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货物抽检抽查管理制度
货物抽检抽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货物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产品合格、安全,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本单位制定了货物抽检抽查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从事生产、加工、贸易等活动的企业所生产、经营或者流通的货物进行抽检抽查,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化工产品、日用品等货物。
三、抽检抽查目的1. 防止次品、伪劣产品流向市场,维护市场秩序;2.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体验和满意度;3. 规范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4. 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业升级和发展。
四、抽检抽查内容1. 货物的外观、尺寸、颜色等物理性能检测;2. 货物的内部构造、材料等质量检测;3. 货物的安全性能检测,如食品的添加剂含量、药品的成分等检测;4. 货物的标识、包装等信息核实。
五、抽检抽查方式1. 抽检方式: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2. 抽查方式: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查看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等。
六、抽检抽查程序1. 制定抽检抽查计划:根据抽检抽查的需要,制定抽检抽查计划;2. 抽取样品:根据计划,抽取样品送至实验室检测;3. 实验室检测:对样品进行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等检测;4. 结果判定:根据检测结果判定货物合格、合格抽查、不合格;5. 处理结果:对不合格货物进行追溯、召回等相关处理;6. 形成检验报告:形成抽检抽查报告并归档备查。
七、责任分工1. 抽检抽查小组:负责抽检抽查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结果监督;2. 实验室:负责对样品进行检测,并形成检验报告;3. 监督部门:对不合格货物进行处理,并保存相关资料。
八、考核评价1. 对抽检抽查管理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查;2. 对抽检抽查结果进行监督检查,查看处理结果是否得当。
九、附则1. 本管理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2.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是本单位的货物抽检抽查管理制度,希望所有相关人员遵守执行,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质量审核_抽_查制度范本
质量审核抽查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确保产品质量,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要求,制定本抽查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产品质量的审核和抽查。
二、组织机构1. 成立质量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质量审核抽查工作。
2. 质量管理小组由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抽样检查人员组成。
三、抽查范围和对象1. 抽查范围包括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成品等各个生产环节。
2. 抽查对象包括生产车间、仓库、质量检验部门等相关部门。
四、抽查频率和时间1. 质量审核抽查应按照生产进度和产品质量风险程度进行,确保每个生产批次至少进行一次抽查。
2. 抽查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定期检查、临时检查等。
五、抽查程序1. 制定抽查计划:质量管理小组根据生产计划、产品质量状况等因素,制定详细的抽查计划,明确抽查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
2. 抽取样品:抽样检查人员按照抽查计划,从生产现场、仓库等部位随机抽取样品。
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
3. 检验分析:将抽取的样品送至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分析,确保检验方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4. 结果处理:根据检验结果,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处理,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升。
5. 抽查记录:抽样检查人员应详细记录抽查过程,包括样品信息、检验结果、处理措施等,以便追溯和查询。
六、质量审核抽查要求1. 抽样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抽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质量检验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3. 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过程控制,降低产品质量风险。
4. 企业应定期对质量审核抽查工作进行评价和改进,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七、奖惩措施1. 对在质量审核抽查中表现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在质量审核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
(产品管理)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
(产品管理)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第壹条为了促进产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防止劣质产品危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以下简称抽查)制度。
由国家标准局组织有关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且将抽查结果汇总送国家经委。
第三条国家经委根据国家标准局汇总的抽查结果,定期发布国家监督抽查公报。
但公布抽查产品的检测数据,应由国家经委指定的报刊负责。
第四条抽查所需的检测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国家标准局统壹管理,且负责向国家经委和财政部方案使用情况。
第五条抽查产品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
第六条每季度抽查壹次。
抽查的对象主要是各类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重要生产资料、耐用消费品,涉及用户、消费者安全和影响健康以及群众反映质量差的产品。
第七条抽查的依据是产品的国家标准、专业(部颁)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中的主要性能和安全指标,对监督抽查产品要进行综合判定。
标准和有关规定中缺乏综合判定要求的,由检测中心提出意见,经国家标准局商行业归口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抽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查企业,由承检单位直接到销售部门、用户仓库、生产企业的近期产品中按规定提取样品。
于销售部门或用户中抽样,生产企业于接到承检单位的通知和“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介绍信”后,于规定时间内无偿补给。
样品经检测后,由承检单位保留壹段时间,退回生产企业。
第九条抽查产品目录,由行业归口部门于上季度最后壹个月的月初向国家标准局提出,经其选定汇总,报国家经委批准后执行。
于申报产品目录中应包括:产品名称和规格、型号,检测依据的标准名称和编号,主要检测项目,判定原则,承检单位名称,被检企业名称、所于地、隶属关系以及检测费用的预算。
第十条承检单位具备同检测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管理制度等条件,且由熟悉产品标准、抽样方法,懂得生产工艺,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人员进行工作。
浅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有效性
0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 改进建议
完善抽查制度设计
制定合理的抽查计划
01
根据产品的特性和市场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抽查计划,明
确抽查的目的、对象、时间、方式等。
设定合理的抽样方法
02
根据产品的特性,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样品,采用科学的抽样方
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进行质量创新,提高产品竞争力。同时对 产品质量抽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06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地区产品质量抽查案例
背景介绍
抽查过程
结果分析
结论
某地区为了确保市场上销售的产 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每 年都会进行一次产品质量抽查。
该地区选取了不同品牌、型号、 批次的产品进行抽查,对产品的 安全性、性能、可靠性等方面进 行了全面的检测和评估。
目的
旨在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安 全。
发展历程与重要性
发展历程
自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逐步建立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该制度不断完善,已成为我 国质量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重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通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可 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产品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安全。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企 业提高产品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创新。
通过监督抽查结果的公示和通报,可以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 真实质量状况,避免购买到低质量的产品。
规范企业生产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能够规范企 业的生产行为,促使企业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和标准。
VS
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参会人员:质检中心全体、监督一、二、三科人员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产品质量检验和委托检验等问题解答1、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的一项制度。
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监督抽查(2)统一监督检查(3)定期监督检查2、监督抽查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3、统一监督检查统一监督检查是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另一种方式,通常只用于检查某类质量问题较突出的产品。
做法是按统一产品、统一标准、统一检验方法、统一判定原则和统一汇总口径的五统一原则,对生产同种产品的所有企业普遍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全面掌握该产品的全行业的质量状况,推动行业质量管理,提高被检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
4、定期监督检查(验)定期监督检查是地方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
通过制定产品目录,按规定周期,对本地区的重要产品进行连续质量监控,以促进和保持这些产品的质量水平。
5、委托检验:是指企业为了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监督和判定,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依据标准或合同约定对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给委托人,检验结果一般仅对来样负责。
6、发证检验是对产品的全项检验,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企业执行标准以及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所检项目合格可判定发证检验产品合格。
所检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判定发证检验产品不合格。
7、出厂检验:出厂检验是指产品在出厂之前为保证产品满足品质要求所进行的检验。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指对销售市场上的产品进行监管,保证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的制度。
而抽查是一种质量监督的方式,其目的就是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避免给消费者带来损失。
本文将从概念、意义、法律依据、建立实施机制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概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将产品市场上的一定数量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并对其进行鉴定、检验和监测,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落实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和处理。
二、意义1.保障消费者利益。
抽查能有效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失,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2.促进企业产质量量的提高。
通过抽查制度,能够促使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并规范生产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质量风险,增强企业的品牌形象。
3.监督保障质量。
抽查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质量监督手段,能够及时发现产品质量问题,追究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
三、法律依据我国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有:1. 《产品质量法》2.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的规定》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四、建立实施机制1.制定抽查计划。
国家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应及时制定抽查计划,规定抽查对象、范围及数量,并提前公布,以激发社会公众监督。
2.实施随机抽检。
在抽查期间内,质检部门在销售市场进行随机抽样检验,对抽中的产品进行质量鉴定、检验和监测。
3.组织验收工作。
对于抽出来的不合格产品要及时通知生产企业停产整改、下线整改,并进行处罚。
4.加强信息公开。
对抽查场所、时间、结果等各方面详细信息进行公开,增加抽查的透明度以便公众监督。
5.完善信息反馈机制。
对于不合格产品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方便消费者了解到不合格产品的情况。
综上所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防范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的重要措施,不仅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也可以促进企业生产和管理的规范化。
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制度引言: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管理体系,它对于确保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质量监督检验管理的定义、目标以及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说明。
一、质量监督检验管理的定义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制度是指通过建立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审批流程,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和管理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规范的流程和监督体系,确保产品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中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的目标1. 保障消费者权益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制度的首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建立严格的质量监督机制,确保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质量可靠,有效地防止低劣产品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
2. 维护市场秩序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维护市场秩序。
通过严格执行检验和认证制度,排除不合格产品的存在,提升市场竞争力度,确保市场竞争是在良好的质量基础上进行的。
3. 促进产业升级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制度对于促进产业升级和提升整体竞争力也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产品质量的严格把关,对生产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和改进,推动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实现产业的快速发展。
三、质量监督检验管理的具体措施1. 建立健全的检验标准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健全的检验标准。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作为评价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需要不断完善和修订,确保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 实施全程监督和抽查检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制度需要对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等全程进行监督。
在生产过程中,应建立起全程质量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而在销售环节,抽查检验制度能够有效降低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的风险。
3. 强化认证和标识管理产品质量认证与标识管理是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制度不可或缺的一环。
通过加强对质量认证和标识的管理,可以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并且在消费者间具备辨识度,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信力。
4. 加强信息公示和宣传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制度需要积极开展信息公示和宣传活动,增加消费者对质量检验和认证工作的了解。
监督抽查制度
监督抽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铁力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监督抽查是指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处理和发布信息的活动。
监督抽查包括定期的监督抽查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第四条铁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铁力市监督抽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负责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和信息发布。
铁力市的各生产企业要积极的配合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铁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本辖区内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安排对辖区内的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结果应及时上报市局。
铁力市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第五条监督抽查不得向受检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
第二章计划和方案的确定第六条铁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制定辖区范围内的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承担单位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第七条任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
监督抽查方案应包括:受检单位范围,抽样范围、抽样时间、抽样依据、抽样数量等,检测项目、检测依据及判定依据,复检及注意事项等。
监督抽查方案应当科学、客观、公平,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监督抽查的范围主要是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较突出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抽查的产品,以及可能危及产品质量安全的产品。
第三章检测机构、受检人第九条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的铁力市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资质认定,经过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承担任务所涉及的检验项目必须通过资质认定。
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
第十条监督抽查的受检单位或个人由铁力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测机构随机选定。
选定的受检单位或个人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产品供给、消费状况及不同生产管理水平。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油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中原油田外购物资和自产产品的质量,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原油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油田内部建设工程以外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对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造材料、建造构配件及设备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范围内的,本办法也合用.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定期监督抽查、不定期监督专项抽查及监督统一抽查。
定期监督抽查每两个月或者每季度开展一次;不定期监督专项抽查根据油田所用物资质量状况不定期开展 ;监督统一抽查对油田使用的不同厂家生产的同种(类)产品,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时间和统一判定方法开展。
第四条技术安全监督处负责组织和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发布监督抽查通报 ;通过省级及以上计量认证的局级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受技术安全监督处的委托,负责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和样品的检验工作。
第五条为避免重复监督抽查或者质量检查、检验,给油田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油田有关部门不得擅自组织产品质量抽查或者质量检查、检验活动,不得发布产品质量抽查通报。
若需对某类产品进行质量检查、检验,应与技术安全监督处联合开展。
油田所属单位组织的任何形式的检验不得代替监督抽查,其检验结果以监督抽查为准。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是以《标准化法》的要求和中原油田有关规定的有效标准、技术规范等为依据。
第七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在目前所抽查产品的类别中,除各种橡胶制品和阀门产品属破坏性检验外,其它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
对各种橡胶制品抽样时,质检站以领料的形式抽取样品 ,质检站付给被抽查单位所抽样品的费用,由技术安全监督处审核后,随每次的检验费用补偿;阀门样品的处理暂按阀门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第八条被抽查单位或者生产厂家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任何被抽查单位不得拒绝监督抽查.第九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或者生产厂家收取检验费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新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摘要本文将介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基本概念、重要性以及实施流程。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质量管理手段,可以帮助企业确保产品的合格性,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企业形象和竞争力。
通过建立健全的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企业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产品质量问题,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本文还将介绍质量监督抽查的具体内容和流程,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帮助企业完善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1. 引言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企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都起到关键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包括人为因素、设备故障等,产品质量问题时有发生。
因此,建立和实施一个有效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定义和重要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指通过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和监督,以确保产品的合格性和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一套制度。
它可以帮助企业迅速发现和纠正产品质量问题,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提高产品的合格率。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保护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
通过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可以确保产品的质量达到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要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2 提升企业形象和竞争力作为企业的一种质量管理手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可以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水平和信誉度,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增强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2.3 防止产品质量问题扩大化通过及时发现和纠正产品质量问题,可以防止问题扩大,减少不良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遭受损失的风险。
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实施流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实施包括以下几个流程:3.1 规划与设计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实施之前,企业需要进行规划与设计。
这包括确定抽样的范围、抽样的频率和方法、检验和测试的标准、监督和管理的责任等。
3.2 抽样检查根据规划与设计的要求,企业进行抽样检查。
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制度1.引言质量监督抽查是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和管理,构建健全的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2.制度的重要性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有效识别和排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合规性和市场竞争力。
3.制度的主要内容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目标与原则制定质量监督抽查的整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明确质量监督抽查的定位、职责和权力,并确保其公正、公平、透明、合法。
3.2 抽查范围与频次明确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抽样方法和频次,确保抽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同时,需要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策略。
3.3 抽查标准与方法确立质量监督抽查的评估标准和技术方法,保证抽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可以采用抽样检验、中性检验、市场调研等多种方法,综合评估产品的合格性和安全性。
3.4 抽查结果处理与公示明确抽查结果的处理方式,运用法律、行政和市场手段,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罚和警示。
同时,将抽查结果及时公示,提高信息透明度和消费者知情权。
4.制度的实施步骤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制度的实施步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筹备阶段明确制度的编制范围、编制责任单位和人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需求调研和制度设计。
同时,要充分征求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制度的可行性和实用性。
4.2 编制与审批根据需求调研的结果,编制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
制定制度草案后,进行内外部的审查和审批程序,确保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4.3 培训与宣传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制度培训,提高其对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制度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同时,开展制度宣传活动,提高企业和消费者对制度的知晓度和认可度。
4.4 监督与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对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最新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质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民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实行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抽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抽查的目的在于通过发现不合格产品,督促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推动销售者履行首负责任,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完善质量监督制度,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第六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七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八条各级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监督抽查应当与风险监控相结合,运用风险管理方法,排查安全隐患,防范产品质量风险。
第十条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各市县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十一条省质监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我省产品质量监管重点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并向社会公布。
省质监局负责制定省级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年度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通报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委和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以下统称市局)并组织实施。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产品质量监督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产品质量提升、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管理,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制度进行具体的介绍、制定步骤和实施流程。
二、制度目标1.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科学性和规范性;2.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测,有效预防和遏制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3.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公平与正常。
三、制度制定步骤1.研究制定组织架构:明确制度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人员职责,以确保制度的高效实施。
2.制定抽查计划:根据产品的类型、数量和抽查频次等因素制定抽查计划,保证监督抽查的全面性和随机性。
3.选择抽查对象:根据公司已有的销售数据、投诉处理情况、质量反馈和举报信息等综合考虑,确定抽查对象。
4.制定抽查标准:制定明确的抽查标准,确保抽查结果客观准确。
抽查标准可以根据产品的特性和相关行业标准等进行制定。
5.建立抽查流程:明确抽查的具体流程和操作规范,包括抽查样品的采集、检测方法、结果评价和处理等。
6.制定结果处理措施:针对产品抽查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合格产品的认定和不合格产品的处置等。
7.完善监督机制:建立相应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数据管理系统,确保监督工作的透明和有效。
四、实施流程1.通知抽查:抽查部门将抽查计划通知相关企业,并说明抽查的目的、范围和要求。
2.样品采集:抽查部门按照抽查计划,从抽查对象中采集样品,确保样品的随机性和公平性。
3.检测评价:将采集的样品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并根据抽查标准对样品进行评价。
4.结果处理:根据检测结果,进行产品质量的判定和分类处理,对合格产品予以认定,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相应的处置。
5.反馈通知:将抽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抽查对象,提醒其进行相应的整改和改进。
6.统计分析:将抽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形成相应的报告,以便评估和改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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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
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第三章监督抽查的实施第一节抽样第十五条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六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
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
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七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
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
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
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
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
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
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
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
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检验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
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
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
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异议复检第三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七条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节结果处理第三十九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