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交建管【2011】618号)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列入交通发展规划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本办法。
其他TOT(移交-经营-移交)、BT(建设-移交)方式以及其他形式项目,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各设区的市自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列入规划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招标项目;(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三)编制招标文件;(四)发布招标公告;(五)投标;(六)开标,评标;(七)确定中标人;(八)公示评标结果;(九)发出中标通知书;(十)签订投资协议;(十一)报省政府批复;(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组建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进行投资人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交通发展规划;(二)收费公路项目需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根据年度目标和项目前期情况,由厅长办公会确定具体招标项目。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对厅组织的拟开展投资人招标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确定有关单位负责进行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
第八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评审。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范本》(以下简称“范本”)及相关文件,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文件。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79号文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79号文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本省公路工程建设及养护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工程项目(含PPP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招标代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以及养护工程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本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厅具体负责省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公路局具体负责普通干线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运营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和农村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各具体承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统称为“项目监督人”。
第五条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向项目监督人进行填表备案(表格见附件1)。
备案部门若发现备案文件内容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的,应督促招标人进行修改。
第六条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新、改(扩)建、养护工程的设计变更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已批准的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不得降低原批准设计的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服务水平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规定职责,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执法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到位。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第八条按照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车道数量发生变化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2.连续长度3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3.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6.长、中、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或者互通范围内主线桥及匝道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或平交口范围被交叉道路等级、设计车速、路基宽度、路面结构等发生变化的;8.分离式立交数量、结构型式或桥梁宽度发生变化的;9.监控、通信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0.管理、养护、服务设施的数量、位置或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79号文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本省公路工程建设及养护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工程项目(含PPP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招标代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以及养护工程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本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厅具体负责省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公路局具体负责普通干线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运营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和农村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各具体承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统称为“项目监督人”。
第五条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向项目监督人进行填表备案(表格见附件1)。
备案部门若发现备案文件内容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的,应督促招标人进行修改。
第六条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 简介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交通运输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程度,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权益,确保交通运输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保障。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交通运输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公路建设、铁路建设、航空运输工程等各类交通运输工程项目。
3. 主要内容3.1 招标投标的程序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方应按照法定程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项目概况、招标条件、文件获取等相关信息。
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资质证明、技术方案、施工计划、报价等内容。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递交。
评标与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方应组织专家评审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结果应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
3.2 招标投标的原则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公开进行,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保证各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不得对某一投标人进行不公平待遇。
公正原则:评标过程应公正,评审结果应客观、合理。
3.3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招标方应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项目需求、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4 投标文件的评审要求投标文件评审应按照一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对各项指标进行评分,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3.5 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及履约管理招标方与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条款签订正式合同,并进行履约管理,确保交通运输工程的按时按质完成。
4.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进行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时,相关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如有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或补充,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结论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效规范交通运输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各方的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法规名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所属分类:规章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交通运输部发文时间: 2015-12—08 发文单位:录入单位:公路局录入时间:2016—01—11 附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推行电子化管理,提高效率,减少资源消耗,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章招标人第五条招标人应依法进行项目招标,明确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招标方式。
第六条招标人应提供招标文件,并明确招标条件、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第七条招标人应依法和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合理费用。
第八条招标人应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确保公正、公平的评标结果,并及时向投标人公布评标结果及理由。
第三章投标人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确、完整地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提供真实、合法的资料,并承诺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提供的业绩和资质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密切关注招标公告,并按时提交投标文件。
第四章招标文件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合同范本等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明确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和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明确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并给予投标人足够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注明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评标结果的公示方式。
第五章评标和中标第十七条评标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确保公正、公平。
第十八条评标结果应由评标委员会组织,公示评标结果前应征得所有评标委员一致意见。
第十九条中标结果应公示,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合同签订。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附件一:招标公告样板附件二:招标文件范本附件三:技术标准参考资料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章法律责任篇一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五)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章附则篇二第四十八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总体情况、公开招标及招标备案情况、重大违法违约事件等信息。
山西省高速公路材料价差调整探讨
山西省高速公路材料价差调整探讨李桂云【摘要】结合工作实践,从材料价差产生的原因、调差意义、调差内容和调差方法等方面进行了介绍,便于相关单位对此工作有一定的了解和认知,同时对调差编制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期刊名称】《黑龙江交通科技》【年(卷),期】2012(000)011【总页数】2页(P15-15,17)【关键词】公路工程;材料价差;调整【作者】李桂云【作者单位】山西省交通厅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415.10 引言据统计,高速公路项目材料费约占工程建安费的60%左右,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会产生很大影响。
为维护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调动施工企业的积极性,本着公平合理、风险共担的原则,省交通运输厅于2011年12月出台了《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指导意见》(晋交建管[2011]734号文),山西省交通厅定额站起草了“山西省高速公路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文件审查规程”,制定了具体的编制表格,使材料价差调整工作规范化、具体化,便于编制单位操作。
1 材料价差产生的原因和意义1.1 材料价差产生的原因市场经济中材料价格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材料价格一方面受加工成本制约,另一方受供求关系影响,还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
以石油沥青为例,可以看出以1年为周期按季度进行同比,涨幅最大为87%,跌幅最大为13%;按季度进行环比涨幅最大为62%,跌幅最大为18%。
图1 石油沥青价格1.2 材料价差调整的意义在工程施工阶段,发包、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但不是所有的风险以及无限度的风险都应由承包人承担,而是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
公路工程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一方面加大了公路建设的成本,超出了承包人所能承受的风险范围;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路建设市场的稳定及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表1和表2揭示了材料费在工程造价中的比重,任何一种主要材料价格的变动,都会对工程造价产生重大影响。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晋交建管发(2023)15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为进一步严格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行为管理,加强项目造价全过程管理水平,维护从业单位正当权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省厅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了《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6月2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行为管理,维护从业单位正当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省境新、改(扩)建公路项目的工程结算活动。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工程结算”是指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完工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对约定周期内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建筑安装工程开展工程计量、计价及结算事项确认的活动,按照工作阶段分为过程结算、交工结算和合同结算。
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四条工程结算应当遵循“总额控制、应结尽结”原则,并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建高速公路、市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省公路局和省交通建设中心受省厅委托,开展省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省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日常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项目投资人应当加强所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工程结算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开展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2.29•【字号】晋交建管[2010]789号•【施行日期】201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交建管[2010]789号)省公路局、省高管局、省交通质监站、厅重点办及各高速公路建管处(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和《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经省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企业的市场从业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建设市场,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和《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及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的方式对参与我省境内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市场从业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负责制度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组织方式。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公路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及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部门管理和具体评价工作。
第五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79号文试题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79号文试题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30分)1、负责省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的是()。
[单选题] *A.省交通运输厅(正确答案)B.省公路局C.省高速公路管理局D.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2、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单选题] *A.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B.概预算文件C.施工图设计文件D.初步设计文件(正确答案)3、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施工招标,当同一工程类别有()个及以上标段时,应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单选题] *A.一B.二(正确答案)C.三D.四4、公路工程施工、试验检测招标评标,应采用()评标办法。
[单选题] *A.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B.综合评分法C.合理低价法(正确答案)D.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5、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名中标候选人。
[单选题] *A.1(正确答案)B.2C.3D.1-36、招标人应于评标结束后()日内,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日。
[单选题] *A.5,3B.3,5(正确答案)C.3,3D.5,57、在确定中标人后()日内,招标人向项目监督人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单选题] *A.10B.15(正确答案)C.20D.308、招标人代表产生方式:由招标人推荐至少()名候选人,均从事公路行业相关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项目监督人在评标现场从中随机抽取1名产生。
[单选题] *A.2B.3(正确答案)C.4D.59、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类似业绩分值权重为(): [单选题] *A.10-20%B.20-30%C.30-40%(正确答案)D.25%-35%10、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分的项目,下浮系数应从()中,按照步长(),由投标人代表或现场监督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晋政办发[2009]181号•【施行日期】200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省交通运输厅2009年11月)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交通运输支撑,取得了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积极性,共同加快全省“三纵十一横十一环”高速公路网建设,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现就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建设模式按照“统一规划,省市联动,依法建设,加快发展”的原则,对已列入山西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以下六种建设模式:(一)省投省建:由省交通运输厅投资并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省交通运输厅。
(二)市投市建:由市级人民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市级人民政府。
(三)省投市建:由省交通运输厅投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市级人民政府。
(四)省市共建:由省交通运输厅和市级人民政府共同投资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投资额较大的一方。
(五)BOT方式:依法通过投资人公开招标确定的企业投资并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项目投资人。
(六)BT方式:依法通过投资人公开招标确定的企业投资并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项目投资人。
项目建成后由政府按协议赎回。
二、建设职责(一)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作为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高速公路建设进行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交建管【2011】618号)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第27号令)、《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公路工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条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并按照以下规定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一)采用省投省建、以省交通运输厅为建设管理主体的省市共建和BT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
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活动邀请省人大财经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实施联合监督;(二)采用省投市建、市投市建和以市人民政府为建设管理主体的省市共建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
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环节参照省投省建项目实施联合监督;(三)采用BOT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项目法人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四)运营高速公路改建项目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监督管理;(五)农村公路新建、改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是否被拆分支解规避招标,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二)是否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三)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报批程序;(四)专家抽取、资审、开标、评标和定标等过程是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五)是否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六)有无违法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七)是否执行了回避制度;(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招标投标行为。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组织公路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承担相应工程的能力和条件。
第六条投标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积极参与公路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招标人的职责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投标的项目范围、规模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的标的、技术要求、投标条件、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展资格预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评标,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
第三章投标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投标人有权选择是否参与公路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自愿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确保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保护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他人的相关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擅自更改或撤回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人的相关规定,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接受评标结果,如对结果有异议,可依法提起申诉。
第二十条投标人需积极配合招标人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范本1:一、总则1.1\t为规范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本办法制定。
二、招标程序2.1\t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2.1.1\t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2.1.2\t确定招标方式2.1.3\t制定招标文件2.1.4\t发布招标公告2.1.5\t招标文件解读和答疑2.1.6\t招标文件修改2.1.7\t发布招标文件变更通知2.1.8\t报名投标资格预审2.1.9\t发布资格预审结果通知2.2\t投标程序2.2.1\t投标准备2.2.2\t投标文件编制2.2.3\t投标文件提交2.2.4\t投标文件评审2.2.5\t投标人询证2.2.6\t投标人递补2.2.7\t投标人资格审查2.2.8\t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2.3\t中标程序2.3.1\t评标委员会组织和评审投标文件2.3.2\t中标结果公示2.3.3\t中标文件编制2.3.4\t合同签订三、投标保证金3.1\t投标保证金期限和缴纳方式3.2\t投标保证金的退还3.3\t投标保证金的使用四、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的查阅与复制4.1\t查阅投标文件4.2\t复制投标文件4.3\t查阅投标保证金4.4\t复制投标保证金五、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保密5.1\t投标文件保密5.2\t投标保证金保密六、违约及处理事项6.1\t违约处理6.2\t处理结果通知附件:1.\t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流程图2.\t招标文件编制要求3.\t资格预审标准4.\t投标文件评分标准5.\t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职责法律名词及注释:1.\t招标:指政府或相关单位通过公告等形式,邀请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交替代合同商品或服务的报价的过程。
2.\t投标:指供应商根据招标邀请,向政府或相关单位提供替代合同商品或服务的报价的行为。
3.\t评标: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和评分的过程,以确定最终中标供应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6•【字号】晋政办发[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月26日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焦炭、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四)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五)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六)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八)消防、人防、噪音监控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三)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无【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8(000)0Z4【摘要】晋交建管发[2018]2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建设交通强国'精神和厅党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推动我省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建立科学、完善的公路管理制度体系,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做到'依法管价,依法计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总页数】6页(P30-35)【作者】无【作者单位】[1]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相关文献】1.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2.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国家安全厅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细则》的通知 [J], ;;;;;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J], 无;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J],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5.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0]4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西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山西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山西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山西省交通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的养护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按本规定施行招标~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参加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回避招标。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省交通厅依法负责监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代表省交通厅依法负责监督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公路的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地,交通局监督管理。
第三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法人资格,,二,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 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第八条实施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维修计划,,二, 资金来源已落实,三, 有关养护方案或者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四, 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成。
,五, 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
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标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公路小修保养最小标的为连续20公里以上或者小于20公里的整条路段~最短养护合同期限为一年,,二,大中修公路养护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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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第27号令)、《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公路工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条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并按照以下规定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一)采用省投省建、以省交通运输厅为建设管理主体的省市共建和BT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
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活动邀请省人大财经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实施联合监督;(二)采用省投市建、市投市建和以市人民政府为建设管理主体的省市共建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
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环节参照省投省建项目实施联合监督;(三)采用BOT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项目法人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四)运营高速公路改建项目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监督管理;(五)农村公路新建、改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是否被拆分支解规避招标,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二)是否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三)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报批程序;(四)专家抽取、资审、开标、评标和定标等过程是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五)是否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六)有无违法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七)是否执行了回避制度;(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招标投标行为。
第三章招标准备第五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应范本格式和要求编制;招标代理的招标文件应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相应范本格式和要求编制。
第六条除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材料采购等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依次分类进行招标,并按照有利于项目有效管理,有利于规模化、专业化实施,有利于保证进度和质量,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
标段划分标准见附件一《高速公路新建项目招标分类和标段划分标准》。
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公开招标:(一)原则上一个建设项目应选择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其服务的范围应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招标代理服务;(二)招标人应根据项目规模和招标次数,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办法合理确定代理机构招标限价;(三)根据项目规模,多个公路建设项目可打包进行招标代理招标,选择一个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公路工程招标资格审查可根据项目实际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的方式。
资格评审应采用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合格制资格审查办法),不得限制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
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目施工应将所有标段按类分组,按类招标。
当同一工程类别中只包含一个标段时,应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同一工程类别中有两个及以上标段时,应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第九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合理选择评标办法(附件二)。
(一)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应采用双信封评标法;(二)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目施工招标(除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外),应采用合理低价法。
同一工程类别中有两个及以上标段时,应采用随机开标法(附件三);(三)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目招标代理招标应采用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四)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十条招标人应根据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在招标时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除可按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对其应提交的保证金进行适当优惠或者增加外,还应将信用等级作为评标的因素,在开标后对报价得分排名前五名的投标人进行适当加分或者减分。
对于采用资格预审合理低价法招标的项目,开标后应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现场封存投标文件,评标时可只对报价加信用分排序前三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废标的,按排名顺序依次顺延评审。
有关信用评价应用和具体的评审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细化载明。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合理设定投标保证金数额。
(一)勘察设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标段最高限价的百分之二,且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二)施工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且最多不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三)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四)监理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五万元人民币;(五)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三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投标保证金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入招标人设定的专用账户;(二)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将未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三)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将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由招标人组织专家评审,并邀请第三条规定的相应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四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备案:(一)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项目向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其中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同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二)运营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改建项目向相应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三)农村公路项目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四)备案时需填写《公路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表》(附件四)。
备案部门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在文件报备后7日内提出备案意见,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和招标公告应在相应文件完成备案程序后,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同时在山西交通网发布。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文件、图纸及其参考资料售价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应设定招标最高限价,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编制和管理:(一)最高限价由招标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向第十四条规定的备案部门备案。
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项目招标最高限价需经省级公路造价管理机构审查;(二)最高限价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范本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子目逐项编制汇总,主要材料单价执行省级公路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最新材料单价;(三)最高限价编制应在开标至少15日前完成,并在开标至少7日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四)投标人投标时只报总价。
中标后,投标人所报的各子目单价按照中标价和最高限价(中标价和最高限价均剔除暂定价)的比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各子目单价在施工全过程保持不变。
第四章资格评审和评标第十八条招标人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从公路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格评审和评标专家。
(一)资格评审和评标委员会人数均应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全部由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招标人应于评审或评标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抽取专家的书面申请。
从省级公路工程专家库抽取专家应在评审或评标开始前2小时内进行,从国家级公路工程专家抽取专家应在评审或评标开始前48小时内抽取。
评标专家应在开标结束后抽取;(三)专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抽取,特殊情况可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其相关负责人抽取;(四)专家抽取工作由第三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的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五)招标人应做好专家的接待工作,由项目纪检工作负责人接送专家,并确保评标专家名单和评标工作的保密性;(六)评审或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网上评价,报告省交通运输厅;网上打印专家抽取监控记录并作为评审和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阶段和评标阶段的清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的清标工作组负责,清标工作组对清标结果负责,并接受相应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清标结果应如实反映申请人和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不得故意遗漏或片面摘录。
第二十条资格评审和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标准和方法,对资格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审查和比较,并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负责。
(一)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审查的依据;(二)对评审工作用表进行认真核对,有与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内容要进行修正;(三)在工作过程中不得发表有倾向性或诱导性的言论;(四)对发现的问题,凡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废标条款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不属于重大偏差的,不得废标;(五)不得直接依据清标结果对资格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在资格评审报告和评标报告中对清标工作进行评价,注明清标结果是否有倾向性、不公正或者遗漏的现象。
第二十一条对于采用资格预审合理低价法的项目,在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采用随机平均分配的方法,将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分配至各标段。
采用随机开标法的应按类分配至各标段组。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投标回避。
(一)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二)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三)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四)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时,应要求投标人对以上关联关系进行申明,作为关联投标人回避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潜在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应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在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发投标邀请之前申请查询;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在报名工作结束后,开标之前申请查询。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其它项目按行政区划向市级及以上检察院申请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