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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政策解读和营销指引

一个跨国企业集团原则上只能开办一个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因此该资金池业务对于银企合作来说是排他性的,就如跑马圈地,哪个银行最快圈住企业绑定资金池合作,那么其他银行就很难进入了。各银行对该业务的竞争实质上是对结算类存款的争夺。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是人民银行定义的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的其中一项业务。今年六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提出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但尚待具体管理细则发布后才能开展业务。酝酿了近半年,1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这意味着先前在江苏昆山、上海自贸区试点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正式拓展至全国。

一、业务定义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是指跨国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境内外非金融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属于企业集团内部的经营性融资活动。跨国企业集团总部可以指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主办企业。

双向归集包括资金池境内主账户归集境内资金池成员资金对外放款,以及归集境外资金池成员资金对内借入外债。对外放款和借入外债都是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

二、业务好处

开办业务帮助集团客户打通境外资金合规入境渠道,降低集团综合融资成本;集团境内外盈余资金归集,提高集团内部资金运用效率,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资金池内成员企业盈余资金共享,互补长短,减少银行融资,减少利息费用支出。

对于银行来说,业务优势主要体现在拉动结算类存款上,通过提供双向资金池服务,捆绑集团客户的资金结算,从而增加企业资金在我行沉淀的机会,达到增加结算类存款的目的。换言之,资金池业务增加银企业务黏度,如果不介入,集团客户及其成员企业的资金和业务将被归集到其它银行!

三、政策解读

1. 额度管理

开办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打通了跨境人民币回流的一个重要渠道,与股东外债政策不同,资金池能从境外归集多少资金不是通过外债额度控制,而是通过净流入额上限来控制。净流入额是资金池跨境流入额减去流出额的净额,净流出额暂不设限。

《通知》规定,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初始值是0.1)。央行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信贷调控等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宏观审慎政策系数。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境内成员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跨国企业集团的持股比例)

举例来说,如果某集团准备开办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集团子公司A和B是资金池的境内成员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审计报告,A公司所有者权益为30亿,B的所有者权益为20亿,A被集团直接控股50%,间接控股20%,B被集团直接控股30%。

则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30亿*70%+20亿*30%=27亿

净流入额上限=27亿*0.1=2.7亿元

《通知》规定,资金池任一时点净流入额都不能超过上限。对于境内成员企业在前海、昆山、苏州工业园区和天津生态城等试点区域内,且从境外已借入人民币资金的,根据其借款额对净流入额上限作相应扣减。

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超过20%的,可以向人行申请调整净流入额。

2. 资金使用规定

被资金池归集的现金流应来自于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而不是融资活动。资金池内资金不得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非自用房地产,不能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向非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3. 资金池设立要求

原则上,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只可设立一个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如果因业务发展需要,确需设立多个资金池,应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通过公众渠道了解到,可以申请多个资金池的政策处理,主要是针对有些外资集团在国内分区域设立总部,分别对应境外的母公司,区域总部之间是并行关系,如果强制捏合在一起设立资金池,操作上有一定难度。

这个政策规定启示我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对于银企合作来说是排他性的,就如跑马圈地,哪个银行最快圈住企业绑定资金池合作,那么其他银行就很难进入了。

4. 结算银行主要职责

(1)将业务操作规程报送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开展业务前收集整理企业资料并向人行备案;主办企业、结算银行发生变更的,变更前后的主办企业和结算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述机构更新备案材料。

(2)检查资金池主办企业是否在当地注册成立的,确认后,为主办企业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账户内资金按单位存款利率执行。保证境内外成员企业与此账户发生资金往来通过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

(3)按照展业三原则,做好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可使用简化流程政策。

(4)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业务信息以及跨境收支信息。

四、营销指引

1、锁定目标客户

政策准入的跨国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

资金池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应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应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境内成员企业不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及未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同时,要求参与资金池的境内外成员企业经营时间均在三年以上。

目标客户有以下共同特征:

(1)境外设有实际运营的关联企业。

(2)境外有充裕的资金。资金来自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

(3)需要将境外资金调入境内使用,或者需要资金出境支持境外项目建设或者海外投资等。

建议各分行从以下方面定位目标客户。

(1)从已和我行合作现金管理服务的集团企业入手,包括已和我行合作银企直联、现金管理系统的集团企业,以及在我行进行资金归集的集团企业等,这类客群最易营销成功。

(2)此项业务具有排他性,资金池的主办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开办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因此,银企关系越密切,成功的可能性越大,建议从总、分行级核心客户名单中物色潜在客户。

(3)《通知》对集团企业准入门槛很高,因此,北、上、广、成都等集团总部集中的地区客户机会较多。

(4)从母公司在境内的离岸业务客户中筛选。

(5)此外,还可以留意当地国资委旗下有“走出去”业务的大型国企,根据海关数据的国际结算量较大的集团企业客户,以及重点工业园区内集团企业等。

2、营销面谈准备

确定潜在客户符合《通知》的准入门槛要求后,建议在企业约谈时,在详细介绍我行的资金池方案之前,向企业了解以下信息。

(1)了解集团组织架构,拟参加资金池的子公司和集团的股权关系,明确主办企业所在地,从而明确承办业务的分支行。

(2)了解集团是否已有财务公司开展境内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合作银行是哪一家;是否已经开展境内/跨境外币资金池业务,合作银行是哪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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