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旧城改造规划机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粤府函〔2023〕245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粤府函〔2023〕245号梅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梅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梅市府报〔2023〕1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梅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梅州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支撑梅州市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生态发展区建设先行示范市、宜居宜业宜游的山水城市范例。
二、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梅州市要立足国家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本地实际,打造成为全国革命老区重点城市、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振兴发展先行区和门户城市、赣闽粤原中央苏区“融湾入海”重要支点和服务国内大循环节点城市。
发挥比较优势,全面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积极参与海峡西岸经济区、赣南原中央苏区、汕潮揭同城化发展,完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强化产业协同互补互促,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治理能力,增强梅州市在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城市群中的重要节点功能。
三、严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梅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38.53平方公里(155.7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962.30平方公里(144.35万亩);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3926.90平方公里(589.04万亩);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378.92平方公里(56.84万亩)以内。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2]37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25日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的原则,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探索建立与梅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服务“一园两特带动一精”产业发展战略,助推绿色的经济崛起,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新梅州。
(二)总体要求。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我市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特殊困难家庭,简称低保收入家庭,下同)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梅州城区梅新城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梅州城区梅县新城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一、规划范围规划区位于梅州市西南部。
规划范围东起府前大道、梅江,西至天汕高速,南起梅龙高速,北至广梅南路,用地面积约14平方公里。
图1区位二、规划原则(一)生态优先以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为前提,通过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严格保护梅江自然生态环境,集约节约使用土地。
(二)区域协调明确梅县西片区在梅州市的功能定位,从更宏观的视野、更长远的眼光谋划片区发展。
(三)弘扬特色充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水资源、大气资源、土地资源,科学制定发展目标,合理布局建设用地,指导片区有序建设。
三、功能定位规划围绕“以产兴城、以城促产、产城联动”的设计理念,打造“山水相融”特色空间。
梅县西片区着力建设文体中心、曾宪梓体育场、现代物流园、中山大学粤东医院等项目,重点发展行政文化、商业商务、宜居社区、商贸物流、创意研发等产业,未来打造成为梅县行政文化中心、商业商务中心、生态宜居新城。
四、空间结构依据城市总体布局形态与空间结构,结合本片区的空间特征,确定规划区的总体规划结构。
规划的总体结构可概括为“三轴三带、三心四片”。
三轴:剑英大道发展轴、宪梓南路发展轴、府前大道发展轴——以剑英大道、宪梓南路形成串联规划区重要节点的主要发展轴,并通过府前大道发展轴对接梅县区周边组团。
三带:梅江生态景观廊道、程江生态景观廊道、外环路景观廊道——延续总规要求,沿梅江和程江控制生态廊道,同时沿外环路防护绿带控制景观廊道,并融入体育健身、文化休闲、生态公园等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景观生态品质。
三心:梅县西商业商务中心、梅花山文体中心、梅县行政中心——在剑英大道发展轴和宪梓南路发展轴交汇处打造梅县西商业商务中心,成为梅州城市西部的标志性地区;结合梅县行政、文化等重点服务设施建设梅县行政中心和梅花山文体中心。
四片:梅花山行政文化商业区、三葵居住区、滨江居住区、蔡岭居住物流区——打造四个组团式布局的宜居社区,每个宜居社区居住人口约3-5万人。
梅州拆旧复垦实施方案
梅州拆旧复垦实施方案梅州市位于广东省东北部,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地方。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梅州市制定了拆旧复垦实施方案,以期实现城市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一、方案背景。
梅州市拆旧复垦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解决城市中存在的老旧建筑、废弃工厂和闲置土地等问题,通过拆除这些旧建筑和复垦土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再利用,推动城市更新改造,提升城市品质。
二、方案目标。
1. 拆除老旧建筑,对于年久失修、危及安全的老旧建筑,采取拆除措施,清理出更多的土地资源。
2. 复垦闲置土地,对于城市中的闲置土地,进行复垦,使其重新成为可利用的土地资源。
3. 推动城市更新改造,通过拆旧复垦,推动城市的更新改造,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功能。
三、实施步骤。
1. 调查摸底,对城市中存在的老旧建筑、废弃工厂和闲置土地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具体情况和规模。
2. 制定拆旧复垦计划,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拆旧复垦的具体实施计划,包括拆除的范围、时间表和预算等。
3. 拆除老旧建筑,按照计划,对老旧建筑进行拆除,确保拆除工作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4. 复垦闲置土地,对于拆除后的空地,进行复垦工作,包括清理、平整和绿化等。
5. 监督检查,对拆旧复垦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的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四、实施效果。
1.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通过拆除老旧建筑和复垦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推动城市更新改造,拆旧复垦工作的实施,将推动城市的更新改造,提升城市的整体品质和功能。
3. 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拆旧复垦方案,可以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减少土地的浪费和污染。
五、展望。
梅州市拆旧复垦实施方案的实施,将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土地资源的保护提供有力支持。
未来,梅州市将继续加大拆旧复垦工作的力度,促进城市更新改造,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希望通过这一举措,唤起市民对于土地资源保护和城市建设的重视,共同为城市的发展贡献力量。
梅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2010)
梅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梅州市房产管理局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目录第一章规划说明第二章住房现状和需求第三章规划目标和方针第四章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第五章政策与策略第六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附表、附图第一章规划说明第一条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梅州城区(梅江区辖区),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本规划以《梅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和《梅州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为依据,按照国家、省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二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三条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以及图件。
第二章住房现状和需求第五条规划区内住房现状。
依据我市2006年住房调查,至2005年底,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为553.87万平方米。
其中,直管公房及其它公房(含政府兴建政策性住房)15万平方米,通过房地产开发方式建造商品住房406.9万平方米,通过其它方式建造住房(含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原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和其它自建住房)131.97万平方米。
第六条规划期内住房需求。
根据预测至2010年全市居住人口约达到36万,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的规划要求,规划期内,我市住房总需求为155万平方米。
其中,规划期内,应建设经济适用住房7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8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140万平方米。
第三章规划目标和方针第七条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梅州城区江北及攀桂坊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梅州城区江北及攀桂坊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梅州城区江北及攀桂坊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梅州市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批准〈梅州城区江北及攀桂坊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梅市自然资报〔2021〕17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部令第7号),原则同意《梅州城区江北及攀桂坊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请纳入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一并实施。
执行过程中,如确需对规划内容作出调整的,必须认真组织论证,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依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梅州城区江北及攀桂坊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附件:《梅州城区江北及攀桂坊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梅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0日附件《梅州城区江北及攀桂坊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一、规划范围江北历史城区及攀桂坊片区东邻教育片区,北依城北片区,西接城西片区,南临梅江,通过剑英大桥、德龙桥、秋云桥、梅江桥和东山大桥与江南片区、梅县新城片区相连,总用地面积约4.05平方公里(包括江北历史城区片区2.05平方公里和攀桂坊片区2.0平方公里)。
《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5—2030)划定历史城区2.64平方公里,大部分位于本控规规划范围内。
图1 区位图二、规划原则(一)依法规划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
(二)公平、公正原则。
规划整体上应有一个通则式控制,即对于规划城市中近似区位、类似性质的片区、街区、地块应提出一致性的控制要求作为基础,再根据开发建设个体的个体差别,做出针对性的控制引导,体现公平、公正性。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粤府函〔2017〕288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粤府函〔2017〕288号梅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批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
梅州市是世界客家文化中心和粤闽赣边区区域性中心城市。
《规划》实施要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并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逐步把梅州市建设成为原中央苏区绿色发展示范区和经济发达、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宜居的历史文化名城。
二、强化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规划》确定的376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城市结构,加强空间管控,加快推动中心城区扩容提质。
优先扶持中心镇、重点镇发展,增强中心城镇辐射带动能力。
加强城乡规划的统筹衔接,引导城乡空间有序开发,优化资源空间配置,促进城乡协调发展,逐步推动城乡基础设施衔接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积极探索区域合作新模式和创新机制,抢抓原中央苏区和粤东西北振兴发展的政策机遇,强化与珠三角、汕潮揭、江西、赣南等周边地区的联系,实现区域联动。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30年,中心城区城镇人口规模控制在87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5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主要内容
《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主要内容简介一、总则1、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15-2030年。
其中,近期至2020年,远期至2030年。
2、规划范围市域城乡统筹规划范围:为梅州市市域,面积1.59万平方公里,包括两区一市五县,即梅江区、梅县区、兴宁市、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平远县、蕉岭县,重点统筹城乡发展与优化城镇体系。
城市规划区范围:具体划定南至长沙镇长沙村、小密村(部分)、程江镇大和村、大塘村;西至南口镇车陂村、南龙村、仙湖村、龙塘村、侨乡村;东至西阳镇新联村、江子上村、太平村、鲤溪村;北至城北镇扎下村、上村村、杨文村,城东镇谢田村、书坑村,作为初始规划区范围,总面积376平方公里。
图1 城市规划区范围图二、城市总体发展目标1、总目标:实现全面振兴发展,经济绿色崛起,建设富庶美丽和谐幸福梅州。
2、经济发展目标: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2030年,力争GDP比2014年翻两番,突破3500亿元大关,人均GDP65000元。
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形成一批带动力强、集约化水平高、关联度大的主导产业和产业集群,构建布局合理、特色突出、结构优化的绿色产业体系。
3、社会发展目标:推动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民生福祉得到明显改善。
建立覆盖全社会、惠及全体公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2030年力争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4年翻两番,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4、生态环境目标:坚持绿色低碳发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2030年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100%;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单位GDP建设用地量降幅达到国家和省下达的目标要求。
5、基础设施目标:加快以交通项目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以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为骨架,公路、铁路、机场、港口、航道衔接顺畅的综合交通网络;能源、水利、环保、信息化等基础设施支撑保障力明显提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率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率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率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率利用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7日梅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率利用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粤闽赣苏区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振兴发展先行区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提高我市存量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明文件,且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依然规划为工业用途的存量工业用地,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存量工业用地,主要包含以下类型:(一)增资扩产类:原约定、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性指标已不能满足当前发展需要的工业用地。
(二)粗放用地类: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产出效率等控制性指标较低的工业用地,“围多建少”存在大面积空闲土地的工业用地。
(三)产业转型类:国家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业用地。
(四)停建停产类:企业处于停建缓建或者停产半停产状态,超过两年未产生主营利润的工业用地。
第三条坚持“工业改为工业”的原则,按照“分类处置、激活存量、提质增效、加强监管”的思路,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高效再利用。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梅市府[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梅市府〔2012〕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26日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市化进程,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创新规划体制,促进社会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梅州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设立的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市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市规划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协调并监督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第二章组织构成和职责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领导委员、单位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委员总数应不少于31人,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二分之一:(一)领导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分别由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和1名主任委员指定的市政府领导担任;设委员3名,分别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和1名主任委员指定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
(二)单位委员包括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县人民政府、梅州文化旅游特色区管委会、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建设、国土、城市综合管理、发改、财政、经信、环保、交通、公路、水务、文化、旅游、林业、农业、监察、法制、人防、消防、供电、交警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为第一会议人),单位委员实行部门席位制。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梅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统筹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梅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统筹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6•【字号】梅市府办函〔2021〕81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梅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统筹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号)有关要求,发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在推动惠民生扩内需、推进城市更新和开发建设方式转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梅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统筹协调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组长:张爱军(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常务副组长:黄文沐(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组长:薛兴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张德汪(市政府督查室主任)成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梅州供电局、市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梅州银保监分局、市广播电视台、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不纳入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薛兴冰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按程序报领导小组批准。
二、工作机制(一)完善工作联系机制。
市级层面继续完善原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专班,工作专班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各县(市、区)政府建立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联络制度,由当地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单位和改造项目所在镇(街)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1—2025)的批复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1—2025)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1—2025)的批复梅州市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批准梅州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1—2025)的请示》(梅市自然资报〔2021〕18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依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79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20〕10号)有关规定,原则同意《梅州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1—2025)》。
请将《梅州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1—2025)》成果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并将主要内容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二、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梅州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1—2025)》的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不得随意调整。
执行过程中,如确需对专项规划内容作出调整的,必须认真组织论证,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20〕10号)规定,《梅州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1—2025)》经批准后应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附件:梅州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1—2025)梅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8日附件:1.梅市府函〔2021〕204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1—2025)的批复.pdf2.梅州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1—2025).pdf。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运行维护第四章其他梅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以及《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排水设施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海绵城市建设应结合本市山水林田河湖等自然地理格局,挖掘利用自然生态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有效控制面源污染,逐步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
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2•【字号】梅市府办[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迳向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日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实现低碳梅州建设目标,推动特色宜居城乡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重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2〕71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45号)、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粤府办〔2012〕42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理念,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提高建设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减少资源消耗,实现人、建筑、自然的和谐相处,促进建设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构成和职责第三章议事制度第四章委员的产生、聘任和职责第五章附则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梅州振兴发展,推进梅州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中心城区提质扩容,提高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创新规划体制,促进社会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和《广东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梅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市规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市规委会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协调并监督全市的国土空间规划工作。
第二章组织构成和职责第四条市规委会由政府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委员总数为不少于二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一)政府委员包括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
由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协调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3•【字号】梅市府[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梅市府〔201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为挖掘建设用地潜力,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加快山区经济发展,推动绿色崛起,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精神,现就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的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推进“三旧”改造是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的重要举措。
省政府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把“三旧”改造作为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力度,加快进度,通过抓好“三旧”改造,进一步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推进“三旧”改造是我市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的有力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社会在保持较快发展的同时,消耗了大量土地资源,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着可持续发展。
大力推进“三旧”改造,通过土地使用权置换盘活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土地,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是解决我市土地资源瓶颈、促进科学发展的根本出路。
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创新思路,研究对策,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为推进产业转移、加快山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
(三)推进“三旧”改造是我市建设宜居城乡的有效手段。
目前,我市已利用土地普遍存在着低效、粗放的用地现象。
梅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1、 保护历程总结 ......................................................................................................................................................... 6 2、 保护工作成绩及问题分析 .................................................................................................................................... 6 3、 《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1996-2015)》实施评估 ....................................................................... 8 4、 其他相关规划解读.............................................................................................................................................. 11
三、历史地理研究 ................................................................................................................ 15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6•【字号】梅市府[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0〕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以及周边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梅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梅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2•【字号】兴市府办[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梅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兴市府办[2010]5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2010〕7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月十二日关于印发梅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2010〕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三旧”改造办反映(联系电话:2152683)。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梅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梅州市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梅市府〔2010〕25号),确保我市“三旧”改造工作有序开展,特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三旧”改造主要方式及其程序根据粤府〔2009〕7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和梅市府〔2010〕25号等文件的规定,我市“三旧”改造主要方式及其程序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政府实施“三旧”改造的程序。
1.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拆迁办开展土地和房屋权属调查工作;2.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编制改造方案,并发函征求规划(建设)、国土部门意见;3.规划(建设)部门出具地块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列入年度实施计划意见;4.国土部门审核地块权属情况,提出是否同意改造的意见;5.改造方案连同规划(建设)、国土部门意见报同级政府“三旧办”审核,同级政府“三旧办”提出书面意见;6.改造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7.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凭政府批准文件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并实施收回、收购土地工作;8.规划(建设)部门凭政府批准文件出具地块规划条件;9.地价评估机构根据规划条件实施地价评估;10.国土部门凭政府批准文件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文件及土地出让方案,经市、县(市)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领导小组会审后,报政府批准;11.国土部门委托市、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三旧”改造用地;12.竞得者缴纳土地出让金;13.竞得者凭《成交确认书》、身份证明文件办理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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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梅州旧城改造规划机制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梅州城市规模日益扩大,由于自然和人为的各种原因,城市中不同程度地出现生活环境不良的地区。
生活不良的地区不但影响居民的生活,也影响了城市形象,以至降低了城市竞争力。
因此梅州市政府对城市中不适应现化代城市社会生活的地区作必要的、有计划的改造活动,本文就梅州旧城改造机制缺陷进行分析,提出更新城市改造规划理念和完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的对策。
关键词改造规划城市规划决策机制
1.2梅州市旧城改造机制缺陷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梅州城市规模日益扩大,由于自然和人为的各种原因,城市中不同程度地出现生活环境不良的地区。
生活不良的地区不但影响居民的生活,也影响了城市形象,以至降低了城市竞争力。
因此梅州市政府对城市中不适应现化代城市社会生活的地区作必要的、有计划的改造活动,梅州城市改造规划机制在这过程中也集中体现了不少缺陷:
1.2.1制度原因
形成城市旧村(城中村)的深层原因是长期分割的城乡二元管理体制。
改革开放以后,梅州城市化进程大大加快,不断扩充城市的区域空间,将城郊农村纳入统一管理,但这些村庄仍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经营体制,即形成了城市里的农村社区——“城中村”。
在管理体制上,一方面它作为城市社区的组成部分,
必须接受城市政府的领导,应该在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下运行;另一方面它又带有农村社区的属性,在土地制度、生产组织制度等方面执行着农村社区管理体制,从而构成了管理体制上的交叉性。
另外,“城中村”长期的农村管理体制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生产生活方式,难以按照城市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这就造成了“城中村”的规划、建设、管理长期处于混乱和无序状态,导致了“城中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严重建设滞后,各项社会管理、社会事业停滞不前的落后面貌。
1.2.2经济原因
资金短缺是形成城市生活环境不良地区形成的重要原因。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改造的重要部分,其存在工程规模大、工期长、资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长等特点。
传统的渠道、单一的投融资体制、机制不利于民间资金、企业资金和外资进入城市更新领域。
在政府投入上,虽然每年城市建设维护费有所增长,但这些资金大部分用于人头经费及主要道路的管护。
即使有的城市每年从预算外资金中挤出一些,而环卫设备、园林绿化、给排水工程等都急需资金,安排城市更新的总资金还是显得量少。
如梅州“一江两岸”改造,由于财政资金短缺,政府无力改造,采取了以地换建设(将河堤的建设用地无偿提供给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由开发商出资修建河堤和环境改造)的方式进行环境改造。
而开发商仅从自身利益出发,按照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营原则,占用大量原应是公共绿地的用地,使得江南河堤建成区极少有公共绿地。
1.2.3历史文化原因
“城中村”大部分区域是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形成的社区,居民的乡土观念较重,尤其对村落历史的认同,是“城中村”形成的历史文化因素。
“城中村”是传统信任关系与情结的聚居地,长期农业社会的“聚村而居”,使村落成为人们生存与生活难以割舍的“祖地”,房屋等一系列外化物成为他们尊重而牵挂的“祖业”,居民们认为“祖业”是需要世代相传的,这也是理所当然,同时与“祖业”、“祖地”相关的一系列习惯,既内化于人们深层的意识观念,又外化于人们的具体行动与实践,形成一整套完整的与村落地域共同体联系在一起的“生存策略”。
从传统农民小而全意识与行为取向的视野看,“城中村”则可以看成是拟单位化建构的产物,而正是农民长期形成的这种小农意识使其在住宅建设开发中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期效益,存在着短期行为和趋利心态,进而从另一个方面促成了“城中村”的形成和长期存在。
1.2.4规划原因
城市的改造更新和发展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城市规划是引导和控制整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和手段,是城市建设的灵魂,是城市更新的“宪法”。
城市规划将规划的意图、原则和知识贯彻到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的过程之中,引导城市发展过程的各个参与者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规划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城市建设发展。
如梅州除了1993年进行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外,总体规划对“城中村”问题考虑不够,缺乏长远与全局的看法,对城市发展缺
乏有效的控制与引导,致使城市空间扩展过速,超出了城市与乡村的预想,造成了城市空间扩展的无序化和盲目扩张,也导致梅州城区了“城中村”的出现。
2.1更新城市改造规划理念
2.1.1规划手段从单一走向综合
城市改造规划是一个多因子的综合比较分析过程,其面临改造的各项因素是复杂而多变的。
城市作为人类聚居的产物,成千上万的人聚集在城市里,而这些人的兴趣、能力、需求、财富均千差万别。
因此,城市改造规划手段应有多样性,改变以往单一的改造规划模式为多重手段综合处理的改造规划方式。
2.1.2倡导历史文化、文脉的延续与继承
城市改造地区往往是城市中历史积淀、客家文化内涵较丰厚的地区,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是城市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是城市区别于其他城市和地区独一无二的品牌形象,对于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城市改造规划应尊重历史和现状,了解该地区物质环境的主要问题及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和城市规划管理的关系,继承城市历史留存下来的有形及无形的各类资源和财富,特别是在保持物质环境风貌特征和文化要素继承的同时,注重对区域既有的生活和文化风俗习惯的保护与延续。
2.1.3选用合适的保护与利用改造模式
在继承客家历史文脉特征的同时,对区域的改造规划要从梅州的实际出发,选择适合梅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城市改造模式,不可生
搬硬套采用其他城市地区的改造模式。
每个地方都有不同城市改造背景,经济社会发展也不同,城市改造模式当然也不应相同。
旧城改造规划,应区分不同环境区域,采用不同的改造方式,尽可能减少改造更新对城市现存社会经济生活的破坏。
2.2完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龙头,是城市发展的法律性指南,也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
一个城市建设的好坏与城市更新的成功与否与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高低有着直接关系。
要建立科学的城市规划决策制度,实现城市规划决策科学化至关重要。
2.2.1信息供给
城市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大系统,在错综复杂的城市动态系统中,城市规划决策需要有大量真实准确的信息作为基础。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任何个人或少数几个人都无法把握这些巨大的信息量。
因此,应建立和健全城市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种信息的一元化管理。
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和追加信息,便于准确掌握城市改造的情况,使城市改造规划决策过程中对不同地区的比较分析,使各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能得到科学保证。
有助于在旧城改造规划的决策科学化、合理化。
2.2.3决策法制化和民主化
规划决策法制化的关键在于规划决策权的民主化。
首先应建立起一整套民主化的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过程。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是规划决策法制化的重要手段,能有效避免城市更新过程中城市规划
出现的种种问题,除了建立完善的规划决策体系,制定科学的规划体系外,以运用法律武器的高度来维护城市规划的条理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把规划的执行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同时,应加强城市规划决策的监督机制,强化人大的监督和公众的监督,这是规划决策法制化的保证。
2.2.4强化城市规划师的作用
政府决策者都不是城市规划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可能要求他们象规划师一样对专业的问题审察入微,并完全按照规划师的思维方式去思考问题。
因此,梅州市政府应考虑建立使规划师能与决策者直接沟通的渠道,使规划师能地把在技术工作层面上了解的各种信息传达给决策者,使市政府决策者除了了解规划师提出的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外,还了解各方面对决策方案的看法和认识。
使市政府决策者能够根据这些信息和自身的社会价值判断力来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
2.2.5加强决策队伍建设
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决策者必须熟悉最新的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知识,掌握城市建设的规律。
决策者还要尽可能地在工作实践中学习、积累和更新知识,并善于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实践中增长知识。
2.2.6开展面向公众的社会评价机制
城市改造通过程序的时空要素,可以缓解人们由利益矛盾而可能导致的行为与心理冲突,为城市改造规划决策顺利进行和实施创
造条件。
首先,程序使规划决策成员之间的复杂而微妙的关系简化为单一的程序关系,使规划决策的过程和结果都具有“对事不对人”的意义;其次,程序能够通过特定氛围和心理提示去感染、影响决策者的判断和行为,形成某种无意识的服从的心理状态,使人不知不觉地或自觉地去遵循相应的行为模式。
这样,规划决策者和规划决策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当事人容易接受决策的结果,有利于减少规划决策实施的风险和阻力,也有利于减少规划决策人进行重大决策的风险和压力。
通过社会评价机制实现“无可指责”的城市改造,有利于尊重各方意愿,兼顾各方利益,实现主动或有效的参与。
最后,本文对城市改造规划的研究还是一种初步的探索。
无论是深度和广度,都有待作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