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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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1981年6月27日非洲统一组织通过)
序言
非洲统一组织各成员国,即定名为《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的本公约各缔约国。
顾念及1979年7月17日至20日在蒙罗维亚、利比里亚举行的国家及政府首脑会议第16届例会第115(XVI)号决议,即准备“为建立一促进和保人权和民族权的机构起见,先提供一份《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预备草案”;
考虑到《非洲统一组织宪章》规定“自由平等、正义与尊严是非洲各国人民实现其合法愿望的主要目的”;
重申它们在该宪章第2条所宣布的从非洲根除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协调并加强它们之间的合作与努力以改善非洲各国人民的生活,且适当地顾及《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促进国际间合作的庄严誓约;
考虑到他们历史的传统美德和非洲文明的生活价值理应启发他们对人权和民族权概念的思考,并且理应使他们的思考具有自己的特色;
认识到一方面,要实现和尊重民族权,保障人权实属必需;
考虑到每一个人对权利和自由的享有同时也意味着对义务的履行;
确信对发展权给予特别关注实属必需,公民和政治权利不但在普遍性上而且在概念上均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可分离,满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乃是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证;
意识到它们实现全非洲解放的义务,非洲各族人民至今还在为他们的尊严和真正的独立而斗争,还在致力于消灭殖民主义、新殖民主义、种族隔离、犹太复国主义,摧毁入侵的外国军事基地和一切形式的歧视,特别是那些基于种族、种群、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政见的歧视;
重申它们坚持包含在非洲统一组织、不结盟国家运动和联合国通过的宣言、公约及其他文件中的有关人和民族的权利和自由的各项原则;
深信它们促进和保护人类和各民族权利和自由的义务,并考虑到非洲传统上所赋予这些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
爱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部分权利与义务
第一章人权与民族权
第一条非洲统一组织各成员国即本宪章各缔约国均承认本宪章所包含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自由、并承诺采取立法措施或其他措施实现这些权利、义务和自由。
第二条人人均有权享有本宪章所确认和保障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种群、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任何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等而受到歧视。
第三条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人人有权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
第四条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每一个人的生命和整个人格均有权受到尊重。任何一个人均不得被专断地剥夺此项权利。
第五条每一个人的固有尊严有权受到尊重,其合法地位有权得到承认。对人的一切形式的剥削和侮辱,尤其是奴隶制度、奴隶买卖、拷打及残忍的、不人道的或污辱性的刑罚和待遇,均应予以禁止。
第六条每一个人均有权享有人身自由与安全。除非根据事先已经制定好的依据和条件,任何人均不得被剥夺自由。尤其是,任何人均不得被逮捕或拘捕。
第七条
1.人人享有对其诉讼案件要求听审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
(1)对侵犯由公约、法律、法规和习惯有效地确认和保障的权利的行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起诉;
(2)在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证实有罪之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3)有权为自己辩护,包括请由自己选择的律师辩护;
(4)有权要求公平无私的法院或法庭在一个适当的时间内予以审判。
2.任何人的行为或失职依照犯罪时的法律未构成该惩罚的罪行的,均不得予以定罪。一种罪行在犯罪时尚未作出规定的,不得处以刑罚。刑罚涉及个人的,只能于罪犯身上。
第八条良心、信教及宗教的自由仪式受到保障。除非与法律和制度相抵触,任何人均不得被迫屈从于任何限制行使这些自由的措施。
1.人人有权接受信息。
2.人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表达和传播自己的见解。
第十条
1.只要遵守法律,人人均有权自由结社。
2.以不与第29条规定的团结一致的义务相抵触为限,任何人不得被迫入社。
第十一条人人有权与其他人集会。此项权利之先例只受必要的法律规定的限制,特别是那些为了国家治安、安全、道德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而制定的法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1.在一国范围内,只要遵守法律,人人有权自由迁徒和居留。
2.人人有权离开包括其本国在内的任何一个国度,也有权返回其本国。此项权利只受为保护国家安全、法律及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而制定的法律条文的限制。
3.每一个人在遭到迫害时均有权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在其他国家寻求和获得庇护。
4.合法地处于本宪章各缔约国之内的非本国国民,惟按照依法作出的决定方可被驱逐出境。
5.大规模地驱逐非本国国民应予以禁止。大规模的驱逐是指对民族、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的驱逐。
第十三条
1.每个公民均有权直接或通过按法律规定自由选举出来的代表自由地参与管理本国。2.每个公民均有权以平等的机会参与本国之公务。
3.每一个人均有权以一切人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的机会占有公共财产和公共设施。
第十四条财产权利应受到保障。除非为了公共需要或者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并依照适当的法律规定,否则不受侵犯。
第十五章人人有权在公平合理和称心如意的条件下工作,并且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
第十六条
1.人人有权享有能够达到的最佳的身心健康状况。
2.本宪章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人民的健康,并确保人人在患病时能够享受医疗护理。
1.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2.人人可以自由参加本社会的文化生活。
3.促进和保护社会所确认的道德和传统价值是国家的职责。
第十八条
1.家庭是社会的自然单位和基础。它应当受到国家的保护,国家应当关心它的物质上和精神的健康。
2.国家有义务帮助家庭这个社会所确认的道德和传统价值的管理者。
3.国家应确保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同时也应确保维护国际宣言和公约所规定的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4.老人和残废人有权享有符合其身体和精神需要的特殊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一切民族均属平等,它们理应受到同样的尊敬,拥有同样的权利。一个民族受另一个民族统治是毫无法律根据。
第二十条
1.一切民族均拥有生存权。它们均有无可非议和不可剥夺的自决权。它们应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并按照它们自由选择的政策谋求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被殖民或受压迫的民族有权诉诸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任何手段使自己摆脱统治权的束缚获得自由。
3.一切民族在反对外来统治的斗争中均有权享受本宪章各缔约国的援助,不论这种援助是政治援助、经济援助或是文化援助。
第二十一条
1. 一切民族均可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和资源。此项权利之行使理应唯民族利益是从。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剥夺一个民族的此项权利。
2.一旦遇到掠夺。被剥夺之民族不但有权要求得到足够的补偿,而且有权合法地收回其财产。
3.自由处置天然财富和资源权利之行使,不得妨碍基于互利、公平交易和国际法原则的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之义务。
4.为了加强非洲的统一和团结,本宪章各缔约国均有单独和集体行使其自由处置天然财富和资源之权利。
5.为了使本民族从本国资源所产生的优势中充分获益,本宪章各缔约国承允消灭一切形式的经济剥削,特别是国际垄断公司所施加的剥削。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