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 第0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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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证据法学章节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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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证据法学章节重点第一章:绪论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证据及其证明力、证明力;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以及他们的规律。

第二章:证据制度概述一、三种证据制度的优缺点。

即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有心证证据制度。

二、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第三章: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一、证据的概念二、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第四章:证据的种类一、本章为重点章二、重点把握本章所列各种法定证据的概念、范围及对案件事实证明价值和作用、价值证明力的特点。

第五章:证据的种类一、本章为重点章二、1.证据分类的意义以及对办案实践的作用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第六章: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收集和保全证据的规则和要求第七章:证明概述诉讼证据的构成和特征,以及对刑、民、行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八章:证明对象三大诉讼证明对象的确定第九章: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概念之不同理解,以及三大诉讼证明责任之异同第十章:证明标准如何把握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第十一章:证据的审查判断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武器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

第十二章:推定和司法认知法律上的推定和司法认知的范围第十三章:证据规则设置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促进证据立法。

第一章绪论一、了解:1、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2、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二、领会:1、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

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它们的对立体现在各自表现的内容不同;它们的统一表现于具有共同的目标-------查明案件的真实。

二者的一致,这当然是最理想的现实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难以统一,主要是因为理论与实际结合上存在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1)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取证方式违法。

证据法学概论第三章 证据的分类与证据权利

证据法学概论第三章  证据的分类与证据权利

七、通常证据与补助证据
以证据的证明范围为标准,将证据分为通 常证据与补助证据。通常证据即是我们通 常意义上所说的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 主要事实或关联事实的证据;补助证据, 是指用以证明某一证据的凭信性事实的证 据,它是证据非正常意义上的适用。
第二节 证据权利
一、拒绝证言权
拒绝证言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证人 (包括行为证人、专家证人、职务证人)可以拒 绝作证的一种权利。
被告人的强制取证权,即被告人或辩护人认为有 某一证据存在,在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没有将该 证据向法庭提供或没有获取该证据,人民法院必 须要求有关机关向法庭提供该证据,或者法庭依 职权调查该证据,如果该证据是人证,必须通知 到庭,如果其他证据必须获取并向法庭出示。强 制取证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人权,他可以委托 律师收集或提供,也可以要求法庭确保其权利的 实现,无论哪种途径,人民法院必须保证其权利 的实现。
五、情况证据与供述证据
情况证据与供述证据的分类,是英美证据法的分 类。供述证据即为直接证据,情况证据即为间接 证据。
供述证据,是指包括直接表达事实的言词、文件 或图表等在内的人的口头陈述或书面陈述,不需借 助于经验法则、论理法则,使事实审理者立即认 识、明了、沟通,进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情况 证据,有时也称情况或间接证据,有时也称推理证 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立证事实存在与否,而通 过证明其他事实的存在与否,根据经验法则、论 理法则等推论或推知立证事实的存在与否,此类 证据即为情况证据。
第一节 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分类,是证据法学家为研究证据的 特性,对证据进行的学理分类,
一、本证与反证
在当事人主义立法例,本证与反证是根据 当事人证明负担分配原理,认为承担证明 负担的当事人一方所提出的证据即是本证, 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即是反证。

第三章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公正不仅要实现, 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基础理论
二、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
(一)关于诉讼主体的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和裁判者中立原则,即司法机关要保持独立 、司法独立原则和裁判者中立原则, 和中立的地位; 和中立的地位; 2、不告不理原则,即诉讼必须以有人告诉才能开始,诉讼的 、不告不理原则,即诉讼必须以有人告诉才能开始, 范围应当在告诉的范围之内; 范围应当在告诉的范围之内; 3、对等原则,即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对等原则,即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4、救济原则,即当事人对司法裁判,可以寻求上级司法机关 、救济原则,即当事人对司法裁判, 的救济。 的救济。
基础理论
第三章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诉讼认识论 第三节 程序正义论
基础理论
基础理论
第一节 证据法理论基础概述
一、证据学的理论基础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指能够决定一国证据法之存在价值 与发展方向,反映证据法之发展规律, 与发展方向,反映证据法之发展规律,揭示证据法的历史 使命,解决证据法的基本问题, 使命,解决证据法的基本问题,证据法系统理论可赖以存 在与发展的理论前提。 在与发展的理论前提。
1、绝对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法律程序只是用以确保实体 、绝对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 法实施的工具,也只有在具备产生符合正义、秩序、 法实施的工具,也只有在具备产生符合正义、秩序、安全 和社会公共福利等标准的实体结果的能力时, 和社会公共福利等标准的实体结果的能力时,程序的存在 才是有意义的。实体法应当首先被制定出来, 才是有意义的。实体法应当首先被制定出来,否则程序法 将毫无意义。 将毫无意义。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实 体法。 体法。 2、相对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程序是用以实现实体法的工 、相对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 具和手段, 具和手段,在追求程序工具性价值的同时要兼顾一些独立 性的价值:保障被告免受定罪的权利; 性的价值:保障被告免受定罪的权利;为被告获得公正审 判的权利;最大限度的解决社会纠纷; 判的权利;最大限度的解决社会纠纷;维护法院判决的正 当性等。 当性等。

证据法学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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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 一、欧洲大陆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神判证据制度 ▪ 1、神判证据制度概念
凭借神的各种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 直并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制度。又称为神 示证据制度,神明裁判等。主要存在于亚 欧各国的奴隶社会和欧洲的封建社会前期。
▪ 2、神判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
(二)研究方法
1、理论思辨与实证研究相结合 2、借鉴国外与立足我国国情相结合 3、证据法学与其他学科相结合 4、普通思维和法律思维相结合
第二章 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一、欧洲大陆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诉讼模式和诉讼制度对证据立法的影

(三)证据法的渊源 (四)证据法的立法体例
1、统一证据法典体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2、专门证据法典体例,如英国 3、并入诉讼法或其他法典中,如大陆法系国家
我国无单独立法,主要体现在三大诉讼法、司法机 关组织法、最高法院的相关文件和实体法中。
▪ 二、证据法学
(一)研究对象
1、现行证据法律规范 2、与证据有关的司法实践 3、古今中外的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
盛行于中世纪后期的欧洲大陆地区。
▪ 2、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
中央集权君主制的产物。
第一节 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 (二)法定证据 ▪ 完全证据
受审人的自白、书面证据、亲自的勘验、具有专门 知识的人的证明、与案件无关的人的证明等等
▪ 不完全证据(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八分之一等)
受审人之间的攀供、询问四邻得到的受审人情况、 表白自己的宣誓等
第一节 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 (二)法定证据制度 ▪ 3、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 ▪ (2)关于证据的收集判断

《证据法学(第二版)》第三、四章

《证据法学(第二版)》第三、四章

第四节 直接言词原则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
(一)有助于实体公正 (二)有助于程序公正
四、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周书·吕刑》中记载了“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庭审制度,该制度要求法官在原、被告双方 到庭的情况下听取陈述。
二、自由
自由价值反映到证据法领域,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证据制度中的各项合 法权利和诉讼主体地位。
三、公正
公正地实施各项具体的证据制度,合理地分配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亦是效益价值在证据法领域亦有所体现。以证明标准为例,在我国不同的诉讼类型中,证明标准 是有所区别的。
诉讼证明活动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第一,诉讼证明活动的构成要素具有特殊性。第二, 诉讼证明活动的性质具有特殊性。第三,诉讼证明受证据规则和其他立法规定的限制。
第一节 证据法的认识论基础
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我国证据制度提供基本理论指导
(一)可知论
可知论与我国当前证据制度中的诉讼真实观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证明活动是对案件事实的 认识和再现。作为过去客观发生过的真实,每个案件中所蕴含的事实都应当是可知的。
第三节 证据裁判原则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
其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能以证据为根据,不能依靠神意、猜想或者臆断等证据之外 的因素。
其二,法院在判决中通过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说理。 其三,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欠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三、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
在当前各国的诉讼中,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情形主要有自认、推定和司法认知。
第三节 证据裁判原则
四、证据裁判原则的意义
证据裁判原则对诉讼主体的行为有着引导作用,规范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行为和法官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使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进而对法官 的心证过程进行约束,防止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的法官擅断。当事人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进 行举证、质证与辩论,如果不能履行证明责任,将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法学教案

证据法学教案

附件2:
教案
云南警官学院课程教案
课程名称:证据法学
课程类型:
开课系部:
主讲教师:金学艳
教师职称:
开课时间:二○一二年三月至二○一二年六月月
二○ 10 年 8 月编
第 1 次(2课时)教案
第 2 次(2课时)教案
第 3 次(2课时)教案
第 4 次(2课时)教案
第 5 次(2课时)教案
第 6 次(2课时)教案
第 7 次(2课时)教案
第 8 次(2课时)教案
第 9 次(2课时)教案
第 10 次(2课时)教案
第 11 次(2课时)教案
第 12 次(2课时)教案
第 13 次(2课时)教案
第 14 次(2课时)教案
第 15 次(2课时)教案
第 16 次(2课时)教案
第 17 次(2课时)教案
第 18 次(2课时)教案
第 19 次(2课时)教案
第 20 次(2课时)教案
第 21 次(2课时)教案
第 22 次(2课时)教案
第 23 次(2课时)教案
第 24 次(2课时)教案
第 25 次(2课时)教案
第 26 次(2课时)教案
第 27 次(2课时)教案
第 28 次(2课时)教案
第 29 次(2课时)教案
第 30 次(2课时)教案
第 31 次(2课时)教案
第 32 次(2课时)教案
第 33 次(
2课时)教案
第 34 次(2课时)教案。

证据法学第三讲

证据法学第三讲

但有相关性,不一定容许为证据。


FRE403:Exclusion of Relevant Evidence on Grounds of Prejudice, Confusion, or Waste of Time (External policy considerations) Although relevant, evidence may be excluded if its probative value is substantially outweighed by the danger of unfair prejudice, confusion of the issues, or misleading the jury, or by considerations of undue delay, waste of time, or needless presentation of cumulative evidence.
FRE 401

"Relevant evidence" means evidence having any tendency to make the existence of any fact that is of consequence to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action more probable or less probable than it would be without the evidence.
此种事实的关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事实的有相关性取决于客观条理,不取决于主 观的置信; 第二,相关性是经验问题,而非纯粹的逻辑问题,即 相关性产生于事实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心理上或逻辑概念 上的关系; 第三,有相关性涉及盖然性,不是确定性; 第四,有相关性是相关的,没有“腾空”的有相关性, 即这种关联总是相对于具有实质性的待证事实的关联; 第五,有相关性的类型不能予以限定。在此,尤其需 要指出的是,对于相关性问题,立法的规范能力是十分有 限的,一般只能够予以有限的或一般性的规定。

证据法第三章

证据法第三章

证据法上存在“提交书证原则上应提交原本,否则 书证不可采”的规则,此规则即英美证据法中有名的 “最佳证据规则”。
诉讼中允许使用节录本或复制本,需具备三个条件: (1)原本(原件)客观存在,或者曾经存在; (2)具有不能提交原本(原件)的充分理由;
(3)节录本或复制本是对原本的准确反映。
三、书证、物证的审查认定
3、有较强的稳定性
书证不像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那样容易发生变化, 即使书证的内容被人以某种方式改变,一般也可以查到改变的 蛛丝马迹。
4、但注意两个问题: 1)我们这里讲的“书证”≠ 书面证据 广义的书证包括录像、摄像、多媒体图像、计 算机存储资料等以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视 听资料,我国诉讼法采狭义的书证概念。
3)一份书面材料可能同时具有书证和物证两种属性 例如某杀人案件的受害人在临死前用血在自己的 衣服上写下的案件发生的主要经过及其罪犯的情况, 那血衣就是兼有物证和书证的属性。 此时,书证、物证同体,如何界定? 原则上优先认定为书证
——因为书证较之物证更有直接证明性
4)书证是在特定诉讼活动以外形成的 书证中记载的内容可以证明诉讼案件中争议或待 证的事实,但一般都不是为了特定的案件的诉讼活 动而制作的,而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制作的,或者 是在与诉讼活动没有联系的情况下制作的。 这是书证和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 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的主要区别。当事人陈述、证 人证言、鉴定结论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但不属于书 证的范畴。
2、偶然书证和目的书证
偶然书证则是指该文书产生的时候人们并没有预 见到或意识到它以后会成为证据,而是在事后偶然 的成为一份书证,如有关犯罪嫌疑人分赃计划的记 录。
目的书证是指当事人在制作某个文书时就已经意 识到将来它可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如合同书。

证据法学绪论

证据法学绪论
证据法学
杨波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证据法学的概念 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或 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 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 方法和规则的学科, 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 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狭义的证据法学又称诉讼证据法学, 狭义的证据法学又称诉讼证据法学,是专门 研究诉讼法律中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诉讼过程 中证据运用实践的学科。 中证据运用实践的学科。 广义的证据法学,除研究诉讼证据外, 广义的证据法学,除研究诉讼证据外,还研 究在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如何运用证 据的问题,又称为法律证据学。 据的问题,又称为法律证据学。 诉讼证据法学是证据法学的核心部分。 诉讼证据法学是证据法学的核心部分。
二、自由心证产生的历史背景 (一)社会背景 为了废除旧的统治,建立新的秩序, 为了废除旧的统治,建立新的秩序,资产阶 级的革命家们首先想到的是立法, 级的革命家们首先想到的是立法,用法的手 段来巩固革命的成果, 段来巩固革命的成果,自由心证制度就是这 场社会变革中所进行的法制革命的成果之一。 场社会变革中所进行的法制革命的成果之一。
决斗的规则具有鲜明的封建意识和封建等级 观念。 观念。 决斗者社会地位相同,属于同一个等级; 决斗者社会地位相同,属于同一个等级; 封建领主或绅士可以用剑和矛作为武器, 封建领主或绅士可以用剑和矛作为武器,农 民或贫民只能用木棍。 民或贫民只能用木棍。
四、对神示裁判的评价 1、神示证据制度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 的权威性, 的权威性,因而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 稳定。 稳定。 2、神示证据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也确实 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二、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 惟在法治社会之定纷止争, “惟在法治社会之定纷止争,首以证据为正 义之基础,既需寻求事实, 义之基础,既需寻求事实,又需顾及法律上 其他政策。认定事实,每为适用法律之前提。 其他政策。认定事实,每为适用法律之前提。 因而产生各种证据法则, 因而产生各种证据法则,遂为认事用法之所 本。” ——李学灯 李学灯

证据法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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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据的特征 • (一)广义证据的特征: • 1.它既包括刑诉证据,又包括民诉和行政诉讼证
据。其法律渊源包括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 法及与诉讼证据相关的司法解释。 • 2.有的进入了诉讼程序,有的则没有进入。 • 3.有的依法收集,有的非法收集。 • 4.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和未经过查证属实的。 • 5.有的指证据事实本身,有的指证据材料本身。
• 2.实事求是原则:司法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者要从实际 出发,根据确实证据,准确地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要求 司法人员等既不能凭想当然、主观臆断,也不能先入为主、 偏听偏信。
• 3、证据为本原则:司法证明活动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和基 石。此原则不能简单理解为重视证据。坚持证据为本原则 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从客观存在的证据出发 认定案件事实,要求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转变办案观念。 通过司法认知或推定认定案件事实的做法,属于证据为本 原则的必要补充。
• 第一节 证据种类概述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概念
• 证据的种类是根据证据的特点和形态划分出来的门类。
• 我国的证据种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三部诉讼法对诉讼的证据种类 进行了规定,也可称为 法定的证据种类。此概念的涵义:
• ①法律的规定性和法律的强制性,即只有法律确立的证据形式,才有 证据能力;
• 概率论:在同一条件下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之事件之发生可能性大 小的比率。概率论可用于评判单一物证的证明力。(指纹60亿人,61 位位数长的世纪)概率论可用于评判一组证据的证明力。概率论可用 于评判全案证据的证明力。概率论可用于评判一方当事人是否有过失 的问题。
• 价值论
– 司法证明是一种价值权衡的活动 – 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 法是善与正义的艺术(不自证其罪) – 司法公平与经济效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辩诉交易) – 司法正义与传统文化、宗教信仰、社会观念 –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 案件真相与解决纠纷 – 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证据法学(PPT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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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陶,他是舜、禹时期的士、士 师、大理官,即司法长官,是中国历史 上第一个大法官,今六安城东有皋陶墓。 传说我国的第一部《狱典》就由皋陶制 定,他把《狱典》刻在树皮上,呈给大 禹,禹看后觉得很好,就让皋陶实施。 《狱典》归纳了偷窃、抢劫、奸淫、杀 人等多项犯罪的轻重,给予不同的量刑。 他曾经被舜任命为掌管刑法的「理官」, 以正直闻名天下。被奉为中国司法鼻祖。
其他带有神证色彩的证明方法

决斗:一般只有贵族和自由民才可选用
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収生矛盾时,原告提出愿以生命证明
自己的控告真实,而被告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法官 就指令当事人进行决斗


胜者为无罪。民事案件可以请人决斗
仦式:决斗前双方必须对神宣读誓词,如读错则认为神已 经作出旨意,丌需决斗即可判决其有罪
评 价

1)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在限制法官的独断与行、强调法定觃则、维护法制 统一斱面有合理意义 3)落后性、封建性和过二刻板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为“内心确俆证据制度” 最早提出在立法丨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自由心证制度 的是法国的杜波尔,时间为1790年12月26日。 1791年1月18日被通过,幵二同年9月29日収布训令明确

第二章
神示裁判方式 法定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神判裁判方式

水审(冷、热) 火审 鳄鱼审 热油审 宣誓 十字形证明 决斗
对神宣誓----神誓法



1.概念:对神宣誓是神示证据制度最常用的一种斱法, 卲控告人、被告人以及证人都要对神盟誓以证明自己的陇 述是真实的。 2.原因:如果当事人丌敢对神収誓,或者在収誓过程中 神态慌乱或者显示出某种神灵报应的迹象,裁判者就可以 认定其说的是假话并判其败诉。究其实质是对宣誓者的一 种心理强制,出于对信仰的强大压力或是恐惧以及道德的 制约而形成内心矛盾的外化。 考虑到当亊人的亲友多少了解案件亊实,戒者了解当亊人 的品德,相俆他丌会作出虚伪的陇述。否则,这些亲友会 因怕神的惩罚而丌敢作辅劣宣誓。

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一、证据法学的定义广义证据法学:又称法律证据法学,包括执法、行政、仲裁、调解等非诉法律活动中的证据问题。

狭义证据法学,又称诉讼证据法学,仅研究诉讼中的证据问题。

二、证据法证据法的性质:程序法,兼有实体法内容公法,兼有私法内容证据法的法律体系:1、宪法公民人身自由权、住宅权2、诉讼法——证据法的核心内容3、其他法律,如《侵权责任法》4、司法解释和规定《证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等5、国家公约证据法立法模式两大立法模式:英美法系:统一法典、专门的单行法大陆法系:分散于相应诉讼法中我国证据法立法是第二种原因:1、立法技术2、与诉讼法的协调3、法律的移植和继承证据法学的特点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理论实践联系紧密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4. 学科交叉(三大诉讼法、哲学、逻辑学)第一章证据制度历史沿革一、神示证据制度(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前期)指司法人员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作为裁断依据的证据制度。

㈠神誓法第二十三条如强盗不能捕到,被劫者应于神前发誓,指明其所有失物,则盗劫发生地点或其周围之公社及长老,应赔偿其所失之物。

第一二六条倘自由民本未失物,而云:“我失物”并诬其邻人,则其邻人应对神发誓,检举其并未失物,而此自由民应按其所要求之物,加倍交给邻人。

㈡神判法即神明裁判法,是神示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代表形式。

其形式多样:水审法《汉莫拉比法典》日耳曼法水审法检验标准不同,“圣洁之水”不能容纳提供虚假证言的恶人2、火审法热铁审判犁刃审判火验我国古代的神明裁判皋陶断狱神明裁判的特点:法官是审判活动的主持者,不是审判主体审判活动带有强烈的宗教色彩审判方法多样,没有统一标准审判结果具有偶然性神示证据制度的消亡外因:国家权力的膨胀、教会的反对内因: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主要原因)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审判是非科学、非理性的提高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对近现代司法审判的影响㈢神示证据制度与早期诉讼模式——控告式诉讼名词:诉讼模式,指诉讼中,法官、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地位、行为方式、诉讼程序等定式。

《证据法学网络课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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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判断 审查判断有关原始内容 审查判断有关纵横证据 审查判断有关载体材料 审查判断有关视听背景 审查判断有关技术设备
• 外国关于视听资料的立法和理论
• 视听资料是当今许多国家广泛彩的证据,但外国 立法尚未将视听资料规定为独立的诉讼证据种类, 而是将这一证据归入某一传统证据。但
• 1、将它的制作与窃听结合在一起进行规定。 • 2、讯问时使用录音 • 3、对录像证据的使用及其限制
(二)书证
• 狭义:书证是指文书,即以书面文字材料为本 质特征的证明文书。
• 广义:书证是指包括文书在内的可通过其客观 载休来体现特定思想内容的一切物质材料。
•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 的文字材料。
• 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 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 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

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通案件情况的人;

证人应当是自由人;

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占有身份上的优先地位;

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应视为“特殊的证人”。

与证人能力有关的几个问题

小孩能否在案件中成为证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否作证?

单位能否成为证人?
• 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 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有权要求取证人员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 有权要求有关机关提供人身安全保障; – 有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或者特殊语言提供证言; – 有权客观、充分、独立地提供证据; – 有权依法对非法取证导侵权行为提出控告; – 刑诉中有权在侦查期间要求对其姓名保守秘密; – 有权要求及时得到出庭作证的通知。

4、当事人陈述的复杂性。
• 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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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是:承认将福涌公 司15万元转入股市炒股,是自己所为。
问:
(1)该案的事实认定过程中都运用了哪些证 据种类?
(2)在该案的审理程序中体现了哪些证据法 原则?
扩展阅读
1.[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中国大百
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2.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
法院判决对于原告补交1939年至1945年的少付租 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在判决中,法官说,“如债 权人对债务人已表示接受少数数目以清偿较大数
目之债务,经债务人业已依约履行,纵债务人未
给予债权人其他的酬劳或约因,此项约定即生效 力,禁止债权人再违反先前之允诺。” 问:法官的判决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二、诚信原则在刑事证据法上的体现
与民事证据法上的诚信原则主要针对当事人 不同的是,刑事证据法上的诚信原则主要侧 重于规范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等 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诉讼主体。 此外,随着被告人、被害人诉讼地位逐渐提 高,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防止被告人、被害人 滥用证据方面的诉讼权利也具有积极意义。
在适用范围上,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受到两方面的 限定: 第一,该原则一般只适用于普通刑事审判程序,而 不适用于简易审判程序。 第二,该原则一般只适用于初审法院针对实体法事 实问题而展开审判活动。 初审法院针对程序法问题的裁判活动,以及上诉法 院仅就法律问题而进行的审判活动,一般不适用直
1.进行法庭审理活动时,控辩审三方主体以及其它 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场并有能力参与法庭审判活 动。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必须 出庭作证,书面证据必须宣读、实物证据必须当庭 出示。未经法庭调查的信息资料,不得作为判决的 基础。
3.只有亲自参与法庭证据调查的法官才能参与 本案的裁判活动,而且,从事法庭审理的法官须 自始至终地参加审判,不得中途更换。如果在审 理过程中更换迫不得已必须更换法官,原则上应 当重新进行原来的法庭审理活动。 4.法庭审理必须持续、集中地进行,一般不得 间断。
第一节 证据裁判原则
【3—1】某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A利用其担任
某有限公司仓管员职务的便利,将厂内仓库存
放的一批电子元器件偷出公司,并将上述赃物
藏匿在自己的出租屋内准备变卖。公安机关接
到报案后将A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缴回上述赃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经过;(2)证人曾某某、丁某某、符某、 李某某、邓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现场勘 查笔录及照片;(4)价值鉴定结论;人民法院经 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属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 定,判决A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问: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种类都有什么?
三晋公司是由山西高校铸造总厂(以下简称高 校铸造厂)与深圳马安山经济发展公司于1993 年7月12日注册设立,登记的企业性质为全民所 有制(内联),法定代表人是刘福平;晋中职 中也是由高校铸造厂申请成立。高校铸造厂原 名山西高校铸造试验厂,该厂是由山西高校基 建研究会和晋中地区师范专科学校(以下简称 晋中师专)于1989年6月10日申办,登记的经济 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是赵某,主管 单位原为山西高校基建研究会和晋中师专,后 变更为中都建筑工程处。
练习案例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挪用资金案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0 月12日,被告人刘某指使三晋公司的出纳马 某将三晋公司账上的15万元转到福涌公司账 上,10月16日又转到以自己的名字在证券业 务部开立的账户内,供其炒股使用。除因股 市下跌亏损一部分以外,其余大部分资金被 刘某提取成现金。另查明:福涌公司是由三 晋公司与晋中地区职业中学(以下简称晋中 职中)于1995年7月6日联合设立,被告人刘 某是该公司的董事和法心证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和 如何运用不作预先规定,而由事实裁判者根据 自己的理性和良心对证据的证明价值做出判断 的法律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包含两层意思:对证据的自由评 价;根据内心确信制作裁判。前者表达的是证 据的评判方式,后者则与证明标准有关。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证据法上的要求
诚信原则在民事证据法上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禁反言。禁反言的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及其他诉
讼参与人实施前后不一致的行为,从而侵犯对方当 事人的信赖利益,同时该要求也有利于维护程序的 稳定性和权威性。 2.真实义务。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故意
为虚假陈述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高校铸造厂、三晋公司、福涌公司的企 业注册登记材料。 2. 马某的证明,主要内容是:将15万元从 三晋公司账上转入福涌公司账上,后又转入 股市,是刘某叫做的。 3. 开户资料和转款凭证,用以证明证券业 务部内的刘某账户,是1995年10月12日开立; 从三晋公司转入福涌公司的15万元,于1995 年10月16日转入证券业务部刘某账户。
一、自由心证原则强调应当由事实裁判者 独立自主地对证据作出评价
在证据裁判基础上,自由心证原则的第一层含 义是指证据评判方式的自由。即,由事实裁判
者独立自主地对证据作出评价,而不是由立法
对证据的证明力做出预先的规定。
作为证据评判方式的自由心证,具体包含以下 三层含义: 第一,自由心证原则是在证据裁判原则基础上 发挥作用的。 第二,“证据评判上的自由”是相对于法定证 据制度而言的,即如何评判证据,立法不作预 先规定,而是委诸事实裁判者根据具体的证据 调查活动并运用人人具有的认识能力作出相应 的评价。 第三,证据评判上的自由是相对的。
第二节 直接言词原则
[3-2] 据2002年9月11日《人民法院报》报道:我国有 位法官这样说道:“法官应当训练自己具备一种从当 事人言词之外另行获取案件重要信息的感知能力”; “在庭审中,我一般都两眼直视着当事人,尤其当事 人陈述关键案情的时候,一定要认真注视对方。在与 法官的对视中,有的当事人可能会转移视线,语音打 颤,有的当事人则目光坚定,言词恳切,这为准确地 判断案情提供了宝贵的第六感”。 问:根据直接言词原则,分析上述法官的言论是否具 有合理性?
二、自由心证原则强调事实裁判者应当根据自己的
内心确信来认定事实
“内心的确信(心证)”是指事实裁判者在认定事
实时应当达到的认识程度或认识状态。 在证明标准层面上,所谓“内心确信的心证”首先 是指裁判者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即确信其为真的 主观心态;其次,裁判者心证的内容是法官主观上 视其为真与思想、自然和经验规则的统一;再次,
社1997年版。
3.林山田:《论刑事程序原则》,载《台大法学 论丛》第28卷第2期。
第三章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证据裁判原则 第二节 直接言词原则 第三节 自由心证原则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
本章导学
本章主要讨论了证据法的四项基本原则:证 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自由心证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在本章的学习中,应该重点掌握四个基本原 则的含义以及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本章的理论性比较强,在掌握的过程中应该 注意结合具体的诉讼制度来加深理解。
言词辩论原则,又称“口头原则”,是指法庭 的审理程序原则上应当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 第一,参加法庭审理活动能够的各方当事人应 当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攻击、防御等各种诉 讼活动。 第二,各种证据都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提交 法庭,证据调查应当以口头方式进行。
根据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现代法庭审判活动应当 遵循以下具体规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承认的、适 用于审判阶段的重要诉讼原则。在诉讼史上, 直接言词原则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为克服纠问 式诉讼模式下书面审理方式的弊病而提出的一 项诉讼基本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其实是直接审理原则与言词辩论 原则的简称 直接审理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在场原则与 直接采证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 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 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在现代诉讼制度下,证据裁判原则至少包含有以下 三方面的含义:
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 定事实。 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
心证的对象是事实主张的真相。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
[3-4 ] 原告英国A公司于1937年将其伦敦的公寓整 幢租给被告B公司,租期99年,每年租金2500英镑; 在该租约下,被告再将此公寓分租出去。1939年二 战爆发,伦敦人去楼空,被告承租的的公寓大部分 无人问津,因此,原告同意被告的请求将租金减至 一半即1250英镑,溯及至契约签订时生效。1945年 二战结束,伦敦人民自乡间返回,被告承租的公寓 亦告客满,原告因此要求租金仍以每年2500英镑计 算,并补交削减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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