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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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第一章督办目的和要求

第二章督办职责分配

第三章督查督办范围

第四章督查督办方式

第五章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第六章督查督办机构职权

第七章督查督办考核和奖惩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督办目的和要求

第一条为推动公司重大决策、工作计划及领导指令等重要工作事项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全面发展, 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要紧密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进行,

坚持领导授权、专人负责、分流承办、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及时发现、推广各部门落实公司决策的新经验,督促并协调解决各部门在落实公司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公司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督办职责分配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下简称总经办)为督查督办

职能部门,总经办设置政务助理岗位,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督查督办权。

第四条分管总经办的公司领导主管督查督办工作,总经办主任指

导政务助理主抓督查督办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对督查督办文件和事项完成的时限、质量、效果负责。

第三章督查督办范围

第五条督查督办范围,下列事项通过总经理办公室交办,列入督查督办范围:

(一)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发文件中已明确办理部门和办理时限的事项,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发文件为交办方式。

(二)公司计划会、周例会及专题会议在会议纪要中已明确办理部门和办理时限的事项,下发的计划汇总和会议纪要为交办方式。

(三)公司领导在文件传阅单、文件处理单以及各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函件上批示有办理部门和办理时限的事项,送发的批件为交办方式。

第四章督查督办方式

第六条公司决策、文件和会议议定事项督办方式。督办人按照年度工作报告、会议决议中的“负责人”、“执行人”和“完成时限”具体督办落实,并及时填写《某某公司决策及会议议定事项督查督办单》(附件一),进行现场核实后,报送公司领导阅示。

第七条督查督办件办理工作方式

(一)转办。把领导批示有办理事项的文件登记后直接转到有关部门办理。

(二)协办。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总经办明确牵头部门和会同办理部门,总经办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三)自办。个别特别重要、机密性强、时间要求紧又不宜转给部门办理的事项,总经办根据公司领导的批示直接组织力量办理。

第五章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第八条督查督办工作基本程序

督查督办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遵循一套科学的工作程序。概括起来可以分为登记、办理、催办、反馈、办结和归档六个环节。

(一)登记。总经办负责对领导批示有办理事项的文件登记后,根据内容,及时填写《某某公司领导批示事项督查督办单》(附件二),加盖“督查督办专用章”,写明督办编号、收件日期、督办事项、转何处、何时办理完毕等。

(二)办理。督查督办件登记后,属自办件的,由总经办政务助理办理;属转办件或协办件的,由总经办将督查督办件随同《登记单》转相关部门办理。

(三)催办。督查督办件发出后,对有关部门超过办理期限的,总经办将以现场察看、电话询问、发催办单等方式催办,催办中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四)反馈。承办部门对督查督办件办理结束后,要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向总经办反馈结果,总经办要认真审查办理结果,看是否符合交办时所提出的要求,情况是否清楚,工作是否落实。对符合要求的,

注明核查属实后,送公司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继续督办的建议,报公司领导审批后,责成有关部门重新从速办理。

(五)办结。公司领导对办理结果无异议即告办结。

(六)归档。督查督办件及有关材料连同办结报告由总经办负责整理,每年年底移交档案室统一存档。

第六章督查督办机构职权

第九条督查督办机构职权

(一)阅文参会。督办人员可以列席年度会、月计划会、周例会、专题会等有关会议,并尽可能全面地阅读领导批示件,以便准确地掌握领导意图和有关督查事项。

(二)检查督促。督办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及时到有部门检查了解公司决策落实情况,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并督促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直接查办。对多次催办仍未办结和不宜由其他部门办理的有关事项,督办机构有权直接参与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直接汇报。督办机构可以将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直接向公司领导汇报,以保证领导及时掌握决策的落实情况。

(五)及时通报。督办机构可以通过《某某督查通报》反映各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存在问题进行批评和处罚。

第七章督查督办考核和奖惩

第十条督办考核实行激励和约束机制,采取奖惩及时兑现的办法调动执行人的积极性,总经办负责将经主管领导批复的督办报告递送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复核后将执行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中。

第十一条承办部门(承办人)对督查督办件办理态度不积极,拖而不办、办理不力,到期未果而又没有及时反馈,给公司造成不必要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督办考核范围分别做相应的处理:(一)对督办件没有及时按期完成的,给予部门经理罚款100-200元,给予主管领导罚款500—1000元,并通报批评。

(二)对督办件没有按期完成或完成不全面的,并且没有主管领导认可的合理书面解释的,给予部门经理罚款200-400元,给予主管领导罚款1000-2000元,并通报批评。

(三)对重大督办件没有按期完成或完成不全面的,并且没有主管领导认可的合理书面解释的;给予部门经理罚款500-1000元,给予主管领导罚款2000-5000元,并通报批评。

(四)如出现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未按时完成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总经办拟定处理意见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给予部门经理降薪或调换岗位等处罚,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五)因执行督办件不力,间接或直接给公司经济造成重大损失者,除采取劝其离职或辞退等措施外,公司将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二条督办部门(总经办)半年进行一次总结,对表现突出的承办部门,拟提先进单位名单和奖励办法,上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部门进行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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