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助研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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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助研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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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助研岗位职责

【篇一:助研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 校办字34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已于 12月1日经-第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经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优化高层次人才培养环节,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学校科研活动中的作用,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规范研究生助研岗位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助研是指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承担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撰写学术论文与研究报告等具体研究任务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助研岗位分为学校设立、研究生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设立两种类别。学校设立的助研岗位(以下简称学校助研岗位)由研究生院负责审批,科研处进行备案;研究生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设立的助研岗位由设岗人自行管理,设岗及津贴发放情况送研究生院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学校助研岗位主要面向级及以后的在校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在职培养各类博士研究生暂不能申请学校助研岗位),在导师科研需要的前提下,也可适当考虑特别优秀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学校助研岗位的设置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可申请设立学校助研岗位:

(一)承担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充分,且项目经费属学校管理;(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助研“资金池”提供了足额的助研资助资金。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导师年度内可申请设立的学校助研岗位名额分配:

(一)分年级计算:博士研究生导师在一个招生年度招收了2-3名博士研究生的,可申请设立1个助研岗位;在一个招生年度仅招收1名博士研究生或未招生的,不得设立助研岗位。

(二)总名额为各年级相应名额的累计之和。

第三章学校助研岗位的申请

第七条申请设立学校助研岗位,既可集中办理,也可临时办理。集中办理的时间为每年第一学期的9月中旬、第二学期的3月初;临时办理可根据科研项目立项情况随时进行。

第八条集中办理程序

(一)博士生导师需在每年第一学期的9月中旬或第二学

期的3月初确定岗位人选、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助研岗位设置审批表》后交所在学院(系)汇总,由各学院(系)在每年第一学期的9月20日或第二学期的3月20日前报送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由研究生院核准、备案,并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

(二)博士生导师申请学校助研岗位设置时,要明确拟设岗位的科研项目名称和编号、岗位聘期、岗位目标、岗位津贴标准、岗位要求(工作任务、工作量等)等内容。一位研究生只能承担一个学校助研岗位,且不得同时承担学校的助教及助管岗位。

(三)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在每年第一学期的9月30日或第二学期的3月30日前,将获得学校助研岗位的博士生名单、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设岗期限等信息报送财务处,财务处据此按月发放津贴。(四)以上时间安排可根据每学期的具体情况由各相关部门协调后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时间安排需提前通知各学院(系)。

第九条临时办理程序参照第八条“集中办理程序”进行。

第十条学校助研岗位实行编号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助研岗位设置审批表》中“岗位编号”项,由设岗单位在提交审批表时自行编制,编号规则为“zy”+“学校统一的6位单位代码”+学院自编顺序号(按学期编写,三位数字,栺式如“001”)。

第四章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助研岗位津贴的经费来源主要为导师的科研经费和学校筹集的其它经费。

第十二条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的指导标准:

(一)固定助研岗位:每月工作时间不少于36小时的属固定助研岗位,按月计酬,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不低于800元/人?月,硕士研究生不低于50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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