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交建管【2011】618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第27号令)、《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公路工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并按照以下规定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一)采用省投省建、以省交通运输厅为建设管理主体的省市共建和BT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活动邀请省人大财经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实施联合监督;
(二)采用省投市建、市投市建和以市人民政府为建设管理主体的省市共建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环节参照省投省建项目实施联合监督;
(三)采用BOT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项目法人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四)运营高速公路改建项目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监督管理;
(五)农村公路新建、改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是否被拆分支解规避招标,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
(二)是否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报批程序;
(四)专家抽取、资审、开标、评标和定标等过程是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五)是否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六)有无违法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七)是否执行了回避制度;
(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招标投标行为。
第三章招标准备
第五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应范本格式和要求编制;招标代理的招标文件应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相应范本格式和要
求编制。
第六条除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材料采购等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依次分类进行招标,并按照有利于项目有效管理,有利于规模化、专业化实施,有利于保证进度和质量,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
标段划分标准见附件一《高速公路新建项目招标分类和标段划分标准》。
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公开招标:
(一)原则上一个建设项目应选择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其服务的范围应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招标代理服务;
(二)招标人应根据项目规模和招标次数,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办法合理确定代理机构招标限价;
(三)根据项目规模,多个公路建设项目可打包进行招标代理招标,选择一个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公路工程招标资格审查可根据项目实际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的方式。资格评审应采用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合格制资格审查办法),不得限制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
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目施工应将所有标段按类分组,按类招标。当同一工程类别中只包含一个标段时,应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同一工程类别中有两个及以上标段时,应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第九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合理选择评标办法(附件二)。
(一)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应采用双信封评标法;
(二)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目施工招标(除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外),应采用合理低价法。同一工程类别中有两个及以上标段时,应采用随机开标法(附件三);
(三)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目招标代理招标应采用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
(四)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十条招标人应根据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在招标时应用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除可按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对其应提交的保证金进行适当优惠或者增加外,还应将信用等级作为评标的因素,在开标后对报价得分排名前五名的投标人进行适当加分或者减分。
对于采用资格预审合理低价法招标的项目,开标后应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现场封存投标文件,评标时可只对报价加信用分排序前三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废标的,按排名顺序依次顺延评审。有关信用评价应用和具体的评审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细化载明。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合理设定投标保证金数额。
(一)勘察设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标段最高限价的百分之二,且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二)施工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且最多不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三)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
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四)监理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五)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三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投标保证金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入招标人设定的专用账户;
(二)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将未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
(三)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将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由招标人组织专家评审,并邀请第三条规定的相应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四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备案:
(一)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项目向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其中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同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二)运营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改建项目向相应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三)农村公路项目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备案时需填写《公路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表》(附件四)。
备案部门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在文件报备后7日内提出备案意见,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和招标公告应在相应文件完成备案程序后,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同时在山西交通网发布。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文件、图纸及其参考资料售价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应设定招标最高限价,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编制和管理:
(一)最高限价由招标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向第十四条规定的备案部门备案。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项目招标最高限价需经省级公路造价管理机构审查;
(二)最高限价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范本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子目逐项编制汇总,主要材料单价执行省级公路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最新材料单价;
(三)最高限价编制应在开标至少15日前完成,并在开标至少7日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四)投标人投标时只报总价。中标后,投标人所报的各子目单价按照中标价和最高限价(中标价和最高限价均剔除暂定价)的比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各子目单价在施工全过程保持不变。
第四章资格评审和评标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从公路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格评审和评标专家。
(一)资格评审和评标委员会人数均应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全部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招标人应于评审或评标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抽取专家的书面申请。从省级公路工程专家库抽取专家应在评审或评标开始前2小时内进行,从国家级公路工程专家抽取专家应在评审或评标开始前48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应在开标结束后抽取;
(三)专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抽取,特殊情况可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