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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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临沂市委员会、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商城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

中共临沂市委员会、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商城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

中共临沂市委员会、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商城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临沂市委员会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商城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商贸物流首善战略”,推动“四个商城”建设,加快临沂商城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围绕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把握“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优势、补足短板,产业互动、健全链条,扩大内贸、拓展外贸,绿色发展、数字赋能”基本原则,实施“商贸物流首善战略”,坚持“商仓流园”一体化发展,建设数字商城、国际商城、绿色商城和链式商城,不断提升“临沂商城、中国大集”首选度,为推动临沂“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贡献力量。

到2026年,临沂商城市场交易额突破8000亿元、力争1万亿元,物流总额突破1.2万亿元、力争1.5万亿元,数字商城能级大幅跃升,电商交易占比不断提高,区域性现代仓储群渐成规模,商品集散中心地位进一步提升;国际商城氛围更加浓厚,国际贸易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海外营销网络更加完善,商城外向度不断提升;绿色商城品质全面提高,商城布局更加优化合理,多式联运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国家物流枢纽城市地位更加稳固,绿色低碳、高质高效、集约节约的发展模式得到普及;链式商城格局基本形成,供应链体系持续健全,产业链更加完整,商城地产品率达47%,国际会展名城建设初见成效,品牌影响力进一步扩大,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打造具有国际知名度、美誉度、影响力的“两万亿级”商城。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打造商贸物流转型升级样板区1.加快建设国际陆港。

杨坤、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坤、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坤、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6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林灿王云阁许琳【审理法官】曹林灿王云阁许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坤;临沂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杨坤临沂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杨坤【当事人-公司】临沂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玉臣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玉臣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玉臣【代理律所】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坤【被告】临沂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否合法正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驳回起诉行政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杨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否合法正确。

本案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临沂市人民政府寄交所谓《违法查处申请书》材料,要求被上诉人对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负有监督职责,但该监督职责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管理和监督行为,不产生创设、改变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结果,不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定职责。

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临沂市人民政府履行上述职责的诉请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履责之诉案件的构成要件。

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lao

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lao

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齐鲁人士∙131位粉丝∙1楼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序号名称类别规格补偿标准备注1 房屋乱石基、砖石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260-340元/m²1、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2、旧料归原主 3、房屋补偿费用系指旧料损失、拆建人工费用 4、房屋使用时间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的,补偿标准相应下调10%;10年以上(含10年)的,补偿标准相应下调30%。

乱石基、砖石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2 20-300元/m²乱石基、砖垛、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160-200元/m²乱石基、土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1 20-170元/m²砖垛、苇箔、草顶简易平房80-110元/m²住宅楼500-650元/m²办公营业楼600-700元/m²2 围墙乱石基砖墙高2.5m以上80-100元/ m 旧料归原主乱石基砖墙高2-2.5m 70-90元/m乱石基砖墙高1.5-2m 60-80元/m乱石基土坯墙高2m以上45-55元/m乱石基土坯墙高1.5-2m 35-45元/m3 畜禽舍砖混结构80-120元/m²旧料归原主简易结构50-70元/m²4 迁坟棺木、拾骨、骨灰盒200-400元/座包括迁葬费工料等所有费用。

双棺加100元。

5 温室钢、砼骨架、玻璃顶60-100元/m²旧料归原主钢、砼骨架、塑料薄膜棚顶40-80元/m²简易塑料薄膜棚顶20-30元/m²6 小桥钢筋混泥土矩形板桥1200-1400元/ m²按桥面面积计算∙2010-5-9 00:59 ∙回复∙∙齐鲁人士∙131位粉丝∙石拱桥1600-2000元/m²7 涵洞石盖板涵跨径1-2m 400-600元/m石拱涵跨径1-4m 1500-2000元/m钢筋混泥土圆管涵跨径1-2m 1000-1800元/m钢筋混泥土盖板涵跨径1.5-4m 1200-2000元/m8 台田石堰40-80元/m9 水渠 水池土筑水渠、水池按挖方体积8-10元/m³不包括田间毛渠石砌水渠、水池40-60元/m³砖砌水渠、水池50-70元/m³10 地面水泥地面10-15元/m²花砖地面15-20元/m²水泥路面30-36元/m²11 水井手压井100-160元/眼土井:直径1.2m 90-120元/m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等费用 2、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30%-40%补偿 3、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砖井(包括乱石井)深5-10m直径1.5m深10-20m直径2.5m 2000-3500元/口4000-5000元/口下管井250-400元/m机井:深20-50m深50-100m深100-250m深250m以上150-230元/m 200-300元/m 260-350元/m 300-400元/m12 乔木胸径小于5cm(幼树,松柏树小于3cm)移栽费3-10元/株乔木系指用材林种,山丘地区防护林乔木补偿标准可提高40%-60%,特种用途林树木价格另议,树归原主胸径5-10cm(松柏树3-6cm)10-40元/株∙2010-5-9 00:59 ∙回复∙∙齐鲁人士∙131位粉丝∙胸径10-20cm(松柏树6-10cm)30-50元/株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10cm)以上成材料55元/株13 灌木一年生以内一年生以上4-5元/墩5-7元/墩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14 桑园两年生以内 两年生以上三年生以内 三年生以上3500-4000元/亩 4500-5500元/亩 6000-7000元/亩大型种植养蚕用桑15苗圃3年内下(移栽,下同)1000-2000元/亩保化、花卉苗圃可上浮30%3-5年2000-3000元/亩5年内上3000-5000元/亩16 葡萄新移栽苗1000-2000元/亩直径1-3厘米每亩不足300棵5-10元棵每亩超过300棵3000-4000元/亩直径3-4厘米每亩不足300棵10-20元/棵每亩超过300棵4000-7000元/亩直径4厘米以上每亩不足250棵20-30元/棵每亩超过250棵6000-10000元/亩17果树移栽嫁接苗移栽费2-3元/棵包括苹果、杏、桃、梨、枣、柿、山揸、樱桃、板栗等。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81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81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6日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不断提升老旧小区人居环境品质,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改造范围。

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市或县城国有土地上建成,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不含住宅拆除新建)。

(二)改造内容。

对老旧小区及相关区域的建筑、环境、配套设施等进行基础改造、完善和提升,基础类改造主要是拆违拆临、安防、环卫、消防、道路、照明、绿化、水电气暖、光纤、建筑物修缮、管线规整等,突出解决基础设施老化、环境脏乱差问题;完善类改造主要是完善社区和物业用房、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停车场、文化、体育健身、无障碍设施等,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提升小区环境品质;提升类改造主要是完善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家政、商业设施以及智慧社区等。

具体标准参照《临沂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内容及指导标准》(附件2)等有关规定执行。

临沂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临沂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临沂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地租征收管理成为临沂市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

为了确保地租征收的公平、合法和透明,临沂市政府制定了本《地租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旨在明确地租征收的程序、条件和标准,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征收主体根据国家和省级政府的规定,临沂市属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地租征收主体为临沂市政府,由其指定具体的征收机构负责执行。

三、征收程序1. 征收计划的编制地租征收机构应根据规划、设计和土地使用情况,编制地租征收计划。

计划应明确征收面积、征收期限、征收标准等内容,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 征收范围的确定地租征收机构应根据征收计划,对征收范围进行详细勘界,并与土地所有者进行沟通和协商。

征收范围确定后,应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5天。

3. 征收补偿的确定地租征收机构应根据征收范围和市场价格,确定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标准应确保土地所有者合理收益,可以采用货币补偿、土地置换等形式进行。

4. 征收公告和告知地租征收机构应将征收公告和告知书送达给土地所有者,并在明确的时间内收到回执或确认书。

土地所有者有权对征收计划和补偿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地租征收机构应认真听取并及时回复。

5. 地租征收的实施地租征收机构应根据征收计划和补偿标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地租征收。

在征收过程中,应确保公正、公平、合法,并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四、征收标准1. 地租价格的确定地租征收机构应根据市场价格、土地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地租价格。

地租价格应及时调整,确保公平合理。

2. 地租缴纳方式地租征收机构应与土地所有者共同协商确定地租缴纳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年度分期缴纳等方式。

五、违规处理1. 地租征收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地租征收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应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理。

如构成违法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2. 土地所有者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土地所有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地租征收机构有权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6•【字号】临政办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将《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6日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市产业规划布局和产业发展定位,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增强全市经济综合实力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骨干项目。

具体包括:(一)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二)推进工业结构调整、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城建设施等重大社会民生项目;(五)旅游、商贸物流、创新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三条重点建设项目分为新建项目、续建项目和储备项目(也称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

新建项目是指当年具备开工条件、列入当年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已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结转到本年度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储备项目是指已完成市场考察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项目法人注册或组建项目筹建机构、尚不具备开工条件,录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策划储备库的项目。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临政办字〔2022〕63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63号兰山、罗庄、河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0日临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实施方案为全面加快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进一步拓展绿色空间,不断提升城市品质和核心竞争力。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现就推进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城市建设治理理念,全面开展城市增绿、补绿行动,统筹绿道、廊道建设,高质量推动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均衡布局。

统筹中心城区人口分布、居住环境和公园服务能级差异,高起点、高标准优化调整城市绿地系统,结合土地出让、片区开发、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整治、老旧小区更新和拆违清障时,充分利用裸露地、拆违地、边角地、废弃地等地块,规划建设城市综合公园和口袋公园,补齐公园绿地缺少短板。

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建设家门口的公园,实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和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90%的目标,建成数量多、品质优、布局均衡的公园绿地,满足市民“推窗见绿、漫步进园”的美好愿景。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政发〔2020〕5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政发〔2020〕5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落地落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如下:一、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1.关于“继续执行下调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制度,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今年年底。

对低收入人员实行社保费自愿缓缴政策”。

落实措施:(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执行16%的单位缴费比例,企业缴费工资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按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2)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3)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4)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对其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低收入人员,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费。

按照先行先试要求,对2020年年底仍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允许其2021年补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2.关于“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前期出台6月底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

”落实措施:(1)按国家规定持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政策;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临政办字〔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字〔2024〕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临沂市全面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临沂市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若干措施》《临沂市高质量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临沂市推动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临沂市推动商城转型升级若干措施》《临沂市优化金融服务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第二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4日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加快实施发展“翅膀工程”,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提升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引领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1.推动创新企业量质齐升。

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行动,全年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0家以上,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3000家,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健全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梯队培育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2.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实施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行动,通过“云端研发”“仿真设计”等方式,帮助1000家左右不具备研发条件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设立研发机构,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采用省市联动、竞争择优、直接补助的方式,推动100家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协同创新,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提升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能力;通过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等方式,引导100家左右的行业龙头、规上工业企业组织实施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建重大科创平台,增强行业领军地位,择优纳入市重点研发计划。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临政办字〔2020〕110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5日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用地审批权行使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4号),保障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承接工作顺利开展,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做好省政府授权和委托临沂市政府行使的用地审批权承接实施工作,进一步严格规范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履行好审批工作职责,确保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助推项目依法依规快速落地,更好地保障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审批内容(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集镇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政府授权市政府批准。

(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上述授权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除需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省政府委托市政府批准。

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原则上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同时办理。

三、审批流程(一)组卷及初审。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履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程序,组织审查用地报批材料并上报用地申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临政办字〔2023〕73号•【施行日期】202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临政办字〔2023〕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全面落实《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办字〔2023〕13号)部署要求,助推我市工业经济实现“量质齐升、两年万亿”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鲁自然资规〔2021〕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工业集中区内的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

标准厂房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符合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工业生产用房。

建(构)筑物是否具备标准厂房功能,可从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现状予以甄别,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认定。

分割是指建成的标准厂房按幢、层、跨进行产权登记。

分割转让是指标准厂房分割后通过购置等方式进行产权转移。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集约节约。

按照产业集群、企业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发挥工业用房最大效益,助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试点先行。

积极开展试点探索,选取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先试,稳妥推进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作。

(三)坚持底线思维。

建立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前端审查与后续监管的有效衔接,严肃查处改变用途、违规销售、以工业用地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临政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线下线上土地二级市场第三章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和条件第四章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程序第五章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体系第六章协同监管第七章附则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国土资发〔2017〕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等,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临沂兰山区前十街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临沂兰山区前十街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临沂兰山区前十街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您好!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

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由于拆迁存在巨大利益,因此各级政府层层截留,建议主动采取措施,才能获得更多的补偿。

临沂2024拆迁计划书

临沂2024拆迁计划书

临沂2024拆迁计划书一、引言在城市的持续发展过程中,拆迁是为了推动城市更新、改善城市环境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拆迁工作的规范与有序对于保障拆迁安全、维护城市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对临沂市2024年拆迁计划进行全面规划,并确保该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背景临沂市是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拥有庞大的人口数量和多样化的产业结构。

随着城市的发展,一些旧城区和老旧建筑已经不能满足居民和企业的需求,需要进行拆迁和重建工作。

拆迁工作既可以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也可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三、目标本次拆迁计划的目标是完成临沂市2024年的拆迁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有序进行,并为拆迁项目的重建提供有力的支持。

具体目标包括:1.确定拆迁范围和拆迁对象;2.制定拆迁进度和时间节点;3.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4.搭建良好的沟通渠道,解决拆迁过程中的冲突和问题;5.给予拆迁对象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政策;6.落实拆迁后的重建工作,提高城市的整体质量。

四、拆迁范围和拆迁对象本次拆迁计划的范围主要集中在临沂市的旧城区和老旧建筑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危险房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无法修复或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需要进行拆迁。

2.城市更新区域:对旧城区的破旧建筑进行拆迁,以便进行城市更新和重建工作。

3.城市设施项目:如交通枢纽、公园绿地等需要进行拆迁的项目。

4.其他需要拆迁的特殊地点:如历史遗留问题、环境污染等需要进行拆迁的地点。

五、拆迁进度和时间节点为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明确的进度和时间节点是非常重要的。

拆迁进度和时间节点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拆迁范围和拆迁对象的特点,并与相关部门、居民和企业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拆迁进度和时间节点如下:时间节点拆迁任务2022年1月制定拆迁计划,明确拆迁范围和对象2022年2月开展拆迁公示和听证工作2022年3月完成拆迁协议的签订和补偿方案的制定2022年4月拆迁工作的实施2022年12月拆迁工作的基本完成2023年1月开展拆迁后的重建工作2024年12月拆迁和重建工作的总结和评估六、拆迁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保障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是保障社会稳定和维护居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21〕2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21〕2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补偿第四章征收评估第五章房屋拆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第四条临沂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将征收决定的相关资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推行信息化管理,应公开的房屋征收信息纳入全市房屋征收信息平台。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临政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22〕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源筹集及建设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四章配租管理第五章使用和退出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包括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沂河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审计、行政审批、税务、市场监管、统计、大数据、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

山东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在要求,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强化统筹协调,改进工作思路,建立工作机制,依法做好我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规定和要求,尽快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组织实施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各项规划、计划,具体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各规划、计划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及时公布听证会意见的采纳情况。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08•【字号】临政字〔2020〕89号•【施行日期】2020.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城市管理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要求,我市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完成了新一轮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更新成果已于2020年8月1日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将临沂市城区(含市区建制镇)、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原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的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临政字〔2016〕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临沂市城区商服用地土地区片与基准地价图2.临沂市城区住宅用地土地区片与基准地价图3.临沂市城区工业用地土地区片与基准地价图4.临沂市城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区片与基准地价图5.临沂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表6.临沂市城区外延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成果表7.临沂市三区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成果表8.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基准地价成果表9.原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基准地价成果表临沂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8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临沂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表(商服用地)临沂市城区及城区外延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内涵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权利状况: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标准容积率:商服用地1.7,住宅用地1.7,工业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3;3.土地使用年期:各类用地法定最高年期,即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4.土地平均开发程度设定:商服用地设定Ⅰ-Ⅴ级为“七通一平”,Ⅵ-Ⅶ级为“五通一平”;住宅用地设定Ⅰ-Ⅳ级为“七通一平”,Ⅴ-Ⅵ级为“五通一平”;工业用地设定工业控制区内为“七通一平”,工业控制区外为“五通一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设定Ⅰ-Ⅲ级为“七通一平”,Ⅳ-Ⅴ级为“五通一平”。

关于印发临沂市2009—2010 年市区城中村改造

关于印发临沂市2009—2010 年市区城中村改造

临政办发〔2009〕52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2009—2010年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要点的通知兰山、罗庄、河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将《临沂市2009—2010年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临沂市2009—2010年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要点为加快实施临沂市城镇化主导战略和中心城市带动战略,切实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临沂市2009—2010年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城中村居民生活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推进城乡一体化为根本出发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程序,强化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力争2010年前基本完成市区城中村改造任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原则,以中心城区村居改造为重点,突出抓好中心城区重点村居改造,全面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坚决纠正零星改造和不重视配套设施建设的现象,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质量;坚持“村居自行改造为主,联合改造与收储改造为辅”的原则,支持村居成立开发企业,从事村居改造;坚持“市场化运作为主,财政扶持与信贷支持为辅”的原则,帮助村居招商引资,破解启动资金难题(市区城中村、中心城区村居、重点村居名单详见附件一)。

二、工作目标2009年,市区启动改造的村居增加10个,完成改造的村居增加30个,拆除房屋面积330万平方米,新建安置房面积300万平方米。

其中,中心城区启动改造的村居增加3个,完成改造的村居增加15个,拆除房屋面积168万平方米,新建安置房面积157.6万平方米。

2010年,市区启动改造的村居增加15个,完成改造的村居增加47个,拆除房屋面积390万平方米,新建安置房面积360万平方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05•【字号】临政办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三章收费减免第四章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筹集的,专项用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临港区)和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管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执收单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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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发〔2011〕2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以下暂行规定: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范围和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二)公共利益的范畴为: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四)符合各项规划并列入年度征收改造计划的,项目实施前,由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暂停办理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转让、抵押、租赁、析产、改变房屋用途等事项和暂停期限。

(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次性连片征收涉及300户以上或建筑面积3万㎡以上的,须经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涉及户数较少但情况特殊的,也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明确房屋征收实施的主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机构(一)市、县(区)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的主体。

临沂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市区的房屋征收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发布征收决定前,应将征收决定的相关资料报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三)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为市级房屋征收部门,指导各县、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按照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收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编制,征收补偿方案的报批,参与搞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未确权房屋的认定,做好被征收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四)市、县(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承担市级单位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县(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承担县(区)直以下单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收部门对征收实施单位行为负责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征收实施单位的职责是: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前期调查摸底,参与拟定补偿方案,宣传解释政策,组织签订协议,组织旧房拆除等具体工作。

三、严格房屋征收实施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信息公开。

基础数据、实施机构、评估机构、补偿安置情况要公示。

项目实施前,由政府拨付前期费用,标准为项目预评估值的2%左右。

前期费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房屋征收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跟踪监督,将来纳入征收成本。

旧房拆除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残值主要用于旧房搬迁、验收、看护、拆除及垃圾清运等工作。

房屋征收按以下程序进行:1、由征收、财政、审计、评估等机构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摸底。

2、由规划、建设、房产、国土、城管、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认定组,对未确权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

3、由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天。

4、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征收范围的具体情况,按要求认真搞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较高的暂缓征收。

5、补偿安置方案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由征收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

因旧城区改建,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的,政府要组织召开听证会,就项目的可行性举行听证。

6、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同时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7、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单位、街道、居委会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

15日内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形式,按体现大多数被征收人意愿或者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评估结果现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8、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9、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旧房拆除。

市区房屋征收由市、区两级相应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调查摸底、成本核算和未确权房屋合法性认定。

纪检监察机关和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征收活动的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征收行为及群众的投诉要及时查处,同时公布监督电话。

四、合理确定补偿安置标准市区范围内和各县的补偿安置政策,同等区位和情况的要基本一致。

市区和各县实施的项目,都要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合理制定各片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市区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

(一)征收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的,由按规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货币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的,按45㎡给予补偿,但不得再享受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租住廉租房的住房保障政策。

产权调换的,对应合法产权面积予以还建。

被征收人与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的,选择多层住宅的,按45㎡进行安置;选择高层住宅的,按47㎡进行安置。

但下列情形除外: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房屋采取房、地分补的办法,补偿价格由相应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征收国有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对房屋居住人或承租人,征收人应帮助其解决居住问题,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提供公租房或廉租房。

3、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死亡,继承人之间就征收补偿达不成一致或者继承人未明确的,征收人对房屋居住人妥善安置后,做好证据保全,提供财产担保,依法先予拆除。

(二)征收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新旧程度、建筑结构等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

各项目可根据实际制定操作办法。

一般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确定一个基本补偿标准,协商不成或不认可基本补偿标准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依法以宅基地方式获得的院落补偿。

按房屋建筑的容积率计算,容积率1.0(含)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1.0的,宅基地面积减去应补偿建筑面积部分,按基准地价给予货币补偿。

4、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整体被征收的单位,对职工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补助标准按劳动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补助人数按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人数确定。

职工养老保险已缴纳一年以上(含1年)的,按正常标准发放;已缴纳半年以上(含半年)1年以下的,按标准的50%发放;缴纳不足半年和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不发放停业补助。

事实已停业、停产的,不发放从业人员停业补助。

特殊情况的,由政府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8元/㎡。

特殊设备的搬迁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

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暂定为100元/㎡/月。

国家和省里出台明确规定后,按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标准执行。

5、未确权房屋的补偿。

由产权认定组进行合法性认定。

1990年《规划法》出台以前建设的,按合法产权补偿。

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办法。

6、有工商登记和纳税记录的“住改非”房屋的补偿标准。

在住宅补偿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40%。

(三)合理确定奖励补助标准1、对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市区奖励期限为15天,各项目可根据情况制定具体的奖励操作办法,最高奖励不超过每户2万元。

2、高层安置优惠。

原则上安置房屋套内面积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面积,满足原套内面积所增加的公摊面积按建安成本价计算,再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计算;套内面积不足部分按货币补偿价格找回差价。

3、搬迁补助费。

市区按每户600元执行。

4、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同地段月平均租金水平确定。

多层安置房过渡期为18个月,高层安置房过渡期为30个月。

超过过渡期的,增加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月发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发。

5、高层物业管理费补助。

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物业管理费补助标准。

物业管理补助费列入征收成本,也可配建一定比例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的收入用于高层物业管理费补助。

五、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确保征收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总体规划、综合协调、整体推进。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房屋征收项目的立项,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编制工作,并按规定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财政部门会同国土部门负责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成本的确认和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的筹集工作,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的监管和使用工作;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规划部门负责将征收改造项目列入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做好还建房屋的规划定位和户型设计,牵头搞好未确权房屋的认定;国土部门负责将征收改造项目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房屋征收后土地使用权收回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征收土地的处置工作,负责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成本的确认和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的筹集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征收安置房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质量监督工作;信访部门牵头搞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察;法制、城管、工商、税务、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征收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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