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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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宁政规字〔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28日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程序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第四章人员安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国家、省规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高于我市的,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并给予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权限合法、程序正当、补偿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支持和配合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现状调查、补偿协商和补偿登记等工作。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9日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一建设两种。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购征收安置房。

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一建设。

第六条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管理。

区政府负责落实征收安置房房源。

区政府在本区内,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征收安置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确需跨区建设的,报市政府批准;也可以向市级平台购置。

第七条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应实施明码标价,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前,由所在区政府向被征收人公告。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中心负责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住建、教育、公安、监察、民政、司法行政、人社、审计、物价、工商、规划、城管、卫生、信访、税务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街道(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宁政规字[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六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的征收补贴(一)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9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分别支付货币补偿和补贴金额:1、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在1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年、在2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3、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2年、在5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4、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5年、在10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6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4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5、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0年、在15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5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5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6、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5年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6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0•【字号】宁政发[2004]93号•【施行日期】200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账,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7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为保障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除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外,本市对房屋征收其他的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一)关于征收补偿补助的项目和费用1.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费用和设备迁移费用。

搬迁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设备迁移费用根据被征收房屋内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设备情况,参照市场收费价格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3.其他补助费(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二 章



第 九 条 符合 国 务 院 《 国 有 土 地 上 房屋 征 收 与 补 镑条 例 》 规 定 的 公 共 利 益 情 形 确需 征收 房屋 的 市房 屋 征 收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文 物 等 论 论 行 政 管 理部 门 对拟征 收 房 屋 的 范 围 迸 行 证 并将 证 意 见 报 送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征 收范 围 并 公告 区 人 民 政府 需 要 依 法 实 施 的 征 收 项 目 区 房 屋征 收 部 门 应 当 向 市 房屋 征 收 部 门 可 界 文 划 送 见 关 报 规划 许 或者规 意 勘 测 定 报 告 等相 件 江 宁 区 浦 口 区 六合 区 溧 水 区 高 淳 区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参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自 行 组 织 房屋征 收 范 围 论证工作 第十 条 征 收 范 围 公 告 后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的 不 予 增 加补 偿 费 用 和 申 购 保 障 性 住房 的 面 积 套 数 新 建 扩 建 改建 房 屋及 其 附属 物 和 改变 房 屋 土 地 用途 的 二 房 屋 所 有权 或 者 建 设 用 地 使 用权 转 让 分 割 赠 与 的 三 新 增 变更 工 商 营业 登 记 的 四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萣 不 当 增 加 朴 偿 费 用 和 申 购 保 障性 住 房 面 积 套 数 的 其他情 形 房 屋 征 收 部 门 应 当 将 前 款 第 项 所 列 事 项 书 渾 通 知 有 关部 门 暂 停 办 理 相 关 手续 第 十 条 房 屋 征 收 范 围 确 定 后 房 屋 征 收部 门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对 房 屋 征 收 权 范 围 内 房 屋 属 用 途 面 积 等 进 行 前 期 调 查 并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对 房 屋征 收 项 目 费 用 进 行概 算 第 十 二 条 市 区 人 民 政府 组 织 城 乡 建设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住 房 保 障 和 房产 城 途 进 调 认 登记 屋 市 管 理 等 有 关部 门 对 征 收范 围 内 未 经 结构 的 房 或 者改 变 用 行 査 和 理 定 处 被认定 为 违 法 建筑 和 超 过批 准期 限 的 临 时建 筑 不 予 补 偿 第 十 三 条 房 屋 征 收 部 门 应 当 根 据前 期 调 査 结 果 和 项 目 概 算 等 情 况 拟 订征 收 补 偿方案 报 送 同 级 人 民 政府 征 收 补 偿方 案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征收 目 的 二 征收 范 围 三 房 屋基 本情 况 四 征 收补 偿安 置方 式 补 助 奖 励标 准 和 方式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规定,现将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表一(表1-1、表1-2)。

三、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

综合补偿价、具体种类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表2-1至表2-14)。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五、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标准。

具体见附表四。

六、上述补偿标准自《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

附表:1、南京市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2、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3、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4、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表一:南京市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表1-1:南京市征地区片范围及区片价补偿标准区片名称区片范围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万元/亩)基准人均土地(亩/人)一级区片玄武区:孝陵卫街道钟灵街村、孝陵卫村、小卫街村;红山街道小营村、滕子村、红山村白下区:光华路街道联合村、杨庄村秦淮区:红花街道红花村、七桥村、东风村建邺区:兴隆街道乐山路社区、奥体社区、江东村、河北村、河南村鼓楼区:江东街道清江村下关区:宝塔桥街道金陵村;幕府山街道五塘村栖霞区:迈皋桥街道迈皋桥村、兴卫村、奋斗村、万寿村;燕子矶街道晓庄村、柳塘村、燕子矶村、下庙村、吉祥村雨花台区:宁南街道丁墙村、花神庙村;赛虹桥街道小行社区11.30.7二级区片玄武区:孝陵卫街道余粮村、沧波村;玄武湖街道仙鹤门村、五旗村白下区:光华路街道牌楼村、高桥村、石山村秦淮区:红花街道广洋村、翁家营村、夹岗村、果园村建邺区:江心洲街道永定村、白鹭村、洲泰村栖霞区:尧化街道吴边村、乌龙村、尧辰村、王子楼村、尧胜村、尧化村;马群街道大庄村、黄庄村、花岗村、百水桥村、狮子坝村、石坝村、马群村;栖霞街道石埠桥村、栖霞村社区、新合村、钱家渡村、十月村;仙林街道王子楼村、尧胜村、钱家渡村、仙林农牧场第一行政村、仙林农牧场第二行政村、仙林农牧场第三行政村;西岗街道钱家渡村雨花台区:宁南街道农花村;铁心桥街道定坊村、高家库村、马家店村、铁心村、尹西村;西善桥街道梅山村、西善桥村、油坊村、西寇村、天后村8.21.0三级区片栖霞区:龙潭街道兴隆村、三官村、花园村、上首村、宣闸村、龙潭村;栖霞街道四段圩村、西花村社区、朝阳村、东阳社区、东湖村、摄山村、红梅村社区、林山村、衡阳村;西岗街道西湖村、东阳社区、红梅村社区、朝阳村、东湖村、林山村、西岗果牧场、漳桥村、上前村、衡阳村;靖安街道太平村、联盟村、陈店村、飞花村、大棚村、滨江村、靖安村、南中村、马渡村、上坝村、孙庄村、营防村、长江村;八卦洲街道五四村、外沙村、下坝村、新闸村、东江村、上坝村、永宁村、光明村、大同村、中桥村、长江村、七里村;仙林街道林山村、衡阳村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天保社区、古遗井村;板桥街道大方村、三山村、古雄村、孙家村、永安村、近华社区、新建村、柿子树村5.81.5备注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表1-2: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类别标准(万元/亩)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2.6备注:此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无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体系,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人员数少于公式测算人数时,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征地补偿标准。

宁政发(2010)264号

宁政发(2010)26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市国土局相关分局具体实施相应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安、民政、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监察、司法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征地主体单位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征地区片价补偿费和青苗及附着物综合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另行规定,下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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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一建设两种。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购征收安置房。

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一建设。

第六条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管理。

区政府负责落实征收安置房房源。

区政府在本区内,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征收安置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确需跨区建设的,报市政府批准;也可以向市级平台购置。

第七条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应实施明码标价,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前,由所在区政府向被征收人公告。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中心负责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住建、教育、公安、监察、民政、司法行政、人社、审计、物价、工商、规划、城管、卫生、信访、税务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街道(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区政府是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区内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具体的政府部门作为实施单位。

南京市政府关于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62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62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房屋拆迁是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目标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快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

为完善我市房屋拆迁工作机制,更好地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拆迁保障,提高拆迁效率,有效控制拆迁成本,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完善运作机制,强化属地责任(一)实行房屋拆迁属地负责制。

实行以块为主、属地负责的拆迁运作机制。

凡政府投资的拆迁项目,由市政府相应主管部门下达给各区政府,纳入区年度工作目标。

各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依法拆迁、综合保障、综合执法、成本控制、确保稳定和保障被拆迁群众利益等责任,不断强化指挥协调,提高拆迁效率,真正形成拆迁工作整体合力。

(二)实行政府投资项目责任承包制。

在拆迁实施前,拆迁人与相关区政府须签订项目责任承包协议,由区政府承担依法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控制、安置用房建设和拆迁稳定等相关责任,同时应明确由拆迁人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标准,向承包人支付项目协调管理工作经费。

(三)实行拆迁目标绩效考核制。

各区政府的年度拆迁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依法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控制、安置用房建设、拆迁稳定等)将作为当年综合考核评比的重要参考依据,列入各区政府的被考核内容。

对按时按质完成拆迁目标的,将按照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标准予以奖励。

(四)完善拆迁工作联动机制。

注重发挥有关部门的保障作用,不断增强拆迁综合保障能力。

宁政发[2007]143号

宁政发[2007]143号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宁政发(2007)143号/ 2007-06-20 12:44:46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局《〈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国土局拟定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市国土资源局 2007年4月)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拆迁补偿安置方式1、拆迁方式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对于征地中未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且被拆迁人仍可从事农业生产,又没有拆迁安置房供应的个别拆迁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可以实行统拆统建。

非住宅房屋拆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2、补偿款项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统拆统建的,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6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搬家费、过渡费;④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⑤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⑥提前搬家奖励费。

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购房补偿款,③区位补偿款;实行统拆统建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建房补助款。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7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④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⑤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⑥停业补偿费;⑦特殊行业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

其中,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和停业补偿费均以拆迁补偿款为基数进行测算。

拆迁补偿款包括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

3、费用支付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及其他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合理补偿、协商安置的政策。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区分工作职责,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政策、标准由市、区两级政府定期发布,经过公示后执行。

第六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积极宣传,公告政策、标准等相关内容,确保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现。

第二章征地范围和征收程序第七条征收范围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征地拆迁项目的建设需要以及被征收人的合理需求确定。

征收范围应当公示并向相关利益人告知。

第八条征收决定书应当明确征收范围、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用途、产权类型、拆迁补偿政策等相关信息,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征收人。

第九条被征收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必要的补偿安置协商应当尽快进行,相关协议书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确保合理补偿。

第十条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征收单位在征收前进行房屋面积测量,测量结果应当与房屋产权证书或者合法拥有证明相一致。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书不满意的,可以提出申诉。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处理,及时回复并给予解释。

第三章拆迁补偿标准第十二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产权类型、使用年限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应当包括货币补偿、安置补偿和其他相应的费用补偿。

第十四条货币补偿的计算方法应当综合考虑房屋的面积、产权类型、使用年限、市场价值等因素,采用市场评估的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安置补偿可以采取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两种方式。

货币安置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临近房屋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的实际购房需求等因素确定。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7.03.15•【字号】宁价房[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房[2007]79号)各区、县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县)局:为规范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价格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定,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管理办法二○○七年三月十五日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拆迁安置房价格管理,保障征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及省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制定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区间制度。

基准价格区间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

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供应的基准价格,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结合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所在区域平均建房成本,在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内确定。

如经测算,低于基准价格区间下限或在基准价格区间范围内的,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直接确定,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确须超出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上限的,须经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8•【字号】宁政发[2007]61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

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

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拆迁补偿安置方式1、拆迁方式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对于征地中未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且被拆迁人仍可从事农业生产,又没有拆迁安置房供应的个别拆迁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可以实行统拆统建。

非住宅房屋拆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2、补偿款项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统拆统建的,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6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搬家费、过渡费;④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⑤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⑥提前搬家奖励费。

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购房补偿款,③区位补偿款;实行统拆统建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建房补助款。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7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④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⑤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⑥停业补偿费;⑦特殊行业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

其中,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和停业补偿费均以拆迁补偿款为基数进行测算。

拆迁补偿款包括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

3、费用支付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拆迁实施单位直接支付到所在区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作为被拆迁人的购房款,实行封闭运作;其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只能使用拆迁补偿款申购拆迁安置房,其他补偿费用均不得计入购房款。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统拆统建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直接支付到统拆统建专门帐户,作为建房费用,不支付给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用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拆迁人。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迂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迂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迂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总页数】9页(P9-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3
【相关文献】
1.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J], ;
2.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J],
3.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局《〈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J],
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J],
5.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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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

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第六条拆迁安置房原则上由各区政府在本辖区内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建设、供应和管理;确因规划、土地等原因需跨区建设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拆迁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区间制度。

基准价格区间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

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供应的基准价格,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在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内确定,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确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的,须经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具体拆迁项目实施前,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及时向被拆迁人公告供应该项目的拆迁安置房的基准价格。

第八条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拆迁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拆迁纠纷协调、上访矛盾处理等事务。

第九条建设、规划、房产、物价、监察、审计、信访、公安、宣传、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行政执法、劳动保障、农村经济、市政公用、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商贸、建工、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江南八区政府是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具体的政府部门作为拆迁实施单位,承办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

第十一条建立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综合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承办。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十二条征地公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在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士兵退伍、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情况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批准房屋、土地流转;(六)变更房屋、土地用途。

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因建设征收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拆迁总费用进行测算,并在征求拆迁人意见、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与拆迁人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按协议约定履行拆迁责任。

第十四条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经批准的应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在被拆迁房屋所在街道、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五条拆迁实施单位申请审核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征(用)地批准文件及经核准的用地范围图;(二)征地房屋拆迁方案申请表及附表;(三)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已专项收存拆迁实施单位不少于拆迁补偿款总额80%的资金证明;(四)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事务办理协议》及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拆迁总费用的审核意见书;(五)拆迁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或依法翻建、改建)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需提供相应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六)拆迁安置房落实材料;(七)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有效期为4个月。

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完成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在期满10日前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续期,一次续期不得超过3个月。

拆迁项目结束后,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报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

第十七条拆迁实施单位在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不低于拆迁费用总额的30%资金先行支付给拆迁安置房建设方,作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启动资金,并与拆迁安置房建设方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上岗资格证书》,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章拆迁补偿第二十条被拆迁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突击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

拆迁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被拆迁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一处住房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套型拆迁安置房总价的,拆迁实施单位应按照以基准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拆迁安置房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住宅房屋实行统拆统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

拆迁人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拆迁人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道办事处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1.5倍计算,拆迁人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三)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2%给予补偿;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给予补偿;拆迁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4%给予补偿。

(四)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补偿。

(五)拆迁非住宅房屋,对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测算,征求拆迁人意见后,报所在区政府审定。

(六)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其中,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补偿,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出租协议对前款所述的损失补偿有约定的,由双方按协议约定处理;双方没有出租协议或出租协议对之未约定的,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按以下规定补偿:(一)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

(二)统拆统建的,按住宅房屋统拆统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第二十六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统拆统建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有装修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奖励费,其标准和期限参照同时期市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

提前搬家奖励费以一个产权户为单位核计,一个产权户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同一项目按搬迁先后顺序参加选房。

第四章拆迁安置房申购第二十八条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可申购面积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时,购房款由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且必须在购房款总额内申购拆迁安置房,不得使用其它补偿费用和被拆迁人其它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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