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薪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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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制度——化工企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规划是依据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制定员工的工资及停职津贴。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正式员工。有关派外及驻外员工之工资,则另行制定之。

第三条工资的定义

本规则所谓之工资,乃指每月指定期发放之基准薪资及每年分两次发放之定期奖金而言。第四条支付原则

(一)公司依员工劳务程度、责任大小、专业性等标准,作为支付酬劳之依据。

(二)未执行勤务的工资,则依第19条及第20条之规定办理。

(三)未遵照公司指派任务执行者,不予支付工资。

第五条工资的结构

第六条支付的方法

(一)工资经扣除第8条所列之规定扣除额后,须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员工。

(二)支付工资时,须详列各项津贴及扣除额。

第七条尾数的计算

工资计算时总额若有未达元之尾数产生时,一律四舍五入。

第八条扣除额

下列各项规定,须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薪资所得税。

(二)劳保费及团体意外险费。

(三)员工宿舍费、伙食费、工作服个人负担部分。

(四)公司内部定期优惠存款。

(五)工会会费。

(六)员工向公司贷款及利息。

(七)其他,法令所规定者。

第九条特别扣除

领取工资时必须依规定之手续,在支薪簿上盖章为核。

第十条归还义务

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而造成工资溢领时,可立即归还其差额;若经发现有不实之情况,可于下个支薪日,自工资中径行扣除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时效

员工对工资产生疑义时,可提出书面申请行使工资请求权,但发生日起二年内未行使时,则视同弃权。

第二章薪资的计算及支付

第十二条工资计算期间及给付日期

(一)工资计算期间以前一个月的16日开始,到该月15日

为止为工资计算期间;并于该月25日支付。遇支薪当日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个工作日发放。

(二)公司因不可抗拒之事情而不得不延付薪资时,可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员工,并确认延后支薪日期。

第十三条非常给付

员工或依靠员工收入赖以维持生计之抚养家属,遇下列非常状况时,可向公司申请预支工资;但以已出勤之工资为限。

(一)生产、受伤、疾病,或受意外灾害。

(二)结婚或死亡时。

第十四条特别给付

员工死亡、离职或遭解雇时之工资,本人或其抚养家属,可向公司提出申请薪资给付之事宜,并于请求日起七日内,立即支付已出勤工作日数之工资。

第十五条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通常当作计算超时勤务津贴之依据,其计算方式包括当月的基本薪资、特殊作业津贴、工作津贴、房屋津贴等之基准内工资的总和除以176小时/月后为计时工资之基准额。

注:每月勤务时数为一年[(365天)-休假日(101日)] ′8(小时) ?12(月)=176小时/月

第十六条按日计算

(一)凡符合下列规定者之工资,皆采用按日计算之

1、新聘者。

2、离职或遭解雇者。

3、停职而复职者。

4、其他。

(二)前项规定中之计算方法如下:

1、(前项第1、

2、4项之基准内工资′该月实际出勤工作日数)/ 该月应出勤日数

2、(前项第3项之基准内工资′该月应出勤日数-停职日数)/该月应出勤日数

第十七条津贴领取资格及变更

该月津贴领取的资格有所变更时,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房屋津贴、抚养津贴、交通津贴等发生变更时,则根据该月月底前领取的资格给付之。

(二)特殊作业津贴、工作津贴、特殊勤务津贴及调职津贴等

发生变更时,则根据该月员工出勤日数依下列基准给付之。但年度有薪休假均视为出勤。

1、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四分之三以上时,则给付100%的津贴额。

2、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给付50%的津贴额。

3、该月的出勤日数未达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二分之一时,则不给付其津贴额。

第十八条休假中的工资

依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休假时之工资规定如下:

(一)因年度有薪休假而缺勤时,应按平常勤务时之工资给付。

(二)员工申请特别休假(如婚假或丧假)时之工资,可按平常勤务时之工资给付。

(三)因生产之休假时,公司得按劳动基准法所规定之产假(56天),按平常勤务时之工资给付。(四)因公司调任而休假时,可按平常勤务时之工资给付。

第十九条缺勤时之工资

员工请假时之薪资规定如下:

(一)因业务上的负伤疾病而缺勤时,对于缺勤未满一个月者,则应予以支付基准内工资。

(二)因业务外之负伤疾而缺勤持续达一个月以上者,该部门主管对于停职之员工,除代为申请劳保之医疗给付及团体意外险给付外,并向人事科申请留职停薪。

(三)因私人事由而向公司请假时之工资,则按日计算,并按下列方式扣除。

缺勤工资扣除额=(基准薪资′缺勤日数)/30

(四)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时之缺勤,以30分钟为单位,当缺勤次数达10次以上时,则扣除一日之工资。

第二十条试用时期的工资

试用时期之员工工资,则按基准内工资的80%给付。

第三章基准内工资

第二十一条基本薪资

(一)公司综合评估员工之职务、能力、技术、经验及学历经验等因素后,再行决定基本薪资之标准。

(二)凡年满55岁以上之员工,则以55岁时之基本薪资的84%给付之。

第二十二条特殊作业津贴

对于从事特殊作业者及必须在休息时间内执行紧急业务时,可依下列之规定给付津贴:

第二十三条责任津贴

分公司及营业所之员工,可依下列标准给付责任津贴:

(一)自总公司调派者每月津贴 1,500元

(二)当地应聘者每月津贴 1,000元

第二十四条房屋津贴

公司对于无自用住宅之员工,则依下列标准给付之津贴。

(一)有抚养亲属者每月津贴 1,000元

(二)单身者 500元

(三)其他,居住于亲属家庭者 500元

第二十五条亲属抚养津贴

公司对于须抚养家属之员工,须依下列之规定给付亲属抚养津贴。其规定如下:

(一)抚养家属的范围

1、公司对于须负担家计,并提供家属最低生活保障之员工,则依下列标准为给付对象:

(1)配偶

(2)满60岁以上之亲生父母(养父母)及祖父母。

(3)未满18岁之弟妹及子女。但年满18岁而仍在全日制高中就读时,则随其学业结束而停止。

(4)抚养亲属为身体残障者,则不受年龄之限制。

2、以父母或祖父母为抚养人时,须提出书面证明其抚养人并未受他人抚养或社会救济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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