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
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
作者:李晶珠 | 发布时间:2005-12-1 15:50:45 | 阅读数: 952
2004 年1 月25 日,《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关于建立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生效,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终于在欧洲人权法院①和美洲人权法院②成立多年之浮出水面,法院的建立是非洲人权保护制度的里程碑,也是国际人权保护体制的重大事件。
③这一国际关系司法化的新动态与近十余年来传统国际司法机构的改革和众多新的国际法院与法庭的设立一起,汇集成了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的新趋势:国际纠纷解决机制日益增强的和日益广泛的司法化。
非洲人权保护机制的这一重要发展,受到了世界各国法学家、人权学家,尤其是非洲人民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首先对虽已经建立,但尚未运作的欧(改为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以下通常简称为“法院”)进行全面的述评,接着鉴于该法院是世界上第三个重要的区域人权法院,将对该院与欧洲人权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对新的法院有准确的理解和定位。
李晶珠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修订.pdf。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1.研习重点《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是最能全面代表发展中国家有关人权的观点和立场的区域性国际公约。
该公约强调非洲人民所面临的根除殖民主义、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等特殊任务。
该公约所宣布的不仅是权利,还有义务;不仅规定个人权利,还规定人民的权利;除了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外,它还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的重点内容有:第一部分权利与义务,第二部分保护措施。
2.法律文件内容序言非洲统一组织各成员国,即定名为《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的本公约各缔约国,顾念及1979年7月17日至20日在蒙罗维亚、利比里亚举行的国家及政府首脑会议第16届例会第115(XVI)号决议,即准备“为建立一促进和保护人权和民族权的机构起见,先提供一份《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预备草案”;考虑到《非洲统一组织宪章》规定“自由平等、正义与尊严是非洲各国人民实现其合法愿望的主要目的”;重申它们在该宪章第2条所宣布的从非洲根除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协调并加强它们之间的合作与努力以改善非洲各国人民的生活,且适当地顾及《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促进国际间合作的庄严誓约;考虑到他们历史的传统美德和非洲文明的生活价值理应启发他们对人权和民族权概念的思考,并且理应使他们的思考具有自己的特色;认识到一方面,基本人权源于人类本性,此乃人权国际保护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要实现和尊重民族权,保障人权实属必需;考虑到每一个人对权利和自由的享有同时也意味着对义务的履行;确信对发展权给予特别关注实属必需,公民和政治权利不但在普遍性上而且在概念上均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可分离,满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乃是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证;意识到它们实现全非洲解放的义务,非洲各族人民至今还在为他们的尊严和真正的独立而斗争,还在致力于消灭殖民主义、新殖民主义、种族隔离、犹太复国主义,摧毁入侵的外国军事基地和一切形式的歧视,特别是那些基于种族、种群、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政见的歧视;重申它们坚持包含在非洲统一组织、不结盟国家运动和联合国通过的宣言、公约及其他文件中的有关人和民族的权利和自由的各项原则;深信它们促进和保护人类和各民族权利和自由的义务,并考虑到非洲传统上所赋予这些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爰议定条款如下:第一部分权利与义务第一章人权与民族权第一条非洲统一组织各成员国即本宪章各缔约国均承认本宪章所包含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自由,并承诺采取立法措施或其他措施实现这些权利、义务和自由。
再论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再论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长期以来,国际上学者之间有不同看法,政府之间也存在意见分歧㊂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个问题,对于一个国家制定正确的人权政策,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都具有重要意义㊂一 人权的普遍性(一)人权普遍性的具体内涵1993年6月14 25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了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㊂这次会议是继德黑兰人权会议25年后,‘世界人权宣言“制定与公布45年后举行的㊂这次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是全人类为加强人权保障而奋斗的历史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㊂这一文件所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就是强调了人权具有普遍性,也肯定了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统一的㊁不可分割的㊂它规定: 世界人权会议中所有国家庄严承诺依照‘联合国宪章“㊁有关人权的其他国际文书和国际法,履行其促进普遍尊重㊁遵守和保护所有人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㊂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性是不容置疑的㊂” 在国家级和国际级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应当是普遍性的 ”①根据这一文件和其他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人权普遍性的具体内涵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人权的内容是普遍的,即存在一个各国都应当普遍尊重和遵守的人权共同标准㊂这些共同标准存在于已经制定与颁布的90多个国际人923再论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①‘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一部分,第一段㊁第五段㊂该文件提到人权具有普遍性的共五处㊂另三处是序言第七与第十六自然段和第一部分第八段㊂权文书里,尤其是集中体现在由‘世界人权宣言“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㊁‘经济㊁社会㊁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组成的 国际人权宪章”中㊂‘世界人权宣言“明确指出: 大会颁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成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㊂”①联合国通过了几十个关于人权的国际文书,是人权普遍性的一种体现,其目的与宗旨就是为各个国家的国家机构㊁社会组织提供一个保障人权的共同标准㊂在现今国际社会里,具有不同社会制度和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国家,普遍承认与尊重‘联合国宪章“提出的保障人权的宗旨,②以及‘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所确认的保障基本人权与自由的原则,共同签署某些国际人权条约,共同采取行动制裁某些践踏人权的国际罪行,各国互相合作在全球范围内确保发展和消除发展障碍,共同参与维和行动和对各种难民的救助进行广泛的国际合作,各国宪法普遍地作出对人权进行保护的规定,如此等等,都是人权普遍性的反映㊂国内外学者通常认为,人权的普遍性主要是指人权内容的普遍性㊂其次,人权的权利主体是普遍的,即人人都应当享有人权㊂‘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指出: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㊁肤色㊁性别㊁语言㊁宗教㊁政治或其他见解㊁国籍或社会出身㊁财产㊁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㊂”其他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对此也都有明确的规定㊂③这里的 人人”是指自然人㊁个人,但也包括由个人所组成的社会群体,如妇女㊁儿童㊁残疾人㊁少数民族与种族等弱势群体,以及罪犯㊁战俘等特殊群体㊂④人权与 公民权”是有区别的㊂公民033 中国法治之路①②③④‘世界人权宣言“序,该宣言系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㊂‘联合国宪章“有关保障人权的条款共有七处㊂除序言和宗旨两处外,重要的还有第55条㊁第65条㊂宪章的人权条款是国际人权保护制度的核心㊂参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㊁‘经济㊁社会㊁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二款;‘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序言第五㊁第八自然段㊂人权的权利主体在国际上还可以是 一国人民”,如狭义 发展权”中的权利主体是发展中国家的人民㊂ 和平与安全权”㊁ 环境权”的权利主体是全人类㊂(少数国家称 国民”或 臣民”)通常是指具有该国国籍的人㊂因此,公民权是人权的一部分,但人权不限于公民权㊂在一个国家里,并非该国公民的外国人㊁无国籍人㊁难民,都应当享有自己的人权㊂再次,人权的义务主体也是普遍的,即任何国家毫无例外地承担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主要责任㊂国际人权 两公约”都在其序言中明确规定, 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㊂‘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也明确指出: 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有责任促进和鼓励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全人类有生俱来的权利;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各国政府的首要责任”㊂几乎所有的国际人权文书都强调各国政府毫无例外地都是人权的义务主体㊂这是因为国际法本来就是主权国家所直接或间接制定的一种法律规则,用来处理各主权国家彼此之间的关系,以及规制与约束各国政府的行为㊂人权的义务主体,除了国家政府之外,还包括联合国组织的所有机构㊁各国的非政府组织和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内㊂①但国家是人权主要的义务主体,这是由国家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所处的特殊性质㊁地位与作用所决定的㊂(二)人权普遍性的理论依据首先,人权源自人的本性和人所固有的人格㊁尊严与价值㊂而人的本性是相通的,任何人都应当有其不可剥夺的尊严与价值㊂‘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开宗明义就指出: 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㊁正义与和平的基础㊂”该宣言第1条又明确指出: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㊂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㊂”这一人权理念,在一系列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和区域性人权文书中,都有清晰㊁明确的表述和规定㊂②133再论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①②参见联合国大会1999年3月8日第五十三届会议上144号决议所通过的‘关于个人㊁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㊂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㊁社会㊁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其序言中对此作了完全相同的表述: 这些权利是源自人身的固有尊严”;‘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规定 一切人权都源于人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㊂‘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指出: 人的基本权利并非源自于某人某一国国民这一事实,而是基于人的人格属性㊂”‘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指出: 基本人权源自于人类本性,此乃人权国际保护的法律依据㊂”。
论非洲的集体人权观与第三代人权的确认
第25卷第2期河北法学Vol.25,No.22007年2月H ebei L aw S cience Feb .,2007论非洲的集体人权观与第三代人权的确认曾 龙1,贺 鉴2收稿日期:2006 11 16基金项目:洪永红教授主持的教育部项目 非洲法研究 (教外司亚[2005]479号)的阶段性成果之一作者简介:曾 龙(1969 ),男,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贺 鉴(1975 ),男,湘潭大学国际关系硕士研究生导师,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主要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人权与外交。
(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2.湘潭大学国际政治系,湖南湘潭411105)摘 要:集体人权包括国内集体人权与国际集体人权两大类,它源于20世纪40-50年代开始的民族独立运动。
对集体人权的确认,是全球性非殖民化运动的结果。
非洲人民系统地提出了民族权的概念和内容,全面关注集体人权,尤其是对以发展权和自决权为核心的第三代人权的确认和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
其集体人权观主要体现在以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为主体的非洲人权法中。
关键词:非洲;集体人权;非洲人权法;第三代人权中图分类号:DF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3933(2007)02 0166 05On African Collective Human Rights and the Confirmationto the Third G eneration Human RightsZENG Long 1,HE Jian 2(w School,Xi angtan University,Xi angtan 411105;2.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Politi cs,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 411105China)Abst ract:T he collecti ve human rights include tw o kinds:the dom estic col lective human rights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llective human rights,w hich sources from the movement for national independen ce during 1940s-1950s.It is the result of global non colonization movement to con firm the collective human rights.Th e African people propose systematically the con cept and content of peoples !rights,pay attention to the collective human ri ghts comprehensively.In particularly,Africa has made the great contri bution to the confirmati on and th e development of third generati on human rights ,w hich took the rights to development and the self determi nation as i ts core.Their idea of the collective human rights mainl y reflects in African hum an rights law,w hich tak e ∀T he African Charter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 #as its main body.K ey words :Africa;collective human rights;African human rights l aw ;third generation human rights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人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建议稿(附条文、立法理由、现有法律规范、立法例借鉴、国际公约及典型案例)
中国民法典⼈格权法编建议稿(附条⽂、⽴法理由、现有法律规范、⽴法例借鉴、国际公约及典型案例)第四编中国民法典⼈格权法编建议稿(条⽂、⽴法理由、现有法规范、⽴法例借鉴、国际公约及典型案例)第⼀章⼀般规定第⼀条【⼀般⼈格权】⾃然⼈、法⼈和其他组织的⼈格独⽴、⼈格⾃由和⼈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法理由】⼀般⼈格权是⾃然⼈、法⼈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包括⼈格独⽴、⼈格⾃由、⼈格尊严全部内容的⼀般⼈格利益,并由此产⽣和规定具体⼈格权的基本权利。
⼀般⼈格权作为⼀项个⼈的基本权利,具有如下的基本功能:第⼀,解释功能。
⼀般⼈格权决定各项具体⼈格权的基本性质、具体内容以及与其他具体⼈格权的区分界限。
对具体⼈格权进⾏解释的时候,应当依据⼀般⼈格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为标准,对于有悖于⼀般⼈格权基本原理的解释,应属⽆效。
第⼆,创造功能。
⼈格权是⼀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具体⼈格权达到了⼗⼏种,这些权利的产⽣,⽆⼀不是依据⼀般⼈格权的渊源⽽创造出来的。
第三,补充功能。
⼀般⼈格权也是⼀种弹性的权利,具有⾼度的包容性,既可以概括现有的具体⼈格权,⼜可以创造新的⼈格权,还可以对尚未被具体⼈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格利益,发挥其补充的功能,将这些⼈格利益概括在⼀般⼈格利益之中,以⼀般⼈格权进⾏法律保护。
当这些没有被具体⼈格权所概括的⼈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即可依侵害⼀般⼈格权确认其为侵权⾏为,追究⾏为⼈的侵权责任,救济其⼈格利益损害。
在民法典⼈格权编中对⼀般⼈格权进⾏规制的意义在于:完善我国法律对⼈权的保护、加强我国民事⽴法的科学性和完善性、弥补我国⽴法对⼈格权⽴法和司法的不⾜以及促进⼈的全⾯发展。
本条主要从以下⼏⽅⾯对⼀般⼈格权作出规定:第⼀,⼀般⼈格权的主体。
包括⾃然⼈、法⼈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性。
所有民事主体平等地、普遍地享有⼀般⼈格权,并与其属主终⽣相随,直⾄其死亡或消灭。
不具有法⼈资格的合伙、个体⼯商户以及其他组织,按照《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是名称权的主体,但是第101条、102条以及120条都只提到法⼈,未提到个体⼯商户和个⼈合伙,没有提到其他组织,即《民法通则》未承认其他组织的⼈格权主体资格。
第七章人权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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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洲
一个条约: 美洲人权公约:第二个区域性人权保护公约,成员仅
限于美洲国家组织的成员
两个机构: 1. 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
根据《美洲国家组织宪章》成立。有权受理个人对国 家的申诉和缔约国相互间的指控
受理个人对国家的申诉,不以有关国家事先同意为前 提;受理缔约国相互间指控,须以有关国家事先同意为前 提
2.国家来文制度
典型者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公约第 40条规定,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接受——人权事务委 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有关不履 行公约义务的来文通知。第41条规定,人权事务委员 会在认定用尽了国内救济措施后,有权处理此种指控, 提供斡旋,以求得友好解决;若未能成功,可以指派 一个和解委员会进行和解;若仍然不能获得解决,则 和解委员会应在其报告中说明有关事实结论以及可能 的寻求解决的意见,各缔约国应于接到报告后三个月 内说明是否接受报告内容。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无须依据任何 选择性条款,更为有力。
3.个人对国家的申诉制度
这一般要依照国际条约中的选择性条款,并且 要确认用尽当地救济后才能受理。
☆思考:这是否意味着个人已享有国际法
上的权利并由此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
国内主流意见是否定的。第一,并非所有国家都 参加了此种人权条约,更不是所有国家都接受选择性 管辖权条款;第二,个人的此种权利并非诉讼权利 (欧洲人权法院除外),申诉所享有的权利是有限的; 第三,国家作为缔约方直接承受条约义务,个人只是 受益者。
(四)亚洲
一个背景: 地域辽阔,各国经济、政治、文化、宗教、 法律制度等方面差异较大。(多元化)
两个宣言: 德黑兰宣言、曼谷宣言
受教育权的本质 - 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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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机构的视角》 , 中国法制出版社 -III 年版,第 --.H--> 页。另参见杨成铭: 《论欧洲人 # 杨成铭: 《人权保护区域化的尝试—— 权机构对受教育权的保护》 ,载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II. 年第 - 期,第 -@H-3 页。 ,人民教育出版社 233> 年版,第 >.5 页。 $ 赵建中、顾建民选编 J 《比较教育的理论与方法》 ,江西教育出版社 233. 年版,第 3. 页。 % 劳凯声: 《教育法论》 ,柯雄译,辽宁教育出版社 -III 年版,第 >2 页。 & 〔美〕托马斯・雅诺斯基: 《公民与文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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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
育权是享有文化权的前提和条件,因为文化权所包涵的自 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文艺创作或从事其他文化活 动都离不开教育或接受教育,另一方面,享有文化权可能 又是享有受教育权的过程或结果,因为从当代受教育权发 展的趋势来看,受教育权的实施具有全民性或终身性。 三、发展权说 受教育权是发展权的重要内容。从权利主体来看, 发展权是所有人的权利。《发展权利宣言》指出:“人是 发展的主体,因此,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 益者” ,所有人的个体和集体都有发展的权利。从发展 权 的内容来看,发展权是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权的 统 一 。 !">$ 年 联 合 国 教 科 文 组 织 所 持 的 新 发 展 观 认 为 , “发展是多元的。发展不仅局限于经济增长这唯一的内容; 经济、文化、教育、科学与技术无疑都是各具特点的,但 它们也是互相补充、互相联系的。只有当它们汇合在一起
分析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分析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关键词:国际法主体发展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个人摘要: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主体已经不仅仅限于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都逐渐取得主体地位,但是国家仍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因为只有国家才能全部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全部国际法义务。
与此对应,无论政府间国际组织还是争取独立的民族等,它们的权利义务都是有限的,不能成为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者。
个人的地位更特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个人可以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又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权利与承担国际义务且具有为维护其权利而进行国际诉讼能力的实体。
[1]国际法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
这是国际法主体的首要条件。
独立参加国际关系有多种表现,例如参加国际条约的谈判并缔结条约、派遣驻外使节等。
如果一个实体不具备这一条件,他就不能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在1952年国际法院对“英伊石油公司案”的判决中,国际法院就根据英伊石油公司不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而认为其是一个外国法人,而不是国际法主体。
所以,伊朗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不是国家之间的条约,伊朗和英国并无当事人的相互关系。
[2]第二,能够直接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并承担国际法规定的义务。
这种能力是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统一,它主要表现在为建立外交关系,缔结国际条约等。
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只有直接地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才具有国际法主体所要求的条件。
第三,能够为维护其权利而进行国际诉讼,或者理解为进行国际求偿能力。
这种能力保证其在遭受损害时能有效应用各种国际机制而得到补偿。
二、国际法主体理论的历史发展国际法主体问题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争议较多的问题。
围绕这个问题,产生了几种有代表性的理论:其一,国家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说,这种观点主张只有国家才具有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资格,因而只有国家才能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023年10月全国自学考试00247国际法试题答案
全国202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法【代码】:00247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B】A:个人B:国家C:自然人D:法人2: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是【A】A:司法判例B:条约C:国际习惯D:一般法律原则3:下列属于单一国的是【A】A:中国B:瑞士C:印度D:美国4:各国明确公认的具有普遍管辖权的犯罪是【B】A:公海上的故意伤人行为B:公海上的海盗行为C:公海上的走私毒品D:公海上的侮辱行为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赋予原始国籍的标准是【C】A:血统主义B:出生地主义C:婚姻主义D:混合主义6: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是【C】A:域外庇护B:领土庇护C:引渡D:再引渡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的是【D】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互惠待遇D:歧视待遇8:关于以全民公决方式变更领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需要正当理由B:联合国不应监督投票C:不需合法理由D:外国可干涉9:下列选项中对民族自决的一个专门限制是【C】A:国家的政权组织B:国家定居的居民C:国家的领土完整D:国家的主权10:深入陆地较深形成明显水曲的那一部分海洋是【D】A:内水B:海峡C:港口D:海湾11:邻接和围绕大陆领土、坡度比较平缓的浅海地带,是陆地的自然延伸并被海水覆盖的部分是【C】A:毗连区B:专属经济区C:大陆架D:公海12:最早的全球航空公约是【A】A: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B:1963年《东京公约》C:1970年《海牙公约》D: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13:根据《外空公约》的规定,被明确列入了外层空间的天体是【B】A:地球B:月球C:火星D:太阳14:外空活动具有很高的风险性,出现事故和造成损害不可避免。
对此,《外空条约》规定,应对其空间物体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国际责任的是【A】A:发射国B:拥有国C:经营国D:制造国15:国家外交关系的最高代表机关是【B】A:外交部B:国家元首C:使馆D:政府16: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下属于外交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的是【D】A:通讯自由B:劳动自由C:政治自由D:司法管辖的豁免17:按照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的规定,属于领馆的职责的是【C】A:立法B:审判C:调查D:代表18: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具有缔约能力的是【D】A:个人B:慈善基金会C:跨国公司D:国际组织19:缔约国的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的行为是【D】A:接受B:赞同C:同意D:批准20: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其成立的实质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条约无效的理由或情况的是【B】A:单方退出B:欺诈C:情势变更D:到期21:下列选项中属于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的是【A】A:根据通常意义解释条约B:恶意解释条约C:歧意解释条约D:单方解释条约22:依据国际组织的职能,国际组织可分为【B】A: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B:一般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C: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D:国家间组织和超国家组织23:属于联合国的主要机关的是【C】A:国际检察院B:国际监察委C:安全理事会D:联合国矿产与工业组织2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不包括【B】A:生命权B:健康权C:人身权利D:政治权利25:第一个区域性人权公约是【D】A:美洲人权公约B: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C:禁止酷刑公约D:欧洲人权公约26:下列属于联合国内部的专门人权机构的是【C】A:工业发展组织,B:粮食与农业组织C:妇女地位委员会D:儿童地位委员会27:解决国际争端的非强制方法是【D】A:反报B:报复C:干涉D:调查28:下列有关国际争端特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B】A:国际争端的主体是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B:国际争端的解决办法不能由当事国自愿选择适用C:国际争端由国际法的解决方法加以解决D:国际争端的客体是有关法律权利或政治利益的争执29:从国际法的角度,属于国际关系中的“其他敌对关系”的是【D】A:非战争的武装冲突B:战争C:潜艇攻击D:敌意宣传30:下列不属于国际法中限制战争行为的基本原则的是【C】A:人道原则B:区分原则C:自治原则D:条约无规定亦不解除义务原则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人权宣言》读后感
《人权宣言》读后感《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
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
1793年6月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人权宣言》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权在民”,并且表示如果政府压迫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义的权利。
1948年在联合国人权史上是极其重要的一年,该年联合国制定了《世界人权宣言》。
宣言本身作为宣言性质的文件,一开始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而需要一整套明确而具有执行效力的国际文件加以落实。
在它通过后的几十年中,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
现在,宣言的效力已经远远超过联大通过的一般决议或其他的宣言,以至于许多国际法律工作者认为宣言是一个使联合国会员国产生法律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它的多数条文中具体规定的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条款,基本上被联合国的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的人权和刑事司法文书所采纳,从而使宣言的内容获得了法律的效力。
制定《世界人权宣言》的想法起源于世界各国对于日本和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种种行为的反思。
在同样的动机下,与《宣言》同时通过的还有《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虽然也存在人权法律对战争状态下军队的行为进行规范,但第二次世界大战表明,这样的一个法律体系并不充分,国际社会急需要在各国境内和和平时期对人民进行保护,同时也需要为人民提供跨国界和战争时期的保护。
宣言是根据宪章的精神,由当时罗斯福夫人担任主席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的,并于1948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的48个成员国通过。
宪章关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其基本自由在宣言中得到了体现。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区域人权公约之一。
第一章人权与民族权第一条非洲统一组织各成员国即本宪章各缔约国均承认本宪章所包含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自由、并承诺采取立法措施或其他措施实现这些权利、义务和自由。
第二条人人均有权享有本宪章所确认和保障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种群、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任何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等而受到歧视。
第三条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人人有权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
第四条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每一个人的生命和整个人格均有权受到尊重。
任何一个人均不得被专断地剥夺此项权利。
第五条每一个人的固有尊严有权受到尊重,其合法地位有权得到承认。
对人的一切形式的剥削和侮辱,尤其是奴隶制度、奴隶买卖、拷打及残忍的、不人道的或污辱性的刑罚和待遇,均应予以禁止。
第六条每一个人均有权享有人身自由与安全。
除非根据事先已经制定好的依据和条件,任何人均不得被剥夺自由。
尤其是,任何人均不得被逮捕或拘捕。
第七条1.人人享有对其诉讼案件要求听审的权利。
此项权利包括:(1)对侵犯由公约、法律、法规和习惯有效地确认和保障的权利的行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起诉;(2)在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证实有罪之前,有权被视为无罪;(3)有权为自己辩护,包括请由自己选择的律师辩护;(4)有权要求公平无私的法院或法庭在一个适当的时间内予以审判。
2.任何人的行为或失职依照犯罪时的法律未构成该惩罚的罪行的,均不得予以定罪。
一种罪行在犯罪时尚未作出规定的,不得处以刑罚。
刑罚涉及个人的,只能于罪犯身上。
第八条良心、信教及宗教的自由仪式受到保障。
除非与法律和制度相抵触,任何人均不得被迫屈从于任何限制行使这些自由的措施。
论《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在南非国内的实施
论《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在南非国内的实施蔡高强;郑敏芝【期刊名称】《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11)005【摘要】《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的诞生对非洲人权保护而言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宪章全面规定了人权和民族权,并针对宪章的良好实施规定了缔约国的国内实施义务。
南非作为该宪章缔约国,采取了通过新宪法、建立宪法法院、制定保护人权的法律以及设立人权机构等一系列措施来确认和保障宪章人权,有效地推进了宪章所规定权利和自由在其国内的实施,从而使南非在区域人权保护中处于领先地位,特别是在对艾滋病人人权的保护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总页数】8页(P19-26)【作者】蔡高强;郑敏芝【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1.5【相关文献】1.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2010年11月23日在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J], 王琼;2.从人权的国内保护视角谈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保障 [J], 彭谦;商万里3.从《大宪章》对贵族权益的保护看英国法治的传承 [J], 黄坚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1年7月6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J], 王宝弟;5.市人大常委会对《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人权是否包括集体权利
学习时报/2002年/07月/08日/人权是否包括集体权利张晓玲集体权利是否属于人权,是当代国际人权领域一个争论激烈的重大问题。
当欧洲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第一次明确提出人权概念时,人权被认为是一种个人权利,是个人用来对抗封建国家压迫的权利。
这种把个人作为人权唯一主体的人权观,直到今天仍是西方人权理论的主流。
20世纪上半叶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国家和新独立的民族国家登上国际政治舞台,它们对人权提出了自己的新理解,明确提出了集体人权的要求。
1950年代以后,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一大批摆脱了殖民主义统治的民族国家进入了联合国,社会主义力量得到加强,民族自决权等被确立为新的人权内容,集体人权概念被写入了国际人权文件。
集体人权是国际人权领域中的一个新概念。
一般认为,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和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确立的 民族自决权 ,是第一次把集体权利列为国际人权保护的基本准则;1986年联合国通过的 发展权利宣言 提出的 发展权 是对集体人权价值的再一次肯定。
集体人权概念提出后受到所有发展中国家的积极肯定和接受。
例如,1981年非洲统一组织通过的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宣布: 一切民族均拥有生存权。
它们均享有无可非议和不可剥夺的自决权。
1990年伊斯兰会议组织通过的 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 指出: 遭受殖民主义压迫的人民享有获得自由和自决的充分权利。
支持殖民地人民消灭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和占领的斗争是所有国家和人民的责任,并且所有国家和人民均有权保持其独立特性和对其财富及自由资源行使控制。
1991年,我国发表的 中国的人权状况 白皮书指出: 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
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
1992年在印度尼西亚召开的第十次不结盟会议 最后文件 宣布: 不结盟国家和政府首脑重申他们对保护所有民族的基本人权,尤其是自决权所承担的义务。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一九七九年七月,在非洲統一組織的非洲國家酋腦最高級會議上,通過了一項決議。
該決議籲請非統組織的秘書長“盡快在非洲某國的首府召開一次由有資望專家組成的限制性會議,以起草非洲人權憲章初步草案,同時特別致力於設立機構以促進和保障人權。
”非洲統一組織根據該組織的憲章的規定,即“自由平等、正義與尊嚴是非洲各國人民實現其合法願望的主要目的。
,以及從非洲根除一切形式的殖民主權,協調並加強非洲各國間的合作與努力以改善非洲人民的生活;同時認識到基本人權源於人類本性‧是人權國際保護的法律依據,但另一方面,要實現和尊重民族權,保障人權實屬必需;又考慮到必須對發展權給予特別關注,公民和政治權利不但在普遍上而且在概念上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不可分離,滿足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是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保證,經過近兩年的研討努力,於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在肯尼亞首府內羅華通過了《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
此《憲章》經該組織會員國多數批准,於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一日生效。
該憲章最初起草於岡比亞的首府班珠爾,因此亦稱《班珠爾人權和民族權憲章》。
該憲章的特點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1)它在一部文件中同時涉及公民權和政治權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2)規定了人的義務及其權利;(3)既涉及民族群也涉及個人權利。
為確保人權和民族群在非洲受到保護,根據該憲章第三十條,特在非統組織部設立了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委員會。
委員會的職責主要是從事有關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方面的研究,組織各類學術活動;擬定旨在解決與人權和民族群及基本自由有關的法律問題的原則和章程;與非洲和國際有關促進和保護人權及民族權的機構合作等。
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一九八一年非洲統一組織通過)[序言]非洲統一組織各成員國,即定名為《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的本公約各締約國。
顧念及一九七九年七月十七日至二十日在蒙羅維亞、利比里亞舉行的國家及政府首腦會議第十六屆例會第一百一十五 (XVI) 號決議,即準備“為建立一促進和保護人權和民族權的機構起見,先提供一份《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預備草案”;考慮到《非洲統一組織憲章》規定“自由平等、正義與尊嚴是非洲各國人民實現其合法願望的主要目的”;重申它們在該憲章第二條所宣布的從非洲根除一切形式的殖民主義。
非洲人权问题简单研究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1986年10月,《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正式生效,成为非洲人权保
护的主要人权文件。这是第三世界国家通过的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区域性国际人权文件。目前,非洲53个独立国家除厄立特里亚外,都己 批准了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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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统一组织宪章》 1963年,非洲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在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举
行,会议通过了《非洲统一组织宪章》,从而建立了非洲大陆上最重要 的区域性国际组织—非洲统一组织。《非洲统一组织宪章》第2条第1款 规定:本组织的宗旨如下:(l)促进非洲国家的统一与团结;(2)协调并加强它 们之间的合作与努力改善非洲各国人民的生活;(3)保卫它们的主权、领土 完整和独立;(4)从非洲根除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5)在对《联合国宪章》 与《世界人权宣言》给予应有的尊重的情况下促进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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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贫穷
每日靠低于 1.25 美元(购买力平价)维持生计的人口比例[1]、[2]
(百分比)
发展中区域
1990 46.7
1999 36.5
2005 26.9
北非
5.2
5.0
2.6
撒哈拉以南非洲 56.5
57.9
52.3
最不发达国家 64.6
61.3
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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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1981年6月27日非洲统一组织通过)序言非洲统一组织各成员国,即定名为《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的本公约各缔约国。
顾念及1979年7月17日至20日在蒙罗维亚、利比里亚举行的国家及政府首脑会议第16届例会第115(XVI)号决议,即准备“为建立一促进和保人权和民族权的机构起见,先提供一份《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预备草案”;考虑到《非洲统一组织宪章》规定“自由平等、正义与尊严是非洲各国人民实现其合法愿望的主要目的”;重申它们在该宪章第2条所宣布的从非洲根除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协调并加强它们之间的合作与努力以改善非洲各国人民的生活,且适当地顾及《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促进国际间合作的庄严誓约;考虑到他们历史的传统美德和非洲文明的生活价值理应启发他们对人权和民族权概念的思考,并且理应使他们的思考具有自己的特色;认识到一方面,要实现和尊重民族权,保障人权实属必需;考虑到每一个人对权利和自由的享有同时也意味着对义务的履行;确信对发展权给予特别关注实属必需,公民和政治权利不但在普遍性上而且在概念上均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可分离,满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乃是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证;意识到它们实现全非洲解放的义务,非洲各族人民至今还在为他们的尊严和真正的独立而斗争,还在致力于消灭殖民主义、新殖民主义、种族隔离、犹太复国主义,摧毁入侵的外国军事基地和一切形式的歧视,特别是那些基于种族、种群、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政见的歧视;重申它们坚持包含在非洲统一组织、不结盟国家运动和联合国通过的宣言、公约及其他文件中的有关人和民族的权利和自由的各项原则;深信它们促进和保护人类和各民族权利和自由的义务,并考虑到非洲传统上所赋予这些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爱议定条款如下:第一部分权利与义务第一章人权与民族权第一条非洲统一组织各成员国即本宪章各缔约国均承认本宪章所包含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自由、并承诺采取立法措施或其他措施实现这些权利、义务和自由。
第二条人人均有权享有本宪章所确认和保障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种群、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任何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等而受到歧视。
第三条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人人有权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
第四条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每一个人的生命和整个人格均有权受到尊重。
任何一个人均不得被专断地剥夺此项权利。
第五条每一个人的固有尊严有权受到尊重,其合法地位有权得到承认。
对人的一切形式的剥削和侮辱,尤其是奴隶制度、奴隶买卖、拷打及残忍的、不人道的或污辱性的刑罚和待遇,均应予以禁止。
第六条每一个人均有权享有人身自由与安全。
除非根据事先已经制定好的依据和条件,任何人均不得被剥夺自由。
尤其是,任何人均不得被逮捕或拘捕。
第七条1.人人享有对其诉讼案件要求听审的权利。
此项权利包括:(1)对侵犯由公约、法律、法规和习惯有效地确认和保障的权利的行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起诉;(2)在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证实有罪之前,有权被视为无罪;(3)有权为自己辩护,包括请由自己选择的律师辩护;(4)有权要求公平无私的法院或法庭在一个适当的时间内予以审判。
2.任何人的行为或失职依照犯罪时的法律未构成该惩罚的罪行的,均不得予以定罪。
一种罪行在犯罪时尚未作出规定的,不得处以刑罚。
刑罚涉及个人的,只能于罪犯身上。
第八条良心、信教及宗教的自由仪式受到保障。
除非与法律和制度相抵触,任何人均不得被迫屈从于任何限制行使这些自由的措施。
1.人人有权接受信息。
2.人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表达和传播自己的见解。
第十条1.只要遵守法律,人人均有权自由结社。
2.以不与第29条规定的团结一致的义务相抵触为限,任何人不得被迫入社。
第十一条人人有权与其他人集会。
此项权利之先例只受必要的法律规定的限制,特别是那些为了国家治安、安全、道德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而制定的法律的限制。
第十二条1.在一国范围内,只要遵守法律,人人有权自由迁徒和居留。
2.人人有权离开包括其本国在内的任何一个国度,也有权返回其本国。
此项权利只受为保护国家安全、法律及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而制定的法律条文的限制。
3.每一个人在遭到迫害时均有权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在其他国家寻求和获得庇护。
4.合法地处于本宪章各缔约国之内的非本国国民,惟按照依法作出的决定方可被驱逐出境。
5.大规模地驱逐非本国国民应予以禁止。
大规模的驱逐是指对民族、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的驱逐。
第十三条1.每个公民均有权直接或通过按法律规定自由选举出来的代表自由地参与管理本国。
2.每个公民均有权以平等的机会参与本国之公务。
3.每一个人均有权以一切人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的机会占有公共财产和公共设施。
第十四条财产权利应受到保障。
除非为了公共需要或者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并依照适当的法律规定,否则不受侵犯。
第十五章人人有权在公平合理和称心如意的条件下工作,并且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
第十六条1.人人有权享有能够达到的最佳的身心健康状况。
2.本宪章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人民的健康,并确保人人在患病时能够享受医疗护理。
1.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2.人人可以自由参加本社会的文化生活。
3.促进和保护社会所确认的道德和传统价值是国家的职责。
第十八条1.家庭是社会的自然单位和基础。
它应当受到国家的保护,国家应当关心它的物质上和精神的健康。
2.国家有义务帮助家庭这个社会所确认的道德和传统价值的管理者。
3.国家应确保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同时也应确保维护国际宣言和公约所规定的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4.老人和残废人有权享有符合其身体和精神需要的特殊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一切民族均属平等,它们理应受到同样的尊敬,拥有同样的权利。
一个民族受另一个民族统治是毫无法律根据。
第二十条1.一切民族均拥有生存权。
它们均有无可非议和不可剥夺的自决权。
它们应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并按照它们自由选择的政策谋求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被殖民或受压迫的民族有权诉诸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任何手段使自己摆脱统治权的束缚获得自由。
3.一切民族在反对外来统治的斗争中均有权享受本宪章各缔约国的援助,不论这种援助是政治援助、经济援助或是文化援助。
第二十一条1. 一切民族均可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和资源。
此项权利之行使理应唯民族利益是从。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剥夺一个民族的此项权利。
2.一旦遇到掠夺。
被剥夺之民族不但有权要求得到足够的补偿,而且有权合法地收回其财产。
3.自由处置天然财富和资源权利之行使,不得妨碍基于互利、公平交易和国际法原则的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之义务。
4.为了加强非洲的统一和团结,本宪章各缔约国均有单独和集体行使其自由处置天然财富和资源之权利。
5.为了使本民族从本国资源所产生的优势中充分获益,本宪章各缔约国承允消灭一切形式的经济剥削,特别是国际垄断公司所施加的剥削。
第二十二条1.一切民族在适当顾及本身的自由和个性并且平等分享人类共同遗产的条件下,均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权。
2.各国均有义务单独或集体保证发展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三条1.一切民族均有权享受国内和国际的和平与安全。
联合国宪章所首肯并为非洲统一组织所重申的团结和友好关系的原则应当指导各国之间的关系。
2.为了加强和平、团结和友好关系,本宪章各成员国应确保:(1)按本宪章第12条享有庇护权的任何个人,均不得从事反对其本国或本宪章其他任何一缔约国的颠覆活动;(2)其领土不得被用作反对本宪章任何其他一个缔约国人民的颠覆活动或恐怖主义活动的基地。
第二十四条一切民族均有权享有一个有利于其发展的普遍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五条本宪章各缔约国有义务通过讲授、教育和出版物促进和确保本宪章所含各项权利和自由受尊重,务必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及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得到理解。
第二十六条本宪章各缔约国有义务保证立法机关之独立,并允许建立和完善适当的国家制度,以委托它促进和保护本宪章所保障的各项权利和自由。
第二章义务第二十七条1.人人对其家庭和社会、国家和其他合法认定的社区及国际社会负有义务。
2.每一个人行使其权利和自由均须适当顾及其他人的权利、集体的安全、道德和共同利益。
第二十八条人人均有义务尊重和体谅其同胞而不加歧视,有义务维护旨在促进、捍卫和增进互相尊重和宽容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个人同时也有以下义务:1.维护家庭和谐发展并为家庭的凝聚力和尊严而尽力,时刻尊敬父母,必要时赡养父母;2.为本国社会服务,尽其体力和智力之所能,听凭使用;3.不论他是该国国民还是该国居民,均不得危害国家安全;4.维护和加强社会和国家的团结,尤其是当后者受到威胁的时候;5.维护和巩固本国的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并为捍卫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贡献力量;6.竭尽所能地工作,并交纳为社会利益依法征收的赋税;7.在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关系中,本着宽容、对话和协商的精神,维护和加强非洲文化的积极价值,并且一般地为促进社会道德的健康作出贡献;8.不论在什么时候、在什么层次上均须为促进和实现非洲统一而贡献力量。
第二部分保护措施第一章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的建立和组织第三十条为了促进人权和民族权,确保这些权利在非洲受到保护,特在非洲统一组织内部设立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1.委员会由11人组成,他们应是从具有最高声望且在人权和民族权问题上以道德高尚、诚实正直、公正无私和能力胜任而著称的非洲人中选举出来,同时并应计及宜选若干有法律经验之人士。
2.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资格当选任职。
第三十二条委员会不得有委员一人以上为同一国家之国民。
第三十三条委员会委员应从本宪章各缔约国提名的名单中由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本宪章每一缔约国提出人选不得多于2人。
所提人选应具有本宪章一缔约国国籍。
当一个国家提出两名人选时,其中一个不得为该国之国民。
第三十五条1.非洲统一组织秘书长至迟应于选举前4个月邀请本宪章各缔约国提出人选。
2.非洲统一组织秘书长应就所提人选,按字母次序编制成名单,并且至迟在选举前1个月送交国家和政府的首脑。
第三十六条委员会委员任期6年,且有资格连选连任,但第1次选出的委员中有4人的任期应为2年,其他3人任期4年。
第三十七条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应于第1次选举完毕后,立即由非洲统一组织的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主席以抽签方法决定之。
第三十八条委员会委员在当选之后应郑重宣布,必当秉公竭诚,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1.遇有委员会委员死亡或辞职时,委员会主席应立即通知非洲统一组织秘书长,由他宣告该委员自死亡或辞职生效之日起,其席位出缺。
2.倘若委员会其他委员一致认为某一委员由于暂时缺席以外的其他原因而业已停止履行其职责,委员会主席应通知非洲统一组织秘书长,由他宣布该委员的席位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