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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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1983年5月17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有关精神,就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会议的议题主要是:审议、批准本市地方性法规;听取、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城市建设、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等重大事项;审议、批准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的部分变更;审议、通过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事项;其他必须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出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依法行使表决权。

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二、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推选一位副主任为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主任会议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会议的议程;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2007)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2007)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200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7.04.26
•【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施行日期】2007.04.26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
告、执法检查、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方式,了解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1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2016年4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期和会议日程应当合理安排。

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中共中央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1984.04.26•【文号】•【施行日期】1984.04.2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治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1984年4月26日)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它的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

十二大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党组织的一切活动都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一个基本原则,必须引起各级党委高度重视。

1983年9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以后,已经引起各地党委的重视,不依法办事的现象有了较大好转。

但是,仍然有一些同志对干部任免的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不熟悉、不习惯,甚至怕麻烦,因而,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做法时有发生。

例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经党委审查同意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名单有不同意见,党委仍坚持要保证通过,甚至批评人大常委会提出不同意见是“同党委唱对台戏”。

特别是在市、县机构改革中,调整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甚至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有的地方未经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就公布任命。

这些都是很不应该的,也是很错误的。

这些违背宪法或法律的做法,既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也损害了党的威信,造成工作被动,影响很不好。

为此,中央重申: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所有宣传单位,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免,都要在组织手续、法律程序完备后,才能公布。

中央认为有必要指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各级党委审查同意、须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选,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提出不同意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55.12.29•【文号】•【施行日期】1956.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1955年12月21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退职,按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工作人员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退职处理:(一)年老或者病弱不能继续工作,又不合退休条件的;(二)自愿退职的;(三)不适宜现职工作,又不愿接受其他工作的。

第三条工作人员的退职金,按照下列规定一次发给:(一)工作年限满五年或在五年以下的,除了发给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外,每满一年加发本人一个月的工资;(二)工作年限满十年或不满十年而在五年以上的,除按(一)项的规定发给外,从第六年起,每满一年加发本人一个半月的工资;(三)工作年限超过十年的,除分别按(一)、(二)两项的规定发给外,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加发本人两个半月的工资。

第四条工作人员退职时,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工作人员的退职,必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

工作人员退职时,由各级人事工作部门办理退职手续,填发「退职人员证明书」。

第六条工作人员退职金,由原工作机关在行政费项下开支。

工作人员退职时,本人和他的家属到退职后居住地点的车船费、行李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和旅馆费,参照现行行政经费开支标准中有关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本办法从1956年1月1日起实行。

原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发布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免管理暂行办法 精品

关于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免管理暂行办法 精品

关于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使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二级机构”)领导干部任免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二级机构领导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和各事业单位(区直属事业单位、桥中、双中、双小及区医院除外)。

第三条选拔任用二级机构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㈠党管干部的原则;㈡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㈢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㈤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㈥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二级机构领导干部职务一般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按有关规定要求实行选任的职务实行选任制。

第五条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是管理全区二级机构领导干部的主管部门,按有关管理权限负责管理本系统二级机构领导干部。

第二章管理范围和权限第六条为了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相适应,体现归口管理的原则,二级机构领导干部的管理范围和权限划分如下:㈠区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级群团机关等内设机构负责人的管理。

㈡区人事局主要负责各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等内设机构及其事业单位(双桥中学、双路中学、双路小学、区人民医院除外)领导干部的管理。

第三章职数控制第七条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职数在部门“三定”基础上,体现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按下列标准掌握:㈠人员编制2—4人的设一职;㈡人员编制5—15人的可设一正一副;㈢人员编制15人以上的可设一正二副;第九条任命、聘任、选任二级机构领导干部,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确因工作需要增加领导职数的,须经组织、人事联席会研究批准,否则无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2004年5月30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列简称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规范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有关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等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五条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免:(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二)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三)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四)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五)其他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区县(自治县)长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副区县(自治县)长;(二)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2000年10月12日黄埔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7日黄埔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依法行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

第三条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或者通过本会人员的下列职务:(一)任免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三)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四条常委会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下列职务:(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区长;(二)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的局长、主任。

第五条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六条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七条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至主任恢复工作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八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提出代理人选,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如果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先决定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代理职务。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2.09•【文号】中发[1995]4号•【施行日期】1995.02.09•【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9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9日)废止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中发〔199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1995年2月9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1995年2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上海市奉贤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奉贤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奉贤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2012年2月23日上海市奉贤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勤政为民、恪尽职守、清正廉洁”的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第三条奉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人事工作委员会。

人事工作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四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决定代理主任,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名单,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表工作室主任、副主任,以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区人大常委会的职务。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劳人干[1987]62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劳人干[1987]62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1987年10月30日)劳人干(1987)62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业经国务院批准。

现发给你们,请按此办法执行。

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一九八五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为了合理地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升级、升职奖励和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等有关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升级奖励。

按照国人〔1982〕2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规定,工作人员获升级奖励,其职务工资一般提升一个工资等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升两个工资等级,但均不得超过本人现任职务的最高工资标准。

对职务工资已达到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的,则不给升级奖励,可给予其他种类奖励。

二、升职奖励。

给予工作人员升职奖励,应根据其贡献、德才条件和工作需要、职数限额决定,一般晋升一级职务;个别有特殊贡献、德才优秀的,可以越级晋升,并报任免机关审批。

工作人员获升职奖励后,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新任职务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可以提升一个工资等级。

个别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升两个工资等级。

三、降级处分。

工作人员受降级处分,其职务工资降低一个工资等级。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6.05.06•【字号】沪人[1996]79号•【施行日期】1996.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人[1996]79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以及有何建议,请及时报给我们,以使本市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工作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

上海市人事局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晋职第三章降职第四章纪律与监督第五章附则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以外的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晋职第四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逐级晋升。

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

第六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能谦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集体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关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有关问题探讨

关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有关问题探讨

关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有关问题探讨关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有关问题探讨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社会和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但就目前情况看,这项职权的行使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

一、对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认识不到位。

由于法律对人事任免的程序未作明确规定,在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结合上容易出现偏差。

人大工作是一项程序性要求极高的工作,而人事任免工作的程序性要求更为严格。

一般来说,人事任免工作要经过党委推荐、“一府两院”提名、常委会决定三个阶段。

从人大常委会内部工作来说,也要经过党组研究、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和社会公告三个阶段。

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人认为既然是党管干部,党委提名推荐的人选,特别是一些重要职位的人选,党委组织部门都作了严格的考察,又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人xx应无条件接受,否则就是没有贯彻党委意图。

加上人大任免时对干部人选缺乏充分了解,表决的依据主要来自组织部门提供的文字材料,往往是党委提名的干部基本都能顺利通过,久而久之,人们心目中自然会把人大依法任免单纯看作“橡皮图章”,“履行法律手续”。

在进行人事任免表决中,只注重了和党委保持一致,而忽略了依法办事。

二、任免前对被任命干部调查了解不到位。

党委在向人大常委会推荐人选时,往往是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很短的时间,甚至一两天前才向人大常委会通报。

这样,常委会审议时仅凭提请人对拟任干部的简略介绍,这些材料一般比较笼统抽象,不能全面如实地反映有关人选的全貌,常委会组成人员很难对拟任干部有全面的了解,表决时难易作出准确判断。

三、人大机关自身建设与任免权的充分行使还不适应。

一是没有固定的人事任免机构设置,难以系统地、经常性地搞好人事任免和监督。

虽然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了人事工作委员会或人事(代表)工作办公室,但其工作开展没有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工作方式、方法受局限,难以发挥在任前考察知情、任后跟踪监督的作用。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违法用地综合整治三年(2015-2017)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违法用地综合整治三年(2015-2017)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违法用地综合整治三年(2015-2017)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违法用地综合整治三年(2015-2017)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奉浦、金海社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奉贤区违法用地综合整治三年(2015-2017)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5年6月23日奉贤区违法用地综合整治三年(2015-2017)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十届七次全会和上海市第六次规划土地会议精神,切实保护好耕地,进一步遏制违法违规用地的发生,维护土地管理正常秩序,切实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利益、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和问责力度,根据《上海市违法用地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15-2017)》的通知要求,《奉贤区违法用地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制定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改革创新”为根本目标,认真贯彻上海市委十届七次全会和市第六次规划土地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守耕地和生态用地红线,严控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加快推进本区集中建设区外工业用地(即“198”区域)减量化工作,在全区深入开展违法用地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努力构建国土资源管理新常态。

二、总体目标(一)遏制新增违法用地。

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的土地执法工作要求,对于新增违法用地坚决依法、及时整治到位,做到“发现一宗、消除一宗”,遏制新增违法用地,在全区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愿违”的氛围。

奉贤区党政机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暂行办法DOC奉贤组织部

奉贤区党政机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暂行办法DOC奉贤组织部

奉贤区党政机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干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奉贤区党政机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本区党政机关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

第四条区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区纪委、区监察局以及各处级单位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一)学习宣传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的情况;(二)执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规定的必须坚持的六条原则的情况;(三)执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规定的必须遵守的任职资格的情况,以及破格提拔干部的过程与结果;(四)执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公示的情况;(五)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的情况;(六)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情况;(七)遵守《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不准”纪律的情况;(八)所选拔任用干部的群众满意度的情况;(九)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的情况;(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XX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XX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订)(2012年8月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决定代理、撤销职务和接受辞职等事项。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全面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和代表工作机构负责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五条区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下列人员:(一)任免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二)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主任、局长)。

(三)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六条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的时候,在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

在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七条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职务;撤销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及其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主任、局长)的职务;撤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撤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51.11.05•【文号】•【施行日期】1951.11.0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1951年7月20日政务院第九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1951年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本条例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第九款、第十五条第六款之规定并参照各级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之。

第二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第九款之规定,分别任免或批准任免下列人员: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副主任;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简称政务院)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院长、副院长;署长、副署长;行长、副行长;三、驻外国的特使、大使、公使、全权代表;四、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简称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人民解放军总司令、副总司令;总参谋长、副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副主任;总后方勤务部部长、副部长;总干部管理部部长、副部长;五、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六、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下简称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副检察长、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七、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下略军政委员会五字)主席、副主席、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的主任、副主任、委员;部长、副部长;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大行政区分院院长、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署大行政区分署检察长、副检察长、委员;八、省级以上的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九、省人民政府(人民行政公署)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委员;十、中央或大行政区直属市(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委员;十一、大学校长、副校长;专门学院院长、副院长。

浅谈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浅谈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浅谈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张兆武
【期刊名称】《江淮法治》
【年(卷),期】2005(000)008
【摘要】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具有立法权
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基本上制定了“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但有的“办法”只是对任免的对象、呈报的时间作了规定,而对任免工作的具体程序没有明确。

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人事任免工作的做法不一。

有的是从拟任人选组织考核开始,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党委组织部门一起进行考核;有的是党委书记办公会确定意向人选后,由党委组织部门向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气。

【总页数】1页(P30)
【作者】张兆武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4
【相关文献】
1.改进地方区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程序的思考 [J], 郭清梅
2.改进地方区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程序的思考 [J], 郭清梅
3.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解读 [J], 李彤
4.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室积极做好退役军人信息采集工作 [J], 张鑫
5.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室召开宪法宣誓工作协调会 [J], 王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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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胡怀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胡怀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胡怀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4.24
•【字号】沪奉府任〔2023〕5号
•【施行日期】2023.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胡怀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沪奉府任〔202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奉委〔2023〕37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
胡怀同志任上海市奉贤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副主任;
钱中伟同志任上海市奉贤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副主任。

因政府机构改革,原上海市奉贤区民防办公室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自然免去,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特此通知。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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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80903G001
【发布日期】2012.02.23
【实施日期】2012.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2012年2月23日上海市奉贤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勤政为民、恪尽职守、清正廉洁”的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第三条奉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人事工作委员会。

人事工作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
第四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决定代理主任,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名单,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表工作室主任、副主任,以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区人大常委会的职务。

第五条在区人民政府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提名,在副区长中决定代理区长。

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区长,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属于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在区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
在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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