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限价房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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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限价政策规定
一、北京
2008年《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供应对象
第十三条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
限价政策
第十一条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以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财政、规划、监察等部门研究确定。
交易限制
第十五条限价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出租和转让。
2018年《关于加强限房价项目销售管理的通知》
限价政策
三、根据限房价项目可售住房在土地出让时的销售均价的限价(以下简称“销售限价”)与评估价之比不同,分别按以下方式销售:
(一)比值高于设定比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面向具备本市购房资格的居民家庭进行销售,所售住房为商品房,但应取得分户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后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挂牌文件中关于建设标准、限定的销售均价和最高销售单价的要求,在销售时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服务,不得捆绑精装修,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比值不高于设定比例的,由市保障房中心收购转化为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获得销售限价占评估价比例部分的产权份额,剩余比例产权相应转化为市保障房中心代持的政府产权份额;
(三)设定比例暂定为85%,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市场变化和销售情况适当调整。
二、天津
2017年《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
供应对象
1.申请人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其中,具有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非农业户籍的人员,申请时需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含天津空港经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区,下同)工作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2.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上年人均收入低于4.5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上年人均收入低于6.75万元;单人申请的,本人上年收入低于6.75万元。
3.家庭人口为4人及以上的,人均财产低于10万元(含);家庭人口为3人的,人均财产低于11万元(含);家庭人口为2人及以下的,人均财产低于13万元(含)。
4.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单人申请的应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限价政策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销售,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核定价格。
按照规定,限价房的销售价格要比周边普通商品房低20%。
交易限制
凡购买新建限价商品住房的,交纳契税满5年后方可转让(继承除外),系统自动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予以注记。
凡在本通知下发后核发销售许可证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购房人在购买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指定的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原购房款与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回购前3个月内同区域普通商品房项目平均销售价格的80%,回购房屋根据届时情况面向住房保障家庭出租、出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成都
2017年《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供应对象
第五条我市中心城区家庭或单身居民年收入在规定的
收入标准以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购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一)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其中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人均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建筑面积在规定的标准以内的家庭。
(二)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年满25周岁,无自有
住房(含租住公房)的单身居民。
(三)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其中主申请人具有成都市户籍并在中心城区务工,人均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建筑面积在规定的标准以内的家庭。
(四)具有成都市户籍,在中心城区务工,年满25周岁,
无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的单身居民。
(五)非成都市户籍,夫妇双方或离异(丧偶)带有子女的家庭,其中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务工,且连续在中心城区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的外来从业人员。
第六条 2015年起中心城区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年
收入标准为10万元以内(单身居民年收入为5万元以内),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22平方米以下。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条件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心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实施。
限价政策
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参照我市上年度同区域同类住房的房价,并低于售房当期全国房价的平均涨幅。具体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在销售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政府定价,销售价格比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低15%-20%。销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销售,不得在审定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交易限制
第二十四条限价商品住房以自住为目的,购房人自限
价商品住房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用于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违规
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广州
2007年《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供应对象
限价房的销售对象应当根据限价房用地供应情况、本市居民住房现状和收入情况、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以及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等因素确定。
限价政策
第八条限价房项目的最高销售价格应当根据房地产
市场运行情况,按照地块公开出让时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
销售限价房的实际价格不得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时确定
的最高销售价格。
交易限制
第十五条限价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
不得出租和转让。
5年期满后出租和转让的,应当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价款。限价房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应当按照出租和转让时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与限价房购买价格之间差价的70%
计算。
2017广州新政策
供应对象
购买限价房不涉及收入限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广州市户籍人口;本人(已婚的,含配偶和后代)在广州市没有自有产权住房;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
限价政策
原则上按地块出让时同一区域、同一地段的同类型商品
住宅市场价格70%的标准制定。土地出让时的销售价格是最
高的销售价格。具体的销售价格可以由开发商根据市场需求,根据房屋的朝向、楼层等情况来确定,但是不能超出限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