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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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

“淄博陶瓷当代国窑”地域品牌使用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陶瓷协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日用瓷器和瓷艺术品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和“淄博陶瓷当代国窑”地域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淄博陶瓷”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瓷器、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和瓷艺术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山东省陶瓷协会是“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有权。

瓷当代国窑”地域品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山东省陶瓷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和“淄博陶瓷当代国窑”

地域品牌使用条件

第五条使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和“淄博陶瓷当代国窑”地域品牌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是山东省淄博市所辖的博山区、淄川区、张店区、桓台县、高青县,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出产优质焦宝石、滑石、石英矿,焦宝石中金属元素的钛含量高、铁含量低;石英的结晶发育良好并具有半透明状;滑石为粗磷片状和细磷片状。

第六条使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和“淄博陶瓷当代国窑”地域品牌的商品应达到DB37/T 1323-2009《淄博陶瓷雕塑陶瓷》、DB37/T 1324-2009《淄博陶瓷高石英质瓷器》、DB37/T 1325-2009《淄博陶瓷合成骨质瓷器》、DB37/T 1326-2009《淄博陶瓷镁质强化瓷器》、DB37/T 1327-2009《淄博陶瓷炻器》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使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和“淄博陶瓷当代国窑”地域品牌。第三章“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和“淄博陶瓷当代国窑”

地域品牌的使用申请程序

瓷当代国窑”地域品牌的企业应向山东省陶瓷协会递交《“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山东省陶瓷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30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考察申请企业的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及市场信誉等情况。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符合“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和“淄博陶瓷当代国窑”地域品牌使用条件的企业,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地理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领取地理标志商标标识;

3、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和“淄博陶瓷当代国窑”地域品牌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5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山东省陶瓷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和“淄博陶瓷当代国窑”

地域品牌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2、使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山东省陶瓷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地理标志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山东省陶瓷协会对产品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

第五章“淄博陶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山东省陶瓷协会是“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以下工作:

1、负责《“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3、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维护“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

6、协助工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经营者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山东省陶瓷协会与“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八条山东省陶瓷协会为保证“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十九条山东省陶瓷协会对授权使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和“淄博陶瓷当代国窑”地域品牌的企业进行动态化管理,在授权使用期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将停止其继续使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和“淄博陶瓷当代国窑”地域品牌。

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2、有侵犯其他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

3、不缴纳授权合同规定的商标使用费;

4、一年不缴纳协会会费;

5、不参加协会组织的规定授权企业必需参加的重要活动;

6、一次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使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和“淄博陶瓷当代国窑”地域品牌,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抽检合格后继续使用授权商标。两次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和“淄博陶瓷当代国窑”地域品牌使用权。

7、其他有损害行业利益、“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和“淄博陶瓷当代国窑”地域品牌声誉的行为。

对取消企业“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和“淄博陶瓷当代国窑”地域品牌使用权的信息,将通过协会网站和相关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第六章“淄博陶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条“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山东省陶瓷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未经山东省陶瓷协会许可,擅自在瓷器、陶器和瓷艺术品上使用与“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相同或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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