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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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Happy First, written on the morning of August 16, 2022一、名词解释1、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3、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4、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5、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7、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利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1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14、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15.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16.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17.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干部、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18、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19.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20、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21.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22.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23.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使政机关作为第三立;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24.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25.不要式行政行为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26.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27.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28、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29、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30、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31、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32、 V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33、情报公开制度:是指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34、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35、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36、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向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37、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8、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39.行政强制执行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40.直接强制执行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41.间接强制执行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42.代执行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必要的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43.执行罚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44.即时强制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45.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46、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和其他法律事实;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47、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48、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49、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50、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51、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方式..52、财产罚是指限制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53、申戒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惩戒..54、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55.行政监察指国家各级行政星空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56.审计监督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的活动..57.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58.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共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59.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60.行政救济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61、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62、司法机关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批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6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64、行政复议申请人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6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66、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67、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68、行政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制制度..69、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70、危险责任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71、行政先行原则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72、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73、行政诉讼法指有关高速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4、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用以指导整个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基本原则..75、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76、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77、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78、行政诉讼管辖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79.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80.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81、裁定管辖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是法定管辖的补充..82、行政诉讼参加人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83.行政诉讼当事人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84.行政诉讼参与人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除诉讼参加人以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和翻译有员等.. 85.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86.行政诉讼被告指因原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参加应诉;并受人民法院终局裁判拘束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87、起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88、第二审程序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宝定限内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89、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90、行政案件的执行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91、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92、执行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根本不能进行的特殊情况..93、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有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94、执行回转是指执行程序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法被撤销;或者出现其他原因;有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执行回转是纠正执行错误的一项补救制度..95、再执行是指执行程序结束后;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执行..96、行政诉讼证据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97、3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98.涉外行政诉讼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99、撤诉是指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放弃其起诉权的诉讼行为..100、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101、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且不能恢复或者诉讼继续进行已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102、行政诉讼判决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103.行政诉讼裁定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104.行政诉讼决定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105、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106、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107、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108、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二、填空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3、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4、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5、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6、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7、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8、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理性质的作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9、根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10、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11、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1 2、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的原则是民主原则和效率原则..13、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14、许可申请的审核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15、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16、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7、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0条和第61条规定;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种..18、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物..19、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财产、行为、人身三种执行方式..20、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21、行政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22、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对相对方科以义务的行为..23、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将行政指导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24、申戒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25、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6、人身罚主要有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27、行政监督属于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同等重要..28、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29、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30、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法..3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32、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33、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34、追偿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后补式”的追偿;一种是“先赔后追”的方式35、把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复议前置原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3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37、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38、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39、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40、起诉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41、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以调解为必经审理程序及结案方式..但是;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42、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两种方式..43、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必须按一定的方式提起;提起的方式有: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44、可定案证据的特征是: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45、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46、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具体适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47、行政判决分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两种..。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3.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所有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指权利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要依‎据法律,不‎能够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决定不仅要‎合法,而且‎要行为要合‎乎法律的精‎神、公平正‎义。

1‎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3.‎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4.国‎家行政机关‎:自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选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国家‎行政机关各‎个要素的排‎列组合的方‎式。

1‎6.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责都赋予‎一人承担的‎制度。

‎17.委员‎会制:委员‎会议集体决‎定并承担的‎制度。

‎18.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1‎9.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范围大体‎相同。

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指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门特殊法律规范。

它是行政法与诉讼法的结合,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诉讼权益,维护行政正义,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点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诉讼的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即涉及行政权力行使和行政义务履行的纠纷。

2. 双方主体地位不对等:行政诉讼的一方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权力;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权力受制于行政机关。

3.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区别: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程序和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行政诉讼更注重诉讼的公益性。

二、行政诉讼的法律基础1. 中国宪法规定: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为行政诉讼提供了法律基础。

2.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的基本立法,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有明确规定。

三、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起诉阶段:申请人根据行政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2. 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受理,审查起诉状和相关材料的合法性。

3. 审理阶段: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调查相关事实。

4. 判决阶段:人民法院作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判,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四、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1. 临时行政裁决:司法机关可以对涉及行政争议的案件作出临时行政裁决,以解决紧急情况下的行政争议。

2. 行政赔偿案件的特殊程序: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损害时,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五、行政诉讼的司法保障行政诉讼的司法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民法院的审判独立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司法公正。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一.名词解释1.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2.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3.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4.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5.行政诉讼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受诉法院管辖的意见6.裁定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而不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确定的管辖,成为裁定管辖7.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一种法律制度8.国家行为《行诉解释》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9.行政诉讼中止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出现需要中断诉讼进行的情形,诉讼暂时停止,待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消失后诉讼再继续进行的制度10.行政诉讼终结是指行政诉讼开始后,出现了使诉讼不可能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情形,法院决定结束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制度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道54.阿迪55.大56.大57.大道58.大59.大大60.的61.大道62.Dad63.大64.。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关于举证人对举证范围和举证内容的分配。
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对法律直接规定的事项或者自己提出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抽出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或者所主张事实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
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对有关案伯事实的现场或物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测量勘查所作的书面记录。
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
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徽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体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申诫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精神上的谴责和警戒。
申请人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有关规定,以自已的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诉,控告权:指国家公务员合法权益被侵犯或受到不公平待遇,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
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因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一旦发布命令便骓以达到预綨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行政处理行为。
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
撤诉:就是在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放弃其起诉权的活动。
撤消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行政诉讼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它规范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法律效力。

本文旨在从概念、定义和规范角度,对行政诉讼法进行解释和分析。

一、概念行政诉讼法是针对行政纠纷的一部法律,它旨在规范行政诉讼活动,使行政纠纷解决能够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有效解决。

行政诉讼法主要规定了行政诉讼操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受理权限、原审判断、双方权利义务、法律效力等内容。

二、定义行政诉讼法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纠纷时,根据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由司法机关从事的一种法律处理活动。

三、规范(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复议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准确性原则等。

首先,行政复议原则是指行政诉讼的原由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其目的是通过行政复议申请来进行抗辩,以此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其次,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构不得以任何不当行为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再次,公正原则是指解决行政诉讼的司法行为应符合公平原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最后,准确性原则是指行政诉讼应有证据来支持案件的审理,不得凭借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包括受理程序、审理程序、决定程序及执行程序四个部分。

受理程序是指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出行政诉讼申请后,该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受理。

审理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判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决定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纠纷的最终裁决,并确定有效的行政纠纷解决方案。

执行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审理过程中,将双方的裁定结果和解决方案强制执行,以确保其及时有效地执行。

(三)行政诉讼法律效力行政诉讼法律效力是指由法院审判提出的行政诉讼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其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强制执行。

如果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诉讼就失去了它的法律意义,行政纠纷也就无法有效解决。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是一部法律,它旨在从概念、定义和规范角度解释行政诉讼,使行政纠纷有效解决。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3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本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4、行政不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5、被追偿人:实施是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下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2.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3.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

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5.司法机关的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到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的诉讼毋求,依照法定的审判取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怪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1.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2.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4.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5.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及其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特征: 1、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2、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3、行政诉讼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4、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提起刑事诉讼的主体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自诉),或者检察机关(公诉),而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诉讼的目的不同。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提供司法救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3、诉讼的结果不同。

刑事诉讼的结果是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是否犯罪和是否处以处罚的判决,行政诉讼的结果往往是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第二章行政诉讼范围名词解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审判权范围”或“可诉行为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行政处罚案件。

包括人身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6、抚恤金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二、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名词解释1、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讼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问题的中重要诉讼法律制度2、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自考行政诉讼法历年试题名词解释重点总结

自考行政诉讼法历年试题名词解释重点总结

自考行政诉讼法历年试题名词解释总结行政诉讼: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纠纷案件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合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度的,用以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中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为了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法律而形成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或在行政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的范围,亦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利进行监督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亦即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划分。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将已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与决定,将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转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的形式。

管辖权异议:是指由当事人所提出的对管辖权的异议。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与诉讼当事人地位相同的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侵权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行政法的法源:在我国具体的法律规范表现形式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正式(有权)法律解释中都包含有行政法律规范,它们共同构成行政法部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或批复、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以及习惯法、法理也是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享有行政法上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

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就是说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行政职权:是指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一.名词解释1.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自认。

它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2.上诉: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据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依法请求上一级法院予以审理的诉讼行为。

3.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据此在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司法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4.移送管辖:所谓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对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依法将该行政案件移送给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但是,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5.撤诉:所谓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或上诉人)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撤诉经法院批准将导致诉讼终结。

6.行政赔偿诉讼:所谓行政赔偿诉讼,亦称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根据原告的申请,为处理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裁决的诉讼活动。

7.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审查和执行的活动。

狭义的非诉行政执行,即在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的法院非诉行政执行。

广义的非诉行政执行包括行政机关自行执行和人民法院行政执行。

8.行政赔偿诉讼9.起诉:起诉,是指公民、法人红着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给予司法救济的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

4.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主要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5.行政立法的效力主要指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

6.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7.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8.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规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经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9.行政给付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行政给付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

狭义上的行政给付仅指社会保障行政。

10.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11.广义的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和行政征调等;狭义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1.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处理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3.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行使、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4.行政征调:亦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务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6.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7.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权力。

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9.狭义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11.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二) 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突出特点和必经程序, 但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却不适用调解。
这是因为:民事权利具有可以自由处分的性质,因 而具备调解的基础; 行政诉讼是行政权力之争,而行政权力是不能自由 处分的,行政机关随意处分权力,可能意味着失职, 因而行政诉讼不具备调解的基础。但赔偿诉讼可以 调解,涉及到民事争议的部分也可以调解。
并审理的诉讼。其特点是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
的的权利或义务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是由人
民法院将其合并审理而形成的。
3. 第三人
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 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的特点是:
(1)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 有着与其他当事人不同的利害关系。第三人 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 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3) 参加已经开始但未终结的诉讼。 从审判实践看,第三人可能是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也可能是行政机关。
第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应当停止
执行。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被裁
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
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请和诉讼期间,原裁决 (定)暂缓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只要被裁决的 人提供了担保,公安部门就不能在终局裁决或者判 决前对被裁决人实行拘留。
(三) 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 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下列三种情形
应停止进行。
第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
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二,原告申请而由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 列条件: 其一,必须由原告主动提出申请,如无原告 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以职权决定停止具体行 政行为的执行。 其二,必须是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 弥补的损失。 其三,停止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1.行政诉讼: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主管范围,或者说,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是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范围的统一。

3.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关系主体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材料。

包括:(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引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4.行政诉讼当事人: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

5.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称。

6.涉外行政诉讼: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在我国指的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7.行政诉讼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8.行政诉讼参与人:那些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当事人和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似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9.行政赔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10.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中的行政法规范,具体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相应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法是指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项用以规定行政诉讼行为程序的专门法律,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执行。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申请救济,要求法院对相关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撤销、改变或补偿等行为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要求有实质性依据,而非仅仅为了对抗行政机关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职能权限,对具体个案或一般性情况所作出的强制性的决定、命令、许可、批准、回复、奖励等具体行为或规范性文件,例如颁布法规、发放证照、处罚违法行为等。

行政行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合法要求作出的、具体表现为准许某种行为的行为。

行政许可需要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权限。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内部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决定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改变的一种内部程序。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的一种内部机制。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个人,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单位,其他组织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单位。

法院是指依法审理和判决案件的国家机关,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主要由人民法院负责。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审理的原则和方式、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判决的执行等具体规定,保障了行政诉讼的公正和效力。

行政赔偿是指一方在行政程序中因被另一方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而向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过行政机关或者法院的认定后,对损失给予经济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行政赔偿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结果,并通过司法力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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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一、行政复议制度1、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成熟原则(08、09):受指控的行政行为必须发生了事实上的而不是假定的影响,时间才算成熟。

穷尽原则(06):行政争议当事人必须在“穷尽”了行政机关的所有救济之后才被允许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审查)。

3、善意救济:又称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原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

层级救济:又称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是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救济的活动。

4、异议审查: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处分不服时,可以先向原处分机关提出,请求审查,这称为声明异议。

如果原机关认为请求有理由,则给予救济;如果认为请求没有理由,该请求可移送上级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再审查,这称为诉愿。

5、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平等、公正地对待复议各方当事人;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尊重客观规律,作出准确的定性。

6、公开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7、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8、便民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目的的实现。

9、一级复议原则(07):行政机关的复议以一次为限,即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当事人不服的,不能再行提出复议申请,只能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书面审查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即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等书面材料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决定。

11、行政复议范围: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12、行政复议机关: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13、行政复议机构(10):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

14、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

15、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6、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17、行政复议第三人:因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行政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8、行政复议代理人:由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复议机关指定或者由复议参加人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的人。

19、申请复议的期限: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

20、行政复议的受理:复议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提出复议申请后,经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活动。

21、行政复议的审理: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论的焦点等进行全面审查的过程。

二、行政诉讼基本原理1、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实施公务活动,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引发的纠纷。

3、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并调整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诉讼行为:行政诉讼中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各种行为,如起诉、答辩、裁判等。

5、诉讼关系:行政诉讼过程中各方诉讼主体之间形成的特定的诉讼事实与后果之间的关系。

6、行政诉讼目的:指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行政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国家基于对行政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行政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型。

7、行政诉讼的功能和作用:作为客观存在的行政诉讼其具体的实践活动对相关事项所产生的实际影响。

8、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体现行政诉讼的内在精神和基本理念,对整个或主要行政诉讼活动起着指导和支配作用的基本准则。

9、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通过言词及其他方式进行辩论,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的制度。

10、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11、两审终审: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这是我国宪法对所有诉讼的要求。

12、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与当事人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亦即哪些行政争议可以进入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表现形式,它要解决的问题是采用何种方式将受案范围的具体内容恰当、准确、完整地表达出来。

列举式:由法律列举(或由行政诉讼法统一列举,或由单行法律、法规逐一列举)出法院可受理的行政案件,或不能受理的行政案件。

此种方式清晰、明确、易于掌握,但有繁琐而又可能挂一漏万的弱点。

概括式:力求避免列举式规定的弱点,由行政诉讼法以一般性、概括性用语统一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规定。

3、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违法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惩处的行为。

4、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控制违法、危险状况,依法使用强制力限制公民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措施。

5、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6、狭义的抚恤金:法律规定对某些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遗属,为抚慰和保障其生活而发放的专项费用,包括伤残抚恤金和遗属抚恤金。

广义的抚恤金:国家对公民发放的社会福利保障费用,除了狭义的抚恤金之外,还包括福利金、救济金等。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根据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其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8、国家行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9、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调解: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基础,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11、仲裁:由中立的第三方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裁决的行为。

12、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依法作出裁判的行为。

13、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

14、重复处理行为:指以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活动没有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动、变化的行为。

16、行政诉讼管辖:不同级别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17、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

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8、地域管辖(06):旨在确定不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

按照各自辖区与行政案件在地域方面的关联来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一般地域管辖: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

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19、法定管辖:由法律直接确定的管辖。

20、裁定管辖:在特殊情况下,由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管辖。

移送管辖:受诉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后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指定管辖:上级法院决定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

管辖权转移(04):基于上级法院裁定,下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转交上级法院审理,或者上级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21、共同管辖: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

22、单一管辖:只有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23、行政诉讼原告(10):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4、原告资格转移:在法定条件下,准许将原告资格依法转移给有利害关系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的情形。

25、行政诉讼被告:由原告指控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6、行政机关:国家依法成立,独立享有与行使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国家机关。

27、被告资格转移: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因法定事由被撤销,其被告资格转移给特定的行政主体的制度。

28、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所形成的诉讼。

29、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所形成的共同诉讼。

30、普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由法院合并审理后所形成的共同诉讼。

31、行政诉讼第三人(09):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当事人。

四、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与裁判1、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法院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主张,是行政诉讼开始的前提条件。

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法院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意思表示,是其行使法律赋予的诉权的具体表现。

2、诉讼请求:原告通过人民法院针对被告提出的,希望获得法院司法保护的实体权利要求。

3、事实根据:原告向法院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包括案件情况和证据。

4、一般期限:由《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

特别期限:为《行政诉讼法》所认可,由其他单行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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