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业务涉嫌洗钱的案例
反洗钱案例
反洗钱案例
一,案例回顾:
7月某天中午交接班时间,工行广州南湖支行迎来了一位,很久之前就开始跟客户经理预约要办理新西兰币跨境汇款的客户.因为要办理等值90多万的人民币的新西兰币学费汇款,根据外管局的,每人每年购汇限额5万美元等值外币.客户叫来三个熟人,想通过新开存折,借用他人年度外汇额度,购汇汇出.当班柜员,由于是客户经理带过来的,没想太多,准备办业务时,被主管提醒.明显的拆借资金,购汇汇出,有洗黑钱的嫌疑,不能办理.主管当即打电话上报上级支行,几经周折,本来不应该予以办理的业务,在客户的坚持下,由当班柜员完成.也跟该客户做了说明,她有可能成为黑名单客户.后台随即进行了反洗钱记录,并且向上级支行做汇报.
二,案例分析:
1,客户资源开拓固然重要,但是必须要合规,明显的违规,高风险业务应该尽量回避掉.
2,客户需要办理的是新西兰币以学费用途汇出,按照外汇管理局规定,只要备齐相关的学费证明文件,也可由正规的途径汇出.
3,案例中,客户经理没有与客户有足够的沟通,业务的沟通是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断断续续办理,造成低效率,容易造成差错.由于沟通不够导致客户被记录入黑名单,也容易造成声誉风险.
三,案例启示:
1,客户的开拓与维护必须要合规,符合银行监管要求
2,对业务要足够的熟悉,基于客户的需要,从业务要求出发,给予客户足够的业务引导
3,与客户要有充分的沟通,不单单是经办柜员,要充分的知悉客户业务要求,根据"首问负责制",大堂,客户经理也应该对业务进行充分的讲解
报送人:
xxxx支行xxxx
2014年07月29日。
反洗钱处罚的案例分析
反洗钱处罚的案例分析 反洗钱对维护⾦融体系的稳健运⾏,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重⼤的意义。
那么反洗钱的处罚是如何的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反洗钱处罚案例的内容,希望⼤家喜欢! 反洗钱处罚案例⼀ 2015年5⽉9⽇,潜逃新加坡四年的“红⾊通缉令”2号疑犯—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被遣返回国。
检⽅证据显⽰,2006年10⽉⾄2010年12⽉,李华波涉嫌利⽤管理该县农业、提供虚假对账单、基建专项资⾦的职务之便,伙同他⼈通过私盖伪造的公章、提供虚假对账单等⼿段,将9400余万元公款转⾄个⼈账户。
李华波个⼈分得约7200万元,其中2900余万元被转移⾄新加坡,其余款项被其⽤于到澳门赌博、个⼈消费等。
2009年12⽉,他利⽤虚假⾝份申请办理移民新加坡的⼿续。
2011年1⽉6⽇,李华波及妻⼦徐爱红、⼥⼉李媛和李津均获得新加坡永久居民资格。
2011年2⽉,他潜逃海外。
2⽉23⽇,最⾼检通过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对李华波、徐爱红发布红⾊通缉令。
2011年以来,我国分别由最⾼检、公安部牵头,8次派出⼯作组赴新加坡开展执法合作。
2012年9⽉,新加坡总检察署以三项“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指控李华波。
2012年11⽉8⽇,中国检察机关侦查⼈员⾸次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证,将28组证明李华波在中国犯有贪污罪并将部分赃款转移到新加坡的证据材料⼀⼀呈交给法庭。
2013年8⽉,新加坡法院⼀审判决认定新加坡总检察署对李华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判处李华波15个⽉监禁,同时判决将指控的18.2万新元赃款归还中国。
2012年3⽉,全国⼈⼤会通过的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特别程序,为李华波案办理带来了重⼤“利好”。
2014年8⽉29⽇,上饶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案。
该案件成为了我国检察机关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涉及赃款的第⼀起案例。
2015年3⽉,法院⼀审裁定认为,李华波将其所贪污公款中的2953万元转移⾄新加坡,被新加坡警⽅查封的李华波夫妇名下的财产,以及李华波在新加坡⽤于“全球投资计划”项⽬投资的150万新元,均系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
外汇业务涉嫌洗钱的案例
外汇业务涉嫌洗钱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支行收到开户企业境外汇入的大额外汇汇款,在收到汇款后客户马上办理了结汇业务。
次日境外汇款行发来业务查询怀疑该笔汇款涉嫌诈骗,经支行给上级行上传全部的业务资料,上级行及时与境外行进行沟通、协商后,才较圆满的解决了问题,避免了经济损失。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银行进行洗钱的行为。
一是不法分子通过银行,将黑钱汇入境内,打银行时间差,在境内银行收到境外银行查询之前结汇。
二是不法分子利用柜员麻痹思想,外汇业务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等弱点进行洗钱行为。
三、案例启示
(一)银行应加大柜员的外汇业务、反洗钱知识的培训,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日常业务检查,引起全员的重视;
(二)对发生的案例及时传达给柜员,吸取教训,杜绝再次发生;
(三)对大额汇款应加大审查力度,不应急于通知客户结汇,待1至2日境外汇款行无查询后再结汇,避免形成业务纠纷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由两起涉嫌洗钱案例反观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初次识别难点
金融经济FINANCIAL AND ECONOMIC210由两起涉嫌洗钱案例反观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初次识别难点文/张蓉摘要: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防范洗钱等外部风险的重要举措,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决定了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避免洗钱威胁。
监管机构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制度来规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然而从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监测出的可疑交易线索看,金融机构客户身份初次识别方面仍存在一些操作困难,影响了客户身份识别的效果。
关键词:洗钱;金融机构一、案例基本情况简述案例一:深圳市两家贸易公司先后于2013年底在某省某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账户申请人开户时持企业全套资料原件,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广东深圳市,经营范围涉及商贸、电子产品、技术服务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地址为外省农村(非广东省)。
账户开立一周左右开通网上银行,开始利用网上银行频繁交易。
一年半内交易累计金额数十亿元,日终不留余额,交易异常。
案例二:2015年3月份起,不断有某省边远地区的同村或同乡农民(年龄多为80后),在陪同人的带领下,先后到该省某银行10多家分支机构和网点,要求开立银行卡/贵宾卡及网银账户,要求将借记卡网银勾连本人在广东地区番禺支行等开立的同名账户。
开户者本人对开立网银的用途及功能并不熟悉,柜台人员在询问客户开立网银的用途时,客户不予以正面回答,或答复含糊,也有客户回答是作外汇买卖或网上购物。
据不完全统计,短短4个月,就有上百人前来办理此类业务,并呈上升趋势,从交易情况发现,此类账户多在广东进行外汇实盘买卖,当日交易频繁,日终不留余额,且不是本人交易,均由他人代理。
二、银行业金融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难点(一)代理开立对公银行结算账户难以识别实际控制人代理开立对公银行结算账户现象比较普遍,很少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亲自去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业务。
现实中,代理人主要有两类:一是申请开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的单位工作人员,二是专业代理公司工作人员。
反洗钱法律法规执行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也得到了空前繁荣。
然而,这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通过非法手段将非法所得资金转移至境外,进行洗钱活动。
为打击跨境洗钱犯罪,我国政府不断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本文将以某银行成功打击跨境洗钱犯罪案例为例,探讨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执行。
二、案例简介某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现一笔异常资金流动,涉及跨境交易。
经过初步调查,该银行怀疑这是一起跨境洗钱犯罪。
于是,该银行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警方开展侦查工作。
三、侦查过程1. 资金调查警方首先对涉案资金进行调查,发现该笔资金从境内某企业账户转入境外账户,经过多次转账后,最终流向一个海外投资公司。
警方初步判断,这是一起利用虚假交易进行洗钱的犯罪。
2. 侦查方向警方根据资金流向,初步确定了侦查方向:一是调查境内企业是否存在虚假交易;二是追踪境外投资公司的资金去向。
3. 侦查手段(1)调查境内企业:警方调取了涉案企业的财务报表、合同、交易记录等资料,发现该企业与境外投资公司存在虚假交易行为。
同时,警方还发现该企业负责人与境外投资公司负责人关系密切,涉嫌串通作案。
(2)追踪境外资金:警方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等渠道,查询了境外投资公司的资金流向,发现该公司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奢侈品、房产等,具有明显的洗钱特征。
四、案件侦破在警方的不懈努力下,该跨境洗钱犯罪团伙被成功捣毁。
涉案人员包括境内企业负责人、境外投资公司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共计20余人。
警方共冻结涉案资金1.2亿元人民币,追回非法所得3000万元。
五、案例评析1. 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不断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
在此次案件中,警方正是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成功打击了跨境洗钱犯罪。
2. 银行在反洗钱中的作用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一环,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案中,某银行及时发现并上报异常资金流动,为警方侦破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也产生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目前,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通常利用金融机构、地下钱庄、虚假投资、赌资、投资房地产、珠宝等方式将诈骗、走私、贪污、受贿、侵占、制贩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获取的赃款进行转移。
我们选录了一些国内外洗钱犯罪和洗钱活动的典型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和分析,旨在分析问题,查找不足,积累经验,以提高我们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案例一、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
被告汪某于2001年年底认识同类人区某,知道区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省从事毒品贩卖活动。
2002年上半年,区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子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卖毒品所得)带回境内。
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取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赌资。
2002年8月,区某将毒资折合港币约600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由香港入关,汪某开车到香港接应,带回广州。
汪某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区某的52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550万元),购得广州某木业公司并担任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还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
汪某接管公司后开始经营木材生意,利润率为20%。
区某采取虚设盈利亏损账目,用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是以投资方式掩盖贩毒资金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中国银行联行资金被盗转移案1993年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就开始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联行清算系统,直接窃取联行资金。
1999年许升任广东省分行财会处处长后,余振东、许国俊先后接任支行行长,盗窃流水线一直在顺利进行。
老挝反洗钱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反洗钱工作在全球范围内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老挝作为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也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
然而,在反洗钱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挝的金融体系进行洗钱活动,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威胁。
本文将以一起发生在老挝的反洗钱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老挝反洗钱法律问题。
二、案例介绍2018年,老挝某银行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其账户中出现了一笔异常交易。
经调查,该笔交易涉及金额高达5000万美元,涉嫌洗钱。
该案件引起了老挝政府的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该笔交易由一家名为“ABC公司”的企业进行。
该公司在短时间内,通过多次转账、购买外汇等手段,将大量资金从国内转移至国外,最终流向境外账户。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该公司背后隐藏着一个庞大的洗钱网络,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
三、案例分析1. 老挝反洗钱法律体系不完善在此次案例中,老挝反洗钱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暴露无遗。
首先,老挝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缺乏针对洗钱行为的明确界定和处罚标准。
这使得不法分子在实施洗钱活动时,能够轻易规避法律制裁。
其次,老挝的反洗钱监管机构职能不明确,监管力度不足。
在此次案件中,尽管老挝警方介入调查,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使得洗钱行为得以持续进行。
2. 洗钱手段多样化在此次案例中,洗钱手段多样化,包括转账、购买外汇、投资等多种方式。
这表明,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洗钱手段也在不断演变。
老挝的反洗钱工作需要与时俱进,加强对新型洗钱手段的识别和打击。
3. 国际合作不足在此次案件中,洗钱网络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
然而,由于老挝反洗钱法律体系不完善,国际合作不足,使得案件调查和追赃工作面临诸多困难。
加强国际合作,是老挝反洗钱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建议与对策1. 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老挝政府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明确洗钱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银行反洗钱可疑案例分析(地下钱庄篇)
【案例1】上海罗某特大地下钱庄案2007年8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一审宣判,认定罗某等4名被告人通过中国境内数家银行的23个私人储蓄账户,跨国非法买卖外汇,金额高达53亿余元人民币。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罗某、莫某、李某和陈某4人有期徒刑14年至9年不等,其中新加坡籍被告人罗某、莫某、李某被并处驱逐出境。
自2005年11月起,央行上海总部陆续收到由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称罗某等4人在其分支行将大量款项汇往全国各地,与此同时叉从全国各地汇入大量款项,资金流动呈现出集中分散、分散集中的特点,极为可疑。
罗某于2005年5月31日在该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申请开立个人账户,之后频繁发生异常交易。
其经常以现金本票、电话银行以及交通银行通存通兑等方式将一笔或多笔较大资金转入其账户,当天又通过全国通、电汇等方式将资金分散转往全国各地交通银行开户的多名收款人账户下,每次提取5万到3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现金。
罗某还有意将交易分散在交通银行多个网点、多名柜员处进行,以躲避银行的关注。
银行工作人员发现上述交易很可疑,柜面人员就向罗某询问其资金用途,罗某声称是在做外贸生意。
之后罗某生怕事情败露,便于2005年10月20日通过电话将其账户内的余额全部转出至另一客户陈某账户下,到2005年11月16日,罗某的账户余额一直为零。
陈某的账户交易情况与罗某相同,经柜面人员了解,陈某为罗某所雇佣,陈某操作资金时,两人经常同时到场,有时会有另一外籍人Daniel随行。
柜面人员曾经建议陈某办理一张VIP卡,陈某欣然应允,而当时在一旁的罗某立即进行阻止。
据该银行介绍,该银行对交易量大的大客户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于是柜员就想给他们办一张VIP卡,可以比较方便地办业务,但要留下比较详细的个人资料。
一听到要留下详细资料,他们就拒绝办VIP卡,宁愿排队。
罗某曾先后介绍另两名新加坡籍男子Daniel、Lee Kee Yong来该银行上海分行开立借记卡,工作人员在调取这几人的开卡资料时,发现他们所留地址与罗某为同一住处,且这两名新加坡籍男子的交易情况也与罗某基本一致。
反洗钱典型案例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案例1:汪某毒赃洗钱案案情摘要:区W是旅居加拿大的毒枭,区L是其姐姐,两人企图将从事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
2002年8月,汪某伙同区W、区L,以区氏姐弟拥有的港币500多万元(其中大部分为区W毒品犯罪所得)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购得某市某木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在此过程中汪某还协助区W运送毒赃支付收购款。
获得控股权后,区氏姐弟将该木业公司更名,由区L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公司财务。
区W安排汪某挂名出任该公司董事长,除每月领取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工资外,还送给汪某一辆奔驰越野汽车。
此后,区氏姐弟以经营木业为名,采用制造亏损账目、在多家银行开立私人账户转移资金等手段,企图将区W 的毒品犯罪所得转变为表面合法的收益。
经法院审判认定,汪某受同案人指使,为获得不法利益,明知资金是同案人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仍伙同他人采取以毒赃收购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方式,掩饰、隐瞒该违法所得的非法性质及来源,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法院依法宣判汪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奔驰越野汽车一辆。
案例评析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企业投资和贸易清洗毒赃的洗钱案件区氏姐弟在汪某协助下,用毒赃收购企业,通过实业投资方式使毒赃有了“投资款”的合法形式,为下一步清洗创造了条件。
在木材企业“日常贸易”的掩护下,进行大量提现和转账交易,完成资金转移。
通过虚报公司亏损,一方面降低洗钱成本,另一方面以追加投资弥补亏损的名义继续向公司注入毒赃。
具体手法如下:(一)利用现金走私和地下钱庄完成资金跨境转移区W将贩毒所得以现金走私的形式从加拿大带入香港,并将部分毒赃兑换为港币,然后通过地下钱庄等渠道将巨额现金从香港转移到该市,款项包括500万元港币、30万加拿大元和10万美元。
另外,通过地下钱庄将其在国内获取的人民币非法收入转移到加拿大,同时进行港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以维持日常费用开支和再投资。
(二)设立公司、虚构贸易转换资金形式区氏姐弟利用毒资在国内投资于兼营制造和贸易的公司,以公司实体为依托,虚构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贸易行为,与虚假买家进行木材生意,完成了大量的提现和转账交易,直到资金流与正常的木材经营不能明显地发生关联。
反洗钱案例
反洗钱案例:一、案例案例一: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2006年4月,上海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线索并破获了新加坡人罗某从事地下钱庄洗钱活动的重大案件,该案是历年来上海地区破获的最大规模地下钱庄洗钱案件,是洗钱法施行后首例洗钱案。
1、基本案情经查,罗某(新加坡籍)等人自2004年起受新加坡某汇款、钱币兑换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某汇兑公司)老板巫某的委派,前往上海开展跨境汇兑业务。
罗某先后以本人以及李某、陈某、冯某、莫某等人名义分别在10多家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罗某等人作为派出人员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两地汇兑业务,根据新加坡某汇兑公司的业务指令,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网络银行、电话银行、通存通兑等方式,向新加坡汇款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或者收取国内需要向新加坡汇款客户的人民币,然后由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在境外收付相应外币.2005年起,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又在苏州、东莞两地先后设立类似机构,客户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集中于上海、广东、福建等地。
2004年至2006年4月案发,该地下钱庄在上海、苏州两地交易金额达到53.54亿元。
2006年4、5月,上海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罗某、李某、冯某以及莫某等四人实施抓捕并刑事拘留,冻结人民币账户56个,冻结资金690余万元.2006年11月1日,该案侦查终结.2007年5月18日,上海市检察院一分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罗某等人提起公诉。
6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8月6日,一审判决主犯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驱逐出境。
莫某、李某和陈某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和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四名罪犯均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0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反洗钱调查过程(一)、可疑交易的收集与归纳2005年11月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连续收到某银行上海分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称罗某等4人在其分支行进行可疑交易活动。
反洗钱处罚案例
反洗钱处罚案例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简称AML)是指防止和打击洗钱活动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措施。
洗钱是指将来自犯罪活动的资金或财产,通过一系列交易或其他手段掩饰其非法来源,使其看起来像是合法的资金或财产的行为。
而反洗钱则是指通过监管和法律手段,防范和打击这种非法活动。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反洗钱法律对金融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有着严格的要求和规定。
一旦发现有洗钱行为,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将面临严重的处罚。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反洗钱处罚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反洗钱法律的执行和相关处罚的严重性。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银行因未能履行反洗钱义务而被处罚的案例。
某银行在进行客户交易的过程中,未能充分核实客户身份和交易资金的来源,导致了大量的洗钱资金通过该银行进行了交易和转移。
监管机构最终对该银行做出了巨额罚款的决定,同时要求该银行加强反洗钱措施并进行整改。
这个案例表明,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将面临严重的处罚。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金融从业人员因涉嫌参与洗钱活动而被判刑的案例。
某证券公司的一名交易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协助客户进行了大额的洗钱交易,并从中获取了丰厚的回扣。
最终,该交易员被有关部门侦破,被判处了长期的有期徒刑,并被追缴了非法所得。
这个案例表明,金融从业人员作为金融系统的重要一环,必须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律,否则将面临刑事处罚。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跨境金融机构因涉嫌洗钱而被多国监管机构联合处罚的案例。
某跨国银行的一家分支机构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大规模的洗钱活动,导致了跨境洗钱资金的流动和转移。
最终,多国监管机构联合对该银行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包括巨额罚款和撤销相关牌照等。
这个案例表明,跨国金融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各国反洗钱法律,否则将面临跨国联合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反洗钱法律的执行非常严格,一旦发现有违反行为,相关机构和个人将面临严重的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22•【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目录1.“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昆明泛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上海“阜兴”集资诈骗案4.沈阳“老妈乐”集资诈骗案5.江西“老庆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案6.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7.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文献等操纵期货市场案8.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吴向东操纵期货市场案9.袁钢志洗钱案10.周张成洗钱案案例1“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
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人丁宁,男,汉族,1982年7月11日出生。
被告人丁甸,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115万余人非法吸收资金762亿余元。
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被挥霍以及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380亿余元。
此外,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还走私贵重金属、非法持有枪支、偷越国境。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银行反洗钱可疑案例分析(地下钱庄篇)
【案例1】上海罗某特大地下钱庄案2007年8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一审宣判,认定罗某等4名被告人通过中国境内数家银行的23个私人储蓄账户,跨国非法买卖外汇,金额高达53亿余元人民币。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罗某、莫某、李某和陈某4人有期徒刑14年至9年不等,其中新加坡籍被告人罗某、莫某、李某被并处驱逐出境。
自2005年11月起,央行上海总部陆续收到由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称罗某等4人在其分支行将大量款项汇往全国各地,与此同时叉从全国各地汇入大量款项,资金流动呈现出集中分散、分散集中的特点,极为可疑。
罗某于2005年5月31日在该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申请开立个人账户,之后频繁发生异常交易。
其经常以现金本票、电话银行以及交通银行通存通兑等方式将一笔或多笔较大资金转入其账户,当天又通过全国通、电汇等方式将资金分散转往全国各地交通银行开户的多名收款人账户下,每次提取5万到3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现金。
罗某还有意将交易分散在交通银行多个网点、多名柜员处进行,以躲避银行的关注。
银行工作人员发现上述交易很可疑,柜面人员就向罗某询问其资金用途,罗某声称是在做外贸生意。
之后罗某生怕事情败露,便于2005年10月20日通过电话将其账户内的余额全部转出至另一客户陈某账户下,到2005年11月16日,罗某的账户余额一直为零。
陈某的账户交易情况与罗某相同,经柜面人员了解,陈某为罗某所雇佣,陈某操作资金时,两人经常同时到场,有时会有另一外籍人Daniel随行。
柜面人员曾经建议陈某办理一张VIP卡,陈某欣然应允,而当时在一旁的罗某立即进行阻止。
据该银行介绍,该银行对交易量大的大客户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于是柜员就想给他们办一张VIP卡,可以比较方便地办业务,但要留下比较详细的个人资料。
一听到要留下详细资料,他们就拒绝办VIP卡,宁愿排队。
罗某曾先后介绍另两名新加坡籍男子Daniel、Lee Kee Yong来该银行上海分行开立借记卡,工作人员在调取这几人的开卡资料时,发现他们所留地址与罗某为同一住处,且这两名新加坡籍男子的交易情况也与罗某基本一致。
洗钱案例【范本模板】
一、典型洗钱案例1.许超凡假投资洗钱案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与其两位继任者余振东、许国俊等人利用职权,在9年内贪污挪用公款4.83亿美元,是建国一来我国最大的监守自盗案.所贪污的资金通过洗钱被转入许超凡等人在香港和加拿大的个人账户。
许超凡等人的洗钱流程简述如下:将贪污挪用款项以投资的名义投入开平涤纶集团新建厂,再利用公司间资金往来的方式经该厂的银行账户转账至许设立并控制的香港潭江实业有限公司,进而通过香港谭江实业有限公司将资金以公司经营所得的形式转至香港或海外的其他账户。
2006年,美国拉斯维加斯法庭已裁定许超凡、许国俊和两人的妻子被认定合谋诈骗、合谋洗钱以及合谋转运盗窃钱款等罪名成立.2。
成克杰空壳公司洗钱案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副书记成克杰,利用情妇李平将受贿所得4109万元交给了香港商人张静海,由其将黑钱存入银行,为此成克杰付给张静海1150万元。
随后成克杰为了掩人耳目,以情妇李平的名义在香港注册一家空壳企业。
这家公司即使什么业务都不做,为了假戏真唱,不露马脚,伪造了经营活动,请会计师做虚假账目,缴纳25%左右的企业所得税,40%的个人所得税。
最后成克杰把企业账户上的钱转到自己制定法人账户上.但是,成克杰却没有想到他的一切努力最终都是枉费心机。
香港某银行发现,一贸易公司该行的账户经常收到从广西转入的大宗款项,金额从500万到1000万元不等。
但该公司留存在银行的客户资料显示,其经营规模难以支撑如此大额的贸易活动,该银行于是将其作为可疑支付交易行为报告香港联合财富情报组。
成克杰将接受的巨额贿赂以贸易为名转入该公司,该公司以合法经营为掩护将犯罪收入谎称正当经营收入,在向香港特区政府交纳所得税后转变为表面合法收入。
成克杰还没有享受到他煞费苦心清洗的巨额黑钱,就已被被送上了审判席。
二、新型洗钱案例1.贪官的彩票生意贪官张某多次进行权力寻租,收受巨额现金贿赂。
张某害怕存入金融机构会引起国家反洗钱部门的注意。
洗钱逃避法律行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洗钱,作为金融犯罪的一种,是指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的资金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表面上合法化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监管的加强和国际合作的深入,洗钱犯罪活动日益隐蔽,手段不断翻新。
本文将以一起真实的洗钱案例为切入点,剖析洗钱逃法的行为模式,以期提高公众对洗钱犯罪的警惕。
二、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原是一名普通的业务员,后通过努力成为公司高管。
然而,在短短几年间,李某却因为涉嫌洗钱被警方逮捕。
三、案例经过1. 案发前,李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巨额资金。
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毒品、赌博等非法活动。
2. 为了将非法所得的资金合法化,李某决定通过A公司进行洗钱。
他采取以下手段:(1)虚构交易:李某在A公司虚构了大量虚假的进出口贸易合同,以高价进口商品,低价出口商品,将非法所得的资金流入公司账户。
(2)虚开发票:李某利用公司账户,虚开发票,将非法所得的资金通过发票报销的方式,转移到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
(3)利用银行账户:李某在多家银行开设多个账户,通过转账、汇款等方式,将非法所得的资金分散转入这些账户,以掩盖资金来源。
3. 在洗钱过程中,李某还采取以下措施:(1)伪造证据:为了掩盖犯罪事实,李某伪造了大量的银行流水、发票等证据。
(2)串供:李某与同案犯相互串供,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四、警方调查1. 警方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对A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 通过对A公司账户的审查,警方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虚假交易和虚开发票的情况。
3. 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些资金均来自非法渠道,涉嫌洗钱犯罪。
4. 在掌握了大量证据后,警方对李某实施抓捕。
五、案件审理及判决1.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2.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李某主观恶性不大,请求从轻处罚。
但法院认为,李某在犯罪过程中,手段恶劣,后果严重,依法不予从轻处罚。
反洗钱案例分析-地下钱庄
反洗钱案例分析——韶关“8.16”地下钱庄案例分析商业银行作为反洗钱的重要参与者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展业三原则,有效识别和控制跨境交易业务的洗钱风险。
反洗钱案例分析——韶关“8.16”地下钱庄案例分析案情介绍2017 年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韶关中心支行移送一条可疑交易线索到韶关市公安局经侦部门。
2011年8月15日,一个名叫钟某城的珠海人在韶关市某金融机构开设了一个账户,该账户从2011年至2012年期间,主要接受彭某等人的资金转入或现金存入。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账户没有发生任何交易,只有系统计息、扣取短信费、年费等。
但是到了2016年,全年突然发生121笔交易,而且资金交易快入快出,涉及人民币高达9853.89万元。
资金去向大多是转到珠海客户或在珠海ATM取现,基本无余额沉淀,从种种迹象判断该账户涉嫌地下钱庄交易。
接到线报后,韶关市公安局于8月16日将此案定为“8.16”非法经营案(地下钱庄)。
经查证,该账户采用从澳门涉赌资金转账的方式进行转移。
2016年1月8日,彭某每次携人民币前往澳门,先将赌资转入钟某某为其开立的转账账户,再由犯罪团伙多名成员通过多次转账将彭某的赌资(人民币)兑换成港币,在澳门交付给彭某。
案件中绝大多数汇兑都是通过在银行以不同人的名义开通账户进行转账汇款等操作,为了掩盖资金来源,该地下钱庄使用多人身份证开户,操纵者非法买入、窃取两百多人的身份证件来开设虚假账户。
这个地下钱庄规模庞大,涉案人多达10000余名,通过控制非法虚假账户148个,遍及广东、湖南、福建、宁夏等全国20多个省份,金额达200多亿元。
前言近年来,国际资本波动剧烈,我国面临的跨境资本流动风险逐步加大。
地下钱庄不仅涉及金融、证券、贪污腐败和暴力恐怖活动转移资金的洗钱工具,同时也成为了国际跨境资金进入国内,严重干扰我国金融秩序的帮凶。
毗邻港澳、资金流动频繁的广东是地下钱庄活跃的地区。
近年反洗钱法律案例汇总(3篇)
第1篇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和复杂化,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简称AML)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我国在反洗钱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也查处了一系列重大反洗钱案件。
以下是近年来的部分典型反洗钱法律案例汇总。
一、中国银行反洗钱案件1. 案例背景2014年,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被香港廉政公署调查,涉嫌违反香港反洗钱法律。
经调查,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为多名涉嫌洗钱的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美元。
2. 案件处理香港廉政公署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未按规定上报可疑交易等。
2015年,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被香港廉政公署罚款1.5亿港元。
3. 案件影响此案引起了国内外对反洗钱工作的广泛关注,中国银行也借此机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反洗钱制度。
二、工商银行反洗钱案件1. 案例背景2016年,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1500万元,原因是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该行未能有效识别和报告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
2. 案件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未按规定上报可疑交易等。
2016年,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1500万元。
3. 案件影响此案进一步提醒金融机构加强反洗钱工作,提高合规意识。
三、兴业银行反洗钱案件1. 案例背景2017年,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300万元,原因是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该行未能有效识别和报告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
2. 案件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未按规定上报可疑交易等。
2017年,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300万元。
3. 案件影响此案再次强调金融机构应加强反洗钱工作,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利用法律法规洗钱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的繁荣,非法资金转移、洗钱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通过合法途径将非法资金转移、洗白,给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案例将剖析一起利用法律法规洗钱的典型案例,以警示社会。
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通过虚假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将大量非法资金转移至境外。
经调查,该公司非法资金转移金额高达数亿元。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非法资金转移、洗钱等犯罪行为,属于经济犯罪范畴。
2. 洗钱手法(1)虚假交易:该公司通过与关联企业进行虚假交易,将大量资金从公司内部转移到关联企业账户,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
(2)虚开增值税发票:该公司利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方式,将非法资金转移至境外。
(3)利用法律法规漏洞:该公司在资金转移过程中,利用我国法律法规的漏洞,将非法资金合法化。
3. 案件特点(1)涉案金额巨大:该公司非法资金转移金额高达数亿元,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
(2)作案手段隐蔽:该公司通过虚假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将非法资金转移至境外,作案手段隐蔽,难以察觉。
(3)利用法律法规漏洞:该公司在资金转移过程中,利用我国法律法规的漏洞,将非法资金合法化,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四、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资金转移、转换、转移、提取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出租、出借、销售不动产等行为,向购买方开具的专用发票。
美国法律洗钱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洗钱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
洗钱罪作为一种严重的金融犯罪,不仅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而且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美国作为全球金融中心的地位,更是洗钱犯罪的重灾区。
本文将以美国一起典型的洗钱罪案例为切入点,对美国法律洗钱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6年,美国纽约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对一家名为“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的德国银行及其前首席风险官阿克塞尔·魏德曼(Axel Weidmann)提起公诉。
指控其涉嫌通过非法手段帮助俄罗斯商人洗钱,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美元。
此案引起了全球金融界的广泛关注。
三、案件经过1. 犯罪行为根据起诉书,德意志银行在2006年至2012年间,与俄罗斯商人亚历山大·波格丹诺夫(Alexander Potanin)及其关联企业合作,通过虚构交易、伪造文件等手段,将数十亿美元的资金从俄罗斯转移到海外账户,并最终洗白。
阿克塞尔·魏德曼作为德意志银行首席风险官,在案件过程中负有管理责任。
2. 案件调查2014年,美国纽约联邦检察官办公室接到匿名举报,开始对德意志银行进行调查。
经过两年多的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银行内部文件、电子邮件、通话记录等,最终确定了德意志银行的犯罪事实。
3. 法院审理2016年,美国纽约联邦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德意志银行承认其犯罪事实,并同意支付罚款。
阿克塞尔·魏德曼也承认其在案件中的责任,并同意接受刑事处罚。
四、法律分析1. 美国洗钱罪法律规定美国《反洗钱法》(Bank Secrecy Act,简称BSA)于1970年颁布,旨在打击洗钱犯罪。
BSA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反洗钱制度,包括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等。
此外,美国《洗钱控制法》(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也对洗钱罪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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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业务涉嫌洗钱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支行收到开户企业境外汇入的大额外汇汇款,在收到汇款后客户马上办理了结汇业务。
次日境外汇款行发来业务查询怀疑该笔汇款涉嫌诈骗,经支行给上级行上传全部的业务资料,上级行及时与境外行进行沟通、协商后,才较圆满的解决了问题,避免了经济损失。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银行进行洗钱的行为。
一是不法分子通过银行,将黑钱汇入境内,打银行时间差,在境内银行收到境外银行查询之前结汇。
二是不法分子利用柜员麻痹思想,外汇业务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等弱点进行洗钱行为。
三、案例启示
(一)银行应加大柜员的外汇业务、反洗钱知识的培训,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日常业务检查,引起全员的重视;
(二)对发生的案例及时传达给柜员,吸取教训,杜绝再次发生;
(三)对大额汇款应加大审查力度,不应急于通知客户结汇,待1至2日境外汇款行无查询后再结汇,避免形成业务纠纷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