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省内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1.22•【文号】建办市函〔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3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第八条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
各级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保障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本地区治理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壁垒、限制和排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请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治理工作情况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3.23•【字号】豫建〔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豫建〔2016〕3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破除地区壁垒,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筑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在我省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服务企业、规范管理”的原则,简化前置管理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营造有利于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企业开展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宽松环境,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二、取消省内建筑企业跨区域登记、备案等制度,企业凭加盖单位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等证照复印件以及工程项目所需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即可在全省范围内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通过“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查阅相关信息,不得另外附加条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等证照原件,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建市[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下同)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严禁设置地方壁垒。
不得对外地企业设立审批性备案和借用备案名义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行扣押外地备案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等。
二、实行备案的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随时接收外地企业备案材料,即时办理备案手续,仅限于对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驻本地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本地的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进行备案复核。
三、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已备案的外地企业信息及时通报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省内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已在本省办理过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重复备案。
四、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建筑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调整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机制,在简化备案手续的同时,加大对备案企业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力度。
对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以任何方式同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揽业务,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墙体材料监管的通知-豫建建[2011]77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墙体材料监管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墙体材料监管的通知(豫建建〔2011〕77号)各省辖市、各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局(委):今年以来,全国多个省市相继发生因建筑材料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我省郑州市“京沙快速路”拆迁安置房建设过程中,也发生了因煤矸石烧结砖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8栋主体完工的工程予以拆除,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加强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质量抽查、检测,切实把好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质量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做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当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支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提速,工程建设任务将十分繁重和艰巨。
工程建设质量好坏关系到经济发展,关系到广大群众安居乐业,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把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作为建设系统中心工作,进一步提高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质量监管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建筑材料尤其是新型墙体材料的检测、抽查、监管力度,严格履行建筑材料认证制度,完善全省建筑墙体材料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切实加强建筑墙体材料进场质量检测和监管(一)工程质量各方主体必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所用建筑材料,特别是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全面考察建筑材料厂家的质量情况,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必须提供全面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材料检验报告,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第一篇: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质许可权限(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3.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4.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5.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简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施工劳务资质;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具体标准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豫建质安〔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豫建质安〔2020〕11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3月27日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切实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聚焦行业乱象,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规范与整治并行,提高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水平,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核查检测机构仪器设备、场所环境及从业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检测行为是否规范,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伪造检测数据、从业人员操作能力不足、执业行为不规范等行为,着力规范检测市场秩序,提升检测人员素质,推进检测机构管理标准化、行为规范化、人员专业化和报告信息化,形成检测机构和人员动态监管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化监管平台。
二、治理范围全省范围内已取得省厅许可的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和规范工程施工价款结算工作,提高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工作的重要意义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内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施工过程结算是工程施工价款结算方式的改革,是有效解决施工企业“结算难”,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重要举措,对实现建筑业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规定(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本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二)结算周期。
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等内容。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应超过60日,其中人工费用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豫建[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2012〕10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现将《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管理,促进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发展,保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确保公共安全及装修装饰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工程以及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写字楼、商场、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学校、机场、火车站、从事工业生产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装饰等)。
本细则所称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如: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等)。
第三条省、市、县(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及对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的指导工作。
由国家或省为主投资的省直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它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其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甲级、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正文:----------------------------------------------------------------------------------------------------------------------------------------------------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筑市场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合法交易,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分割、垄断和封锁市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计划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筑市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秉公执法,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建筑经营活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省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第七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八条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对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河南省第一批省级工法的通知-豫建建[2010]81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河南省第一批省级工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河南省第一批省级工法的通知(豫建建〔2010〕81号)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根据《河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细则》(豫建建〔2005〕207号)的规定,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工法进行了评审,其中7项工法评审通过,批准为2010年度河南省第一批省级工法,现予公布。
附件: 2010年度河南省第一批省级工法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附件2010年度河南省第一批省级工法(排名不分先后)1.工法编号:EJGF01-2010工法名称:钢构架仿古建筑屋面施工工法完成单位: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编写人员:姬浩杰、傅高鹏、徐应国、宋玉洛、胡景辉2.工法编号:EJGF02-2010工法名称:全水基软发泡聚氨酯外墙外保温施工工法完成单位: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编写人员:宋广明、岳建中、李水才、连伟福、姬常松3.工法编号:EJGF03-2010工法名称:大跨度无粘结预应力箱型空心楼盖施工工法完成单位: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编写人员:陈松华、赵玉珍、李水才、秦太宏、刘方4.工法编号:EJGF04-2010 工法名称:超长、大面积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及抹灰裂缝全过程控制施工工法完成单位:平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编写人员:宋永恒、吴建基、刘红旗、孟程、宋良5.工法编号:EJGF05-2010工法名称:装配式型钢悬挑脚手架施工工法完成单位:平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编写人员:宋永恒、吴建基、刘红旗、孟程、宋良6.工法编号:EJGF06-2010工法名称:清水混凝土电缆沟施工工法完成单位: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编写人员:李海峰、张新凯、张守河、王烽、郭海志7.工法编号:EJGF07-2010工法名称:铜材接地系统施工工法完成单位: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编写人员:李玉萍、柴雪峰、秦涛、张守河、程杰——结束——。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豫建设标〔2009〕43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现将《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1 —附件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承接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进豫企业)。
第三条进豫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单项工程项目登记制度,并纳入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统一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豫企业承接业务的登记及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进豫企业承接业务的登记及市场监管工作。
第五条进豫企业在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在依法承接项目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登记,并接受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进豫企业办理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乙级以上—2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三)依法取得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中标通知书或业务委托书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合同;(四)参与承接项目的所有技术人员均应为与企业有正式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五)所承接业务未超出本企业资质认定的等级和范围。
第七条进豫企业办理登记时须提供下列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或个人执业印章):(一)《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可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信息网[网址:/doc/7213972611.html,)]上直接下载);(二)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介绍信及诚信证明(国家已经实行诚信评估的行业应带诚信评估证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项目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参与该工程项目的各专业设计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人员执业印章印模及本人签字字样以及上述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六)所承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委托书和业务合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豫建房管[2010]29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房管〔2010〕29号)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按照“两转两提”的工作要求,为继续深入开展为企业服务活动,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等法律法规,现就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政务公开和建设服务型机关的要求,切实体现由审批型、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继续认真开展为企业服务活动,根据实际选择当地重点企业建立联系点,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信息,采取更直接、更有效的措施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在资质审批过程中,要提高工作效率,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和审批事项,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按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今后我厅将不再集中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资质动态考核工作,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结合市场监督检查的情况,对开发企业资质进行抽查。
二、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将工作重点从重事前审批向加强日常监管转变,切实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是落实制度,加强项目管理。
要认真落实《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入手,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项目资本金、预售许可、商品住房交付使用、两书等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获得开发项目之日起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如项目名称、规模、工程进度、预售情况等记录在手册中,每月定时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验核备案。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3]50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3〕5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2013年以来,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质量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近期相继发生了周口市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施工坍塌、新乡市延津县丰庄镇河道村民房倒塌、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报道新乡市高新区东杨新村拆迁安置区工程质量问题等几起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同时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中也发现不少建筑管理薄弱环节和质量问题,虽然有些事故和问题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或未纳入监管,但这些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且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质量安全监管,遏制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发生,将严重影响整个建设系统形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现就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130号文件精神省政府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为解决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去年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是我省当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指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促进质量安全形势好转至关重要。
目前,多数市县积极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完善了监管措施,认真进行了贯彻落实,但仍有少数地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质量安全问题依然突出,安全生产事故频发。
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建建〔2011〕57号各省辖市、各省直管县(市)、各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豫建[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09〕3号)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解放思想,落实省政府“两转两提”工作要求,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依据《行政许可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等有关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办市〔2006〕6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等实施意见、办法(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形成责权明晰、分工合理、公开透明、办事高效、廉洁自律、规范有序的工作局面,在全省建设系统树立良好的政风行风和社会形象。
本通知所称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指:建筑业企业(施工、安装、装饰装修、商品砼、构配件生产等企业)资质、监理企业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豫建建[2013]85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规定的通知(豫建建〔2013〕8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本地区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部贯彻落实,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施工企业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
2013年8月19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注册地在河南省境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应执行本规定。
注册地不在河南省境内但在河南省境内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包括3个层次:(一)由公司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的安全检查;(二)由公司项目部对其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的安全检查;(三)项目安全员进行的安全检查巡查。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
工程项目部应对其施工的项目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日常巡查和分部分项实施过程安全检查及验收性检查。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由企业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技术总工、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工程项目部对其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12•【字号】豫建建[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豫建建〔2011〕30号)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全国及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要求,决定于2011年5月开始在全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主要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内容(一)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内容1.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0〕1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9〕77号)等文件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抗震设防情况、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08]53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08〕53号)各省辖市建委(局)、省定扩权县(市)建设局(委):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发生的由参建各方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调节、解决建设工程有关各方质量争议的行政手段。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和保护人民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问题。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属地协调解决的原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受理。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一)制订全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监督、指导省辖市、县(市)的投诉处理工作;(三)协调、解决重大工程质量投诉。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1.13•【字号】豫建建[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3〕10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住房城乡建设部计划于12月份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29号)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自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内容(一)《河南省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豫建建〔2013〕15号)和《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0〕11号)执行情况;(二)外省进豫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使用情况;(三)市、县出台的外省进豫企业管理规定是否有悖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四)外省进豫建筑企业管理中是否存在下列情况:(1)要求已在省厅办理过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在市、县再次备案;(2)借用备案名义收取费用;(3)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4)要求扣押建筑企业及其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5)其他限制性要求等。
二、时间安排从即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外省进豫建筑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承揽业务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
各地自查报告及统计表(附件1)请于11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行业自查报告报厅建筑管理处,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查报告报厅设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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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省内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2014〕82号
编辑日期:2014年08月14日编辑:不详来源:来自网络 [ 关闭]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综合试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类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38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建建〔2014〕63号)、《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骨干企业发展的意见》(豫建建〔2014〕64号)有关精神,现就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统一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外地建筑企业备案、建设项目招投标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变相限制、排斥外地企业在本地承接业务,存在地方保护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商务成本,影响了我省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建设统一建筑市场对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
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和全局观念,从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建筑行业改革的高度,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
动,切实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统一开放市场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努力营造管理规范、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规范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登记工作。
省内建筑业企业跨区域流动实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综合试验区)统一登记并公示信息,省辖市所辖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综合试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登记时,仅限于对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本地业务负责人(必须是本公司员工)的授权委托书、相关人员证书等进行登记。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机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子公司、分公司;不得要求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诚信、质量安全、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无在建工程等证明。
禁止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省内投标人出具上述证明。
即日起省厅不再为省内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开具证明,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可登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查询。
对违反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厅将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省内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全省建筑业骨干企业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环节享受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门槛进行地方保护,不得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其承揽业务。
三、依法加强对外地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履约监管,加大对外地企业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力度,重点检查外地企业是否存在出借资质、围标串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揽业务、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否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足额配备工程
技术、管理人员,人员变更是否履行法定程序,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技术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等。
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严肃查处本区域外地企业和个人在承揽业务中的违
法违规行为,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通过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综合试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省厅,作为不良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
四、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要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切实落实工作责任,于2014年10月底前进行修订或撤销。
逾期不落实的省厅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