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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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实行婚姻自由以及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据。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征、构成要件以及未来建议进行了分析,它所表达的人道主义精神,以及对婚姻中无辜受害的弱者所给予的深切同情和真诚帮助,无不折射出法律和道德的深度追求。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当事人;合法权益;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重要的里程碑意义。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婚姻法》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是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给予受害的无过错方必要的保护和赔偿。确立该制度的举措,不仅强化了婚姻法的精神,完善了我国婚姻制度的立法体例,而且也赋予了当事人明确的、可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

由于当时的立法技术水平有限和立法者一些观念的受制,该制度中有不少规定值得商榷,很多学者也密切关注该制度的适用,并且针对其完善和更科学化提出很多有益的见解。笔者也试图通过对该制度的价值阐述和理论探究,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以期望对该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做一份贡献。

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通常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征

1.法定性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一方。此处“无过错”不能做扩大解释,应指权利主体无《婚姻法》第46条所列情形。再者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也是法定的,即事由只能是《婚姻法》第46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况。还有,权利主体只能向夫妻中的过错方请求赔偿,不能向过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请求。

2.救济性

救济功能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通过获得损害赔偿,使无过错方的实际财产损失可以得到填补,虽然人的精神伤害难以用财产补偿,但财产毕竟是有价值的,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受害的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些许的精神安慰。被损害的利益因此得到救济和补偿,也减缓无过错方所受到的财产和精神伤害。

3.惩罚性和预防性

离婚损害赔偿具有惩罚违法行为的功能,而任何赔偿制度在惩罚的同时也会对其他婚姻当事人起到预防警醒的功能。“我国的离婚制度采取的是绝对的、积极的破裂主义。在该主义的影响之下,离婚原因已不再能制约当今社会婚姻当事人日益上涨的离婚意愿,致使离婚本身不再具有惩罚的功能。”但若不追究婚姻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则是对婚姻无过错p

所谓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夫妻义务,既伤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秩序状态,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因此,要加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的法治建设,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引入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机制。

3.可以更公平的配置离婚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法律已明确分配好婚姻中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若一方严重违反其应遵守的义务给无过错方造成伤害的,法官在依法分割财产和衡量子女抚养权时必然会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有一些倾斜。因此,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更好地明晰离婚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完整,公平的保护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一)婚姻当事人一方有法定的过错违法行为

婚姻当事人一方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中的一种或几种,致使其配偶的配偶身份权受损。除此以外的任何导致离婚的行为都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二)存在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因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因此受到的损害后果。这是对实施行为危害性的要求。事实损害应该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的配偶现有的财产利益减少及为恢复损害而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等。如拒不履行家庭义务,造成配偶一方现有财产利益或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减少,或者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无过错配偶身体上遭受伤害所付出的治疗费、就诊费等。二是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比财产损害来得严重,难以确定。精神损害是指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破裂,离婚时给无过错方带

来精神利益的损害和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实施的违法行为与离婚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直接原因,即只要确认行为人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和无过错方因此行为而请求离婚的事实,就可确认构成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婚姻当事人的婚姻本来就由于其他的原因导致要离婚的,例如在离婚协议书拟定期间或者已经分居满两年后过错方发生如上情形,该制度就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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