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讲_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解除、抵销、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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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单元合同的转让

【考点1】债权转让(★★★)(P96)(2008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多选题)

1.债权转让条件

(1)债权可转让

下列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基于特定身份订立的,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

②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解释】对债权人而言,在全部转让的情形下,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在部分转让的情形下,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

【相关链接】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2.债权转让的效力

(1)从权利转移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相关链接】债权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抗辩权转移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3)抵销权转移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考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9年)

A.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

B.债务人可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

C.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D.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不能取得债权的从权利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C: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选项B:债务人可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3)选项D: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考点2】债务承担(★★)(P97)(2011年单选题)

1.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相关链接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2】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2.债务转让的效力

(1)从债务转移

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抗辩权转移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考点3】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P97)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相关链接】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七单元合同的终止

【考点1】解除(★★★)(P98)(2002年案例分析题,2005年案例分析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多选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1.合意解除

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者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逾期违约)。(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性违约)。

【提示】第(4)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之一必须是“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迟延履行的债务不强调必须是“主要”债务,也不需要催告程序。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可以取得合同解除权的有()。(2014年)

A.因出卖人过错导致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

B.因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

C.出卖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拒绝交付标的物

D.出卖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明确表示拒绝交付标的物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B:如果标的物为可替代物,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买受人不能解除合同;如果标的物为不可替代物,因买受人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选项AB是否正确,值得商榷,但官方公布的答案将其视为正确答案);(2)选项C: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出卖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3)选项D:出卖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3.解除权的程序

(1)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对方有异议的,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2】抵销(★★)(P99)(2008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单选题)

1.法定抵销条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品质相同;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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