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25•【字号】湘政办发[1994]36号•【施行日期】199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1994〕36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4年11月25日湖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规定,保留省交通厅,作为省人民政府的组成单位。
省交通厅要根据交通行业的特点进一步转变职能,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加强公路、水路运输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理顺内外工作关系;调整机构,明确职责,精简人员,提高工作效率。
一、职能转变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要继续深化交通运输体制改革,加快交通运输发展步伐。
为此,省交通厅要进一步推进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从部门管理到行业管理的职能转变,强化统筹规划,调控监督、组织协调、服务保障功能。
要在前一段已经把按规定属于企业自主权放给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做到放权不撒手,支持不保护,指导不干预,帮助不包办。
要通过实行交通建设投入产出目标承包责任制,下放公路养护管理、公路一般工程和客货汽车站、场建设的计划、资金安排等事权。
要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职能,主要是:公路、水路交通建设的规划、布局和比例关系;资金投入总量和投向的宏观调控及调控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全省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培育和管理,运政、路政、航政、港政、航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及专业运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运价、规费管理,交通法制建设,信息引导,交通行业科技、教育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2014年度湖南省服务业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2014年度湖南省服务业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25•【字号】湘质监联[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2014年度湖南省服务业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湘质监联〔2014〕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湖南省“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十二五”行动纲要》,加快推进我省服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质量水平的提升,现面向全省征集2014年度湖南省服务业综合标准化试点备选项目,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和类别本批试点项目的重点领域为:科技和信息、金融、物流、旅游、文化产业、家政、养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商贸等。
试点单位可以是由政府主导、依法承担对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进行管理、规范与协调等职能的机构或者组织;服务性企事业单位、一定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行业、服务企业较集中的区域及区域性综合服务机构(以下分别简称试点企业、试点行业、试点区域)。
二、试点基本条件(一)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备明确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2、当地政府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3、开展试点的行业应为当地的支柱产业,对当地经济发展有较大的贡献率和影响力;4、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应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作为组织实施部门;5、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内的主要服务企业应当自愿参与,参与试点的企业数不得少于本行业或本区域内服务企业总数的50%。
(二)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诚信守法,企业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通报处分、媒体曝光等事件;2、服务能够体现行业特色,对其他企业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3、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4、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兼)职标准化人员。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湘政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22〕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5月16日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照《条例》规定划分事故等级。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间内客观公正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质检监〔2009〕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促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总局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制定的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办理程序》(国质检监[2006]378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国质检监[2006]380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国质检监[2006]379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7]369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7]369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国质检监[2007]12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第一章申请和受理第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或者检验资格许可变更、延续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安检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二)法人证明及复印件;(三)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四)计量器具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及复印件;(五)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各市、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改革后的省人民政府工作机构的设置通知如下: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省政府组成部门(24个):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安全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信息产业厅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湖南省文化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审计厅省监察厅与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编制列入省委工作机构序列。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加挂省招商合作局牌子。
三、省政府直属机构(16个):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环境保护局湖南省广播电视局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旅游局湖南省乡镇企业局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湖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湖南省参事室四、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部门管理的机构(6个):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正厅级,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省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厅级,为省政府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4•【字号】湘政办发[2000]73号•【施行日期】200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7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四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1、取消市场培育建设、市场布局规划的职能。
2、将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职能逐步移交给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管理全省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4•【字号】湘政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通知(湘政发〔2009〕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一、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
有效控制交通违法行为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侧》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全省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责任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要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健全以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责任制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是指在省、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必须做好交通安全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出版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二、职责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防范交通事故工作对策,对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实行目标管理。
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防范交通事故工作对策和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全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22•【文号】国认实[2007]7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07]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全面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统一和规范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及机动车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以下简称《补充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技术性能包括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性能、营运车辆综合性能。
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机构包括公安部门使用的机动车安检机构和交通部门使用的交通综合性能检验机构。
二、国家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和检验资格许可制度。
申请成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先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三、应按照《评审准则》和本通知发布的《补充要求》对申请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进行评审。
四、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应按其实际开展检验业务的工作场所独立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资质认定。
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原则上不得跨县(含县级市)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至少应具备人工、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速度等项目的检测能力。
公安交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移动式机动车检测线(设备)申请资质认定的,应得到地(市)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部门的书面同意,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04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划入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
(四)增加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
(五)增加推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负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的职责。
(六)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全面推进质量兴湘战略。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拟订提高全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6.04•【字号】湘财行〔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9〕9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4日附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2021年省级专项资金清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支持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用于保障市场监管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9年-2021年。
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流程、评审结果、资金分配方案、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分配方法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一)市场监管补助。
主要用于为完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或者组织的市场监管任务而给予的资金补助,包括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信用监管、反垄断、价格监督和反不正当竞争、网络交易监管、广告监管、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计量监管、认证认可、消费者权益保护、优秀案例评选、法制建设、科技、综合规划与管理等市场监管工作补助;(二)执法办案补助。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湘质监特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质监特发[2009]111号HNPR-2009-34001)各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为了规范我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安全管理,确保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和使用安全,我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过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反复研究,制订了《湖南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二00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湖南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安全管理,保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是指利用专用充装设备,将贮存在固定式压力容器中或气体发生装置中的永久气体、液化气体充装到各类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中的生产或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省境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许可机关)许可,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见附件1)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第四条本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湖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湖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指导书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保证其规范、有序,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导书。
2 范围本指导书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不含现场技术评审的实施)的全过程,即首次认证申请、受理、组织技术评审、批准发证和在证书有效期内的变更以及复查。
3 申请申请人在“湖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监管系统”(简称系统)(http://218.76.24.83/)向省局行政许可大厅(简称大厅)或市州、行业评审组递交如下申请材料(共6项)(纸质文件一套):3.1上级和/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适用时)3.1.1 编委(办)批文;(适用时)3.1.2主管部门批文——依法设置的机构。
3.2 法人资格证明3.2.1 独立法人实验室3.2.1.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事业单位;3.2.1.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及其他。
3.2.2 非独立法人实验室(只适用于机关和事业单位)3.2.2.1 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同3.2.1.1);3.2.2.2 法人授权文件;3.2.2.3 所属法人单位批准设置该实验室的批文;3.2.2.4 所属法人单位任命该实验室最高管理者的文件。
3.3 申请书3.3.1 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包括:3.3.1.1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1份);3.3.1.2质量手册(1套);3.3.1.3程序文件(1套);3.3.1.4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3.3.1.5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3.3.1.6 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管理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情况);3.3.2 附表附表1:检验检测能力申请表附表2.1:授权签字人申请汇总表附表2.2:授权签字人申请表附表3:组织机构框图附表4:检验检测人员一览表附表5: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表4 受理(5个工作日)省局大厅负责受理由省局评审组负责考核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材料,市州、行业评审组负责受理由省局委托考核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材料。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市监发〔2019〕1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市监发〔2019〕1号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挂靠)单位、部门管理单位:现将《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9日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制定的质量和水平,加强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含标准样品的制定和标准的修订)、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省级地方标准制定的立项、编号和批准发布以及全省地方标准的上报备案。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方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组织实施、效果评估。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批准发XXX 上报备案。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结合国情、省情,鼓励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符合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积极推动将创新成果、成熟经验适时转化为地方标准。
第六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多方参与、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按照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同意受理湖南省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同意受理湖南省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二站等6家单位继续授权(第二批)的申请的通
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起诉和受理
【发文字号】湘质监认函[2008]42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8.10.16
【实施日期】2008.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同意受理湖南省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二站等6家单
位继续授权(第二批)的申请的通知
(湘质监认函〔2008〕42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审查认可(授权)》(以下简称《授权程序》)的规定以及相关单位的申请,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公正、动态管理”原则,结合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监管工作实际,经研究,同意受理湖南省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二站等6家单位继续授权(第二批)的申请(详见附件)。
请上述单位要按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授权程序》的规定,完成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授权)考核,方可承担授权范围内的工作。
附件:继续授权的单位名单(第二批)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附件:继续授权的单位名单(第二批)。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则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湘质监质发[2006]26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06.12.18【实施日期】2006.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湘质监质发〔2006〕266号)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将《湖南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州质监局及从事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循本工作规则所明确的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做好我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
附件:湖南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则(试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湖南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则(试行)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意见(试行)》(湘质监质发〔2006〕22号)文件,参照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试行)。
一、申请材料报送1、各市州质监局自受理企业申请材料5日内由市州质监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将申请材料面交或邮寄至省许可证审查中心。
2、申报材料应按发证实施细则要求填报完整、正确,上报份数为一式两份。
申请书中受理意见一栏中应由受理的市、州质监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局行政章。
3、各市州局报送申请材料时,应将代收的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缴省局财务室。
二、发证审查1、省许可证审查中心在收到市州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后,由专人在《湖南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申。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7]3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保证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质量,促进安检机构不断提高检验技术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为了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印制、式样、发放、使用、更正、更换、收回、销毁等环节的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的具体要求,总局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附件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二○○七年八月一日附件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一、总则为了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安检机构检验技术水平,促进安检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7号)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督管理的范围(一)安检机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安检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对未获得安检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安检活动的查处等。
(二)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三)对获得安检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安检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保持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检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公安交通管理执法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公安交通管理执法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湘质监量发[2007]105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公安交通管理执法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工作的通知(湘质监量发〔2007〕105号)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交警支队:为确保公安交通管理执法仪器设备的量值准确、统一,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减少和避免执法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研究决定,对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用于行政执法的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含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等,以下简称测速仪)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以下简称酒精探测器)等仪器设备统一进行强制检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测速仪和酒精探测器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用于安全防护的强检计量器具,必须依法经检定合格,并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CCV标志)后方可使用。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有关仪器设备的周期检定工作。
凡未依法申请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测速仪和酒精探测器不得使用,其检测数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二、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用的测速仪和酒精探测器的强制检定工作具体由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承担。
省计量检测研究院应组织检定人员到固定式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仪安装点进行现场检定,到各市州交警支队或各县(市)交警大队、各高速公路管理交警大队对其余仪器进行集中检定。
三、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交警大队负责统一安排本地区在用测速仪、酒精探测器等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计划,制定检定计划表(表格式样详见附件1),与省计量检测研究院联系进行集中检定。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临床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临床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11.15•【字号】湘卫医发[2005]41号•【施行日期】2005.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临床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卫医发[2005]41号)各市、州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检验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湖南省临床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医政处。
原《湖南省医疗机构检验科全面质量管理的规定(试行)》(湘卫医发[1998]14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卫生厅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湖南省临床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检验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设置的临床检验实验室(含医疗机构检验科和开展临床医疗检验项目的其它临床实验室)。
第三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临床检验实验室质量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临床检验实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第四条医疗机构临床检验实验室布局与流程应安全、合理,并符合医院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要求。
医疗机构应配备结构合理的技术队伍,有配套的设备、设施和保证系统。
临床检验项目满足临床需要,并能提供24小时急诊检验服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院、科、室质量管理组织,制定并落实临床检验质量控制标准、各项标准化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即临床实验室工作制度、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输血科(血库)工作制度、标本送检核对及拒收制度、仪器管理制度、试剂采购管理制度、质控制度、检验报告审核制度、急诊检验制度、危机值报告制度、检验报告差错事故登记处理制度、抱怨处理及信息反馈制度、值班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废物处理制度、人员管理与继续教育培训制度等。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2•【字号】湘政办发[2000]82号•【施行日期】200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8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十二日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管理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增加组织实施省直机关政府采购职能。
(二)负责管理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经费;负责省级干部、部分国家公务员的住宅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授权,负责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大院的国有资产管理。
(三)负责在职和已退出领导岗位的省级领导同志的生活服务管理。
(四)加强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新的机关后勤服务体制,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目标。
(五)对全省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和机关后勤服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市州县驻长办事处的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全省机关事务工作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和后勤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省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和机关后勤服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和管理省直机关及其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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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质监发[2012]4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2.03.19
【实施日期】2012.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湘质监发〔2012〕46号)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安检机构:
《湖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湖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规划合理、设置科学、发展有序,防止恶性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安检机构新建、迁址、增线等设置规划。
第三条安检机构的设置规划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四条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分为汽车检测线和摩托车检测线两类。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并公布实施。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设置规划,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建议。
第六条设置规划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每年进行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制定设置规划的一般程序为调研、征询、制定、公布等。
制定全省安检机构设置规划的具体程序:
(一)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每年度12月底之前根据本行政区域汽车保有量、检测量和安检机构数量、分布、规模,按照设置规划原则,提出制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建议,征求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