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有关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doc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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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法规类别】畜产品【发文字号】农牧发[2010]6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0【实施日期】2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是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畜禽养殖标准化、规模化的精神,进一步发挥标准化规模养殖在规范畜牧业生产、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尽快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国畜牧业取得长足发展,肉类、禽蛋产量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一,畜牧业产值约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36%。

畜牧业发展对于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我国畜牧业正处于向现代畜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和问题凸显:生产方式落后,畜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大宗畜产品市场波动加剧,低水平规模饲养带来的环境污染日趋加重。

这些问题的存在,已不能适应全社会对于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的要求,成为制约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是加快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的重要内容。

这几年来,在中央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等扶持政策的推动下,各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发展,生猪和蛋鸡规模化比重分别达60%和76.9%,已成为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的重要来源。

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有利于增强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安全;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从源头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控制,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有效提升疫病防控能力,降低疫病风险,确保人畜安全;有利于加快牧区生产方式转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有利于畜禽粪污的集中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牧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通知(一)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通知(一)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和《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厅组织修订了广东省种畜禽场现场验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种畜禽管理的必要性种畜禽是畜牧业生产的基础,是促进畜禽生产标准化、规模化的关键。

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种畜禽场现场审核,是深入贯彻落实《畜牧法》的重要内容,对加快依法治牧进程,规范种畜禽市场秩序,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维护广大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国家和省不断强化种畜禽管理力度,2006年7月国家颁布的《畜牧法》对种畜禽的选育和生产经营进行了严格规范,2007年我省依据《畜牧法》,制订了《办法》,对我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分级核发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全省认真贯彻落实《畜牧法》和《办法》,依法治牧能力逐步增强,有力保障和提高了我省的种畜禽质量。

为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和种畜禽场现场审核工作与以上法律法规的衔接,进一步提升我省种畜禽管理水平,我厅组织修订了广东省种畜禽场现场验收标准,并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申报书的格式与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见附件1-7)。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种畜禽管理的必要性,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和种畜禽场现场审核,促进我省种畜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
信息管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2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局(厅、委、办),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部令第67号)规定,养殖场应当依法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在落实过程中,各地普遍存在备案不全、无依据设置备案条件、规模标准不统一、数据散落等问题。

为此,我部开展了全国畜禽规模养殖场摸底调查,开发了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拟对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等基础信息实行全国联网、统一编码管理,为实现全覆盖监管和信息可追溯奠定基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3页(P52-5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J],
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J], ;
3.农业部要求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工作 [J], ;
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J], ;
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备案情况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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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神牧发〔2010〕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神木镇永兴、西沟办事处: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贯彻落实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规模养殖,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完善备案制度,扎实推进我县畜牧业科学发展,现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并将《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县畜牧兽医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站长任副组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主要业务骨干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督促、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要明确一名具体负责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工作人员,负责更新、报送畜禽规模养殖备案和档案建立汇总,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于4月5日前将人员情况(附件2)上报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

同时进一步明确规模场挂牌兽医和包片兽医,完善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

以后,县内畜牧生产发展项目及以奖代补政策落实将从已备案的规模场(小区)中施行,未备案的,一律不予安排。

二、备案审核条件及备案程序在我县辖区内兴办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达到以下备案管理条件的,予以备案。

(一)备案条件1、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本县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一律不予备案。

2、选址、布局及畜禽棚舍的设计、建筑必须符合“因地制宜、布局合理、便于消(毒)防(疫)”等技术要求。

3、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农业部关于促进畜牧业平稳发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促进畜牧业平稳发展的通知

高峰期。养猪户务必充分利用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 生猪价格下跌到一定限度, 则会造成规模养猪不赚 这一特点, 研究掌握市场价格变化规律 , 合理地调整 钱 , 至倒贴 本。因此, 甚 农村规模养猪应 以养猪为
生猪的养殖结构 , 确定销售时机 , 确保养猪的最佳经 主, 积极探索综合开发利用的新路子 , 以提高养猪的
产品价格低迷、 价格跌 幅加大 , 养殖成本增加、 比较 通 知 如下 :
效益下滑 , 一些养 殖户 出现亏损 、 养殖积极性下降。
( 充分认识畜牧业平稳发展的重要意义 十 一)
限制 , 有利于拓宽市场空间, 而且加工肉制品, 营养 、 把握“ 人无我有 , 人有我精” 的策略, 注重猪种的选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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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第 7
法 规 .5 5.
农 业 部 关 于促 进 畜 牧 业 平 稳 发 展 的通 知
畜牧业的发展在保 障畜产 品市场供给 , 促进农 今年前 4 个月农民来 自畜牧业的现金收入出现了多
民增收和建设现代农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 年未曾有过的负增长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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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政 策 法
20 0 6年 第 7
提 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连续三个 1 号文件 , 都对大力 地开发利 用 要 加强 畜禽 良种选 育研究 , 高 自
建 发展畜牧业作 出明确要求。发达的畜牧业是现代农 主创新能力 , 立适应 本地 发展需要 的畜 禽育种 提 业的重要标志, 也是推进社会 主义新农 村建设 的重 繁育体 系。要 加大 畜禽 良种 推 广力度 , 高本地
最后将猪粪发 低潮时, 一要稳定价格高潮时培养的销售大户 , 确保 适当地配合于猪 的饲料中用于养猪, 使饲料资源得 以多层次 的开发 销售主渠道的畅通 ; 二要积极拓宽流通渠道 , 实行活 酵处理后用于养鱼 ,

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

量薄弱 、 缺乏有 效执法 手段 , 畜禽 生产 经营秩序 不 种 规 范 . 劣种畜禽 坑农 害农事件 时有 发生 。 假 加强种 畜 禽生产经 营管理 , 对于规 范市场 经营 秩序 , 护生 产 维
曾祖代 场 ( 原种场 ) 祖代场 和父母 代场 ; 含 、 种畜 场分
原 种场 、 一级扩 繁场 和二级扩 繁场 , 种畜场 属于 配套 系范畴 的 。 可参 照种 禽场发放 。 生产经 营许可证 所列
数 据信息报 送工作 ,加快 完善 全 国种 畜禽 生产信 息
数据 库 。
3 加 大种 畜禽 市场监管 力度 种 畜禽 执法是 畜牧法 执法工 作的关 键环 节 。各
级畜 牧兽 医主管部 门要按 照 《 业部 办公厅 关于扎 农 实推进 基层 畜牧兽 医综合执 法 的意见》 求 , 要 开展基
步完善 , 良种供 种能力 显著增 强 , 为现代 畜牧业发 展
牧兽 医主管 部 门要 组织好 家畜遗 传材 料生产 经 营活 动 的监督检 查 。 各地要 按照 畜牧法 的规定 , 紧制 定 抓
或修 订种畜 禽生产经 营许 可证 审核 发放 办法 。制定
奠定 了坚实 的基础 。 是 , 但 当前我 国种畜 禽生产 经营
各地要 根据现 代畜 牧业 发展 的实 际需求 ,结 合
区域 优势 、 资源条 件和产 业基 础 。 科学 规划本 区域 今
后一 个时期 畜禽 良繁体 系建 设重 点 ,既要满 足地 区
发展 的实际需 要 ,又要 防止重 复建设造 成资 源 的浪 费 。为加快生 猪 、 牛品种 改 良进 程 . 业部 已发布 奶 农
发展 的转变 , 全面推 进种 畜禽产 业平稳 健康发 展 。 加强种畜 禽生产 经营管 理 的指导思 想是 :全 面 贯彻 科学 发展 观 , 认真 落 实畜 牧法 , 照 合理 布 局 、 按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畜牧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畜牧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 。一 。年一 月二 十二 1 3
21 0 畜牧 业工 作要 点 0年
21 0 0年 是 实 施 “ 一 五 ” 划 的 最 后 一 年 . 十 规
启 动 本 省 监 测 预警 系统 加 强 蛋 鸡 生 产特 别 是
种鸡 生 产 信 息 监 测 .试 运 行 生 鲜 乳 收 购 站 的奶
完 成 3项 基 本 任 务 :保 障 畜 产 品 有 效 供 给 , 严 防畜 产 品市 场 大起 大 落 :保 障 饲料 和畜 产 品质
量 安 全 .严 防 重 大 动 物 源 性 食 品安 全 事 故 ; 促
进 草 原 生 态 逐 步 改善 .严 防重 大 草 原 火 灾 。重 点 抓 好 以下 工 作 :
政策法规

钢科广萄 00 2 1 年第4 期
农 业 部 办公 厅 关 于 印发 ( 0 ( 1 2 0年畜牧业 工作要 点》 的通知
各省 、 治 区、 自 直辖 市畜牧 兽 医 ( 农业 、农 牧 )厅 ( 、委、办 )新 疆生产 建设 兵 团农 业局 : 局 ,
为认 真落 实全 国农 业 工 作会 议 和全 国畜 牧兽 医工作会 议 的部 署 . 实 做好 2 1 畜 牧业 各项 工 切 0 0年
国畜牧 业生产 形势 分析会 。加 强与 国家统计 局 的
合作 , 季 度末 召 开联席 会 议 , 每 开展 对吉 林 、 河南
等重点 省份 的联 合调研 根 据主要 畜产 品的价 格 变化 , 时研 判 生产形 势 及
4 强 化 监 测 数 据 采 集 。 严 格 考 评 制 度 , 期 、 定
生产 。
养蜂 业发 展规 划 (0 0 2 1 ) , 台关 于加 强 2 1 — 0 5年 》 出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为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现就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区域。

本地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区域: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 风景名胜区;
4.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禁养区管理要求
1.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
2. 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或关闭;
3. 在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禁止向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放污染物。

三、其他事项
1.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监督管理,确保本通告的实施;
2.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
3.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日期]。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文件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

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5.17•【文号】农办牧〔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标准化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牧〔2018〕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的要求,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进质量兴牧、绿色兴牧,全面提升畜牧业质量效益竞争力,我部决定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突出创建主题,提高创建标准,严格创建要求,新创建一批生产高效、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管理先进的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增强示范带动效应,加快推进畜牧业现代化。

为保证创建活动顺利开展,我部组织制定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年)》,确定了各地2018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数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年)2. 2018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指标分配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8年5月17日附件1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的要求,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畜牧业现代化,大力推进质量兴牧、绿色兴牧,全面提升畜牧业质量效益竞争力,我部决定提高创建标准,严格创建要求,新创建一批现代化的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

为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2018—2025年,以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兼顾其他特色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示范场创建活动,通过养殖场申请创建、专家指导、省级验收、材料复核、现场核查、评审确定,每年创建100个左右现代化的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共创建1000个。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黔农办发〔2019〕112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近年来,我省种畜禽产业发展较快,畜禽良种供应能力显著增强,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

但也存在一系列问题,部分种畜禽场设施设备落后、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技术支撑力量薄弱;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经营、以低代次充高代次生产;许可审批把关不严、监管不力、信息填报不及时不真实等。

为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广大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领导种畜禽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对于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产业脱贫攻坚、加快实现畜牧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各地都在开展机构改革,牵涉到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变动等因素,一定程度影响到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专人,做好相关工作的无缝对接,确保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全面覆盖,不留死角,没有空档。

要制定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种畜禽产业由鼓励发展向规范发展的转变,全面推进种畜禽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根据《畜牧法》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管理和证书发放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原省农业委员会于2012年制定印发了《贵州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规定了除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外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活动,明确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09•【文号】农办牧〔2016〕43号•【施行日期】2016.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农办牧〔2016〕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医兽局:为进一步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三五”规划》。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农业部办公厅2016年11月9日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三五”规划畜禽遗传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农业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是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促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制定本规划。

一、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现状我国是世界上畜禽遗传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已发现地方品种545个,约占世界畜禽遗传资源总量的1/6。

近年来,按照“依法保护、科学利用”的原则,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着力强化政策支持、科技支撑和法治保障,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取得显著成效。

表1 我国地方畜禽遗传资源数量统计表畜种地方品种(个)国家级保护品种(个)省级保护品种(个)其他品种(个)猪90423216牛94214726羊101275222家禽175499729其他85203233合计545159260126保护利用机制进一步完善。

充实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专家队伍,山西等14省(区、市)成立了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为深入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提供了有力支撑。

完善原产地保护和异地保护相结合、活体保种和遗传物质保存互为补充的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5)2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5)2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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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2015)21号
近年来,畜牧业生产加快发展,对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养殖总量不断上升,环境承载压力增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统筹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禁养区划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经商环保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配合做好禁养区划定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结合当地畜牧业发展实际和畜产品供给需要,对禁养区划定方案提出合理建议,防止因禁养区的不当划定对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冲击,努力确保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处理好畜牧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二、及时了解并报送禁养区划定情况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环保部门沟通配合,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畜禽禁养区划定进展情况。

8月31日前,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目前已完成禁养区划定的县(区、市)的禁养区面积、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数量和养殖规模等情况汇总后报送农业部畜牧业司。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8月10日
——结束——。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Content-3661.htm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 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

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畜牧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畜牧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测 预 警调 控 . 力加 强饲 料 和生 鲜 乳质 量 安全 监 着
管 . 力 加 强草 原 生 态 保 护 建 设 . 进 畜 牧 业 持 着 促 续 健 康发 展 ,为农业 农 村 经济 发展 作 出新 贡 献 。 重 点抓 好 以下工作 :

购置 补贴 支 持力 度 .落 实苜 蓿 良种 补贴 政 策 . 推 进 草 畜配套 , 提升奶 业 整体素 质 。 4继 续抓好 生 产监 测 和预警 继 续强 化 生猪 . 等 主要 畜禽 生产 和 市场 监测 预警 . 时提 出启 动 适
围 。增加抽 检频 次 :实施生 鲜乳 违禁 物 质专项 整
并 推 动 实施 内 蒙 古 及 其 周 边 牧 区草 原 畜 牧 业 提 质增 效示 范 工 程 、 新疆 牧 区草 原畜 牧 业转 型 示 范
工 程 、 藏 高 原牧 区特 色畜 牧业 发 展 示 范工 程 及 青
京 津 风沙 源治 理二 期工 程等 规划 三 、 立 现代 畜禽 种业 建 9组 织 实施 遗传 改 良计 划 继 续 实施 生猪 和 . 奶 牛 遗传 改 良计 划 . 导核 心 育种 场 规 范开 展 生 指 产 性 能测 定 工 作 . 进 遗 传 物 质 交 流 : 紧 制 定 推 抓 并实 施 肉牛遗 传 改 良计 划 实施 方 案 . 织制 订 蛋 组 鸡遗 传改 良计 划 . 织 起草 肉羊 遗传 改 良计划 。 组
《 料 和饲 料 添加 剂 管理 条 例 》各 项 制度 的组 织 饲
实 施 工作
结 2 1 主要 草 原牧 区省 份实 施 草 原补 奖 政 策 0 1年 的经 验 ,指导 地 方制 定 补 奖机 制年 度 实施 方 案 ,
政 策 法 规
钢科广萄21 年第3 02 期

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0•【文号】农牧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牧发[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市场秩序,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附件: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种畜禽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种畜禽产业蓬勃发展,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良种繁育体系进一步完善,良种供种能力显著增强,为现代畜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当前我国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现状与新时期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需要相比,仍有不少差距,种畜禽场量多、面广,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还不健全,个别地区配套法规不健全,执法力量薄弱、缺乏有效执法手段,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不规范,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

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对于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畜禽质量安全水平十分必要,非常迫切。

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监管手段,加快种畜禽产业由鼓励发展向规范发展的转变,全面推进种畜禽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畜牧法,按照合理布局、强化投入、依法监管、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良种繁育、良种推广和质量监测体系,切实规范种畜禽市场经营行为,提高种畜禽质量安全水平,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现代畜牧业发展提供种源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关于加强畜禽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关于加强畜禽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关于加强畜禽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畜禽移动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企业推行“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模式,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提升畜禽就近屠宰加工能力,建设畜禽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减少畜禽长距离移动,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限制易感畜禽从动物疫病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

用于饲养的畜禽不得从高风险区调运到低风险区,种用、乳用动物(不含淘汰的)除外。

用于屠宰的畜禽可跨风险区从养殖场(户)“点对点”调运到屠宰场,调运途中不得卸载。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动物疫病净化场的畜禽可跨相关动物疫病风险区调运。

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时,疫区所在县为该动物疫病的高风险区,其他地区为低风险区。

其他动物疫病风险区划分由农业部进行风险评估后确定并公布。

三、畜禽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畜禽前,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交动物检疫申报单和相关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等申报材料。

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调运。

动物疫病检测报告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或通过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的实验室出具。

畜禽养殖场(户)委托畜禽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提供申报材料。

四、从事畜禽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熟悉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

《农业部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0]7号

《农业部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0]7号

万吨、2 0 吨和 10 吨。畜禽养殖及加 工业 ( 治理沙化草原 10万亩 。( 建 设秸秆利用 6万 6万 市) 0 五) 增加 值实现 10 亿 元 ,新建 畜禽标准 化养殖 小 基础 设施 。在辽西北 地 区建 设秸秆青 ( 贮壕 20 黄)
区 30 个 ,新建和扩建 固定资产 5 0 00 00万元 以上 10 0 万立 方米 。保证措施 : ( 全面 落实相关支 一) 的大型畜产品加 工企业 2 个 。建设 “ 0 一县一业 ” 持政策 。支持发 展畜牧业加工 企业 、畜牧业 生产
出支持县域畜牧业经济发展 的实施意见 。坚持优 设 “ 一县一业 ”优势主导畜牧产业 。建设 “ 一县 势特色 、以开放 促发展 、协调发展和项 目支持原

业 ”示 范县 3个 ,其 中蛋鸡 1 、肉鸡 1 、 个 个
则 ,力 争 2 l 年 全 省 肉、蛋 、奶 产量 达 到 4 0 肉羊 1 。 四) 00 3 个 ( 治理沙化 草原 。在辽西北 l 0个县
畜 牧兽 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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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五要规范执法 管理 。建立健 全畜牧 兽医综合 领导 ,加强调查研 究。大 力推动执 法体制机制创 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 。建立 新 ,协调 机构 编 制 、组织 人事 、计 划财 政等 部
执法公示制度,实行执法依据 、权 限、程序和 办 门,强化综合执法机构 ,健全执法 队伍 ,加大畜 嘲 案结果 四公开 。六要切 实保 障畜牧 兽医综合执法 牧兽医综合执法投入 力度 。 有序开展 。加 强对 畜牧兽 医综合执法工作 的组织
优势主导畜牧产业示范县 3 ,重点县畜牧业生 基地 、畜禽 良种 建设 、辽西北草 原生态建设及辽 个 产水平 明显提升 。重点建设 内容有: ( 发展畜 西北秸秆饲料化 开发利用 ,完善畜牧业用地政策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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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有关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doc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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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要及时做好畜禽养殖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发放畜禽标识代码,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将本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每年12月底前报送我部畜牧业司和兽医局。

三、建立养殖档案。

建立养殖档案是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的重要基础,是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基本手段。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畜禽养殖场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档案(档案格式见附件2),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保存工作,以备查验。

同时,要加强种畜个体的管理,按照《办法》和优良种畜登记的要求,建立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档案格式见附件3),详细注明有关信息,种畜调运时个体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各地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查验种畜个体养殖档案。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8号)规定,切实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畜禽养殖、标识使用及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种畜调运时应严格查验个体养殖档案,合格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实施畜禽养殖管理是《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重要内容,也是
发展健康养殖业的基本要求。

各地在贯彻执行《畜牧法》和制定配套规章时,要及时收集整理可能遇到的案例以及有关建议,并反馈至我部畜牧业司和兽医局。

附件: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
2、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
3、种畜个体养殖档案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1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
畜禽标识代码:
名称养殖品种
规模
地址
畜禽养殖场(小区)负责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畜禽养殖场(小区)有关情况简介
一、生产场所和配套生产设施(主要生产工艺):
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数量和水平(专业技能):
三、《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四、环保设施:
现场验收意见:
验收组长签字:
县(区)畜牧局(盖章)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附件2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
单位名称:
畜禽标识代码: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畜禽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一)畜禽养殖场平面图(由畜禽养殖场自行绘制)
(二)畜禽养殖场免疫程序(由畜禽养殖场填写)
(三)生产记录(按日或变动记录)
圈舍号时间
变动情况(数量)
存栏数备注出生调入调出死淘
注:1、圈舍号: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2、时间: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

3、变动情况(数量):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

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

调出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

死亡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

4、存栏数: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存栏数和变动数量之和。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
开始使用时间投入产品
名称
生产厂家
批号/
加工日期
用量
停止使用
时间
备注
注:1、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组成。

2、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在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写明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详细成分。

(五)消毒记录
日期消毒场所消毒药名称用药剂量消毒方法操作员签字
注:1、时间:填写实施消毒的时间。

2、消毒场所:填写圈舍、人员出入通道和附属设施等场所。

3、消毒药名称:填写消毒药的化学名称。

4、用药剂量:填写消毒药的使用量和使用浓度。

5、消毒方法:填写熏蒸、喷洒、浸泡、焚烧等。

(六)免疫记录
时间圈舍号存栏
数量
免疫
数量
疫苗名称
疫苗
生产厂批号(有效期)免疫方法免疫剂量免疫人员备注
注:1、时间:填写实施免疫的时间。

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3、批号:填写疫苗的批号。

4、数量:填写同批次免疫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

5、免疫方法:填写免疫的具体方法,如喷雾、饮水、滴鼻点眼、注射部位等方法。

6、备注:记录本次免疫中未免疫动物的耳标号。

(七)诊疗记录
时间畜禽标识编码圈舍号日龄发病数病因诊疗人员用药名称用药方法诊疗结果
注:1、畜禽标识编码:填写15位畜禽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

猪、牛、羊以外的畜禽养殖场此栏不填。

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3、诊疗人员:填写做出诊断结果的单位,如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执业兽医填写执业兽医的姓名。

4、用药名称:填写使用药物的名称。

5、用药方法:填写药物使用的具体方法,如口服、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等。

(八)防疫监测记录
采样日期圈舍号采样数量监测项目监测单位监测结果处理情况备注
1、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2、监测项目:填写具体的内容如布氏杆菌病监测、口蹄疫免疫抗体监测。

3、监测单位:填写实施监测的单位名称,如: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企业自行监测的填写自检。

企业委托社会检测机构监测的填写受委托机构的名称。

4、监测结果:填写具体的监测结果,如阴性、阳性、抗体效价数等。

5、处理情况:填写针对监测结果对畜禽采取的处理方法。

如针对结核病监测阳性牛的处理情况,可填写为对阳性牛全部予以扑杀。

针对抗体效价低于正常保护水平,可填写为对畜禽进行重新免疫。

(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
日期数量处理或死亡
原因
畜禽标识编码处理方法
处理单位
(或责任人)
备注
1、日期: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日期。

2、数量:填写同批次处理的病死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

3、处理或死亡原因:填写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原因,如染疫、正常死亡、死因不明等。

4、畜禽标识编码:填写15位畜禽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

猪、牛、羊以外的畜禽养殖场此栏不填。

5、处理方法:填写《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规定的无害化处理方法。

6、处理单位:委托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填写处理单位名称;由本厂自行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由实施无害化处理的人员签字。

附件3
种畜个体养殖档案
品种名称个体编号
性别出生日期
母号父号
种畜场名称
地址
负责人联系电话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种畜调运记录
调运日期调出地(场)调入地(场)
种畜调出单位(公章)经办人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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