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两大刑法学派(课堂PPT)
英美刑法课件
分类 特殊辩护事由,即某一个或某几个具体犯罪中的阻 却理由,这类事由不具有普遍适用于各罪的效力, 只具有个别意义。 一般辩护事由
二、一般辩护事由
主要有未成年(infancy) 精神错乱(mental disorder)错误 (mistake)醉态(intoxication)被害人承诺(consent by Victim)上级命令(order by high authorities) 胁迫 (duress)紧急避险(necessity) 正当防卫( justifiable defense) 警察圈套( entrapment )其他一般辩护事由 美国将其分为两类: 辩解(excuse):infancy、insanity、mistake、intoxication 、 duress、 order by high authorities、 consent by Victim 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necessity、 justifiable defense
Tips: The requirements for being patrial included birth in the United Kingdom, having a CUKC holding parent, married to a patrial male and legal resident in the United Kingdom for more than 5 years. Those with patrial status had a right of abode i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ose who were non-patrial did not. In 1981, the British government enacted the British Nationality Act to reflect the patrial notion. The act was approved by the Parliament in October 1981 and came into effect in January 1983. This law divided CUKC holders into three categories: British Citizens (BC), 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y Citizens (BDTC), and British Overseas Citizens (BOC).
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PPT
在18世纪末,该书的版本不下60种。
贝卡利亚的主要刑法思想如下:
(一)罪刑法定主义思想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是贝卡
利亚构建其犯罪与刑罚理论的基石。
社 会
社会契约论——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
续的战争状态搞的筋疲力竭,也无能里享有朝
契 不保夕而变得空有虚名的自由,法律是把这些
约 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
“意思者对犯罪负有责任(道义的责任 论)”
康德也明确提出了责任原则,他认为人 既然有选择行为的自由意志,竟避善从恶 而犯罪,从道义的立场上,就不能不使行 为负担责任。
(六)客观主义
客观主义认为:由于有自由意志 者的精神状态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 所以犯罪
的大小轻重依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客观 的事实)的大小轻重而定,刑罚亦应适应 之而科处。这是古典学派的重要特点之一。
Hale Waihona Puke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罪刑法定主义
古典学派坚决犯罪封建的罪刑擅断,极 力主张罪刑法定主义。他们主张的罪刑法 定主义,思想背景有三个不同的思想所形 成,即人权思想、平衡理论(心理强制说) 和权力分立理论。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古典学派反对封建的重刑主义,提倡罪刑相适应的 原则,贝卡利亚明确提出“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他主 张,犯罪行为有一个从最严重犯罪到最轻微犯罪顺序排 列的阶梯,那就需要一个由重到轻的刑罚阶梯,互相对 称,勿乱其序;否则就不符合正义。据此,他认为,未 遂与既遂,刑罚也必须不同;在共犯中,根据罪行轻重, 刑罚也应有所区别。
第五、法律条文应当明确、公开。 “了解与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 则越少。因为,对法律的无知和琢磨不 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外国刑法各论PPT 第四章 针对财产的犯罪
( 2 ) “胁迫”,是指由于告知危害而使人产生畏 惧心理,作为胁迫内容的恶害的种类、性质不 受限制,主要是以暴力相威胁;并且也不问胁 迫者是否具有真正施加恶害的意思和能力。
• 暴力、胁迫在本罪中是作为强取财物的手段而 使用的,以能顺利地实现取财行为为目的。
• 占有由客观的要素和主观的要素组成。客 观的要素是占有的事实,即对财物进行支 配这种事实;主观的要素是占有的意思, 即对财物进行支配的意思。
• 事实上的支配除了包括财物存在于占有者 的物理性支配力所及的场所内之情形外, 也包括根据社会观念能够推知该财物的支 配者是谁的情形。
• 占有的主体必须 是 能出于占有的意思以自 己的行为事实上支配财物的自然人。
(二)
(三)
第三节 抢劫的犯罪
一、抢劫的犯罪概说
• 抢劫的犯罪即强盗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的手 段强取他人财物或者财产上不法利益的行为。
• 抢劫的犯罪和盗窃的犯罪曾被共称为“盗罪”。 • 二者的区别:(实行行为)强取行为;窃取行
为。(侵害法益)财产法益+以暴力、胁迫的 手段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法益 ; 侵犯财产法益。 (行为对象)财物罪+利益罪;财物罪。(暴 力、胁迫的程度);(主观条件)
二、抢劫罪
• 又称单纯抢劫罪、普通抢劫罪或者狭义的 抢劫罪,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取 他人财物的行为。普通抢劫罪是抢劫罪的 基本形态。
(一)对象——他人占有的他人的财物 (二)行为——暴力、胁迫的手段行为+强
取财物的目的行为
1、暴力、 (1)“暴力”,是指对人行使的有形力,不
一定要针对人的身体。
2、
• 学说上,针对非法占有的意思 的 三 学 说 : 综 合 说 ; 排除权利者意思说 ; 利用处分意 思说。
近现代欧陆刑法的发展讲义.ppt
①意志决定论。作为一种客观现象的犯罪也不例外,
是由外在和内在的客观因素所决定的,与自由意志无关
②犯罪原因论。强调犯罪的客观起因。 ③社会责任论。犯罪人之所以要负担刑事责任,不是
因为道义上对他应加以谴责,而是为了防卫社会的需要
④主观主义或人格主义。科处刑罚最重要的标准是
犯罪人主观的人格状态而不是犯罪行为。主观的人格状 态是主客观原因共同造就的个体化的稳定的心理状态, 因此与其犯罪行为有必然联系。
罪刑相适应。即对犯罪人所判的刑罚要与他 所犯的罪刑的轻重相适应,即重罪重判,轻 罪轻判。 刑罚人道主义。即刑罚不应给受刑人以过多 的痛苦的主张。
贝卡里亚说:“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 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 也就是蛮横的。”
意志自由论。凡是人除了未成年或有精神疾 病以外,任何人都有为善避恶的自由意志。 道义责任论。因为犯罪是出于自由意志,所 以有自由意志者对犯罪负有责任。
⑤目的刑主义。刑罚不是对犯罪的报应,也不是无确
定目的的一般预防,而是追求一定的确定的目的的。
⑥保安处分论。指以犯罪反复的危险性为基础,为了
社会的保安,作为对刑罚的补充或替代,由法院宣告的 强制处分。
古典刑事学派是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 性主义为理念基础的,是从抽象理念出发对 刑法理论的研究;而刑事实证学派是建立在 社会本位、经验主义、实证主义、因果法则 的理念基础之上的,他们使刑法学转向现实 地对犯罪的研究,把犯罪作为一种现实存在 的社会现象来加以研究,由此诞生了一门新 的学科——犯罪学,它已成为刑法的基础学 科之一。
客观主义。即犯罪行为是客观事实,应依这 一客观事实、客观标准而确定犯罪和刑罚的 大小轻重。 刑罚目的论。在此古典学派分为两派,一派 是相对主义,如贝卡里亚、边沁和费尔巴哈, 强调甚至刑罚的目的是一般预防。另一派是 绝对主义,以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他们从 绝对的自由意志出发主张报应刑论,强调特 殊预防。
刑法学2ppt课件
刑法的基本原则
• (三)罪刑相当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在刑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罪刑相适 应原则; 2、总则中规定了较科学的刑罚(种) 体系和刑罚裁量体系; 3、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规定了比较科 学的法定刑与裁量体系。
刑法的效力范围
• ▼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 • 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
刑法的基本原则
•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 • 又称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均衡原则。 • 其含义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 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犯多大 的罪,就判多重的刑,作到重罪重判,轻 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刑法的基本原则
• (二)罪刑相当原则的理论基础 • 1、对已然之罪的还报:报应主义 • • 2、对未然之罪的预防:功利主义 • • 3、综合主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 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所犯之罪的 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 • •
(2)特殊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 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的效力范围
• 3、保护原则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 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 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 限制适用的条件: • ■所犯之罪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 ■依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构成犯罪。 •
刑法的基本原则
• (四)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 1.总的方面:(1)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罪 刑法定原则;(2)确立了从旧兼从轻原则;(3) 废除类推制度。 • 2.罪之法定:(1)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了 犯罪的概念;(2)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各种要件及 正当行为、犯罪形态等问题;(3)在分则中规定 了各种具体犯罪。 • 3.刑之法定:(1)明确规定刑罚体系;(2) 规定了各种量刑原则和量刑制度;(3)采用相对 确定的法定刑,且规定了适用不同幅度法定刑的 具体情节。
刑法理论流派
废除死刑的主张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 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 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 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 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 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杰里米· 边沁
功利主义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 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 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
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 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 的。 人的心灵就象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 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 木不仁了。……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 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 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 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 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预防犯罪的策略
处于缺乏必要的生存条件的人,为获取生 存条件而犯罪的冲动是无法根本阻止的。 只要这一冲动尚存,凭借刑罚的恐怖对其 进行遏制就是完全是徒劳的。几乎没有什 么刑罚手段更甚于饥饿;没有什么手段能 显示出如发放救济那么大的效果。制止贫 困所引起的犯罪的唯一有效的方法在于向 需要生存条件的人提供必需品。
(二)刑事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
“最好的社会政策,也 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冯· 李斯特
(Von List,1851—1919)
犯罪原因二元论
犯罪系由环绕犯人的社会关系及犯人固有 性格所必然成立者。 大众的贫困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也是 遗传素质所以质变的培养液。
犯罪学(第四版)ppt课件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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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犯罪学理论流派概述
二、犯罪人类学派
(二)龙罗梭的犯罪学理论
龙勃罗梭是意大利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犯罪人类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由于他将现代科学 方法论引入犯罪学研究,对于现代犯罪学的产生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理论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生来犯罪人理论 2. 犯罪原因论 3. 犯罪人类型论 4. 犯罪对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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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犯罪学理论流派概述
二、犯罪人类学派
(三)菲利的犯罪学理论
1. 犯罪原因三元论。犯罪原因三元论是指认为犯罪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这三类原因引起 的理论学说。菲利扩大有关犯罪原因的研究范围,将研究的领域从龙勃罗梭所强调的人类学因素扩展到自然和 社会方面,把犯罪看成是一种自然和社会因素与个人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这是菲利对犯罪学研究的最重要的 贡献之一。根据菲利的论述,犯罪原因包括三类因素:(1)人类学因素或个人因素。(2)自然因素。(3) 社会因素。菲利认为,一般而言,社会因素在犯罪的产生中起主要作用;犯罪是各类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各 类因素对具体犯罪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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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犯罪学理论流派概述
一、古典犯罪学派
(二)古典犯罪学派的主要观点
1.基本原则。古典学派的思想和学说,深受启蒙哲学家的影响,其中包含了大量哲学性质的观点和术语; 特别是包含了下列基本原则。(1)理性原则。(2)享乐原则。(3)惩罚原则。(4)人权原则。(5)适当 程序原则。这些原则体现在古典学派的犯罪原因论、刑罚论和立法与司法等方面的论述之中,构成了古典学派 最基本的观点。
外国刑法学课件
第二节
紧急行为
一、正当防卫(justifiable defense)
(一)概念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权利 ,对于紧迫的不法侵害采取额的必要防 卫行为。
二、紧急避险
(一)沿革与概念
是指为了避免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 体、自由或财产的紧急危难,不得已损 害其他利益的行为。
(二)成立条件 1.存在现实危难 2.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 3.具有避险意思
(三)违法性的错误
• 1.概念:行为实际上违反了法律,而行为人误 认为不违法的情况。 • 2.与事实的错误的区别: • 事实的错误,即构成要件的错误,如客体的错 误、方法的错误。 • 违法性的错误,即法律的错误,是行为人对法 律认识的错误。
四、期待可能性
• (一)概念 • 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 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 (二)期待可能性的发展 • (三)期待可能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第五章
违法性论
教学目的:通过 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 违法性的基本理论,掌握违法性的本质 、违法阻却事由、紧急行为及正当行为 ,学会运用违法性理论判断具体案件的 违法性。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学生讨论等。 学时安排:3学时
第一节
违法性概述
• 一、违法性的概念 • 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即行为为 法律所不允许。
刑法的基本原则
•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有关刑法基 本原则的观点,掌握刑法基本原则的形成背 景及主要内容。 • 教学重点与难点: 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主要内容及罪刑 法定原则的多元保证。 • 学时安排: • 3学时。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 一、罪刑法定主义的形成 • (一)罪刑法定主义在理论上的发展 • 洛克提出→ → 贝卡利亚发展和完善→ 费尔巴哈全面、系统的阐述 • 三格言:“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 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 无犯罪”
刑法理论流派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 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
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 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 的。
人的心灵就象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 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 木不仁了。……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 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 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 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 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人类学因素 自然因素 社会因素
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1856—1929)
人身危险性与刑罚替代
他们忘记了罪犯的人格,而仅把犯罪 作为抽象的法律现象进行处理。
在人类处于最野蛮的状态下,其刑法 典都有惩罚规定,而没有关于矫正犯 罪的规定;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则 出现了与此相反的只有矫正没有惩罚 的观念。
(二)后期古典学派的主要代表
卡尔·宾丁
法规与规范
“规范就是行为的 命令及禁止,它是作为 一定的刑罚法条的前提 而存在的行为法即行为 规范。”
毕克迈耶
自由意志论的报应刑论 因果关系论及共犯论 保安处分论
贝林格
875—1923)
主张构成要件符合性具有对违法性 的推定机能。 刑罚目的的“分配理论”
废除死刑的主张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 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 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 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 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 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课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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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罚权的来源——社会契约
霍布斯、卢梭、洛克 贝卡里亚 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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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
“人类的繁衍尽管本身规模不大,却远远超过了贫瘠荒凉的自 然界为满足人们日益错综复杂的需要而提供的手段,这就使
一部分野蛮人联合起来。为了抵抗这最初的联盟,必然又形
成了新的联盟。就这样,战争状态从个人之间转移到国家之 间。”
“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从概念上说,报复是对
侵害的侵害,又按定在说,犯罪具有在质和量上的
一定范围,从而犯罪的否定,作为定在,也是同样
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但是这一基于概念的
同一性,不是侵害行为特种性状的等同,而是侵害
行为自在地存在的性状的等同,即价值的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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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等价报应
刑罚是一种必要的恶
“应观察这样两种情况——一种代表罪行之恶,另一种代表 刑罚之恶。下列之恶是每种刑罚所具有的:第一,强制之恶。 他根据受禁止事物有权享用的快乐程度向罪犯适用或多或少 之痛苦。第二,刑罚所产生之苦。当刑法被实际执行实际如 此。第三,恐惧之恶。那些已经违反法律或害怕随之而来的 指控者必然遭受此种痛苦。第四,错误控告之恶。这种恶专 属于刑法,而且尤其是那些含糊不清之刑及虚假之罪。人们 的普遍憎恨经常使受到指控或责难的嫌疑犯及被告人处于一 种可怕的形势下。第五,衍化之恶。发生在受到法律制裁者 之父母或朋友身上。以上是立法者在规定刑罚时应时刻注意 的恶或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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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的刑罚观 ——罪责刑相适应
“不应适用之刑”:如滥用之刑、无效之刑、 过分之刑、昂贵之刑
在此情况下,适用刑罚会带来更大的恶,或 难以产生预防效果。
刑法理论流派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 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 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
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 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 的。 人的心灵就象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 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 木不仁了。……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 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 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 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 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天生犯罪人
社会责任论
犯罪如为必要,则社会抵抗犯罪的亦为必 要,而惩治犯罪之罚,以使个人不解,亦 为必要。
人类尚未至自舍生命而恰爱天生犯罪人的 地步。死刑是令人遗憾的必要。
自然犯罪观 怜悯与正直 国际刑法观
拉斐尔· 加罗法洛
(Raffaele Carofalo, 1852—1934)
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法制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藩篱。
架设后退的黄金桥。
预防犯罪的策略
处于缺乏必要的生存条件的人,为获取生 存条件而犯罪的冲动是无法根本阻止的。 只要这一冲动尚存,凭借刑罚的恐怖对其 进行遏制就是完全是徒劳的。几乎没有什 么刑罚手段更甚于饥饿;没有什么手段能 显示出如发放救济那么大的效果。制止贫 困所引起的犯罪的唯一有效的方法在于向 需要生存条件的人提供必需品。
刑罚目的的“分配理论”
构成要件理论
该当性
违法性
有责性
该 当 行 为
阻却违法
西方刑法学流派概览
西方刑法学流派概览一个国家为什么有权力惩罚犯罪?国家为什么要适用刑罚?作为刑罚评价对象的到底是表现为外部的犯罪行为,还是犯罪人本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即应受处罚的到底是行为还是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就形成了近代西方国家不同的刑法学流派,即刑事古典学派(旧派)和刑事实证学派(新派)。
(一)中世纪的刑法欧洲中世纪刑法受宗教的强烈影响,异端裁判所任意对持不同政见者施以残酷的刑罚,其时的刑法具有四个特征:神学性、身份性、残酷性以及擅断性。
后来由于市民生活逐渐提高,人道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得到普及,刑法开始接受启蒙思想的“启蒙”。
(二)启蒙时期的刑法思想1、启蒙时期刑法思想产生的背景什么是启蒙?1784年康德经撰写过一篇同名的论文指出,启蒙是“基于人类由于自身的责任尚不成熟的现实提出来的”,“鼓足自我使用悟性的武器”,便是“启蒙的标语”。
一般认为,所谓启蒙,意味着人类运用自己的悟性进行理性的判断。
启蒙主义的根本意义在于使个人从中世纪的教会束缚中获得自由,并形成建立在宽容和人道基础上的批判自由。
历史上的启蒙时代从笛卡儿肇始,刑法史的启蒙时代则是由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开始,直到费尔巴哈刑法理论的形成。
启蒙时期的刑法思想主要表现为对封建刑法的否定,但是,封建刑法有哪些基本特点呢?主要有以下几点:(1)干涉性,即刑法干涉到个人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干涉个人的私生活。
(2)恣意性,即对何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事前并无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3)身份性,即同样的行为由于行为人、被害人身份之不同,而导致处罚的有无和轻重。
(4)残酷性,是指刑罚方法异常残酷,包含着大量的死刑和身体刑,就是死刑也有多种执行方法。
2、启蒙时期刑法思想的代表人物及其思想这时期的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等。
启蒙主义思想家高举理性的大旗,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提出刑法的“合理主义”,猛烈批判了残酷、野蛮的封建刑法,论证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从而达到限制国家权力,实现刑法的补充性、法定性、平等性和人道性,提出了一系列为前期古典学派所继承的刑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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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世纪末,该书的版本不下6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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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的主要刑法思想如下:
(一)罪刑法定主义思想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是贝卡
利亚构建其犯罪与刑罚理论的基石。
社 会 契 约 论
社会契约论——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
续的战争状态搞的筋疲力竭,也无能里享有朝 不保夕而变得空有虚名的自由,法律是把这些 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 为了平安无犹地享受剩下的那部分自由,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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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罪刑法定主义
古典学派坚决犯罪封建的罪刑擅断,极 力主张罪刑法定主义。他们主张的罪刑法 定主义,思想背景有三个不同的思想所形 成,即人权思想、平衡理论(心理强制说) 和权力分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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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古典学派反对封建的重刑主义,提倡罪刑相适应的 原则,贝卡利亚明确提出“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他主 张,犯罪行为有一个从最严重犯罪到最轻微犯罪顺序排 列的阶梯,那就需要一个由重到轻的刑罚阶梯,互相对 称,勿乱其序;否则就不符合正义。据此,他认为,未 遂与既遂,刑罚也必须不同;在共犯中,根据罪行轻重, 刑罚也应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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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
主张刑罚应该宽和
边沁认为当通过更温和的手段可以获 得同样效果时,适用刑罚就是过分的。 如果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就是以较 大恶之代价消除较小之恶。
(四)意志自由论
古典学派认为,“一、凡是人达到一定年龄时精神上 有异状者(疯癫、白痴、暗哑者)与精神未充分发达 者外,任何人都有为善避恶的自由意志;二、犯罪是”
出来的这部分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一个国家
的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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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贝 卡利亚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揭示了刑罚与惩罚权的 来源:
既然人们出让一部分自由出于无奈,那么,每个人 都自然希望牺牲较少的自由,只要足以让社会保护自 己就够了。这些较少的自由的集合就形成了社会刑罚 权。而为了防止有些人试图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甚 至霸占别人的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 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法律重新论为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最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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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而有自由意思的人尽管能够避之而 竟敢实施之,所以,犯罪也是出于自由意 思。”
康德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人的意志是自 由的,犯罪就是有自由意志的个人违反理 性的绝对命令的行为。
(五)道义责任论
古典学派以主张道义责任论为其重要 特点 日本学者久礼田益喜概括这一特点时指出: “由于犯罪是出于自由意思,所以有自由”8
既然刑罚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是社会成员让 度出来的权利,那么,关于什么是犯罪与刑罚 这样一些问题的解决必须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 意志。贝卡利亚推出了罪刑法定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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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及其刑罚
第二、必须有独立的司法官员来判定 犯罪事实,适用刑罚
第三、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 契约的本质;
第四、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 权利,否则,司法者就变成了立法者;
第 一 讲 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刑事古典学派、刑事实证学派)
第一节 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 一、概述
古典学派也叫旧派,我们通常称其为 刑事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 资产阶级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十八世纪中叶,欧洲资产阶级在经济拥有相 当实力,但在政治上没有地位,广大人民包括 资产阶级还处在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 度的统治之下。资产阶级
贝卡利亚主张:刑罚的轻重应与 犯罪的危害大小相当,也就是说,判 刑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情况 而定。
费尔巴哈认为犯罪是对权利的侵害 黑格尔认为犯罪是真正的不法
刑罚目的——一般预防 对古典学派的总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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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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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 萨 雷 贝 卡 利 亚
贝卡利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古典学 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1738年3月5 日出生在意大利米兰一个贵族家庭, 1794年11月28日因中风在米兰家中去 世。1764年出版不朽著作《论犯罪与 刑罚》,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系统
“意思者对犯罪负有责任(道义的责任 论)”
康德也明确提出了责任原则,他认为人 既然有选择行为的自由意志,竟避善从恶 而犯罪,从道义的立场上,就不能不使行 为负担责任。
(六)客观主义
客观主义认为:由于有自由意志 者的精神状态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 所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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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大小轻重依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客观 的事实)的大小轻重而定,刑罚亦应适应 之而科处。这是古典学派的重要特点之一。
第五、法律条文应当明确、公开。 “了解与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 则越少。因为,对法律的无知和琢磨不 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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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进一步发展受到封建制度的严重束缚, 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 专制制度进行了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 起了人们的觉醒。反对封建制度,要求权 利自由,成为广大人民的呼声,刑事古典 学派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
刑事古典学派有前期刑事古典学派与 后期刑事古典学派之分
其代表人物在前期有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费尔巴哈、康德、黑 格尔;后期代表人物有宾丁、贝林格等。
又如,边沁在其《立法理论——刑法 典原理》中,对“罪刑相称”专章论述, 提出计算这个原则的五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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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罚人道主义
所谓刑罚人道主义,是指不应给受刑 人过多的痛苦的主张。古典学派抨击封建 主义的残酷刑罚,倡导刑罚人道主义化。
贝卡利亚
主张刑罚应当宽和,“只要刑罚的恶果大 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 果。......除此之外一切都是多余的、蛮横的:“刑罚的残 酷性还造成两个同预防犯罪宗旨相违背的两个有害结 5
“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 持实质的对应关系;第二,严酷的刑罚会 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
贝对死刑持否定态度,提出在法制国 家里彻底废除死刑的思想“滥施极刑从 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们去研 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 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样 的权利来杀死他的同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