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们是如何审查鉴定意见的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业律师们是如何审查鉴定意见的

从一起盗窃案的辩护,浅析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质证

要素

【案情简介】2011年10月上旬的一天凌晨两点许,被告人杨某潜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窃得iphone4手机一部、银色戒指一枚和手链一条。侦查机关委托某鉴定中心对被盗手机、戒指和手链进行了鉴定,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900元。

笔者作为该案杨某的辩护人,对于该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却持有不同看法。众所周知,盗窃案所涉物品的价格认定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因此,对案件所涉物品的价格鉴定的质证对辩护人来说,则尤为重要。在办理该案中,笔者对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的质证倒有些心得,现与各位同仁分享,望斧正。

笔者通过对该鉴定结论的分析和论证,认为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来看,其结论都很难成立,理由是:

第一、从程序来看,其鉴定不符合相关规定

《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价格鉴证机构对委托鉴证的文物、邮票、字画、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先送有关专业单位作出技术、质量鉴定,根据其鉴定结果,进行价格鉴证。”《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而本案鉴定人深圳市某鉴定中心对涉案物品18K金钻石戒指和18K金钻石手链的鉴定,未按规定先送有关专业单位作出技术、质量鉴定,而是直接对其进行价格鉴证。因此,鉴定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其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自然也就不能成立。

第二、从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和专业能力来看,案卷材料没有明确记载

案卷材料里没有鉴定人相关资格的证书复印件,因此,鉴定人能否胜任该案的鉴定,仍是一个疑问。

第三、从实体来看,鉴定人未阐述其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故其得出鉴定结论的依据显然不足

《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均规定:价格鉴证结论书的内容应包括估价方法和过程要述。而本案鉴定人却未对其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进行阐述,因此,该鉴定结论的可信度不高。

第四、从涉案物品的购物来源来看,案卷材料未显示涉案物品的购物凭证,故其来源是正牌还是假冒、伪劣产品不得而知

该案涉案物品之一iphone4手机目前市场上假冒的甚多,由于案卷里没有发现其购物凭证,故该手机是否正牌iphone4值得疑问。而山寨版iphone4手机的市场价格当时只需几百元即可购得。退一步说,即使涉案物品iphone4手机是正牌,那么按其90%折旧,也应该是3600元,而不是4000元。而如果是按被告人所说是六、七成新的话,则应该是作价2400元或2800元。

同样的道理,本案另两件涉案物品即所谓的18K金钻石戒指和18K金钻石手链也因没有提供其购物凭证,且未经专业单位的技术、质量鉴定,故其是否属真的钻石珠宝同样值得疑问。因而鉴定人在此基础上得出的鉴定结论自然也就值得商榷了。

通过上述案件的辩护,笔者对相关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质证进行了认真的思考,认为其质证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鉴定主体是否适格

首先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一定的资质,如本案提到的涉案物品手链和戒指,此类物品价格鉴定的质证则要审查其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金银珠宝类物品的鉴定资质。如果案卷里没有鉴定机构相关资质的复印件,则可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如果提供不了,则可认为该鉴定机构没有相关资质,辩护律师可申请法院重新委托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除了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外,还得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和鉴定能力,如鉴定人是鉴定师或某一方面的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则要审查案卷中有无其相关任职的证

书复印件。如果没有,辩护律师则可对其鉴定能力提出质疑,继而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的可靠性提出质疑。

二、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这就要求辩护律师熟悉相关案件鉴定涉及到的法律和规章的规定,有些甚至要了解涉案地的地方性法规。如:办理走私案件必须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核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还有本案涉及到的《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只有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后,辩护律师才能有针对性地审查鉴定结论在程序上是否有瑕疵,以及该瑕疵对实体结论的影响。

三、审查其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是否充分和科学

鉴定过程是否充分,鉴定方法是否科学,这也将影响到其鉴定结论的效力。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很多的鉴定只有结论,没有过程或者过程很简单,如:“根据……的规定,我们得出……的结论”,这样的鉴定结论当然不能令人信服。

四、审查鉴定结论的推理过程是否合乎逻辑

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的鉴定结论,其得出结论的前提不存在,或者虽有前提但前提与结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由此前提得不出彼结论。因此,对于这样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完全可以提请法庭不予采信。

五、审查涉案物品的购物来源是否系正规渠道,有无相关凭证佐证

涉案物品的购物来源,也直接影响到其价格的鉴定。如本案中的iphone4手机,其来源于正规渠道还是仿冒产品,对其价格鉴定的影响非常大。

以上这些对涉案物品价格的最后认定,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辩护律师,在办理这一类案件时应予以高度重视。

案例串烧----刑事案件鉴定报告中存在的疑点

卢华富(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主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秘书长)

案例1 金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13年年底,被告人梁某为非法猎捕珊瑚而向被告人金某购买了船舶。后梁某、金某商议合伙捕猎珊瑚,约定各占5成股份。

2014年3月底出海,梁某指挥杨某等人将船开到我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福建的海域非法猎捕珊瑚。4月19日,中国海警2102执法船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毗连区(北纬26度15分124,东经124度15分235)将正在非法猎捕的梁某等12人查获。而后,在执法人员的控制下将该船舶及人员驾到大

陈岛海域并移交给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处理。

侦查机关先后在涉案船舶上查获大量疑似珊瑚的物品,并委托中国科学院南海海

洋研究所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中7.2395千克为珊瑚虫刚柳珊瑚目红珊瑚科红珊瑚,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I,系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本案红珊瑚价值标准为2895800元,石珊瑚的价值标准为1572.872元,角珊瑚的价值标准为5.4元,共计约2897378元。

鉴定之后我们发现了很多问题,当时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就向检察起诉部门提起过。

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鉴定部门的主体资质问题。经我们了解,包括之前跟侦查机关交流的时候就讲到了,我国还没有一个专门检验、鉴定红珊瑚的这么一个机构的,而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找了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进行鉴定。

有关鉴定机构资质的问题,我们主张的第一点是:红珊瑚是属于《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7条相关的一个种类和范畴,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关只有经过登记才可以对本案涉案的红珊瑚进行品种鉴定。但是我们当时办这个案子的时候,查阅了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本案的鉴定机构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并未在列,而研究所和鉴定人也并未在报告中列明其具有法医物证鉴定的鉴定资质。那么侦查机关当时为什么要去找这一家呢?因为他们是根据农业部门有一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