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立法规制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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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霸王条款”的探究

关于应对“霸王条款”的探究

关于应对“霸王条款”的探究摘要:在商品的交换和买卖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双方不能完全平等的进行交易,所处弱势的一方,为了买卖产品(或服务),就必须接受强势一方的附加条件,给弱势的一方造成了损失。

本文就如何应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和探讨。

主题词:合同条款探究Abstract: in the Commodity Exchange and business process, due to a variety of reasons the parties could not completely equal transactions, the weakness of the party in a, in order to buying and selling product (or service), you must accept the strong side of the additional conditions, to weak party caused the loss. This paper is how to deal with this phenomenon are analyzed and discussed.Keywords: explore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中图分类号:[DF5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引语在历史的发展长河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在物质方面由不足,逐渐变得了富有,随之产生了私有制。

为了达到人们多种不同的物质需求,在私有制的出现以后,对持有富余物质的人来说就需要交换来满足不曾拥有的物质。

在交换的过程中,交换的物品就变成了“商品”,与其等价物成为了“货币”,约定成俗的交易的习惯也就渐渐的演变为今天的“合同”。

“霸王条款”就是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

2 “霸王条款”的产生从客观上来说,所有的交易是自愿的,也应该是公平的。

但是买卖双方由于受到拥有资源量的不同、掌握信息量的不同、谈判价格能力的不同等诸多因素影响,出现了双方交易的不平等性,强势一方为了获得更多是“报酬”(低于其本身价值的价格与对方交易),总想给弱势的一方附加额外的条件,以获取额外的“利润”。

对保险霸王条款规制的初步探讨

对保险霸王条款规制的初步探讨
“ 霸王 条 款 ”是 一个 需要 理 性 判 断 和依 法解 释 的问 , 题 。首 先 , 当确定 其 是 否 属 于 规 章性 或 准 规 章 性 应
能 。但是 , 与保 险业 务 快 速 发 展 的局 面不 相协 调 的 是, 目前 我 国在保 险领 域 的制 度建 设不 够健 全 , 府 政
保 险人一方, 要按照公平 、 等、 平 诚实信用 的原则合 理设定 合 同各方 的权 利 义务 , 不得 利 用 提 供 格式 合
同或格 式 条款 的机会 , 除或 限制对 方 主要 权 利 , 排 免 除或减 轻 自己的 责 任 , 使权 利 义 务不 对 等 。从 以上 法律规 定 , 我们 可 以总结 出 , 所谓 保 险 “ 霸王 条款 ” , 就是保 险人利用 提供 保 险格式合 同或格式 条款 的机
经济 社会 持续 发 展 方 面 , 挥 着 不 可 或 缺 的重 要 功 发
险人 在投 保 单 、 险 单 中加 注 的 某 些 “ 保 特别 约定 ” , 也有 可 能属 于 “ 王条 款 ” 霸 。按 照 我 国《 同法 》 合 和 《 险法 》 保 的有关 规定 , 供 格式 合 同或格 式 条 款 的 提
监管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 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亟待提高 。令人担忧的是 , 国保险业正 面临着一 我 场前所未有 的诚信危 机 , 而屡见 不鲜 的保险 “ 霸王 条款” 现象 , 即是这场诚信 危机 的集 中体 现。饱受 公 众 指责 和诟 病 的保 险 “ 王 条 款 ” 不 仅 侵 害 了保 霸 ,
险消 费者 的合 法 权 益 , 公 众 对 保 险 行业 产生 了信 使 任危 机 , 也破 坏 了 正 常 的 保 险 市 场 秩 序 , 长 远 来 从

霸王条款调研报告

霸王条款调研报告

我校周边“霸王条款”情况及对策分析调研报告日语10甲班:杨渔樵1091610125具体任务:杨渔樵:调研数据整理分析、实践报告撰写虞昊:数据收集、实地走访丁高沣:调研数据整理分析、实地走访胡佳瓶:相关资料文献收集、实地走访摘要:“霸王条款”,理论中对应的概念为“格式合同”,即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而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针对最近屡屡曝光的“霸王条款”新闻,11月14日至25日,我们在校园周边展开了全面调查,并进行分析,提出可行的对策,普及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以此加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与意识,以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霸王条款格式合同对策目录一调查 (5)(一)调查目的 (5)(二)调查方法 (5)(三)调查过程 (5)(四)调查结果 (5)1、实地走访 (5)2、问卷调查数据分析 (6)二研究 (13)(一)“霸王条款”的特点 (13)(二)造成市场现状的原因 (13)(三)解决建议 (14)1 行政控制 (14)2司法控制 (14)3行业自律 (15)4消费者意识(活动见附件2) (15)三参考文献 (16)四附件 (17)1 调查问卷 (17)2 活动 (18)一调查(一)调查目的1、了解我校周围各商家店铺等存在的“霸王条款”现状,由此展开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深入分析我校周围市场现状和该现象的内在意义2、以问卷调查的形式收集我校师生对于“霸王条款”的了解程度以及亲身经历,得到关于市场现状及消费者法律意识状况,并进一步制定出可行方案推广维权思想和提出改善建议(二)调查方法1、实地走访,记录各种不合理的条款并进行整理分类2、问卷调查(三)调查过程1、在11月26日前探访我校周围各商铺店家,记录实况2、以网上和纸质问卷的方式发放给我校各班学生及各老师,在11月25日前汇总并得出分析结果,本次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197份(四)调查结果1、实地走访本次我们经过走访后,调查到了如下几类“霸王条款”的存在:ⅰ餐饮业①不得自行携带酒水②限制用餐时间③消费券不得兑换现金④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ⅱ物流业①未进行保价的物品若遗失最高只能赔偿运费的3~5倍(保价条款多数人不了解)②由于封装不善而导致遗失的情况由寄件人承担责任(一般都是由快递点代为包装的)③寄满N天之后视作送达ⅲ劳动合同①不负责工作方人身安全②一次未接收便得自行去提货ⅳ超市①特价商品不积分②卖出的商品拆开后不得退换③超市拥有最终解释权这些是与我们关系比较密切且平时接触较多的行业,其中仍存在着不少类似的条款,但未予以整顿。

试论旅游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法学论文6篇

试论旅游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法学论文6篇

试论旅游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法学论文6篇篇1摘要:本文以旅游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其在法学领域的相关问题。

首先,文章对霸王条款的概念、特点及其在旅游格式合同中的表现形式进行了阐述。

接着,从法学角度出发,分析了霸王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最后,提出了对霸王条款进行规范和限制的建议,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旅游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法学研究;消费者权益一、引言旅游格式合同是旅游业中广泛应用的一种合同形式,它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旅游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霸王条款却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

霸王条款是指合同中一些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它们往往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增加了消费者的义务。

因此,对旅游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进行深入研究,从法学角度探讨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能的法律后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旅游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多种多样,它们在合同中以不同的形式出现。

一般来说,霸王条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它们往往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增加了消费者的义务;二是它们在合同中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三是它们往往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常见的霸王条款包括:一是关于旅游者退票、改签的限制性条款;二是关于旅游者住宿、餐饮的强制性消费条款;三是关于旅游者人身安全的免责条款等。

三、霸王条款的法学分析从法学角度出发,对霸王条款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它们往往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具体来说,霸王条款可能涉及的法学问题包括:一是合同的合法性问题。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

二是合同的合理性问题。

即使合同中的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但如果它们明显不公平、不合理,那么这些条款也应该被视为无效。

三是合同的解释问题。

在合同解释中,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合同中的条款进行合理的解释,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和限制霸王条款的建议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对旅游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进行规范和限制。

保险法中的霸王条款及其规制

保险法中的霸王条款及其规制

保险法中的霸王条款及其规制【摘要】经济领域内的垄断及格式条款的运用导致了霸王条款的产生。

本文通过对保险霸王条款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及危害、如何认定保险霸王条款等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并从务实角度对保险霸王条款的规制问题作了一些探讨,我们应该运用立法、司法、行政多种手段对霸王条款进行规制。

【关键词】保险合同;霸王条款;产生;表现;危害;规制所谓“霸王条款”,并非专门的法律术语,而是指那些由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专门起的一个形象的名字。

众所周知,我国的保险业在我国逐步建立市场经济的进程中,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然而在保险业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不尽人如意的现象,这就是当前保险合同中存在着的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

产生这一现象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在保险领域制度方面的建设仍然不够健全,政府的监管力度也不是十分的充分,相关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亦需要很大的提高。

更令人担忧的是,我国保险行业一直临着一种诚信危机,无论是涉及人身的寿险,还是人们一直关注的车险、房贷险等,保险“霸王条款”现象屡见不鲜,这样的“霸王条款”不仅会危害人民的利益,使人们对保险业丧失信心,最终会危害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需要从一种理性的角度对保险“霸王条款”进行审视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规制已经势在必行。

一、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有两方面。

一方面,在经济领域内,合同自由原则是建立在合同双方地位平等、信息对称这一基础之上的。

在自由竞争的经济阶段,合同自由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领域内逐渐出现了垄断现象。

处于强势地位的垄断经营者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逐渐在合同自由原则的面前失去了讨价还价的余地。

因此,垄断现象的出现为“霸王条款”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基础。

另一方面,格式合同的出现为“霸王条款”的产生提供了法律上的契机。

由于格式合同有预先性与非协商性的特点,使得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便于乘机把一些不公平条款在对方不明的状态下强加给对方当事人。

论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论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量时间 ,加速了交易的进行 二 是格 式合 同极 大地 降低了交易成
于是 ,在 通过格 式合 同进 行交 易的经济 活动 中霸王 条款就 出现 契约 条款 本 使企业能预先计 算成本 、利息 、风险负担、付款期 限 对耗 了。对此 台湾 民法学 家王泽鉴先生有个精辟论 述 :“ 损 、不可抗力所致损失亦能预先将其减 少到 最低 限度。 的定型化 可 以促进企业的合理经营 降低成本 对于消费者亦 但是伴随着格式合 同的出现 与发展 霸王条款“应运而生 属有利 。问题在于企业厂商经常会 利用 自己优越 的经 济地位 订 的。所谓 “ 霸王条款 “ .是指经营者利用 自己在交 易中的特 殊地 立有利于 自己 不利于消 费者的条款 。 位 ,违 反公平 、诚信等原则且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 的条款。其主 2 信息 不对称 为 “ 霸王条款 产生提供 了可能性 。企业强 势 要表现 为减少或 者取消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责任 .赋予了其任意解 地 位的存在 造成了市场主体与消费者之问信息的不对称 。通常
而 达 到 减 少或 杜 绝 “ 王 条款 ” 出现 , 以此 促 进 经 济 发展 。 霸
[ 关键词】格 式合 同 霸王 条款 法律规 制
“ 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 “的规定 .在合同成立前是合理 的.消 格式合 同中 “ 霸王条款 ”的危害 1 9世纪 以来 .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的高速发展 .为了 费者可 以与其协 商 选择 .但 商家据此解释合 同成立后的权利义 节 省 个 别订 约 所 需 的 大 量 时 间 和 费 用 .促 进交 易发 展 .格 式 合 同 务 就是 不 合 法 的 .属 于 明显 推 卸 自 己应 负义 务 、加 重 消 费 者 责 任
事实上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与水电气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停水停电停气的条款属于限制消费者与合同无关的权利

消费者保护法对不合理霸王条款的禁止与制裁

消费者保护法对不合理霸王条款的禁止与制裁

消费者保护法对不合理霸王条款的禁止与制裁消费者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对不合理霸王条款的禁止与制裁。

本文将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条款和案例,探讨消费者保护法对不合理霸王条款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情况。

一、不合理霸王条款的定义不合理霸王条款是指企业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利用其相对市场地位,采取不公平的方式将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强加于消费者。

这些条款通常具有以下特征:过于苛刻的责任免除条款、不合理的违约责任约定、限制消费者权益的条款等。

二、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保护法对不合理霸王条款的禁止和制裁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不得设置不合理霸王条款。

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撤销不合理霸王条款,恢复受损的消费者权益,并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消费者保护法对不合理霸王条款的禁止与制裁,下面将介绍一个真实的案例。

某电子产品公司在销售合同中,设置了一项条款规定,如果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出现质量问题,必须在购买后的三天内提出退货或维修申请,否则将不予受理。

然而,这一条款明显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名消费者购买了该公司的电视机,但在使用一周后发现出现了画面问题。

他按照合同约定的三天内提出了退货申请,但被公司拒绝了。

消费者随后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撤销该条款,并要求公司退还购买款项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有关部门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最终判定该条款是不合理霸王条款。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该公司被要求撤销该条款,并赔偿消费者购买款项以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四、消费者保护法的效果与建议消费者保护法对不合理霸王条款的禁止与制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设置不合理霸王条款的情况。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建议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对不合理霸王条款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对待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定(3篇)

对待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众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中,针对霸王条款的规定尤为重要。

霸王条款,又称不公平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

本文将对我国对待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二、霸王条款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霸王条款,又称不公平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

2. 特点(1)单方面制定:霸王条款由经营者单方面制定,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对条款内容进行充分了解和协商。

(2)免除或者限制责任:霸王条款往往免除或者限制经营者的责任,如免除因商品质量问题产生的赔偿责任。

(3)加重消费者责任:霸王条款可能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如要求消费者承担商品退换货、维修等费用。

(4)排除或者限制权利:霸王条款可能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如限制消费者对商品质量、服务等方面的投诉。

三、我国对待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定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霸王条款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2)第三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霸王条款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探究》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探究》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探究【内容摘要】格式合同在经济领域中的运用日益广泛,给人们的经济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和安全保障,但与其同生的霸王条款却让人们对格式合同又爱又恨。

霸王条款践踏了格式合同所赖以生存的契约公平、诚信的原则。

霸王条款通过尽量规避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利用模糊条款限制消费者选择方式,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将最终损害企业自身的利益,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

所以必须根据对格式合同特征、霸王条款的成因、特点、危害进行分析,提出对霸王条款进行规制和防范的措施。

【关键词】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产生原因规制在经济社会中,契约精神的产物格式合同应运而生,满足了经济生活提高效率、交易安全的需要,但伴随格式合同而生的霸王条款却成为消费者的一大敌人。

在社会大量采用格式合同的情况下,格式合同的提供者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往往在格式合同里拟定出许多霸王条款,而在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现状下消费者只好被迫“就范”。

霸王条款威胁着格式合同存在所依赖的契约、平等、诚信内核,不仅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甚至引发一系列经济乱象,破坏了我国市场稳定的交易环境。

一、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的内涵(一)格式合同的概述格式合同作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合同类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格式合同占合同总数的95%以上。

[1]法学界解释格式合同存在以下几种意见,一种指明格式合同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用于明确交易条款的一种合同,一种指出了格式合同突出地是被预先制定而且一定要被同意协议的乙方所接受的。

我国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霸王条款的概述1、霸王条款的概念霸王条款本身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是人们结合其特点赋予其生动的称呼。

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者单方面制定的、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而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利益的条款。

浅析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的界定及规制

浅析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的界定及规制

浅析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的界定及规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领域日渐活跃起来,同时,消费领域内法律问题的种类也不断增多。

其中“霸王条款”就是人们所关注的法律问题之中的一种。

“霸王条款”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阐述了我国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的概念、特征及成因,进一步分析了“霸王条款”的规制和预防方法,预期增强消费者对“霸王条款”的认识及强化维权手段,努力营造一个法治、和谐的消费环境。

标签:消费者霸王条款格式条款维权规制消费者进行消费的时候,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现象:超市的烟酒柜橱窗上贴着这样的标签“一旦卖出,概不退换”,即使买到了假烟假酒也得不到退换与赔偿。

这种常见的现象就是法律中的“霸王条款”。

随着我国消费需要的激增,众多不法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来获取高额利润,使得“霸王现象”在我国消费领域普遍存在。

“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得消费者处于“有理寸步难行”的窘境。

因此,对我国消费领域存在的“霸王条款”进行梳理界定,并制定相对应的防范措施,对于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霸王条款”的概念及特征1.“霸王条款”的概念。

“霸王条款”又称不公平条款,是指一些生产者或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以及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等[1]。

20世纪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为了简化重复的合同程序,节约交易的成本而开始使用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运用,确实使一些简单而又重复的合同任务得到压缩从而提高了交易的处理率,大量节省了交易者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但是,正如所有事情都有正反两面,有人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和格式条款定型化和完整性的特点,在合同中添加对方不必要的责任,排除或减轻自身的责任,从而产生了不公平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春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容提要: 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原因/法律规制一、“霸王条款”的界定与表现准确地讲,“霸王条款”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强烈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

法学上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标准合同、附合合同、一般交易条件或条款,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

格式条款早在19世纪就已经出现在西方的农业和手工业等领域。

它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和大批量交易活动的需要,简化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提高了交易的效率。

霸王条款与格式条款是一对孪生兄弟,伴随着格式条款的出现与发展,霸王条款也就应运而生了。

霸王条款,即生产者或经营者利用自己在交易中的特殊地位,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的条款。

霸王条款的通常表现形式如通知、声明、告示、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充斥我们的经济生活。

实践中,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主要表现:一是直接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责任,二是赋予供应商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三是限制对方权利,四是就与合同无关的事项限制一方权利,五是推定消费者放弃权利,六是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七是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公平条款。

中国消费者协会从2005年3月5日至2005年3月25日在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及搜狐财经频道公布,由消费者公开参与评选了“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

从评选的结果来看,典型的“霸王条款”主要存在于商品房与物业管理、电信服务、有线电视服务、商场(店)等几个领域。

二、“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关于格式条款理论基础的主流观点是交易成本节约论。

市场主体在进行交易时,不仅要为交易对象支付价金,而且还要为交易的达成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在经济学上称之为交易成本。

如果交易双方每完成一次交易都要达成一个近乎完美的契约,那么交易成本是异常巨大的。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极大降低交易成本的格式合同应运而生,交易成本的节约和生产效率的提高,是定式合同的生命力所在,也是定式合同被普遍使用的根源所在。

_霸王条款_的产生_危害及法律规制

_霸王条款_的产生_危害及法律规制

261《商场现代化》2006年6月(上旬刊)总第469期一、“霸王条款”的概念及产生“霸王条款”并非法定概念,按照笔者的理解,所谓“霸王条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制定的未经合同双方协商、讨论的且为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大对方责任的,而合同另一方不得不接受的格式条款。

因此“霸王条款”通常规定在格式合同中,是格式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格式合同是随着市场交易的发展而产生的,可以为市场交易主体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格式合同有其产生和适用的必然性。

但并非格式合同必然产生“霸王条款”,而只是为“霸王条款”的制定者提供了一种介质和方便。

考查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不难看出,它的产生同垄断这种经济现象密切相关。

根据美国经济学家哈尔瓦里安的定义,垄断一词原义“排他性权利”,即一个厂商或几个厂商在一给定市场上对某一产品具有排他性控制。

大致可分为行政性垄断,行业垄断和经济垄断三种。

行政垄断即行政机构设置的市场进入障碍形成的垄断,最典型的莫过于地方保护主义。

行业垄断可分为具有专卖性质的垄断和自然垄断两种。

具有专卖性质的垄断如烟草、邮政等行业。

自然垄断如我国的铁路运输,这种经济特征使得在同一地区重复铺设铁轨以展开竞争的做法非常不经济,只能带来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而成本的增加又将转嫁于消费者身上。

最后一类经济垄断是在自由竞争中因企业自身实力壮大占绝对优势而形成的一种垄断状况,比如微软。

从理论上讲,垄断本身并不必然导致“霸王条款”,以致损害消费者利益。

只有垄断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与消费者达成合同时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身责任,才是“霸王条款”产生的真正根源。

但这个“只有”已演化成一种普遍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

除此以外,消费者法律素质不高、维权意识不强也是“霸王条款”肆虐、“霸气”十足的因素之一,但笔者认为,不能过多地强调这一因素,否则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是过于苛刻的。

快递合同“霸王条款”评析与规制

快递合同“霸王条款”评析与规制

快递合同“霸王条款”评析与规制[摘要]文章围绕快递霸王条款和快递消费者维权问题进行了研究与探讨。

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建立听证制度、市场准入机制,完善快递协会职能、评星定级制度,增设先行赔付、小额诉讼与公益诉讼程序等以期达到规制快递合同中霸王条款、减少快递消费者维权成本的目的。

[关键词]快递合同;霸王条款;评析与规制;先行赔付;诉讼制度一份完整的国内快递合同大致可分为快递详情单、发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及承诺、被承运物品知情权、留置权、负责条款、赔偿限额、索赔等部分,基本涵盖了快递期间涉及的各类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

但恰恰是这样一份看似全面详尽的合同却存在着极大问题,快递公司对于快递合同的实质性主导权、话语权致使合同面临法律事实不公、法律关系不清及法律适用不当的风险。

一、快递合同“霸王条款”评析所谓快递合同霸王条款,主要是指快递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条款。

通过对国内品牌影响力排名前十的快递公司所提供的快递服务合同进行梳理、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将快递合同中霸王条款按免责、违约、理赔三方面进行归类。

(一)关于免责条款1.快递合同中快递详情单条款规定:快递公司规定一旦消费者在寄件详情单上签字,便默认接受和遵守其制定的快递合同各项条款。

快递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的一种,依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向相对方提示和说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而在实践中,快递公司业务员很少履行这一义务,而仅仅是要求托运人尽快填写快递详情单了事,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完全可能被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绑架,面临不对等的损失风险和成本负担。

因此,在快递公司未尽到告知说明义务时,快递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2.快递合同中免责条款规定:快递公司对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遗失、毁灭或没收不负责任,对快递延误、遗失造成的间接或非主体性损失不负责任。

关于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界定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快递公司利用绝对的话语权与所谓最终解释权单方面曲解“不可抗力”概念、扩大“不可抗力”免责范围的行为,使诸如因暴力分拣而致货物损坏丢失、经营管理不当而致货物延期的违约行为都变身成为不可抗力情形。

合同法霸王条款法律规定(3篇)

合同法霸王条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在商业交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实际交易中,一些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利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或其他交易方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其他交易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霸王条款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合同法霸王条款进行详细解析。

二、合同法霸王条款的定义合同法霸王条款是指在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定不平等、不公平、不合理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合同法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1.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供对方当事人不进行协商即采用的条款。

在格式条款中,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限制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如限制消费者退换货、限制赔偿范围等。

(2)免除自己的责任:如免除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免除违约责任等。

(3)加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如要求对方承担过重的违约责任、支付高额违约金等。

2. 普通条款普通条款是指在合同中,除格式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条款。

在普通条款中,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如过高、过低的收费标准,或未经协商擅自变更收费标准。

(2)不公平的结算方式:如延迟付款、扣除不合理费用等。

(3)限制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限制对方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等。

四、合同法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定1. 格式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 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 普通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经济法论文--霸王条款

经济法论文--霸王条款

《经济法》课程论文2013—2014第一学期学院:管理学院班级:人资112班学号:113937235姓名:于婧成绩:以餐饮业规范为例浅谈“霸王条款”人资112班于婧摘要:本文以经济法中的合同法为基础,结合现实生活中常见且颇具争议的几种“霸王条款”,从“霸王条款”出现的背景、概念、特征、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及社会观点等方面出发,以餐饮业的各种规范条例为范本,联系部分地区已经出台的相应的法律法规,简单讨论如何使用合适的方法消除“霸王条款”。

关键词:餐饮业;霸王条款;规范条例1 格式条款1.1 合同与格式条款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合同的应用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合同法作为一部单行法,是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们的日常经济社会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和顾客在经济活动中均希望能简化缔约合同的程序,达到经营活动高速度、低耗费和高效率的目的,为此,格式条款合同就此应运而生了。

格式条款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约而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并且不允许对方当事人对其内容作变更的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合同一般是由居于垄断地位的一方所拟定的,具有广泛性和持久性。

1.2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格式合同的特点决定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在拟订合同条款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例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的条款等,对合同上的风险及负担做不合理的分配。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制:首先,格式条款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格式条款的内容如果显失公平,相对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其次,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应当遵循特殊规则。

如欲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中的免除责任、限制责任条款要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生效力。

再次,格式条款的无效。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但合同成立以后,要发生法律效力,尚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即不得存在阻碍合同发生效力的无效事由。

商品房买卖合同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摘要: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房地产商处于垄断强势地位,房地产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普遍存在,严重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于是对该类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进行法律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重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监管制度进行阐述,以求完善房地产买卖市场。

关键词:霸王条款、法律规制、合同监管制度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监管制度的必要性房地产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决定了我们不能放任其自由发展,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应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处于优势地方的房地产商的行为加以规制,即进行法律规制,从而实现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和合理化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所谓法律规制,简言之,即通过法律手段对格式合同制定者和提供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以避免霸王条款的涉入。

[1]其中行政规制发挥日益显著的作用。

其中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制度是行政规制的主要手段。

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制度相对于其他制度而言具有事先预防性、主动性和经济性的优点。

[2]工商行政部门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备案登记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和监督,防范于未然有效的防止霸王条款的涉入,从而达到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目的。

目前各省行政机关归纳总结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霸王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并对外公布,让社会公众提高自身法律知识,增强自身维权意识和防范意识。

但是此种方法涉及面小,购房者在购房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如果真的发现有上述霸王条款的存在有时候为了解决住房问题的迫切需要不得以只能签订。

就算以后发现该霸王条款及其不公平严重损害自身利益,也只能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而通过起诉的司法方式具有事后性、被动性和低效率性,因此合同监管机关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事前备案监督是十分必要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监管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管主要依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11月13日开始实施《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

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

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作者:王义凯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1期摘要:消费合同是追求经济效益的产物,但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在合同中规定了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不加以制止,不仅会损害消费者自身利益,而且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本文从霸王条款的概述入手,详细阐述了霸王条款的概念、表现形式及其危害,并指出了我国法律规制霸王条款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法律对霸王条款的规制,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消费环境。

关键词:经营者;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中图分类号:F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061-02作者简介:王义凯(1990-),男,汉族,陕西安康人,贵州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霸王条款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条款,它使得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处境更加艰难。

在电信、保险领域、房地产、商品零售尤其是各种合同领域,无不潜藏着各式各样的霸王条款。

所以,就如何从法律方面规制合同中霸王条款是本文的主要内容,以遏制霸王条款的泛滥,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一、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概述(一)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概念所谓霸王条款,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概念,仅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等方面做出了原则性的一些规定,而这些对规制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作用。

通常来说,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单方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违反合同中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以及在公共消费领域或占垄断地位的生产经营者仅从自身行业利益出发制定的行业惯例,这些无不严重威胁了合同的公平正义和交易安全。

(二)合同中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1.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扩大自己的权利经营者一方面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扩大自己的权利,使得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的不对等。

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存在原因的经济分析及其规制

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存在原因的经济分析及其规制

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存在原因的经济分析及其规制内容摘要20世纪以来,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

作为格式合同孪生兄弟的霸王条款正威胁着我们社会的契约正义和交易安全。

本文从霸王条款的出现及其含义入手,在探讨了它的存在的破坏性之后,着重剖析了它存在的经济原因以及如何实现对它的规制,从而达到减少,甚至杜绝霸王条款出现的目的。

关键词霸王条款经济分析规制霸王条款的出现及其含义早在19世纪格式合同就已经出现在西方的农业和手工业等领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到了20世纪,格式合同已经是合同领域的一个普遍现象,并且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

它以其交易的便利性和经济性适应了现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要求;它广泛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霸王条款与格式合同是一对孪生兄弟,于是,随着格式合同的出现,霸王条款也就当然地出现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了。

那么什么是霸王条款?对此,有学者下了这样的定义,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本人认为,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

霸王条款的破坏性分析通知、声明、告示、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充斥我们的经济生活。

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银行,保险,邮政,电信,水电气等),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行业惯例,对消费者利益多方限制,严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引起广大消费者的不满。

霸王条款在这些领域里蓬勃地存在着,但它的破坏性是众人皆知的。

消费者对它是“痛而不欲其生”。

它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与破坏了正常的消费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对国家在消费领域的管理活动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与破坏,使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形同虚设。

它的破坏性主要表现为:一,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限制,甚至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使与取得;二,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逃避法律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严格消费责任。

论“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

论“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

论“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
周莺
【期刊名称】《商情》
【年(卷),期】2012(000)028
【摘要】近日,有网友发起一场名为“中国十大霸王条款排行榜”的大规模投票。

投票结果显示房地产买卖合同、商业保险合同、银行业务合同、物业管理合同、通讯公司业务合同、旅游业、餐饮业服务合同以及特殊商品(如药品、珠宝、金银首饰等)买卖合同,甚至医疗、教育部门皆榜上有名。

“霸王条款”已经充斥在我们的生活之中,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我们不禁要问:为何会有大量的“霸王条款”存在?消费者在遭遇“霸王条款”的不公平对待时.为何会选择沉默或放弃维权?“霸王条款”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存在哪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入手,就“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若干问题进行分析。

【总页数】2页(P149-149,166)
【作者】周莺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保险"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 [J], 刘晓音;王卫国
2.保险“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 [J], 刘晓音;王卫国
3.生产经营者的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J], 宋海军
4.论合同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 [J], 盖鑫蕾;刘晓纯
5.“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及路径选择 [J], 姚淑媛;车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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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中国民商法律网>深度专题>商事法学>正文霸王条款及其立法规制研究2014年12月23日文章标签: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容和形式合同的效力[ 导语]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霸王条款这个词语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霸王条款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冲击。

由此,近年来学术界对于霸王条款的研究也越来越多,主要集中于霸王条款的性质、产生的原因、进行规制的理念以及如何进行规制等。

本文将结合法学界最新研究成果,对于霸王条款做一个全面介绍和学术观点的梳理,重点探讨法学学者对于如何对霸王条款进行立法规制的观点,以期对未来的研究及实践提供有益指导。

一、霸王条款概述(一)定义讨论霸王条款这个概念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直接的定义,只有在《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24条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责任。

”这是目前我国法律中唯一一个与霸王条款有关的法律条款。

学术界对于霸王条款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霸王条款属于格式合同的畴。

沙良永认为,霸王条款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制定未经合同双方协商、讨论的,且为免除或减少己方责任,加大对方责任的,而合同另一方不得不接受的格式合同。

[1]同时,琼认为,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去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条款。

[2]第二,霸王条款属于合同畴。

例如,霸王条款是指在生活消费领域里,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种具体消费合同中,经营者违背公平、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单方面提出的对经营者极端有利而对消费者明显不公,且消费者一般只能被动接受的合同条款。

[3]第三,霸王条款不只限于合同畴。

其中,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将霸王条款分为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公告以及行业惯例等几种类型。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学者的观点。

例如,霸王条款是指行业或者工商组织利用行业上的垄断地位或者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制定出的规避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并将许多责任强行转嫁到消费者头上的特别条款。

[4](二)特征分析结合理论界对于霸王条款定义的讨论,可以看出霸王条款涉及到的是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不平等的格式合同仍是霸王条款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下面就从霸王条款的特征来把握其性质:1、发生在生活消费领域。

合同双方限定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适用于消费合同。

2、一方具有优势地位。

地位上的不平等是霸王条款最突出的特点。

消费者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限于其信息、智力、心理等方面的劣势,相对于经营者处于弱势地位,无论所面对的合同条件对其自身利益而言有多大损害,消费者往往不容易发现或者无奈接受。

3、单方制定,具有较强的不变性。

这包括了以下的四种情况:一,绝对意义上的格式合同。

即所有条款事先都被拟好,消费者无法变动其中任一条款;二,合同中某些特定的条款可以进行协商,但通过对合同条款的整体评价非属实质性的更改,仍属于格式合同的合同;三,消费者只能在事先拟好的几个合同条款中进行选择;四,某些条款虽然可供双方协商填写,但供应方事先已经将其填好,消费者无法更改的合同。

4、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对经营者和消费者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不适当的分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利用格式条款的不可更改性,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限制。

例如我们经常在合同条款中见到的专横果断、毋庸置疑、霸气十足,绝无洽谈磋商和沟通之余地的遣词造句。

[5](三)表现形式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很多,根据中消协近几年收集整理的霸王条款案例来看,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经营者自利行为和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

1、经营者的自利行为(1)经营者随意扩大自己的权利经营者会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权利是获得利益的最佳保障。

权利越大往往意味着能够获得的利益就更多。

所以经营者总是想方设法扩大自身的权利。

典型表现:“物业公司将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统一收取,对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有权利停水、停电。

”实际上,水、电的提供和使用是业主与水、电供应商之间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停水停电。

(2)经营者减轻义务,推卸责任义务和责任是一种对应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当权利义务失衡的时候,就会导致不平等和不公平。

典型表现:某保险公司车险条款:“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外另外计算,最高不得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这种做法是保险公司把相应的合理费用排除在自己必要的赔偿围外,制定了远远低于法律规定赔偿额度的标准,减轻自己义务。

2、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1)限制、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突出的是对消费者主体和对消费活动较全面的保护。

[6]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没有权利限制和剥夺消费者应享有的合当的权益。

但现实中,消费者许多权利往往被霸王条款的制定者非法剥夺。

典型表现:某电信公司在《充值卡详细使用说明中》规定手机储值卡超过有效期3个月,没有及时充值将不能再进行充值,并被视为放弃和所封存的余额。

但有效期终止只是中断电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不能将消费者所付费用一并强行没收。

封存的余额属于消费者的私人财产,可以要求转存或者退还。

经营者不能侵犯消费者的私人财产权。

(2)加重消费者义务和责任在格式合同交易中,经营者作为制定方,本来就占有一定的优势地位。

如果再加重消费者的义务和责任,势必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巨大损害。

典型表现:某银行规定,“取款三次弄错密码,必须填写相关的表格,缴纳手续费5元,3天后持社区证明,本人取款。

”而事实上,在银行用户取款密码输入错误时,只要是真正的财产所有人,并且没有违反储蓄合同的规定,只需用到银行进行确认就可以取款了。

在此所收取的额外费用,是加大消费者责任。

二、霸王条款需要立法规制的理由(一)霸王条款的泛滥中消协从2003年开始对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进行调查,围涵盖了电信、邮政、公共运输、商品房、家庭装修、物业服务、金融、保险、教育、培训、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公共事业、汽车、维护服务、商店、超市等,但是近年来,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却日益泛滥。

经济原因和社会原因是霸王条款泛滥的主要原因,但是,法律原因仍然是其中比较重要的原因,本文也将重点从法律角度探究霸王条款泛滥的原因。

1、契约自由的理念契约自由的颠峰时期是在19世纪《法国民法典》出台后,这种以自由决定是否与人缔约、自由决定与何人缔约、自由决定契约订立的方式、自由决定契约的容、缔约后自由决定变更解除契约为追求的现代契约自由原则就形成了,概括起来就是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缔约方式自由、缔约容自由以及变更和废除缔约自由五个方面。

在此理论的指导下,市场经济发展初期阶段,容易忽视当事人实际经济地位和合同上形式上的平等,为霸王条款的大量产生提供了基础。

只要表面上看起来是合同相对人“自愿接受”的,那合同一经成立,就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契约自由是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产生的理论根源之一。

2、格式合同的单方性在现代社会广泛应用的格式合同是一把双刃剑,给社会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其与生俱来的缺陷又容易成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具。

这是因为格式合同单方性的特征使它在签订的时候更容易有利于合同的制定者。

在现实的交易生活中,格式合同是由提供方让专业人员或者从事某项行业经验丰富的人员所精心拟制的。

他们会从为自己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保驾护航的目的出发,充分考虑合同的各种情况,吸收成熟的合同经验,预先估计商业风险和诉讼风险,通过合同条款预防风险的发生,防控可能承担的风险,甚至把这种风险转移给合同的相对人或者是第三方。

[7]这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合同双方信息对称,但条款不可更改,经营者明知而为。

例如,消费者在饭店进行消费,看到“丢失财物责任自负”标语的时候,消费者明知格式合同条款存在不公正的地方,但出于生活的需要,也必须接受。

第二种情况,双方信息不对称。

这可以分为事前的不对称和事后的不对称。

事前的不对称是利用提供不真实的信息来达到不公平。

例如,在合同中隐瞒商品的名称、批号、等级等信息。

事后的不对称是签约时双方都了解相关的信息,但签约后消费者不能了解签约后的信息,给消费者带来损失。

例如,在格式合同中设置最终解释权、设置模糊条款等。

3、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不力有关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对于霸王条款法律规制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规制法律的不健全很多学者的论述中都把立法规制视为法律规制中最关键的一环。

学者王宏军认为我国霸王条款的立法现状,可以用“空、泛、散、乱”四个字来概括。

[8]我国对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规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

它是我国初步建立起对各种类型的格式合同普遍适用的一般法律规则。

该法中的第39条到第41条对格式合同的订入规则、无效格式合同的类型以及格式合同的解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同时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立法史上第一部涉及调整消费领域中格式合同条款的法律,对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规制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此外,我国的一些部门法规、行政规章中也有针对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规制的条文。

例如,《邮政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保险法》、《劳动法》、《海商法》等部门法律。

但总体来说,这些法律针对目前我国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泛滥的情况,首先是调整围上存在某些领域的法律空白。

如,合同法第39条对格式条款的成立条件进行了规定,但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次,法律容上过于空泛,缺乏可操作性。

如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但却没有具体列举格式免责条款的种类。

再次,立法体例过于松散,没有系统和专门的立法。

虽然我国《合同法》、《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商法》及《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都有对霸王条款的规定,但却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

最后,相关法律规定统一性不足,同一法律之中或各法之间有矛盾之处,存在法条冲突或法规冲突。

例如,《合同法》第39条、40条对格式条款的成立与效力做出了规定,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对店堂告示进行了规定,二者之间既有重合之处,又有矛盾之处。

[9](2)监督管理的不到位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的行政部门对格式合同进行共同监督管理。

例如,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等等。

他们的职责概括起来是对特定行业的格式合同进行管理。

这主要是针对公用事业的格式合同,其中包括了对某些重要容的审批和对某些格式合同的围和容进行直接规定等。

例如,民航系统和电力系统对系统企业的格式合同进行备案管理,通过制定部门条例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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