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省内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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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省内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2014〕82号

编辑日期:2014年08月14日编辑:不详来源:来自网络 [ 关闭]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综合试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类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38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建建〔2014〕63号)、《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骨干企业发展的意见》(豫建建〔2014〕64号)有关精神,现就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统一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外地建筑企业备案、建设项目招投标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变相限制、排斥外地企业在本地承接业务,存在地方保护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商务成本,影响了我省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建设统一建筑市场对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

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和全局观念,从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建筑行业改革的高度,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

动,切实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统一开放市场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努力营造管理规范、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规范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登记工作。省内建筑业企业跨区域流动实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综合试验区)统一登记并公示信息,省辖市所辖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综合试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登记时,仅限于对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本地业务负责人(必须是本公司员工)的授权委托书、相关人员证书等进行登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机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子公司、分公司;不得要求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诚信、质量安全、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无在建工程等证明。禁止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省内投标人出具上述证明。即日起省厅不再为省内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开具证明,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可登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查询。对违反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厅将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省内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全省建筑业骨干企业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环节享受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门槛进行地方保护,不得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其承揽业务。

三、依法加强对外地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履约监管,加大对外地企业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力度,重点检查外地企业是否存在出借资质、围标串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揽业务、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否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足额配备工程

技术、管理人员,人员变更是否履行法定程序,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技术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等。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严肃查处本区域外地企业和个人在承揽业务中的违

法违规行为,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通过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综合试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省厅,作为不良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

四、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切实落实工作责任,于2014年10月底前进行修订或撤销。逾期不落实的省厅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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