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环境与社会环境对司法鉴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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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环境与社会环境对司法鉴定的影响摘要司法鉴定行业在社会化后,出现了管理较为混乱、公信力有所下降的趋势。现代社会,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影响着法治的方方面面,也从很多角度影响着司法鉴定行业。本文以文书鉴定为出发点,分析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旨在寻找提高鉴定行业公信力的措施方法。

关键词司法环境社会环境司法鉴定文书鉴定

作者简介:石佳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75-02

由于文书鉴定具有很强的依赖鉴定人的特点,尤其是笔迹鉴定,根本上就是通过鉴定人的经验和判断力来对笔迹进行分析并得出

结论。而鉴定人也同样是存在于社会上的人,也同样受到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所以,本文将以文书鉴定为切入点,分析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对司法鉴定的影响,希望能够进一步得出司法鉴定行业混乱的原因,促使司法鉴定行业向规范化、公正化的管理水平迈进。

一、司法环境对司法鉴定的影响

(一)法官对鉴定所需的条件缺乏科学认识

很多法官对司法鉴定的认识具有偏差,认为司法鉴定是“万能”的。以文书鉴定为例,很多法官甚至认为,在文书鉴定中,只要提

供了资料就应该得出明确性结论。但是,殊不知,尽管文书鉴定所要认定的客体本身并不特殊,都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能够遇见的诸如文件资料、合同、书写资料等物质,但是,在文书鉴定中,某一检验材料或比对样本能否被使用在鉴定中却有着实际的非常复杂的要求。现实文书鉴定实践中,样本质量和数量的好坏往往影响着鉴定意见的能够得出或正确与否。

由于当前法官普遍样本意识淡薄,很多法院委托鉴定的案件在前期搜集证据资料时对样本的搜集不够充分,一旦错过了最佳搜集样本时机(一般认为,委托人尤其是法官最好是在委托鉴定前就将所需要的检材和样本保存固定下来,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在了解具体的司法鉴定要求后,故意隐瞒、毁灭、伪造检材或样本材料),有些样本可能就难以获得。有些法官在接到鉴定人的提醒之后,仍然怠于履行搜集样本的工作,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或无法得出明确性结论,大大增加了文书鉴定工作者工作的难度,也更加使得人们对文书鉴定产生怀疑。以笔迹鉴定为例,物证笔迹字少、笔画简单是当前笔迹鉴定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同时,物证笔迹中存在伪装摹仿和涂改添加的可能性较大,这就要求用于鉴定比对的笔迹样本在数量和质量上更加充分可靠,能够满足笔迹鉴定的需要。样本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笔迹鉴定工作的成败,对笔迹样本的要求以及具体的收集提取方法和操作技巧所作出研究和总结,对保证笔迹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条件不好或者信息十分有限的

材料,即便是再优秀的鉴定人也无法在心中得出笃定的结论,真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了。

(二)司法领域的“徇私”现象蔓延影响司法鉴定

我国的诉讼模式正在经历从强职权主义走向弱职权主义的道路,但是,在证据的收集,调查、认定等诉讼活动方面,法官仍然轻视庭审,鉴定的委托和鉴定意见的采信都主要受到法官的干涉。在司法领域,“徇私”现象还是较为普遍存在的,一些法官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或“个人偏好”,导致他们在委托鉴定或采信鉴定意见的时候,也难以保证客观公允。以文件检验鉴定中笔迹鉴定为例,对于某一文件中的笔迹究竟是不是被鉴定人所书写,事实只有一个,关于对客观事实的认识,当事人往往心知肚明。客观事实一旦被鉴定人所认识,那么将会导致不利于某一方当事人诉讼甚至直接导致败诉的危险。所以,有些当事人通过利用法官对鉴定人的影响来组织真实客观情况被发现。笔迹鉴定这种对鉴定人素质依赖性很高、要求鉴定人经验性强的鉴定项目,在业务素质不高的鉴定人手中,法官的刻意误导就会导致鉴定人出现错误。尤其是法官一旦在委托案件时就带有主观性,那么,他无论是在样本的搜集、案情的叙述方面,都会带有“偏向色彩”,误导鉴定人的判断,最终可能导致鉴定出现错误或无法得出明确的结论。

二、社会环境对司法鉴定的影响

(一)人们难以正确面对重复鉴定

司法鉴定界一个很难回避的问题就是重复鉴定问题。绝大多数人,无论是法官、律师、当事人,甚至是司法鉴定从业人员,都很难正确客观的面对重复鉴定。重复鉴定的泛滥当然不是一件好事,它的产生也确实是由于司法鉴定的行业混乱导致的。很多不负责任的鉴定机构或者是收受了高额鉴定费用而不再保持中立性的鉴定机构,确实在出具鉴定意见的时候草率,尤其像文件检验鉴定这样行业标准不明晰、鉴定方法没有特定性程序的鉴定项目,司法鉴定管理机关以及行业协会在考核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时是很难通过程序问题来查到实质性问题的,再加上重复鉴定目前并不会产生错误鉴定的惩罚机制或追责机制,导致有些机构认为,即便自己的鉴定意见最后被证明是错误的,也并不影响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这样放任的心理导致了很多机构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处于放任的态势,极大地破坏了鉴定行业的形象,尤其像文书鉴定这样的行业,甚至在社会大众心目中造成了“伪科学”的形象。但是,即便重复鉴定有如此大的弊端,它还是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在个案中,重复鉴定是维持个案公正、维护司法慎重使用证据原则的体现。重复鉴定最有利的方面在于重复鉴定本身是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保障措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享有知悉权和再鉴定的申请权,任何一方对鉴定意见不服,都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这样做的目的,既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

有利于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司法实践证明,有的案件初次鉴定结论不全面或不正确,经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重复鉴定,结论获得了完善和更正。另外,重复鉴定还可以打破了鉴定意见垄断的现象。从法治的角度分析,合理的重复鉴定体现了一种正常的、良好的司法、执法氛围。若是某一个机构的或某个鉴定人员的鉴定意见确实时长期处于被纠正的状态下,那么,行业本身也应该对这样的机构进行重新评估或者对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进行重新考量,这样也是推动了鉴定行业水平的提高以及不合格人员和机构的汰换。以笔迹鉴定为例,由于笔迹鉴定本身对鉴定人的素质和经验要求很高,加上有些鉴定案件确实很难或者是检材样本条件本身不是很好,鉴定人出现错误可能在所难免,经过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机构将会更加慎重,或者从文书鉴定的其他方面更加全面系统的分析,对纠正错案有很大的帮助。

(二)鉴定人的安全和尊严保障影响司法鉴定的“命脉”

2012年3月23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伤害医务人员案件震惊全国,使得全国的医生都陷入恐慌,很多专家都表示,这一案件伤害了整个医护行业的心,最终受到伤害的是医患共同体的根本利益。这一安全事件,同样给司法鉴定行业敲响了一个警钟。从安全的角度来讲,司法鉴定行业与医疗行业一样,有着类似的困局。同医生一样,鉴定人面对的被鉴定人或当事人,具有多样性,被鉴定人或当事人会将案件的胜败与否同鉴定的结果直接关联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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