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范本一:1. 绪论1.1 背景介绍1.2 法律依据1.3 适用范围2. 消防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2.1 合法性原则2.2 公正性原则2.3 公开性原则2.4 程序正当性原则2.5 适用性原则3. 违法行为的认定与量刑3.1 违法行为的认定3.1.1 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1.2 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3.1.3 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3.1.4 擅自改建、扩建或变更用途3.1.5 使用违法、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消防器材3.1.6 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3.2 处罚类型的选择3.2.1 警告3.2.2 罚款3.2.3 停产停业整顿3.2.4 查封、扣押3.2.5 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书3.2.6 暂扣或撤回相关资质3.2.7 其他行政处罚措施3.3 处罚额度的确定3.3.1 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3.3.2 相关因素的考虑4. 处罚程序4.1 处罚决定的制定4.2 处罚通知的送达方式4.3 处罚决定的执行4.4 处罚决定的复议和行政诉讼5. 处罚决定的执行与追缴5.1 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5.2 违法所得的追缴5.3 没收违法财物6. 法律责任和附则6.1 法律责任6.2 对履行法律职责不力的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追责6.3 对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异议处理6.4 对异常情况的处理附件:附件一: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附件二: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建立、落实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
2. 消防安全责任:指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应当在其管理范围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活动的实施和落实。
3. 消防设施:指消防设备设施和消防器材,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源、室内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4. 违法行为:指违反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擅自改建、扩建或变更用途、使用违法、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消防器材等。
消防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述
消防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述一、引言消防行业是社会安全的关键部门之一,为了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该行业的运营和管理。
本文将就消防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进行概述,旨在加强对该领域的了解。
二、消防行业行政处罚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规是我国消防行业的基本法律,对行政处罚具有综合性规定,包括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处罚的普遍性法律,该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式,为消防行业的具体执法提供了依据和规范。
三、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对于轻微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
2.罚款: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性质,可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对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消除违法行为。
4.吊销许可证: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或不具备从事消防工作资质的单位,可以吊销其相关许可证,并终止其从事相应的消防经营活动。
四、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1.立案:根据相关法律,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嫌违法的单位或个人立案调查。
2.事实调查:主管部门展开对违法行为的详细调查,查明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3.听证或函询:根据需要,主管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或书面函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作出决定:主管部门审查调查结果,根据相应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5.执行决定: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相应的处罚决定。
五、消防行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构1.消防部门:具体负责行政处罚的工作,对消防行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惩处。
2.公安机关:协助消防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在消防行业领域涉及犯罪的情况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消防行政处罚案例1.某火灾出租屋楼房发生火灾,初步调查发现该出租屋所有人擅自改造了防火通道,导致火灾蔓延和人员伤亡。
消防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几种
消防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几种《消防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三种,即警告、罚款和拘留,而拘留是由公安机关来负责的。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消防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法。
2024年消防管理处罚规定(2篇)
2024年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管理工作,保护泰安中行项目部、客人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实施细则,结合本泰安中行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以下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警告及5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携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
2、指使或命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3、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工操作、电、气焊以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用品。
4、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
5、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按价赔偿后进行处罚)。
6、未到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中心办理用火手续,在泰安中行项目部内擅自用火作业。
7、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擅自在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烧香拜神。
9、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泰安中行项目部。
10、外包、租赁单位或个人未办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装修等。
11、在施工现场吸烟或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2、在工作岗位擅离职守或违章操作造成轻微火险事故。
13、拒绝、刁难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14、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
15、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16、在泰安中行项目部内违章用火造成消防系统报警。
17、其它轻微行为。
2024年消防管理处罚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消防管理领域内的处罚工作。
第三条消防管理处罚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证、公开的原则,加强法治化和科学化水平。
2024年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2024年消防安全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单位、个人,在消防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处罚原则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采取了警告、罚款、责令整改、吊销执照等措施。
第四条处罚权消防安全工作的处罚权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行使,各级消防安全监督机构有权对本辖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
第二章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五条违法违规行为的分类违法违规行为分为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两类。
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包括:1. 未按规定进行消防演练的;2. 使用已过期或损坏的灭火器材的;3. 未创建或未及时更新消防安全制度的;4. 未设置或未及时维护有效的消防设施设备的;5. 未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修的;6. 未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隐患的;7. 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1. 向未经验收合格的建筑内投入使用的;2. 未按照规定进行购买和使用经过检验合格的消防设施设备的;3. 占用、堵塞、封闭、损坏疏散通道的;4.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5. 怠于排除引发火灾的隐患的;6. 向他人提供虚假消防安全信息的;7. 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处罚措施及额度对于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处罚措施和额度进行处理:1. 警告,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形式;2. 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1万元;3. 责令整改,要求制定或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进行消防演练等;4. 挂牌督办,对于消防隐患较多或消防安全工作薄弱的单位,可以挂牌督办,加强监督;5. 其他必要措施。
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实施方案》(应急消[2019)17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二章裁量标准第七条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结合单位(场所)使用性质、规模等要素,可以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种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个量罚阶次,具体细化标准见附表。
第八条进行罚款处罚裁量时,应当按照细化标准,确定违法行为的情形和量罚阶次。
第九条违法行为人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处罚幅度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消防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行政处罚是指消防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故进行制裁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消防行政处罚实行依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消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宽严相济、适用从轻、准确裁量的原则。
第二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故分类第四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第五条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违反防火安全措施,导致严重火灾事故;2. 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影响消防通道的正常使用;3. 阻碍、干扰消防执法工作;4. 违法销售、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5. 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设置障碍物。
第六条一般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未按照规定进行火灾隐患整改;2. 擅自停用、封闭消防设施;3. 在禁烟场所吸烟;4.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七条消防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消防许可证等。
第八条消防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依法组织调查取证,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九条被罚对象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自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向消防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条处罚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被罚对象。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消防行政处罚机关有权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消防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监督与检查应当及时记录、报告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发现严重违法行为或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报告上级消防机关。
第五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消防行政处罚流程图附件二:消防违法行为案例分析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消防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消防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三条消防行政处罚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违法行为者,应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行政处罚,是指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种类第五条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施的安装、维护和检测;(二)未建立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四)在消防禁止区域进行违法建设;(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和标识消防通道;(六)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处罚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五)吊销许可证。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七条消防行政处罚一般经以下程序进行:(一)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由消防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二)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消防部门可以决定是否立案并作出相应决定;(三)对已立案的违法行为,消防部门应当通知违法行为者并进行听证;(四)依据听证结果,消防部门应当拟定行政处罚决定,并通知违法行为者;(五)违法行为者可以进行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查阅相关附件文件。
附件1: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检测要求附件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附件3:消防通道设置标识标准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用于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
2.警告:消防部门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告诫其改正违法行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3.罚款:将违法行为者应罚款金额上缴国家财政,作为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
4.没收违法所得:消防部门对违法行为者非法获利的物品、财产等进行没收,以剥夺其违法所得。
消防行政处罚
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处罚一、引言消防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针对涉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以保障消防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随着近年来火灾事故频发,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我国消防部门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以提醒所有人要重视消防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消防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消防许可证等多种形式。
其中,罚款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处罚方式。
三、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立案审查、事先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执行处罚等。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相关机关会依法履行各个环节的程序,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典型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酒吧私自修改消防设施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重大火灾事故,经初步调查发现,该酒吧私自修改了自家的消防设施,导致火灾发生后消防救援不及时。
消防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对该酒吧进行了严厉处罚,立即暂扣了该酒吧的消防许可证,并罚款50万元。
同时,对该酒吧的负责人进行了严重警告。
2.案例二:某工厂消防设备损坏2018年某市一家电子工厂发生火灾,火势迅猛,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过调查发现,该工厂的消防设备多年未进行维修和更换,严重违反了消防法规。
工厂被罚款100万元,并被责令立即整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五、消防行政处罚的意义消防行政处罚的意义在于提醒各个单位和个人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不得随意违反消防法规。
通过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起到一种震慑作用,让大家认识到火灾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自觉遵守消防法规,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同时,消防行政处罚也起到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
对那些因疏忽大意或者出于私利而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可以及时阻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
六、消防行政处罚的启示消防行政处罚的启示就是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大家的消防安全意识。
消防处罚规定
消防处罚规定消防处罚规定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利用消防资源,根据《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处罚规定。
第一条违反火灾预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将被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消防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二条未经消防部门批准擅自拆除、移动、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的,将被处以罚款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拘留、暂扣消防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条违反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行为,妨碍消防通道畅通、防火间距不符合规定等,将被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整改、暂扣消防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四条对于以民用建筑物、公共场所等设施方式举行的群众性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责任人、未组织安全疏散演练,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消防安全手续的,将被处以罚款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消防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五条对于没有报备、采取人为封堵等危险措施,私自使用或者占用、转让、出租危险物品、危险品场所的,将被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拘留、暂扣消防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六条违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拒不提供有关资料、证据的,将被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拘留、暂扣消防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七条违反其他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将被处以罚款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拘留、暂扣消防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八条对于上述处罚,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消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消防部门将进行复核,并尽快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规定由消防部门负责解释。
消防处罚规定
消防处罚规定消防处罚规定一、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五)行政拘留。
消防处罚规定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一)简易程序1、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1、条件对当事人处 50 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 1000 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1) 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 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 2 人; 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
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
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 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 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5) 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 ( 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 。
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6) 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辨笔录》 ;(7) 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8) 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卷宗。
消防处罚规定
消防处罚规定消防处罚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我们赢在哪一方面认真的学习相关知识,下面就是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处罚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消防处罚规定一、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五)行政拘留。
消防处罚规定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一)简易程序1、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1、条件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
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
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5)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
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辨笔录》;(7)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8)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卷宗。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范本:消防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行政处罚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行政处罚适合对象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消防安全标准,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行政处罚机关为公安消防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消防机构。
第四条消防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分为警告、罚款、停产整顿、关闭整顿、责令关闭、吊销消防许可证、拘留、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他行政处罚等。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的具体规定第五条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标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未取得消防安全审查合格文件投入使用;(二)未按照规定配备、检修、试验、使用消防设施设备;(三)擅自占用、封堵、遮挡、堆放消防通道、出口;......第五十条责令限期整改的程序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一)消防行政处罚机关向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应明确违法行为、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并告知违法单位或者个人享有的权利;......第三章处罚决定和执行第五十一条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处罚决定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处罚决定的日期等内容;(二)处罚决定书应当注明惩罚的种类、幅度、要求、期限,并告知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对于处罚决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第六十条消防行政处罚的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一)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义务;(二)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整改,确保消防安全;......第四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可以赋予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第六十二条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开展调查取证,查明事实;(二)听取相关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六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一)消防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一。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消防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维护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涉及消防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防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不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查封扣押、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四条消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处罚第五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罚款。
(二)建筑施工单位未落实消防施工组织设计,违法违规施工的,责令停工整改,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检测和维修保养,导致消防设施设备失效的,处罚款。
(四)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安全责任区域内违规焚烧秸秆、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款。
(五)伪造、涂改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冒用消防安全标志、证明文件的,处罚款,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六)故意损坏、移动消防设施设备、妨碍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造成消防安全风险的,处罚款。
(七)拒不接受或者妨碍消防监督检查的,处罚款。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一)警告: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轻微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二)罚款:对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处以罚款,并按日连续处罚。
(三)查封扣押:对于故意损坏、移动消防设施设备、妨碍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程度较严重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相关设施。
第三章执行程序第七条消防行政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和执法,可以委托其他相关部门协助执行。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执行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作出书面决定。
消防处罚规定
消防处罚规定消防处罚规定一、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五)行政拘留。
消防处罚规定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一)简易程序1、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1、条件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
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
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5)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
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辨笔录》;(7)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8)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卷宗。
3、时限(1)被传唤人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24小时内不能结束讯问的,应当让被讯问人离去;需继续讯问的,可以再次传唤;(2)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3)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7日内按民事诉讼程序送达当事人。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对火灾的预防和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消防行政处罚包括:1. 警告;2. 罚款;3. 暂扣或者吊销消防产品的销售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4. 取缔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或者销售场所;5. 吊销消防设计单位、消防施工企业、消防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6. 吊销消防产品测试机构的资格认定证书。
第三章处罚的裁量标准1.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其违法情节轻重,可以挨次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蓄意妨碍、拒绝消防执法人员履行职务的,赋予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按照消防规定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赋予警告或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反消防规定,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wei)险品的生产、销售等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依法查封、扣押、暂扣相关物品,吊销有关许可证;(4)违反消防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未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未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反消防规定,未经消防安全审核合格或者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建设消防设施的,赋予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6)违反消防规定,将消防设施用于非消防用途或者超出安全使用范围的,赋予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7)违反消防规定,擅自停用或者拆除消防设施的,赋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8)违反消防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者消防器材完好率不达标的,赋予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以依法约束停业整顿、暂扣有关证照等措施,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消防法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50: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 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47一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47一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47一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47一五:拒不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3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43二一: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违法行为
处罚前置条件
处罚种类、幅度
40一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0一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2023年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2023年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以规范和强化消防管理领域的处罚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第二章处罚种类和适用范围第二条消防管理处罚分为警告处罚、罚款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四种。
第三条警告处罚适用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消防法规和标准,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未按规定报告火警,但火势未扩大或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第四条罚款处罚适用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消防法规和标准,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二)被视为违反消防法规和标准,尤其是对火灾风险管理存在疏漏的;(三)未按照规定组织火场救援,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四)明知存在火灾隐患而不报告或采取应急措施的;(五)其他根据消防法规和标准需要罚款的情形。
第五条行政处罚适用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消防法规和标准,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二)不按规定组织火场救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三)具有恶劣社会影响,明知存在火灾隐患而不报告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四)重大违反消防法规和标准,尤其是对火灾风险管理存在严重疏漏的;(五)其他根据消防法规和标准需要做出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刑事处罚适用于下列情形:(一)故意放火或其他恶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二)违反消防法规和标准,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的;(三)故意妨碍、阻挠消防救援工作的;(四)涉嫌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管辖和程序第七条各级消防管理机关负责对其辖区内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情况可以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处理。
第八条消防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处罚决定书文书制度,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合规执行。
第九条消防管理机关在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前,应当进行事实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做出合法、合规的处罚决定。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条警告处罚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方式进行,并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罚款处罚的金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当事人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5%。
消防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有哪些
消防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有哪些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消防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那么,消防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究竟有哪些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责令改正。
这是一种常见的消防行政处罚方式。
当发现单位或者个人存在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时,消防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改正。
比如,消防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疏散通道堵塞未及时清理、消防器材配备不足等情况,消防部门会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其次,罚款也是常见的消防行政处罚手段之一。
罚款的数额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而定。
如果单位或个人违反了消防法律法规,例如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未进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等,可能会面临一定数额的罚款。
罚款的目的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为了促使责任主体重视消防安全,积极整改问题。
再次,行政拘留也是消防行政处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措施。
对于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
比如,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或者故意破坏消防设施等行为,可能会被依法拘留。
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处罚方式,还有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等。
责令停止施工通常适用于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
责令停止使用则针对消防验收不合格或者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场所。
责令停产停业一般是针对存在严重消防隐患,不整改可能会导致重大火灾事故的企业或单位。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处罚,比如吊销许可证。
如果单位或个人多次违反消防法规,且整改不力,情节特别严重,相关部门可能会吊销其消防许可证,使其失去从事相关活动的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消防行政处罚的实施是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定的。
在进行处罚之前,消防部门会进行调查取证,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同时,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也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规定,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消防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活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机关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督促其整改并处罚。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本市有关规定,按照事实、依据和情节的轻重,采取预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暂扣或者撤销消防安全标志、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消防通道、责令停产停业、直接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事项中,优先采取有益于消防安全的措施。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持从严治罚原则,综合考虑案件的证据、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和是否主动纠正等情况,实施量刑标准的公正、合理。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规定,确保执法公正、合法。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禁强制当事人签订认罪认罚协议或其他不利于当事人的协议。
第九条公安消防机关应当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申辩的理由及时记录,并报告案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
第十条公安消防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告知当事人,告知内容包括:(一)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当事人应承担的行政处罚措施和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措施的后果;(三)当事人提出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四)司法救济的途径。
公安消防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原件一律保存,并告知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安消防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消防安全标志、消防设施上涂改、损毁或者拆除,违反公安消防机关的限制令、决定、命令强行进入消防场所或者删除、销毁消防有关的记录,视其行为情节,公安消防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拘留、行政罚款或者刑事拘留、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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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一、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五)行政拘留。
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
1、条件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
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
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
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辨笔
录》;
(7)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8)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卷宗。
3、时限
(1)被传唤人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24小时内不能结束讯问的,应当让被讯问人离去;需继续讯问的,可以再次传唤;
(2)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
(3)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7日内按民事诉讼程序送达当事人。
(三)听证程序
1、条件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当事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2、程序
(1)填发《听证权利告知通知书》;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后3日内向办案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消防机构不再组织听证;
(3)有特殊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填发《延期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4)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当事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5)填报《听证意见报告书》;
(6)填报《行政处罚审核表》;
(7)建立听证卷宗。
3、时限
(1)全部听证工作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结束;
(2)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3 日内填发《告知不予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填发《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四)复议程序
1、条件
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或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行政拘留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可向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2、时限
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行政赔偿程序
1、条件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2、程序
(1)当事人向公安消防机构递交赔偿申请书;
(2)填报《受理赔偿审批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分别填发《受理赔偿通知书》和《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3)填发《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申请人;
(4)建立行政赔偿卷宗。
3、时限
(1)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2)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三、消防行政处罚的依据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至五十三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