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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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80903G001
【发布日期】2012.02.23
【实施日期】2012.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2012年2月23日上海市奉贤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勤政为民、恪尽职守、清正廉洁”的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第三条奉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人事工作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
第四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决定代理主任,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名单,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表工作室主任、副主任,以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区人大常委会的职务。
第五条在区人民政府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提名,在副区长中决定代理区长。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区长,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属于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在区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
在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