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前苏联发明专利法你必须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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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苏联发明专利法的一些介绍

前苏联在1919年颁布了第一部发明专利法,第一次采用了发明证书制度。该法规定一切有用的发明均可在申请专利之外授予发明者证书,其权利为国家所有。1920年前苏联又颁发命令,规定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并增加了外观设计保护。1924年颁布第二部发明专利法,采取单一的专利保护制度。1931年又颁布“发明与技术改进条例”,实行发明者证书与专利证书双轨制。双轨制是指发明者证书与专利证书并存,申请人可以在这两种保护形式之间自由做出选择。该条例后经过多次修订,现在该法全称为《发现、发明与合理化建议条例》,并于1981年颁布了新的《外观设计法令》。

从前苏联双轨制的专利或发明者证书的种类看,该条例规定了专利、改进专利、发明者证书、改进证书以及不公开的秘密发明者证书。这些专利(或证书)与法国等国的增补证书的情况是大致相同的。

发明者证书与专利证书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发明所有权的问题。发明者证书只认可发明者的发明权,而发明的所有权归国家,任何国营或集体企业和组织可以不经国家批准使用该发明;发明者有权获得报酬及住房等物质及精神奖励。发明者证书否定除国家之外的任何个人对发明的独占权,而专利权却正是建立在承认这种独占权基础之上。正是这个根本性的区别才使得发明者证书成为独立于专利制度之外,与专利制度并存的保护方式。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都可以任意选择其中的一种。但国家资助所得的科研成果发明,或企业、组织集体研制所得发明,或与外国人共同获得的发明,却只能申请发明者证书。发明者证书保护期是无限的,而专利保护期是自申请日起15年,改进专利保护期与基本专利同时届满。

对发明者证书或专利申请,前苏联均采取一种完全审查制。两种证书是有区别的:(1)对保护对象的规定不同。发明者证书的对象范围比专利证书对象范围广得多,包括了最宽的保护范围,甚至还包括动植物品种、原子核裂变物质以及药品、人或牲畜疾病的预防、诊断和医疗方法。任何一个国家的专利法都没有这么宽的保护范围。

(2)两种证书的权利不同。发明者证书只承认发明者的发明权,而发明归国家所有,任何国营、集体企业、组织均可无偿使用其发明。专利证书则不仅承认发明者的发明权,而且是授予申请人对其发明的有限期间的独占所有权,获得该发明独占所有权者享有使用和支配该发明的一切权利。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该专利发明。

(3)保护期不同。发明者证书自颁发后,保护期无限,发明人无需缴纳任何维持费用。而专利证书保护期是15年,且必须按年度缴纳维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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