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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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 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 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

农业部等11部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文物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农加发[2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水利厅(局)、文化厅(局)、林业厅(局)、文物局、扶贫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发展改革委、国土局、建设委、水利局、扶贫办: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着力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休闲农业的重要意义休闲农业作为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的融合体,近年来发展迅猛,已成为一种新型产业形态和消费业态,在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传承中华农耕文明、建设美丽乡村、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因发展时间较短,也存在服务设施不足、经营主体融资不畅、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人员素质亟待提升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和旅游发展进入新阶段。

发展休闲农业,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在资源环境硬约束背景下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要求;是在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选择;是在城镇化深入发展背景下打造农村经济“升级版”、培育国内消费新增长点、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在扶贫开发工作进入攻坚拔寨冲刺期背景下引入扶贫新兴业态、促进贫困地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确保2020年如期实现全面脱贫目标的战略措施。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11.19•【文号】财法字[1999]57号•【施行日期】1999.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深化财税改革、加强财政管理、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和1997年六次清理的基础上,对建国以来至1998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

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125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123件。

现将这两部分共248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财政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综合类1、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函〔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92)财综字第49号发出〕2、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1993年2月17日财政部(93)财综字第15号发出〕3、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缴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94)财综字127号发出〕4、关于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工作的通知(1995年6月1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5〕105号发出)(二)预算类5、关于增设“土地管理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1987年2月7日财政部(87)财预字第17号发出〕6、关于增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目”级科目的通知〔1988年6月17日财政部(88)财预字第28号发出〕7、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1988年10月8日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发布〕8、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8年11月9日财政部(88)财预字第60号发出〕9、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31日财政部(88)财预字第76号发出〕10、关于增设“监察事业费”科目的通知〔1989年2月13日财政部(89)财预字第4号发出〕11、关于公安罚没款应一律上缴财政和办案费用补助由财政部门安排支出预算的函〔1989年12月20日财政部(89)财预字第95号发出〕12、关于修改“海洋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说明的通知〔1992年2月28日财政部(92)财预字第19号发出〕13、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92)财预字第34号发出〕14、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京所属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的暂行规定〔1993年2月9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总后勤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93)控购字第6号发布〕15、关于调整中央在京单位购买专控商品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5月1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3)控购字第13号发出〕16、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缴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11月23日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93)财预字第137号发出〕17、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财务脱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93)财预字第143号发出〕18、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在“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如何反映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2月21日财政部(94)财预字第7号发出〕19、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1994年2月28日财政部(94)财预字第10号发出〕20、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10月6日财政部财地字〔1995〕133号发出)21、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11月8日财政部财预字〔1995〕411号发出)22、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996年8月22日财政部财地字〔1996〕213号发出)23、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凭指标内购买证明购车的通知(1997年4月10日财政部财预字〔1997〕102号发出)24、关于增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预算科目的通知(1998年6月24日财政部财预字〔1998〕225号发出)(三)税收类25、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1989年4月15日财政部发出)26、关于加强契税工作的通知〔1990年3月9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8号发出〕27、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照章征收契税的复函〔1990年9月4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5号发出〕28、关于集资建商品房照征契税的复函〔1990年11月7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83号发出〕29、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1991年1月23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5号发出〕30、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复函〔1991年4月3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14号发出〕31、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1991年6月20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37号发出〕32、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1991年6月20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38号发出〕33、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1991年8月15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44号发出〕34、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1992年1月9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1号发出〕35、关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做好契税工作的通知〔1992年7月8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发出〕36、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1992年8月1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41号发出〕37、关于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复函〔1992年8月3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42号发出〕38、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复函〔1992年10月24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55号发出〕39、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1993年6月16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36号发出〕40、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1993年6月16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37号发出〕41、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1994年1月22日财政部(94)财农税政字第2号发出〕42、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40号发出〕43、对拆船业进口废船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94)财税政字第159号发出〕44、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30日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195号发出〕45、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发出)46、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10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发出)47、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6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2号发出)48、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6号发出)49、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9号发出)50、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1996年7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4号发出)51、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96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5号发出)52、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7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5号发出)53、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8年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7号发出)(四)经济贸易类54、财政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1995年7月17日财政部财工字〔1995〕275号发出)55、关于印发《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10月27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365号发出)56、关于印发《中直企业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1997年12月26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427号发出)(五)国债金融类57、关于禁止买卖、流通和携带、邮寄出境国库券的通知〔1982年12月24日财政部(82)财综字第106号发出〕58、关于保险公司建立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8年10月24日财政部(88)财商字第496号发出〕59、转达国务院关于研究清理整顿国库券中介机构有关决定的通知〔1990年7月23日财政部(90)财国债字第82号发出〕60、关于防止误收、误兑、误销1992年变造国库券的紧急通知(1995年4月20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11号发出)61、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1997年3月7日财政部财商字〔1997〕51号发出)(六)公共支出类62、对水利电力部《关于直属企业企业试行离退休费用统筹的请示》的批复〔1986年7月8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86)财综合第80号发出〕63、关于国家统计局城乡两支调查队人员公费医疗经费问题的复函〔1990年3月26日财政部(90)财文字第36号发出〕64、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0月27日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90)财文字第101号发出〕65、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992年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92)财文字第9号发出〕66、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严格控制公费医疗经费过快增长的通知〔1992年1月21日财政部(92)财文字第10号发出〕67、关于速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拨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紧急通知〔1992年8月3日财政部(92)财文字第512号发出〕68、关于印发《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7月25日财政部(94)财文字第439号发出〕69、关于积极参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社字〔1996〕141号发出)70、关于颁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2号发出)71、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11月22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5号发出)(七)农业类7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1994年6月9日财政部(94)财农综字第2号发出〕73、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6月9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94)国农综合第29号发出〕74、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994年10月27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94)国农综字第167号发出〕75、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1994年11月29日财政部(94)财发综字第4号发出〕76、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12月7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5〕141号发出)77、关于下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12月15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5〕150号发出)78、关于编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1996年1月12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6〕7号发出)79、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农口有关部门项目申报立项及计划编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1996年5月21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6〕54号发出)80、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单位投资标准的通知(1998年2月1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8〕14号发出)81、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费提取比例的通知(1998年11月13日财政部财发字〔1998〕50号发出)(八)涉外类82、关于办理临时出国人员核批现汇手续的通知〔1986年3月8日财政部(86)财外字第149号发出〕83、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用汇问题的补充说明〔1986年8月4日财政部(86)财外字第695号发出〕84、关于中央单位现汇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审批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11日财政部(86)财外字第982号发出〕85、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7年8月5日财政部(87)财外字第771号发出〕86、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携带外汇币别的通知〔1987年10月31日财政部(87)财外字第913号发出〕87、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年4月11日财政部(88)财外字第207号发出〕88、关于接待外宾宴请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27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214号发出〕89、关于外事服务收入问题的规定〔1989年8月10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572号发出〕90、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2月25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1060号发出〕91、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车辆配备的规定》的通知〔1990年8月4日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0)财外字第798号发出〕92、印发《关于境外退役汽车运回国内处理的规定》的通知〔1990年9月12日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90)财外字第799号发出〕93、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20日财政部、外交部(91)财外字第78号发出〕94、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6月2日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278号发出〕95、关于颁发《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10月17日财政部、外经贸部(92)财外字第966号发出〕(九)基本建设类96、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的规定〔1987年2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7)建总经字第9号发布〕97、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1987年3月16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7)建总经字第18号发布〕98、关于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7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8)建总经字第50号发布〕99、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1991年5月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91)建总发字第82号发出〕100、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10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91)建总发字第203号发出〕101、关于颁发《中央级地质勘探拨款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1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92)建总发字第1号发出〕(十)国有资本金管理类102、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4年3月1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4)国资企发第9号发出〕(十一)财产评估类103、关于从严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的通知〔1990年9月2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办发第46号发出〕10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2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2)国资办发第6号发出〕105、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1993年3月2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12号发布〕106、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10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58号发布〕107、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1995年3月1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27号发布)108、关于整顿和严格审批资产评估机构的通知(1995年4月1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50号发出)109、关于有色金属矿产资源资产评估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资办发〔1997〕6号发出)110、关于化工资源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12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化工部国资办发〔1997〕17号发出)(十二)会计类111、关于国营企业的各项收入严格按规定入帐核算的通知〔1989年8月8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33号发出〕112、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89年11月8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60号发布〕113、关于妥善处理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停工待工人员基本生活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3月1日财政部(90)财会字第6号发出〕11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90年11月9日财政部(90)财会字第41号发布〕115、印发《关于在职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0年12月29日财政部(90)财会字第50号发出〕11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有关资产重估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4年7月4日财政部(94)财会字第28号发出〕117、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1997年12月19日财政部财会字〔1997〕72号发出)118、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2月24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9号发出)(十三)注册会计师管理类119、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26日财政部(83)财会字第48号发布〕120、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补充规定〔1984年4月26日财政部(84)财会字第21号发布〕121、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7日财政部(87)财会字第53号发出〕12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帐的通知〔1988年2月23日财政部(88)财会字第16号发出〕123、关于国营企业决算查帐验证问题的复函〔1988年12月19日财政部(88)财会字第97号发出〕124、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所属经济信息咨询公司不能承办企业验资业务的复函〔1989年6月9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25号发出〕125、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年9月17日财政部(92)财办字第24号发出〕附件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综合类1、关于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989年3月28日财政部发出)2、对《关于技工学校学生主要副食品补贴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88年6月21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财综字第47号发出〕3、关于对《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财经委<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函〔1988年11月9日财政部(88)财综字第130号发出〕4、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4年5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综字第70号发出〕5、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月27日财综字〔1995〕12号发出)6、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信贷及城市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通知(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5〕13号发出)7、关于1995年深入开展反腐败继续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1995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农业部财综字〔1995〕52号发出)8、关于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995年5月10日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财综字〔1995〕68号发出)9、关于1996年度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财务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年12月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6〕115号发出)10、关于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通知(1997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2号发出)(二)预算类11、关于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4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7)控购字第5号发出〕12、印发《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11月25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公安部(87)控购字第10号发出〕13、关于1995年国家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后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1996年1月15日财政部财地字〔1996〕7号发出)(三)税收类14、关于做好1993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工作的通知〔1993年9月29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54号发出〕15、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7号发出〕16、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8号发出〕17、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1994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38号发出〕18、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返还的价差征收增值税等的通知〔1994年6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37号发出〕19、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5年5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4号发出)20、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1996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号发出)21、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5号发出)22、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6号发出)23、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发出)24、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1号发出)25、关于生产避孕套用胶乳进口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9号发出)26、关于化工部配额内进口避孕套生产用胶乳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90号发出)27、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95号发出)28、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1998年1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94号发出)29、关于下达1998年度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计划的通知(1998年6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5号发出)30、关于1998年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等农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998年9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32号发出)(四)经济贸易类31、关于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费用的财务处理规定〔1982年12月7日财政部(82)财企字第490号发布〕32、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改由企业成本列支的函〔1984年11月9日财政部(84)财工字第367号发出〕33、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1986年4月23日财政部(86)财工字第105号发布〕34、关于平抑肉食价差补贴改列支出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年9月8日财政部(86)财商字第231号发出〕35、关于国营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技师聘任制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1988年1月31日财政部(88)财工字第6号发出〕36、关于防止租赁企业财产损失的通知〔1988年3月22日财政部(88)财工字第77号发出〕37、关于从1988年度起中央财政不再负担黄红麻储备利息的通知〔1988年6月29日财政部(88)财商字第267号发出〕38、关于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有关商业财务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23日财政部(88)财商字第292号发出〕39、关于国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有关规定的通知〔1988年12月21日财政部(88)财工字第588号发出〕40、关于部分粮油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9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89)财商字第35号发出〕41、关于《部分粮油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989年4月24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89)财商字第84号发出〕42、关于降低13种名酒等商品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10月1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9)财商字第432号发出〕43、关于加强企业“四技”收入财务管理的通知〔1989年10月23日。

农业部办公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17.05.31•【文号】农办加〔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通知农办加〔201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行,总行营业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的要求,农业部办公厅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办公室在总结近年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下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行之有效的经验基础上,依照《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持农业现代化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决定建立合作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切实加大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力度。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意义推进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发挥政策性金融的独特作用,促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重组供应链;有利于集成利用资源要素,促进农业产业首尾相连、上下衔接,增强融合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协同优势;有利于加大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力度,培育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的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农村融合型产业的辐射带动能力。

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与政策性金融合作,既是农业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重要工作,也是发挥政策性银行支农作用的重要体现。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1981.03.30•【文号】•【施行日期】1981.03.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一年三月三十日)中央和国务院同意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一)我国农业就总体来说有两个基本特点:一个是每人平均耕地较少,但山多,水面、草原大,自然资源丰富;一个是技术装备落后,但劳动力资源丰富。

发展农村经济必须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

只有继续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确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尊重客观规律,真正信任和依靠亿万农民,精耕细作,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和开发各种资源,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才能保证我国农业建设的正常进行。

搞好多种经营是发展商品经济的关键环节。

务必要使同志们懂得,没有充分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我国的农业不但不能实现现代化,就是摆脱困境也是不可能的。

(二)建国以来,我们在农业基本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农业生产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农业生产、其中特别是粮食生产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基本上保证了十亿人口的粮食供应。

这个成绩是必须肯定的。

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在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下,对农业生产的指导,存在着很大的片面性和严重的主观主义倾向。

长期以来,我们把绝大部分的注意力集中在有限的耕地上,而耕地又几乎只是集中于种粮食作物。

不少地区,为发展粮食作物而不讲具体条件,不计生产成本,不问经济效益,不顾负担能力,制定不切实际的大计划,追求无法实现的高指标。

结果,粮食虽然在一个短时期内增了产,但不必要地挤掉了多种经营和家庭副业,致使农业内部比例失调,自然资源受到破坏,农民负担沉重。

这个教训是必须记取的。

农业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 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 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

精心整理农业部等11部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文物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农加发[2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水利厅(局)、文化厅(局)、林业厅(局)、文物局、扶贫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发展改革委、国土局、建设委、水利局、扶贫办: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着力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休闲农业的重要意义休闲农业作为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的融合体,近年来发展迅猛,已成为一种新型产业形态和消费业态,在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传承中华农耕文明、建设美丽乡村、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因发展时间较短,也存在服务设施不足、经营主体融资不畅、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人员素质亟待提升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和旅游发展进入新阶段。

发展休闲农业,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在资源环境硬约束背景下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要求;是在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选择;是在城镇化深入发展背景下打造农村经济“升级版”、培育国内消费新增长点、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在扶贫开发工作进入攻坚拔寨冲刺期背景下引入扶贫新兴业态、促进贫困地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确保2020年如期实现全面脱贫目标的战略措施。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部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支”的投入机制;(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
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94]国农综字第167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4.10.27
【实施日期】1994.10.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
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4年10月27日(94)国农综字第167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新颁发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按总项目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使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逐步做到系统化、规范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项目的分类
从1995年,国家对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按照相对成片的开发区域或特定的建设内容,确立为独立的总项目。

这些总项目按其结构,一般分为两种类型:(1)综合开发总项目:一般按照地域或流域确定项目区,并由若干个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混和组成;(2)单项开发项目:一般有具体的项目区或建设地点,有特定的开发建设内容,并由若干个开发内容相同的土地治理开发子项目或由若干个建设内容相同的多种经营子项目组成。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分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分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分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国农办字[1999]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农口有关部门: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拟定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分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印发给你们。

自2000年起,凡属国家农发办评估、审定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编制。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办。

附件: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定要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二、农业综合开发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要求可行性研究是目前国内外项目建设中广泛采用的一种技术经济认证方法,是项目管理程序中的组成部分,是提出建设项目计划以前根据项目建议书进行的研究工作。

其目的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地区规划、行业规划的要求,对拟建项目进行投资方案规划、工程技术论证、社会与经济效益预测和分析,并经过多方面的计算、分析、论证和比较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建议。

其作用是:作为上级部门评估、审定项目的依据,作为项目进行扩初设计、施工设计、设备定货、施工准备等前期工作的依据,作为环保部门审查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依据,作为向项目建设所在政府和规划部门申请建设执照的依据等。

(一)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是:1、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有关行业政策、标准和计算公式;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制定的其他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3、省级农业开发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认定意见;4、有关基础资料。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2.10•【文号】财发[2003]93号•【施行日期】2003.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财发[2003]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农业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的重要举措,是发展农村生产力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关键措施。

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工作水平和成效,对于解决好“三农”问题,加快农村小康建设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4年2月底之前报我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财政部二○○三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政部2003年12月3日)为贯彻落实新一届政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第一次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现对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为重点,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着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农业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农业部等11部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文物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农加发[2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水利厅(局)、文化厅(局)、林业厅(局)、文物局、扶贫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发展改革委、国土局、建设委、水利局、扶贫办: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着力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休闲农业的重要意义休闲农业作为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的融合体,近年来发展迅猛,已成为一种新型产业形态和消费业态,在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传承中华农耕文明、建设美丽乡村、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因发展时间较短,也存在服务设施不足、经营主体融资不畅、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人员素质亟待提升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和旅游发展进入新阶段。

发展休闲农业,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在资源环境硬约束背景下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要求;是在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选择;是在城镇化深入发展背景下打造农村经济“升级版”、培育国内消费新增长点、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在扶贫开发工作进入攻坚拔寨冲刺期背景下引入扶贫新兴业态、促进贫困地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确保2020年如期实现全面脱贫目标的战略措施。

农业农村部关于拓展农业多种功能、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拓展农业多种功能、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拓展农业多种功能、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11.17•【文号】农产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农业管理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拓展农业多种功能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农产发〔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我国乡村产业有了长足发展,强化了农业食品保障功能,拓展了生态涵养、休闲体验、文化传承功能,凸显了乡村的经济、生态、社会和文化价值,但仍然存在产业链条短、融合层次低和技术水平不高等问题。

为顺应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新要求,拓展农业多种功能,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在确保粮食安全和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基础上,以生态农业为基、田园风光为韵、村落民宅为形、农耕文化为魂,贯通产加销、融合农文旅,促进食品保障功能坚实稳固、生态涵养功能加快转化、休闲体验功能高端拓展、文化传承功能有形延伸,打造美丽宜人、业兴人和的社会主义新乡村,推动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立足特色、市场导向。

立足乡村特色资源,面向市场需求,挖掘特色产品,以特色产业培育优质企业,以优质企业带动产业提升,更好发挥政府政策配套和公共服务作用,推动乡村特色资源加快转化增值。

——立农为农、链条延伸。

紧扣“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以农产品加工业为重点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推动种养业前后端延伸、上下游拓展,由卖原字号更多向卖制成品转变,推动产品增值、产业增效,促进联农带农和共同富裕。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06•【文号】农办议〔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7〕37号吴艳良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监会、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设置“扶持政策”一章,从财政、项目、金融、税收等方面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多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2017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并引导其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关于制定农民合作社发展规划2014年,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明确了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经过5年的努力,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6〕58号)提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截至2017年5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90.8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突破1亿,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6%,国家示范社近8000家,县级以上各级示范社超过18万家。

这些合作社在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调整种植结构、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的指导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的指导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04.04•【文号】国农办[2001]95号•【施行日期】2001.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的指导意见(二00一年四月四日国农办〔2001〕95号)近年来,为适应新阶段的要求,各地农业综合开发在重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同时,逐步加大了发展多种经营的工作力度,在引进名特优新品种、建设优质农产品基地、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以下简称多种经营)工作,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与对农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不够衔接,主要表现是一些地方工作思路不清晰,重点不突出,前期工作薄弱,以及资金到位差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业综合开发整体效益的发挥。

当前农村工作的突出问题是农民增收困难。

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基本目标。

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农业综合开发在指导思想上要从过去以增加农产品产量为主切实转变到积极调结构,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上来。

多种经营作为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调整农业结构的重要着力点,在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寻找出路,充分利用农业资源,丰富城乡市场供应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广阔的了展前景。

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特别是大宗农产品将面对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但农业综合开发所扶持的种、养、加等多种经营项目,因其劳动密集型的比较优势以及较强的资源优势,将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

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发挥多种经营在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应有的作用,是农业综合开发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使用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使用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使用具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1.19•【文号】财发[2002]57号•【施行日期】2002.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使用具体规定的通知(2002年11月19日财发[200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完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资金投入政策,规范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0]5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2]30号),现对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使用具体规定如下:一、资金使用范围多种经营项目无偿资金限用于四个方面:1.科技推广费:指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及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可掌握在多种经营项目财政资金的8%以内。

2.前期工作费:依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3.贷款贴息: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1]38号)有关规定据实安排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流动资产贷款贴息。

4.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指种养基地(含良繁基地)配套完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的补助,产业化龙头企业(含产地批发市场)直接面向种养基地的质量检测设施、服务设施及环保设施建设等的补助。

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

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

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为了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就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走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以连片治理土地为基础、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抓手、提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因地制宜,试点探索。

一切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经营规模,不贪大求全。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鼓励多种形式的试点探索。

——正确引导,农地农用。

通过政策引导和项目约束,确保适度规模经营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权益、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重点支持发展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规模化生产。

——发挥优势,综合开发。

立足农业综合开发职能,找准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着力点和结合点。

发挥综合开发的优势,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农工贸、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一二三产业联合开发,积极探索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

——创新驱动、注重实效。

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通过贷款贴息、先建后补、股权投资等措施,带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创新项目扶持方式,探索民办公助等管理模式,调动项目主体建设、管护的积极性。

二、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载体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三)集中连片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农业部发布农村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解读

农业部发布农村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解读

农业部发布农村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解读随着农村农业现代化和农民收入增加的需求,农业部近日发布了最新的农村农业综合开发政策。

该政策的出台旨在促进农村地区的现代化建设、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并为农村地区提供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

本文将解读该政策,并对其意义进行探讨。

一、政策背景农村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发布是根据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需要进行的改革来制定的。

农村地区在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方面与城市地区存在明显差距,农村农业生产方式滞后、技术水平不高、农产品附加值低等问题制约了农村地区的发展。

因此,为了促进农村地区的发展,农业部制定了农村农业综合开发政策。

二、政策内容1. 注重农业科技创新政策提出鼓励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农产品质量。

通过加强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企业的合作,推动农产品加工技术的创新,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此外,政策还支持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交流,加强农村地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2. 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鼓励农民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的同时增加农民的收入。

政策提出将支持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发展,加强农产品市场开拓和品牌建设,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强调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田水利、农村电网、农村交通等方面。

政策将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地区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水平,为农村地区的农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政策意义1.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出台将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

政策鼓励农民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农产品质量,带动了农村地区农业经济的增长。

同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也将为农业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条件,进一步提高农村地区的生产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

2. 提升农民收入水平政策的出台将有力地提升农民收入水平。

通过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可以更好地参与农产品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从而增加农民的收入。

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

河北省深圳市名、优、特果品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名称:河北省深圳市名、优、特果品基地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河北绿源林果花卉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编制单位:编制日期:二00九年五月第一章总论河北绿源林果花卉有限公司位于深州市兵曹乡工业区保衡公路西侧,距深州市区六公里,南临石黄高速和307国道,东靠京九铁路,距离天津新港只有3小时的车程,交通十分便利。

中国鸭梨看河北,河北鸭梨在冀中。

如果以我公司基地为圆心,以一小时车程为半径,则可以囊括我省梨产量的70%以上。

我公司是集水果种植、收购、加工、储存、销售于一体的经营实体,在衡水深州、石家庄、保定和沧州等地区,有在国家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果园3000多亩,协作果园有3000多亩,2004年公司建成国内具有领先水平的大型气调冷风库一座,储藏能力5000吨,在其它地区有合作冷库三座,总储存能力近万吨。

公司业务指导和合作单位是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动植物检验检疫局,技术依托有中国农业科学院、河北省果树研究所、河北省农业大学、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深州市林业局等技术权威部门,他们定期为基地果园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使我公司具有强大的技术支撑和后备技术支持,为优质、高产,保持和占领技术和市场的高端提供了可靠保障。

我公司注册的“天源”牌系列果品是采用无公害生产技术规程管理和特殊挑选加工的,被河北省有关部门命名为河北名牌产品,倍受市场青睐。

目前产品已畅销全国十多个省市和欧洲、俄罗斯、中东和东南亚各国。

年销售果品1万吨。

1.1 项目概要1.1.1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1.1.1.1 概况项目单位:河北绿源林果花卉有限公司所有制形式:有限责任河北绿源林果花卉有限公司自二00一年成立以来,紧随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实施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逐步发展壮大。

公司拥有精品果园基地1750亩,恒温冷藏库一座,储藏量3000吨。

现有员工90名,其中管理人员12名,技术人员10名,具备大中专学历人员21名。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1995.12.15•【文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50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发布日期:1999年6月14日,实施日期:1999年6月14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5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5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工作,使项目管理逐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实施择优选项,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评估是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评价,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配套资金的可靠性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三条项目评估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进行综合分析论证,要做到客观、公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评估的总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

凡是申请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都应在立项的前一年,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并需经过项目评估。

评估论证认为可行的项目,方可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

第二章项目评估的组织实施第五条项目评估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投资规模分层次、分类型组织实施。

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评估。

南瓜粉可研专业技术方案

南瓜粉可研专业技术方案
建设期限:1年
主要建设内容:改扩建加工车间2300平方M、仓库1800平方M、贮藏保鲜库1200平方M、化验室200平方M及其辅助设施;购置功能性南瓜粉深加工生产线一条及冷藏、运输、检测、检验等仪器设备;建设0.3万亩加工专用南瓜生产示范基地。
1.1.5工程申报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工程申报单位:邵阳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3.1.2自然资源状况
1、气温资源。该市属大陆中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光、热资源充足,年平均气温16.10℃-17.1℃,全年≥10℃的,天数约240天,春夏季日平均气温高于20℃,活动积温约5200℃,年降雨量1200-1700毫M,年日照在1400-1700小时之间,无霜期280天左右。
2、水利资源。该市地处资水和沅水上游,境内5公里以上河流663条,多年平均水源总量186亿立方M。共有大型水库2座、中型水库28座、小型水库1228座、中型电灌站6处、中型水轮泵站10处、蓄引提水总量27.42亿立方M。该工程加工厂距资江不到1公里。
2.2工程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状
邵阳市农业的主导产业是粮食、瓜果、药材和牲猪。2002年粮食播种面积730.8万亩,总产27.1亿千克;瓜果61.8万亩,总产5000万千克。2002年国内生产总产值258.1亿元,一、二、三产业结构是36.5:27:36.5,财政收入13.89亿元,比上年增9.5%。农、林、牧、渔总产值143.49亿元,四者结构是0.57:0.08:0.37:0.08,是一个典型的以种植业为主的农业大市。其中瓜果业产值7.9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9.5%,主要包括南瓜、西瓜、蔬菜、柑桔等。与本工程关联的农产品—南瓜,其种植面积达20万亩,种植面积可发展到30万亩,年产值可达5亿元(包括加工)。遍布全市各地。农产品加工有一定基础,全市有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规模企业108家,2002年产值16.85亿元。其中食品加工企业25家,湖南李文食品有限公司是该市目前唯一的年产值过1000万,有进出口自主权的食品加工企业。南瓜粉加工尚属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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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的
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农办[2001]9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1.04.04
【实施日期】2001.04.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的指导意见
(二00一年四月四日国农办〔2001〕95号)
近年来,为适应新阶段的要求,各地农业综合开发在重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同时,逐步加大了发展多种经营的工作力度,在引进名特优新品种、建设优质农产品基地、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以下简称多种经营)工作,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与对农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不够衔接,主要表现是一些地方工作思路不清晰,重点不突出,前期工作薄弱,以及资金到位差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业综合开发整体效益的发挥。

当前农村工作的突出问题是农民增收困难。

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基本目标。

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农业综合开发在指导思想上要从过去以增加农产品产量为主切实转变到积极调结构,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上来。

多种经营作为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调整农业结构的重要着力点,在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寻找出路,充分利用农业资源,丰富城乡市场供应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广阔的了展前景。

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特别是大宗农产品将面对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但农业综合开发所扶持的种、养、加等多种经营项目,因其劳动密集型的比较优势以及较强的资源优势,将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

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发挥多种经营在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应有的作用,是农业综合开发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精神,依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多种经营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落脚点。

立足各地资源优势和比较优势,面向市场,依靠科技,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具有带动作用的龙头项目,建设各具特色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发展区域主导产业,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整体效益。

多种经营项目选项的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一制宜,突出特色;
--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前提;
--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着力点,以建设产业链为纽带,培育主导产业;
--以龙头带基地带农户,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
--经科技进步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增强竞争能力;
--创新机制,激励竞争,鼓励竞争,鼓励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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