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4号
船舶安全检查员(综合练习):船舶船员证书考试题库(最新版)
船舶安全检查员(综合练习):船舶船员证书考试题库(最新版)1、单选轮机长必须每()定时认真查阅轮机日志的记载情况,对各栏目内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
A.航次B.日C.周D.旬正确答案:B2、问答题船(江南博哥)长大于10米且适用《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的营运船舶,《船舶检验证书簿》中单页证书的有效性如何确定和保持?正确答案:适用于《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且船长大于10米的营运船舶,《船舶检验证书簿》中单页证书中:(1)内河船船舶吨位证书、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在正常情况下为长期有效;(2)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相应换证检验间隔期;(3)免除证书的有效期限应不超过与其相关证书的有效期;(4)如换证书检验是在证书到期之日之前完成,则换新证书的换证检验日期将从此次换证检验完成之日算起,其他情况则按原换证检验到期之日算起;(5)如换证检验到期之日还未完成换证检验,经验船师上船检验并经船检机构批准,可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展期,以便完成换证检验。
船舶要保持相关检验证书的有效性,应做到:(1)已按《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规定进行检验和证书签署,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适用于预定用途;(2)按证书限定的航区和条件进行营运/作业。
3、判断题“安全管理证书”系指签发给公司,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证明文件。
正确答案:错4、单选公司“符合证明”的换证审核和发证应在现有“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完成。
A.前后3个月B.前后6个月C.前D.前后1个月正确答案:C5、判断题船舶存在的缺陷危及船舶、船员及旅客和水上交通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检查的港务(航)监督签发《滞留通知书》,禁止船舶离港。
正确答案:错6、判断题船舶光租或卖往国外,船舶所有人应在办理注销或中止登记的同时,换发新签证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2月24日交通部2006年第4号令发布)
秩 序 ,保 障人 命财 产 安全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海 上 交通 安 全
( ) 舶操 作 手册 ; 二 船
( ) 舶 维修 及保 养 手册 ; 三 船
( 培 训 手册 。 四) 上述各 项 手册 所 应包 含的 内
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内河 交通 、《 安 全 管 理 条例 》 有 关 法律 和行 等 政 法规 ,制定 本规 则 。
维普资讯
政 策 与 ; 趣 ・ C MNAO A A In而 去 O UC IS N Rz o M ITNs D DA T
巾华人民共和国
高速客船安呈 管理 规 则
(0 6 月2 20 年2 4日交 通部20 年 第4 06 号令 发 布 )
中 图 分 类 号 :T 6 26 一5. 文献 标 识 码 :E 文章 编 号 :1 0 — 7 6 2 0 )6 0 0 — 2 0 2 4 8 (0 6 0 — 0 8 0
续 ,持 有有 效 的船舶 证 书 。
第九条 高速 客船 投入 营 运 前 ,应 向主要 营运 地 的海 事管 理 机 构 申请 办 理 《 速 客船 操 作 安 高
全证 书》 。
第二章 船公 司
第 四条 经 营高 速客船 的船 公 司 应 满 足《 内船 舶运 输 经 营 国 资 质 管 理规 定 》 要 求 ,取得 相 的 应 的经 营资 质 。
第 五条
船公 司从 境外 购置
( ) 舶 检验 证 书 ; 一 船 ( ) 舶所 有 权证 书 和船舶 二 船
国籍证 书 : ( ) 员适 任证 书 和特 殊培 三 船
或 光租 的二手 外 国籍 高速客 船应
满 足《 旧运输 船舶 管理 规 定》 老 的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发布时间:2005-10-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 年第13 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新交通运输常用法规汇编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一、公路行政执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 年7 月 3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 年8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年 2 月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 号公布)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 年9 月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 号公布)4. 路政管理规定(2003 年 1 月27 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5.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 年 2 月13 日交通部令第 2 号公布)6.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2002 年11 月16 日交通部令第 6 号公布)7. 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2004 年 4 月30 日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公布)二、道路运政行政执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 年 4 月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 号)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年 3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 号公布)3.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01 年12 月20 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交通部令第9 号公布)4.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 年 4 月13 日交通部令第 3号公布)5.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 年7 月12 日交通部令第10 号公布,2009 年 4 月20 日交通运输部令第 4 号第二次修正)6.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 年 6 月16 日交通部令第 6 号公布,2009 年 4 月21 日交通运输部令第 3 号第二次修正)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 年7 月12 日交通部令第9 号公布,2010 年10 月27 日交通运输部令第 5 号修订)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 年10 月27 日交通运输部令第 6 号公布)8.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1998 年 3 月 4 日交通部令第 2 号公布,2001 年8月20 日交通部令第4号修正)9.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 年 6 月24 日交通部令第7号公布)1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 年 1 月12 日交通部令第 2 号公布)11.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 年11 月23 日交通运输部令第9 号公布)12.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 年6月26 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1 号公布)13.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 年7 月22日交通运输部令第8 号公布)三、水路行政执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 年 5 月12 日国务院令第46 号公布,2008 年12 月27 日国务院令第544 号第二次修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 年8 月22 日国务院国发[ 1987 ]78 号文公布,2008 年12 月28 日国务院令第545 号修正)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 年 6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 号公布)4.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 年9月22 日交通部(87)交河字680 号文公布,2009 年 6 月 4 日交通运输部令第 6 号第二次修正)5.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 年7 月 5 日交通部发布,2009 年11 月30 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4 号修正)6.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01 年10 月11 日交通运输部令第8 号公布)7.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 年7月4日交通部公布,2009 年1月 5 日交通运输部令第 1 号修正)8.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 年 5 月26 日交通运输部令第 2 号公布)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1996 年 6 月18 日交通部公布,2009 年 4 月20 日交通运输部令第 5 号第二次修正)10.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1990 年9 月28 日交通部发布,2009 年 6 月 5 日交通运输部修正)11.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 年8月28 日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12.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996 年11 月 4 日交通部令第10 号公布)13.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4 年 4 月15 日交通部令第 4 号公布,2009 年11 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3 号修正)14.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 年8月29 日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四、海事行政执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 年 5 月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 号公布,2008 年 2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 号修订)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4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 号公布)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 年 4 月14 日国务院令第494 号公布)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 年9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 号公布)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 年12 月 3 日国务院令第187号公布)7.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 年9月9 日国务院令第561 号公布)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 年 1 月11 日国务院批准,1990 年 3 月 3 日交通部令第14 号公布)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 年12 月7日交通部令第13 号公布)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6 年12 月16 日国务院国发[ 1986 ]109 号文公布,2002 年 6 月28 日国务院令第335 号修订)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1996 年12 月24 日交通部令第13 号公布,2006 年 2 月24 日交通部令第 4 号修订)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 年 6 月30日交通部令第7 号公布)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1993 年 5 月17 日交通部令第 3 号公布,2007 年 5 月31 日交通部令第7 号修订)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 年11 月 5 日交通部令第15 号公布,2009 年11 月30 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5 号修订)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 年 2 月14 日国务院令第109 号公布)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 年5月18 日国务院国发[ 1988 ] 31 号文公布)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 年8 月20 日交通部令第11 号公布)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 年8 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79 年9 月18 日交通部发布)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 年11 月30 日交通部令第10 号公布)20.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1996 年5 月20 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21.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 年7月10 日交通部令第7 号公布)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1月17 日交通运输部令第 5 号公布)23.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2 年 5 月30 日交通运输部令第 1 号公布)24.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01 年11 月30 日交通部令第10 号公布)25.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1996 年12 月25 日交通部令第12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国海事局2006-03-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船公司第四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四)培训手册。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船舶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检验证书;(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四)航线运行手册;(五)船舶操作手册;(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七)培训手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海事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
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
高速客船使用非专用码头审批服务指南
申请条件的依据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条件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高速客船应靠泊符合下列条件的码头:1、满足船舶安全靠泊的基本要求;2、高速客船靠泊时不易对他船造成浪损;3、避开港口通航密集区和狭窄航段;4、上下旅客设施符合安全条件;5、夜间有足够的照明;6、冬季有采取防冻防滑的安全保护措施。”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设定的法律依据
承担工作
经审核,材料齐备同意办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即办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招标、拍卖
专家评审、鉴定
听证、公示
检验、检测、检疫
集体研究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
承诺时限
即办
办理权限
市级
收费情况
有〇无●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性质
批准证件
名称
批准文件
有效期
所申请的使用期限
审批权限市级Leabharlann 前置审批情况有○无●
前置审批事项
前置审批机关
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的依据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材料具体内容
1、申请;2、满足船舶安全靠泊条件的证明文件;3、上下旅客设施安全证明文件;4、相关安全保护设施设备
办理流程
分类
环节名称
承办主体
审查(勘验)内容
审批结果
时限
一般
环节
受理
韩小涛、刘伟娜
1、是否在职权范围内;2、证件的有效期;3、所有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按要求加盖申请人公章;4、材料是否存在错误。
NSM规则理解
29
NSM规则条文
2.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1 公司应制定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其内容应能说明如何实现第1.2节所 述目标。 2.2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船岸各级 机构均能始终贯彻执行此方针。
30
规则2理解要点
NSM2.1的理解:--要求制订方针 要求公司要制订方针; 作用—如何实现规则目标。 NSM2.2的理解:--要求实施方针 公司应当有措施—执行、保持; 船岸—所有机构人员都应当做到。
18
规则1.1.8、1.1.9的理解要点
1.1.8 “不符合”的理解要点 --有事实; --可以证明的或见证的; --背离具体规定的(判定标准)。 1.1.9 “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简称为重大不符合 的理解要点: ---性质—对船舶、人员、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需要立即采取措施; ---表现形式—可辨别背离、未能系统、有效实施 规则; 举例:
3
NSM规则概述
适用范围:
第一批适用船舶:国内跨省航行载客 定额5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滚船、 旅游船、高速客船)、150总吨级以上 的气体运输船舶和散装化学品船。 时间:2003年1月1日。
4
NSM规则概述
适用范围: 第二批适用船舶:包括载客定额50人 及以上所有跨省航行的客船(内河客 渡船除外)和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 (港内作业的除外). 时间:200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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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M规则条文
1.2 目标 1.2.2 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 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 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不断提高船、岸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以及 安全与环境保护应急反应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2揖 2 却 毕A民共和 雹交通 邮部长李盛棘 签发 4目
20 0 6苹第一号令 《 中牮^ 民共和 国高追 客船 安全 管娌 规
船营运特点 的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为 防止船 员疲 劳的船 员 体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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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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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 的适合 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 册、 船舶操作手册、 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 手册。 第十条 高速客船 必须按规定耍 求配 备号灯 、 号型、 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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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审核发证程序指南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审核发证程序指南1.通则1. 1目的旨在完善高速客船(下称“船船”)审核发证的程序,为审核提供相应的指南。
1. 2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审核与发证。
1. 3审核依据.1法规与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IM0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IM0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内河高速船建造与检验规定》(1997);《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及其修改通报;《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4)及其修改通报;《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船检验规定》。
参照相关的建议性指南。
1. 4证书.1证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所指的"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每年度在发证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签注。
证书附带一份“附件”,“附件”是“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附件”中载明了本船在营运区域内的运营限制。
.2证书格式证书格式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制定,格式见本程序附件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格式”。
.3保持证书有效性的条件,(1)船舶按本办法进行了审核和证书签署,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和营运管理,适合预定用途。
(2)船船按证书限定的航区、航线和条件进行运营/作业。
1. 5审核.1初次审核:在船舶投入营运以及第一次对船舶颁发证书之前,对证书有关的所有项LI进行一次完整的审核/核查,以保证这些项U符合有关要求,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签发一张新的证书。
.2年度审核:对与证书有关项日进行总的审核/核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和营运管理,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在证书上加以年度签注。
.3换证审核:在船舶证书到期之前,对与证书有关项LI进行审核/核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和营运管理,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颁发一张新的证书。
.4夜航许可:在船船投入夜航前,对船舶夜航设备的技术状况、操作性要求进行一次完整的审核/核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和操作性,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最低安全配员规则WW42PRC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船舶培训手册
三亚扬帆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扬帆之星1培训手册主管机关:三亚海事局目录目录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修改记录 ............................................................. 错误!未指定书签。
序言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章救生筏的投放、登乘、脱离...............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救生筏的应急修理、存放...................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章其它救生设备的使用...........................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章暴露的危险和对保温服的需要...........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六章救生衣的穿法.......................................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七章紧急情况下对游客的控制与通信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八章防火与灭火器具及系统的使用须知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九章防火有关的警告与通讯设施的使用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十章检查船体破损的方法...........................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十一章船舶应急设施与控制.....................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十二章海锚使用方法.................................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十三章发动机和附件的使用方法............. 错误!未指定书签。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制定了《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下面是规则的详细内容。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船公司第四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四)培训手册。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船舶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检验证书;(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四)航线运行手册;(五)船舶操作手册;(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七)培训手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海事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
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该规则列七章,三十五条,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6年12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 1996年第13号)同时废止。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国海事局2006-03-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船公司第四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四)培训手册。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船舶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检验证书;(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四)航线运行手册;(五)船舶操作手册;(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七)培训手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7.05.23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
•【施行日期】2017.05.23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17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李小鹏
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
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06年第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修改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二、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
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
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
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
”
三、将第二十八条中的“交通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
四、删去第三十四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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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员(综合练习):船舶救生设备考试答案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单项选择题 气胀式救生筏的蓬柱气不足时,应在救生筏的什么地方补气( )。
A 、下浮胎安全补气筏 B 、上浮胎安全补气阀 C 、蓬柱补气阀 本题答案: 2、单项选择题 静水压释放器在水深几米开始动作( )。
A 、4米 B 、4米 C 、5M 本题答案: 3、单项选择题 高速客船在投入营运前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高速客船安全操作证书》,其有效期为( )年。
每周年日前后( )日内进行年审。
A.5、30 B.3、15 C.5、45 D.3、45 本题答案: 4、填空题 船舶长度为( )米以上的客渡轮夜间航行时,应在桅杆横桁的两端显示( )色环照灯各一盏。
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密----------------------------------封 ----------------------------------------------线----------------------本题答案:5、单项选择题船上配备的救生艇、筏,应能在船舶发出弃船信号后,客船()分钟内,货船()分钟内载足额定乘员和属具的情况下安全降落至水面。
A.20、10B.30、10C.20、5D.30、5本题答案:6、多项选择题救生圈上应标明哪些标志()。
A.船名B.船籍港C.序号D.浮力本题答案:7、多项选择题救生艇应从()向落水人员接近,并在适当距离将艇停住,以免撞压落水人员。
A.下风B.下游C.上风D.上游本题答案:8、单项选择题救生艇发动机应能在艇离水,冷态启动后运转不少于()。
A、3分钟B、5分钟C、1分钟本题答案:9、填空题依据《客渡船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的客渡轮船体表面应按要求显示专用色度为:()。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轮和渡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的渡轮、渡船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轮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对乡镇渡口的渡口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权,对所管辖内河通航水域内渡轮的水上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渡轮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轮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轮水域涉及两个或多个行政区,由渡运水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乘坐私人渡轮。
第六条渡轮的安装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一)应在水流平缓时选择场地、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乘客、车辆上下和货物装卸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码头、通道、安全等候区等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和通讯设施,和特殊管理人员。
第七条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等设施。
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
乡镇渡口应当有可供旅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村镇渡轮应设置旅客候车亭等设施。
渡口渡运危险品车辆的,应为危险品车辆设置专用通道。
严禁在通航水域设置和使用电缆渡轮。
中国海事局关于废止一百六十九件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所援引的原《船舶签证管理规
废止
5 关问题的通知
[1993]206号 月1日
则》已重新修订后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
2 关于颁布《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 港 监 字 1993 年
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废止
6 申报规定》的通知
[1993]298号 11月8日
(2003年10号令)已有新的管
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
废止
6 项的通知
[1996]153号 月26日
校正人员考试发证办法》的通
知”(07年284号)明令废止。
管理事项已被《船员培训管理
4 关于港务(航)监督开展船员培训 安 监 字 1996 年 8
废止 规则》(1997年交通部第13号
7 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6]190号 月2日
5
[1995]189号 月14日
关于颁布办理航程超过20海里或30
3
港 监 字 1995 年 7
管理要求已经被新修订的《船
公里定期签证的规定和授权有关机
废止
6
[1995]199号 月19日
舶签证管理规则》覆盖。
构办理此定期签证的通知
3 关于全面开展船员培训审验工作的 港 监 字 1995 年 7
废止 管理要求已过管理时效
主要管理事项已被新修订发
关于船名音译应统一使用汉语拼音 水 监 字 1985 年 8
7
废止 布的《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
的通知
[1985]117号 月14日
船舶[2004]520号 )覆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
关于颁发《船员服务簿》实施办法 水 监 字 1985 年 9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船舶交通的安全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适用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全面监督。
第四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建设、安全运营、有效维护的原则。
第五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机关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检查、监测等。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七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配备足够的技术、设备、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安全措施,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使用者应当按照系统运行规程合理使用系统,不得利用系统进行违法活动,并及时报告系统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设备提供商、维护商应当对设备进行质量控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维修和更新设备,保障系统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落实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采取监测、评价、检查、督办等方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客船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船管理,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船舶正常航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航行的客船,包括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等。
第三条客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客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船舶安全管理,提高船舶服务质量。
第二章船舶安全与维护第五条客船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导航设备等。
第六条客船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七条船舶维护保养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船舶维护保养规程进行,确保船舶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气象、海况变化,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第九条船舶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航行时,应当根据船舶条件、航区特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旅客的安全教育,提高旅客安全意识。
第三章旅客管理第十一条旅客应当遵守船舶秩序,不得在船舶内吸烟、饮酒、赌博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旅客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上船,应当向船舶管理人员申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旅客应当遵守船舶作息时间,保持船舶安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四条旅客在船上发生意外事故,应当立即报告船舶管理人员,并配合处理。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安全管理,维护船舶秩序,保障旅客安全。
第四章船员管理第十六条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
第十七条船员应当严格遵守船舶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八条船员应当参加船舶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船员应当爱护船舶设备,不得擅自改变船舶结构或设备。
第二十条船员在航行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船舶状况,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报告船舶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是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而制定的规则。
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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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已于2006年2月1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长李盛霖
○○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船公司
第四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一)航线运行手册;
(二)船舶操作手册;
(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四)培训手册。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船舶
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船舶检验证书;
(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航线运行手册;
(五)船舶操作手册;
(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七)培训手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海事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
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
第十条高速客船必须按规定要求配备号灯、号型、声响信号、无线电通信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和应急设备等。
高速客船上所有的设备和设施均应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四章船员
第十一条在高速客船任职的船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其中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以及被指定为负有安全操作和旅客安全职责的普通船员还必须通过主管机关认可的特殊培训并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
(二)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按规定持有相应的职务适任证书。
(三)取得高速客船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者,在正式任职前见习航行时间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
(四)男性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在非高速客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高速客船船长、大副、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时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五)船长、驾驶员的健康状况,尤其是视力、听力和口语表达能力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十二条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客船船员的培训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
有关培训、考试、发证的规定由主管机关颁布实施。
第十三条高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
第十四条高速客船驾驶人员连续驾驶值班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两次驾驶值班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隔休息时间,具体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第五章航行安全
第十五条高速客船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以防止发生碰撞和浪损。
高速客船进出港口及航经特殊航段时,应遵守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航速的规定。
高速客船在航时,须显示黄色闪光灯。
第十六条高速客船在航时,值班船员必须在各自岗位上严格按职责要求做好安全航行工作。
驾驶台负责了望的人员必须保持正规的了望。
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
第十七条高速客船在港口及内河通航水域航行时,应主动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
高速客船在海上航行及高速客船与其它高速船舶之间避让时,应按避碰规则的规定采取措施。
高速客船在特殊航段航行时,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航行规定。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为高速客船推荐或指定航路。
高速客船必须遵守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航路的规定。
第十九条遇有恶劣天气或能见度不良时,海事管理机构可建议高速客船停航。
第二十条高速客船应按规定的乘客定额载客,禁止超载。
高速客船禁止在未经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
第六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高速客船应在专用的码头上下旅客,如需使用非专用码头时,应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高速客船应靠泊符合下列条件的码头:
(一)满足船舶安全靠泊的基本要求;
(二)高速客船靠泊时不易对他船造成浪损;
(三)避开港口通航密集区和狭窄航段;
(四)上下旅客设施符合安全条件;
(五)夜间有足够的照明;
(六)冬季有采取防冻防滑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高速客船对旅客携带物品应有尺度和数量限制,旅客的行李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严禁高速客船载运或旅客携带危险物品。
第二十四条高速客船应每周进行一次应急消防演习和应急撤离演习,并做好演习记录;每次开航前,应向旅客讲解有关安全须知。
第二十五条高速客船应建立开航前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开航前安全自查表并进行对照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可对开航前安全自查表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六条高速客船应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并缴纳规费。
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每天至少应办理一次船舶签证手续,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
高速客船不得夜航。
但航行特殊水域的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进出港口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夜航。
第二十七条高速客船发生交通事故、遇险或人员落水,应采取措施积极自救,并立即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高速客船违反本规则经海事管理机构处罚仍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责令其停航。
第三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所述“高速客船”系指载客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大于以下数值的船舶:3.7米▽0.1667,式中“▽”系指对应设计水
线的排水体积(米3)。
但不包括在非排水状态下船体由地效应产生的气动升力完全支承在水面上的船舶。
本规则所述“船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已从船舶所有人处接受船舶的营运责任并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组织。
第三十二条外国籍高速客船不适用本规则第二、三、四章的规定,但应满足船旗国主管当局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1996年12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