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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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各股室(二级机构)以国务院、财政部、甘肃省人民政府或甘肃省财政厅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开立、以实存资金方式管理、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账户。

第三条财政专户遵循“精简、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设置,各股室(二级机构)所有财政专户一律归口预算(国库)股统一管理。

第二章专户开立、变更、撤销

第四条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能够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的资金,必须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确需专户存储的资金,必须提供有效的开户文件依据,包括:国务院、财政部、甘肃省人民政府和甘肃省财政厅文件。没有有效文件依据的,一律不开立财政专户。

第五条各股室(二级机构)开立财政专户,在提供有效文件依据的基础上,商预算(国库)股提出初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办理开户手续,并将新开专户的资金性质、开户行、账号报送局监督检查局备案。

第六条相同类型或相似性质的资金须专户管理的,除特殊情况外,不须开立新的专户,由股室(二级机构)提供有效文件依据,报局领导审批后办理并户管理、分账核算手续,并将原专户新增的资金性质报送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备案。

第七条因职能调整等原因,专户管理权限须在不同股室(二级机构)之间调整

时,由原股室(二级机构)出具书面意见,经现股室(二级机构)签字同意,由预算(国库)股报局领导批准后办理专户变更手续。

第八条因政策执行等因素,专户资金政策执行到期或资金使用完毕后,需要保留专户,变更为其它性质资金的,股室(二级机构)出具书面意见,并提供变更后的资金有效开户文件依据,由预算(国库)股报局领导审批后办理专户变更手续。

第九条各股室(二级机构)对财政专户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清理制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股室(二级机构)出具书面意见,预算(国库)股负责办理专户撤销手续:

1、没有有效文件依据的财政专户;

2、有效文件已废止、政策执行到期的财政专户;

3、有效文件尚未废止、政策执行尚未到期,但资金使用完毕的财政专户;

4、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

5、相同类型或相似性质的资金,除保留一个专户外的财政专户;

6、其它需要撤销的财政专户。

第三章专户管理

第十条各股室(二级机构)的管理职责:

1、指定专人保管空白的银行付款凭证,包括转账或电汇凭证等,不得委托专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保管空白凭证,严格实行空白凭证购买、领用、缴销登记制度,防止空白凭证流失;

2、根据有关文件和项目进度制定财政专户资金用款计划;

3、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程序和国库资金调度管理制度将资金支付到财政专户;

4、实际付款时,经办人负责填制“资金付款通知单”和银行付款凭证,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审核收款人户名、开户行、账号、付款金额和资金用途等之后签字,并经局领导审批后,由经办人送预算(国库)股办理付款手续。

5、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将财政专户中的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划转财政专户(原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6、每年12月26日前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将全年应上缴国库的利息收入及其它财政资金缴入国库;

7、根据进账单回单、转账支票存根、电汇凭证回单、一般缴款书回单等银行付款凭证原件以及银行收款凭证原件,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并按月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8、根据财政专户资金存量情况和用款需要,提出定期存款或协定存款等专户资金运作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妥善保管定期存款或协定存款协议、凭证等专户资金运作的相关单据和材料。向预算(国库)股提供局领导批示、定期存款或协定存款协议、凭证等复印件;

9、负责年度同级审计以及各种专项审计的账簿凭证提供、具体情况解释和审计意见答复等工作。

第十一条预算(国库)股的管理职责:

1、配合各股室(二级机构)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程序和国库资金调度管理制度将资金支付到财政专户;

2、根据各股室(二级机构)送来的“资金付款通知单(第一联)”及银行付款凭证,认真审核“资金付款通知单”付款金额数与银行付款凭证金额汇总数是否相符,如果相符,及时办理付款手续。如果不符,退回股室(二级机构)重新填制相关单据后办理;

3、统一财政专户印鉴章管理,并分人分别保管资金专用章等公章和个人名章,严格实行AB岗和离岗交接制度,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印章安全;

4、根据“资金付款通知单(第一联)”、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等,按月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5、根据股室(二级机构)的意见和局领导批示,协助办理定期存款或协定存款等专户资金运作手续;

6、负责年度同级审计以及有关专项审计的总体情况提供和相关审计意见答复等工作。

第四章开户银行选择

第十二条财政专户开立应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经营资信、资金安全、管理服务等情况,通过签订开户协议,规范和厘清财政、银行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第十三条不断规范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方式,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坚决采用招投标方式。

第五章专户档案、报告、检查制度

第十四条在定期或不定期清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档案制度,全面、及时登记“财政专户基本情况表”,对财政专户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预算(国库)股和各股室(二级机构)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应及时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上年会计档案及时存入局档案室。

第十六条预算(国库)股负责按季向局领导报送“财政专户资金余额表”,按年向省财政厅报送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管理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备案表”。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监督检查制度。由局监督检查局牵头,预算(国库)股和各股室(二级机构)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资金拨付情况实行监督检查,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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