实践中,有很多人搞不清楚这二者的区别,也有的人将二者混为一谈,所以小编就跟大家说说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劳动领域普遍存在的两种社会关系,两者之间既有相通之处,也有各自特点。
(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奖惩管理、晋升管理、工资晋级管理等,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三)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
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六、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化。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法〔2016〕399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对象均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争议才为劳动争议,因此,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
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用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统称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是我们在就职时经常会说起和遇到的词,他们在表面上看似是一个意思,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三者可以各自代表一种就业方式,合规的或不合规的。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关系种类,还很有可能影响到您就职后的福利等问题。
今天,就来给您讲讲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一、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它有如下特点:1、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劳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
作为劳务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所发生的关系。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法律上的区别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
事实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
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
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
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
事实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
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区分作者:王志超发布时间:2011-08-23 09:52:05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分别为劳动法和民法调整,对两种纠纷处理有不同的程序,权利义务规定也相差甚远。
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用工关系尤其是个体经济组织的用工关系中,接受和提供劳务的双方往往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来明确用工性质,在审判实践中,概以雇佣关系对待,不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公正审理两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审判指导意义。
一、劳动关系概述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运用劳动能力,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自然人。
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是成为劳动者的必备条件。
用人单位则是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对劳动者承担相关义务的相对方,主要类型有(1)在中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企业。
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企业、乡镇企业等。
(2)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
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各种单位。
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4)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
它们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也有权使用劳动者。
(5)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包括工会、妇联、研究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
劳动关系的客体:劳动行为。
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首要义务。
由于劳动关系所指向的是劳动行为,所以,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
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者,在要求劳动者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为劳动者完成劳动行为提供条件,包括生产场所、机器设施、劳动工具等。
劳动关系、劳资关系、劳务关系三种容易混淆的关系概念介绍
劳动关系、劳资关系、劳务关系三种容易混淆的关系概念介绍
就个人而言,对于劳动关系、劳资关系、劳动关系着几种看起来都差不多的内容很难分辨他们之间的区别,甚至有人会以为这几个类似的关系就是同一种关系,但是其实这三种关系是有着比较大的区别的,那么现在和找大状小编一起了解这三种容易混淆的关系吧!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劳资关系:劳资关系又称“雇佣关系”。
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之间所结成的关系。
特点是:劳动者有人身自由,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所获得的工资远远低于其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
劳务关系:劳务关系(Service Relations)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其中劳务关系中的双方,其中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的时候,这种关系和劳动关系非常接近,从形式上讲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而另一方支付劳动力报酬。
而劳资关系中更加倾向于一种纯粹的经济关系,劳动者处于弱势的一方,并且和劳动关系对比范围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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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
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
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之区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空前活跃,劳务用工形式变得灵活多样,随之也出现了各种基于劳动力提供者与劳动力需求者(或使用者)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中尤以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居多。
由于历史渊源相同,这四种关系比较接近或相似,容易混淆,更主要的是它们分属不同法律规范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在责任承担上也有很大区别,从而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
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这四种关系十分重要。
笔者认为,研究区分这四种关系,须从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概念、特征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入手。
一、劳动关系1、概念:劳动关系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仅指现行劳动法调整对象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实现其经济利益的社会关系。
(以下所指劳动关系除特别注明外均按狭义说)2、分类: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
当前这一类劳动关系居绝大多数;另一类是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这一类劳动关系目前居少数,但今后会逐渐增多。
按劳动关系的具体形态来划分,可分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停薪留职形式、放长假的形式、待岗形式、下岗形式、提前退养形式以及应征入伍形式等等。
按用人单位性质分类,可分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集体企业劳动关系、三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
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非法劳动关系(如: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人员,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等情形)等。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是三种不同的雇佣形式,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规定。
一般来说,它们的区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依法订立的、相互依存、互利互惠、平等协商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形成必须满足以下要件:劳动者必须以履行工作职责为目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和提供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件;双方应当达成书面协议并签订劳动合同。
2. 劳务关系:指用人单位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的,服务提供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关系。
劳务关系的特点是服务提供者独立承担服务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用人单位无须履行劳动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3. 雇佣关系:指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建立的,用人单位支付雇员工资,雇员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执行工作任务的关系。
雇佣关系的特点是用人单位对雇员的行为和工作质量有一定的控制力和指导权,雇员在工作期间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雇佣关系通常包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岗位职责等方面的条款。
总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规定,其区分标准主要在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等方面的不同。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当的雇佣形式,并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保障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关系.按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
而《工伤保险条例》在肯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础上,同时第六十三条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将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纳入了劳动关系的范畴。
承揽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
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选任。
只要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雇佣关系。
二、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审判实践中,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极易混淆。
因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受劳动法的调整,诉讼时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即先通过仲裁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产生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只有正确区分二者关系,才能准确适用法律,以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审理。
要正确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这些用人单位依法均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三种不同的劳动就业关系形式。
尽管它们都存在于劳动领域,但在性质、权益和法律规定方面,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下面将逐一探讨这三种关系的特点和区别。
一、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指的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基于雇佣劳动而产生的法律和制度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接受雇主的雇佣,为雇主提供劳动力和服务,从而获得劳动报酬。
这种关系是一种长期、稳定且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雇主对劳动者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雇主有权安排劳动者的工作任务、指导和管理劳动者的工作,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
劳动者则应按照雇主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劳动纪律和规定。
劳动关系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权益保护,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
劳动关系的解除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通常需要提前通知或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一种经济活动形式,指的是雇主以支付报酬为目的,雇佣劳动者为自己提供劳动力的行为和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以市场交换的方式雇佣劳动者,劳动者按照雇佣协议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
相比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更加灵活,并不要求双方建立固定的雇佣合同。
雇佣关系可以是长期的、短期的,也可以是项目性的、临时性的。
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雇主权利较少,通常只享有报酬的权益保护。
雇佣关系的解除可以更为灵活,双方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结束雇佣关系。
双方之间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谈判、调解解决,也可以根据双方的雇佣协议进行协商。
三、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将自己招募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导并支付报酬给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而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连接。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者的实际雇主,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待遇、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人们在工作中具有的关系不同,根据不同的关系产生了不同的义务和权利,这些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
这些关系的区别并不是很清楚,本文将分步骤阐述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这些关系。
一、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
首先,劳动者必须是有雇佣关系的。
其次,双方需要有劳动合同或相关的劳动协议。
最后,双方都有义务和权利,劳动者有权获得报酬,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职责。
二、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双方在劳务合同下的关系,其中一方以提供劳务为目的,另一方则为接受劳务。
首先,提供劳务的一方必须是经这一方所雇佣的人。
其次,这种关系是以劳务合同为约束的。
最后,接受劳务一方的工作必须是由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作完成的,而不是由接受劳务一方自行完成。
三、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双方需要遵循雇佣关系的标准,由一方雇佣另一方,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双方没有明确的劳动合同。
首先,雇佣的一方必须是经对方同意的人。
其次,雇佣和工作的方式通常是口头协议或简单的书面协议,而不是像劳动合同一样详细地写明条件。
最后,雇佣关系下的薪资通常是按小时或按工作量计算的,而不是按月份。
总的来说,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之间的区别并不是很明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但是,在了解这些关系的基本区别之后,人们可以更好地解决与这些关系相关的问题。
例如,如果您与公司签订了一个劳动合同,您需要通过劳动关系与公司建立密切的联系,就像是公司的一部分。
如果您从事服务性工作,您可能会与远程员工建立劳务关系。
最后,如果您被雇佣进行短期任务,并且没有劳动合同,您可能会建立雇佣关系。
不管是哪一种关系,理解其基本区别将有助于帮助人们解决相关问题。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在职场中,我们常常听到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这三个概念。
这三个概念都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但是它们之间却有所不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三者之间的区别。
1.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并经过双方协商、签订的一种合同关系。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关系是一种双向的、长期的合作关系,意味着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则支付相应的报酬。
劳动关系通常是由正式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一种合同,规定了劳动者要为用人单位工作一定的时间,以完成一定的任务,用人单位则支付相应的报酬。
劳动合同同时也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在劳动关系维护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2.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纯粹经济关系。
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一定的报酬,而劳动者则在规定时间内为用人单位工作提供劳动力。
相比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强调的是工作报酬,不必涉及到其他方面的内容。
通常来说,雇佣关系主要是由短期劳动合同所规定的。
短期劳动合同通常用于临时招聘、工作增量等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工作,一般不会给员工提供长期的稳定性和福利保障。
3.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务公司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服务合作关系。
用人单位需要劳务公司提供相关的人力资源服务,而劳务公司则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劳务公司向用人单位支付人员工资,用人单位对劳务公司支付的费用进行结算。
在这种关系中,用人单位不需要与劳务公司雇佣人员,而是通过劳务公司派遣员工。
通常来说,劳务关系通常由劳务派遣合同所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是由劳务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种合同,劳务公司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向用人单位派遣自己的员工,并向员工支付报酬,用人单位向劳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作为劳务服务的报酬。
四种劳资关系的概念、特点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概念和特点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这四种关系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且在日常工作和生活时经常涉足其中。
为了共同了解和掌握以上四种关系的区别,明确各自的责权利要点,以便依法主张权利,承担义务,笔者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概念和特点,在原收集的资料的基础上,再经过整理、修改后分别罗列如下,仅供参考。
不当之处,敬请批准指正。
一、劳动关系•【概念】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点】(1)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必须是单位)。
(2) 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交纳各项费用。
(3)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
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显著特点。
(4) 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或者说是必经程序。
(5) 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劳务关系•【概念】劳务关系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成就的法律关系,也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劳务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关系是指一切与提供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合同标的是劳务。
在这种关系下,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且对等,在相互关系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调。
而且,这种关系项下的大部分合同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
狭义的劳务关系仅指雇佣关系,即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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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2011-10-12 11:05:34)转载▼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现就三者之间的区别作一简要论述。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劳务合同的定义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双方劳动权利为主要内容订立的协议。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劳动,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协议。
关于雇佣关系,泛泛地来说,是拿钱请别人干活儿。
这是一个广义的意思。
劳务合同是一方为完成某项工作而使用一方提供的劳动为此而支付报酬的协议。
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劳务合同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但细分析其法律特征则仍可看出其不同之处。
二、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要说企业的劳动者就是老板的雇员,也是没有错的。
这是社会意义上雇佣的概念。
可法律上的雇佣,应该不是这样的,不然,《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也不用规定雇佣关系下的有关权利、义务问题了。
从这个司法解释中揣摩立法者对雇佣关系的认识,大概有两点:
一、雇佣关系在法律上应该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和劳动关系相区分的,也就是说,雇佣关系并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
二、在雇佣关系下,雇员是秉承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的指派、以雇主的名义去工作的。
这有点类似于劳动关系,所以,在工作中雇员致人损害或自己遭受损害的法律后果,也和劳动关系情况下的后果相类似。
关于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雇佣关系不具备的,那就是“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
所以,一般来说,劳动关系是长期的、稳定的,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全面管理、服从全部规章制度,当然也享受和其他员工一样的权利。
而雇佣关系,虽然也为雇主提供劳动服务,但一般说来,是暂时的、不固定的,更重要得是,雇员并未成为雇主组织的成员。
一方面,雇主未这样接纳他、安排他,另一方面,自己也认为这是一个零工活儿。
具体而言,两者的区别可总结如下:
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
雇佣合同的主体是雇主和受雇人,而且雇佣合同的雇主只能是自然人。
接受劳动一方的不同是构成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所在。
2、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雇佣合同的劳动报酬则主要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法律不过分干预。
其他诸如劳动保护、保险福利等方面,现行法律也只针对劳动合同做出规定。
由上可见,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干预程度要高于雇佣合同。
3、法律渊源不同。
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雇佣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4、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合同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雇佣合同是民事合同,审理机关是人民法院,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
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
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
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从始至终是平等的。
3、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4、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5、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
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
1、概念不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系。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
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3、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4、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雇佣关系中,依现代民法原则,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主就应赔偿,而不存在免责事由。
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