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国粮仓储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初步设计暂行规定-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初步设计暂行规定正文:----------------------------------------------------------------------------------------------------------------------------------------------------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初步设计暂行规定(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国家国内贸易局发布)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决定,规范初步设计,统一建设标准,控制工程造价,加快初步设计编制及审批进度,根据《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规划大纲》和《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初步设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是为在1999年夏收之前完成250亿公斤仓容建设的紧急任务,本着特事特办的精神,针对这批储备粮库建设特点而制定,适用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规划》确定的新建、改扩建项目。
各编制初步设计的单位在设计中首先要执行本规定中的各项要求,本规定未提及的仍按国家及有关部门现行的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条项目初步设计应确保储粮安全,有利于推行粮食“四散”(散装、散运、散卸、散存)作业,建立现代化粮食储备体系;合理选择工艺技术,兼顾当前需要和长远发展,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设备选用和采购原则上立足国产;充分利用现场有场地和设备,节约用地,节省投资,尽可能降低运营成本。
第三条储备库分成以下三类,并据此选用不同的仓储方式和建设标准。
一类:地理位置靠近海、河港区和铁路枢纽,重要的粮食集散地,储存最大,应急调出机动性强,可衔接粮食进出口和南北粮食中转调运的储备库。
二类:地理位置在主销区和主产区,以铁路、水路运粮为主,储存量较大,应急调出机动性较强,承担省际间调控或直接服务于大城市的储备库。
三类:地理位置在粮食基本平衡区,铁路或公路调运,储存量一般,承担特定地区调控服务的储备库。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国粮仓储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国粮仓储【1999】207号文名称: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类别:储粮技术政策法规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发布日期: 1999文件号:国粮仓储[1999]207号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厅(局),各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办事处,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为做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装粮压仓工作,保证新库储粮安全,发挥效用,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订了《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单位认真学习、贯彻。
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函告我局仓储司。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规定规定了新建浅圆仓及房式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操作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1998年中央投资建设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其它新建粮库可参照执行。
2 一般规定压仓前的准备仓房(含浅圆仓和房式仓,下同)的墙、地面等部位必须干燥;与粮食直接堆、靠的最后一项混凝土工程完工日期,距装粮时间不少于3个月。
仓房各部位无变形、裂缝等情况。
用于压仓粮食的水分含量应符合安全储藏标准,质量应符合国标中等以上要求。
检查粮库水准点的设置粮库应设置永久性水准点。
当需要新设或增设水准点时,应选择地基可靠、透视良好的地点,按图(略)所示做水准点。
新设置时,应设三个水准点,并自成体系。
3 浅圆仓初始装粮压仓4、平房仓初始装粮压仓5 本规定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仓储司负责解释6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注:仓内地坪上的沉降观测位置,用于装粮前和出粮后对内地坪标高进行沉降观测,了解仓内地面沉降变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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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国粮仓储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国粮仓储【1999】207号文名称: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类别:储粮技术政策法规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发布日期: 1999文件号:国粮仓储[1999]207号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厅(局),各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办事处,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为做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装粮压仓工作,保证新库储粮安全,发挥效用,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订了《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单位认真学习、贯彻。
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函告我局仓储司。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规定规定了新建浅圆仓及房式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操作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1998年中央投资建设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其它新建粮库可参照执行。
2 一般规定压仓前的准备仓房(含浅圆仓和房式仓,下同)的墙、地面等部位必须干燥;与粮食直接堆、靠的最后一项混凝土工程完工日期,距装粮时间不少于3个月。
仓房各部位无变形、裂缝等情况。
用于压仓粮食的水分含量应符合安全储藏标准,质量应符合国标中等以上要求。
检查粮库水准点的设置粮库应设置永久性水准点。
当需要新设或增设水准点时,应选择地基可靠、透视良好的地点,按图(略)所示做水准点。
新设置时,应设三个水准点,并自成体系。
3 浅圆仓初始装粮压仓浅圆仓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仓壁周边沿地下通廊方向的两侧外壁应设沉降观测点。
仓壁周边沿垂直地下通廊方向的两侧外壁宜设沉降观测点。
自仓内地坪中部起,沿平行和垂直于地下通廊两个方向,每隔约设置一个沉降观测位置。
沉降观测点的做法仓壁沉降观测点,可用不少于Φ16mm钢筋头埋设在仓壁外侧,距外侧地坪约高500mm 处,外露50mm。
平房仓装粮要求

平房仓装粮要求
装粮压仓要求:参照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 国粮仓储【1999】207号文件执行。 1、装粮压仓应分两个阶段进行,每阶段装粮数量分别为仓容量的60%和40%, 每阶段装粮后的静置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2、建在软弱地基上的平房仓,装粮压仓分两阶段进行,每阶段装粮数量为仓容量的一半, 每阶段装粮后的静置时间应不少于1年; 3、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廒间组成的一栋平房仓,应同时进行装粮压仓。 装粮线要求: 玉米:6.5米货6.5米以下; 水稻:7米或7米以下; 大豆:5.6米或或5.6米以下;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修改)

粮⾷仓库安全操作规程(修改)粮⾷仓库安全操作规程1 范围本标准确⽴了粮⾷仓库安全操作和管理的⼀般原则。
本标准适⽤于浅圆仓、⽴筒仓、砖圆仓和平房仓四种仓型的粮⾷仓库。
2 规范性引⽤⽂件下列⽂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期的引⽤⽂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于本标准,然⽽,⿎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研究是否可使⽤这些⽂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适⽤于本标准。
3 安全⽣产的⼀般要求3.1 组织体系3.1.1 制定粮⾷仓库安全⽣产⽬标,并对⽬标进⾏分解。
3.1.2 建⽴、健全安全⽣产组织体系。
3.1.3 建⽴安全⽣产的信息传递流程,保证及时、准确地下达有关安全⽣产的指令和传递⽣产作业过程中安全⽣产的信息,使各种作业过程、⼯作环节和⼯作⼈员均处于受控状态。
3.1.4 建⽴、健全各级⼈员安全⽣产责任制,定期进⾏安全检查、总结和评估。
3.2 规章制度应根据粮⾷仓库安全⽣产的特点,依据国家、地⽅和⾏业有关安全⽣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和规程,建⽴、健全有关安全⽣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3.3 ⼀般原则3.3.1 各种⽣产作业应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针。
3.3.2 对作业⼈员应进⾏有关安全⽣产⽅⾯的培训,考试合格⽅可上岗作业。
3.3.3 特种作业⼈员应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可进⾏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般包括:电⼯作业,锅炉司炉和压⼒容器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属焊接(含⽓割)作业,登⾼架设作业,库区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粮⾷熏蒸作业等。
学徒⼯必须办理学习证,在监护⼈的指导下操作,严禁⽆证作业。
3.3.4 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应定期进⾏健康检查。
3.3.5 作业⼈员应熟悉⼯艺流程,仔细阅读设备使⽤说明书或⽤户⼿册,熟悉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和使⽤⽅法,掌握设备的操作和维修保养要求。
熟悉本⼯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产制度,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并有责任制⽌他⼈违章作业。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发布时间:2006年7月28日 23时58分名称: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类别:储粮技术政策法规--------------------------------------------------------------------------------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发布日期: 1999--------------------------------------------------------------------------------文件号:国粮仓储[1999]207号--------------------------------------------------------------------------------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厅(局),各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办事处,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为做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装粮压仓工作,保证新库储粮安全,发挥效用,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订了《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单位认真学习、贯彻。
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函告我局仓储司。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规定规定了新建浅圆仓及房式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操作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1998年中央投资建设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其它新建粮库可参照执行。
2 一般规定2.1 压仓前的准备2.1.1 仓房(含浅圆仓和房式仓,下同)的墙、地面等部位必须干燥;与粮食直接堆、靠的最后一项混凝土工程完工日期,距装粮时间不少于3个月。
国家粮食仓房规章制度

国家粮食仓房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粮食仓房管理,保障粮食安全,提高粮食储存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本规章适用于国家粮食仓房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活动。
第二条国家粮食仓房是指由国家粮食局、省级粮食局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的粮食储备仓库,包括中央粮食储备仓库、省级粮食储备仓库和市县级粮食仓库等。
第三条国家粮食仓房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高效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设备,提高仓储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家粮食仓房应当按照粮食相关标准建设,保证粮食储存环境干燥通风、温度适宜、无害虫、无病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仓房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加强粮食储备调度、检验检疫和质量监管,确保粮食安全稳定供应。
第二章粮食仓房建设管理第六条国家粮食仓房的建设应当根据当地粮食生产能力、粮食安全需求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仓房规模、类型和位置。
第七条国家粮食仓房应当注重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协作,充分发挥仓储资源的优势,提高仓储效率,确保粮食安全。
第八条国家粮食仓房的选址应当符合环保要求,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影响。
第九条国家粮食仓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标准,确保粮食储存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国家粮食仓房建设过程中应当把握时间节点,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和报备手续。
第十一条国家粮食仓房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安全。
第十二条国家粮食仓房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质量和安全记录,留存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粮食仓房管理运营第十三条国家粮食仓房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粮食仓储、质量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粮食仓房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确保粮食仓库运营稳定和粮食储存安全。
一规定两守则内容文本(精简版)

附件1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国家粮食局2016年10月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第一章粮食入仓与质量控制1.入仓作业准备粮食入仓前,仓储管理部门要检查仓房,确认仓房无破损、渗漏、返潮等现象,门窗和照明灯等能正常使用;要清洁仓房,有活虫时进行空仓杀虫,采用国家允许使用的杀虫剂进行杀虫处理,制定空仓杀虫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做好隔离工作。
空仓杀虫药剂及用量见表1。
设备管理部门要清洁和调试设备,确保作业期间输送清理和仓储工艺等设备正常运行。
表1 空仓杀虫药剂及用量种类食品级惰性粉磷化铝敌敌畏溴氰菊酯用量3~5 g/m23~6 g/m30.1~0.2 g/m30.1~2 g/m3注:敌敌畏仅用于空仓和环境杀虫,严禁喷施或落入储粮中;溴氰菊酯应以烟雾剂形式用于空仓杀虫。
2.入仓粮食质量要求入粮时,按批量扦取样品,检测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
入仓粮食水分含量宜控制在当地安全水分以下,杂质含量应严格控制在1.0%以内。
对于水分、杂质含量超标的粮食,应经过干燥、清理,达到要求后,方可入仓。
入仓粮食应按种类、等级、收获年度分开储藏。
已感染害虫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根据虫粮等级按规定处理。
3.入仓作业要求入仓作业流程主要包括质检扦样、检斤称重、布设通风地上笼(横向通风无需布设)、卸粮清杂、质量抽检、输送入仓。
入仓过程中,提高机械化进仓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自动分级(浅圆仓、立筒仓入仓时采用布料器、减压管等)和防止测温电缆移位。
做好防虫、防鼠、防雀工作,加强对全流程的除尘防尘工作,保护环境。
入满粮后,应进行平整粮堆粮面、铺设粮面走道板、布置粮情测控系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统、通风均温均湿、防虫防霉、密闭压盖等作业。
粮库管理人员要对入仓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保证入仓粮食符合储存要求,并在入仓粮食质量控制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章环境巡查与鼠雀防治4.环境巡查应检查库区内有无残粮、垃圾、污水、杂草等,并及时清理干净;应安排人员巡更,检查仓顶、仓壁、门窗、挡水墙等是否完好,特别是在大风、雨雪等恶劣条件下,及时检查仓房设施、通风设备、熏蒸器具、气调系统、挡鼠板、防雀防虫网等,确保各项设施性状完好、使用正常。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2011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中央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有关中央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中央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
中储粮仓储工作制度

中储粮仓储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水平,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储粮仓储工作应以“制度先进、管理科学、操作精细、成本最低”为目标,切实保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国家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三条中储粮仓储工作应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层层落实安全储粮责任制,做到管理严格、储存安全、调度灵活、适时轮换。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包括储备粮油管理制度、粮油出入库制度、仓储检查与维护制度等。
二、储备粮油管理制度第五条储备粮油应按照规定的储存年限和审批程序进行适时轮换,确保粮质新鲜,并及时补齐库存。
第六条储备粮油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储备粮油信息的安全。
第七条储备粮油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储备粮油储存的基本要求,包括储存条件、储存环境等;(二)储备粮油的质量管理规定,包括粮油质量检测、品质鉴定等;(三)储备粮油的轮换制度,包括轮换周期、轮换程序等;(四)储备粮油的保管制度,包括保管措施、保管责任等。
三、粮油出入库制度第八条粮油出入库应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确保出入库粮油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粮油出入库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库房清理、设备检查等。
第十条粮油出入库应建立健全手续,确保粮油数量准确、质量可靠。
第十一条粮油出入库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包括出入库时间、数量、质量等信息。
四、仓储检查与维护制度第十二条仓储检查与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仓储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仓储检查与维护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仓库设施设备的检查,包括仓房、仓库设备等;(二)仓储环境的检查,包括温湿度、虫害等;(三)储备粮油的检查,包括粮油质量、数量等;(四)其他与仓储安全有关的检查。
五、人员管理制度第十四条仓储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仓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全省粮食仓储行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十、储 粮化 学药 品使 用与 管理
1.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 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2.危险化学品应有专用仓库进行保管,安装双门双 锁、防盗报警器,配备与危险化学品性质相适应的消 防器材、防护用具,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仓库条件应 符合公安机关对防火、防盗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查看报告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三、
安全 生产 责任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 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看安全 生产责任
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一项、第十九 条
2.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重大 查看安全
1/9
制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度。
间停留。烘前仓内必须设立安全网或安全桥。确需进 现场检查 仓处理结顶挂壁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始终保
持在粮面以上作业。
九、粮 食烘 干作 业安
3.烘干期内应对烘干设备进行日检查、周检修、月小 修的保养制度。烘干期结束后对烘干设备进行大修, 有详细记录。
带等对人员安全构成危险
查看记录
查看记录 现场检查
4/9
3.危险化学品保管应指定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库
须经企业使用部门负责人及企业领导双重审批。药品
出入库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即仓库保管员和安全监 管人员现场同时开、关仓库门锁并按规定的程序取 送,有出入库登记、签字,有消耗记录。保管期间要
查看记录 现场检查
做到账实相符。对已出库的危险化学品要实行动态监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 现场检查 十条第一款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 查看资料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1.27•【文号】国粮仓规〔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聚焦国家储备安全核心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制定《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并已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27日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第四条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
粮食入仓操作规程

粮食入仓操作规程一、准备工作1、做好生产操作人员和检化验人员的组织和定岗工作。
2 、根据接收粮食的运输方式、品种和数量,制定接收方案。
不同品种、不同等级、不同品质的粮食应分仓储存。
3、制定接收方案时,还应考虑立筒仓群和砖圆仓群荷载的均衡,避免仓群长期偏载。
4 、根据接收粮食的品种和数量,制定检化验方案5 、检查粮食仓库:a) 仓底和仓壁未经干燥或受潮、仓顶防水及隔热失效均不得装粮;b)通风口、门、窗、进人口、进出粮口等应能良好密闭,打开自然通风口;c)壁挂式爬梯应牢固可靠。
6、检查生产作业线上的设备,应使其处于正常状态。
其中:a) 清理筛筛孔的大小应适合接收粮食的品种,并保证筛孔畅通;b)计量设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c)设备的进口、出口及溜管、灰杂管、风网管道等应畅通;d)仓下设有闸门的,闸门应处于关闭状态。
7、检查通风系统,该系统应符合LS/T1202的有关要求;通风盖板或地上笼安装应牢固,应确保装粮后通风道内不漏人粮食。
8、检查粮情测控系统,该系统应符合LS/T1203的有关要求,并确保测温传感器的有效性。
9、检查磷化氢环流熏蒸系统,该系统应符合工_S/T1201-2002的有关要求。
10、装粮前的清扫工作:a) 清除仓内和设备的灰尘、杂物、残留粮粒;b)卸粮坑及其周围的场地应清扫干净;c)应清扫仓外移动设备作业场地;d) 应清扫附着在地面、墙体、坑道等表面上的粉尘。
11、应将移动式设备安全移动到工作点。
设备移动过程中应保持平稳,操作人员必须时刻注意自身、四周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放置移动式设备时,场地应平整结实,就位后应将设备固定,防止移动、倾倒。
12 、检查灰仓、灰箱、灰房内的堆积情况,如影响生产应立即清除。
13 、准备好生产需用的备品及工具。
14、新仓初始装粮压仓应按《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国粮仓储「1999] 2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立筒仓和砖圆仓还应按Ss]10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03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中央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国家粮食储备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7.15•【文号】计市场[1998]1328号•【施行日期】1998.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计市场〔1998〕13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粮食厅(局):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在1999年夏收前完成500亿斤建库任务的决定,加强对中央直属储备粮库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制定了《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暂行管理办法》、《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建设监理实施意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建设包干责任书》、《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等文件,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暂行管理办法》二、《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建设监理实施意见》三、《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建设包干责任书》四、《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附件一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暂行管理办法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中央直属储备粮库(以下简称中央直属粮库)建设的决定,在1999年夏收之前完成500亿斤仓容的建设任务,必须统筹安排,严格管理,打破常规,特事特办,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成立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中央直属粮库建设的统一组织工作。
各地相应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领导小组,由主管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全权负责中央直属粮库在地方的建设工作。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中储粮[2002]73号【发布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发布日期】2002.02.19【实施日期】2002.0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储粮[2002]73号)各分公司: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工作,保证中央储备粮油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的有关规定,总公司对2001年7月下发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轮换办法和国粮调[2001]209号文件一并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公司。
附件:1、《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2、《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略)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附件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储备粮(含食油,下同)轮换管理工作,保证中央储备粮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0]2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章程的通知》(计人事[2000]322号)、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0]939号)以及国家有关粮油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压仓报告1

山东威海国家粮食储备库压仓试验报告威海市粮食仓储物流中心项目由市发改委于2008年10月27日以威发改审字[2008]65号文件正式批复项目一期立项。
一、为检验新建仓库建设质量及配套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能否达到设计规模和生产要求,根据《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建仓初始装粮压仓的若干规定》,山东威海国家粮食储备库于2009年11月21日至2010年10月18日进行压仓试验。
二、压仓试验仓房情况本次试验共压仓4栋,仓房为排架结构,高大平房仓,仓房轴线尺寸21×84.56米,3米开间,单跨,各仓堆粮高6.0米,设计仓容7541吨。
三、压仓工作开展情况1、压仓前的各项工作准备情况(1)检查仓房墙面、地面、仓内湿度、屋面防水隔热措施等情况,做好粮库水准点和沉降观测点的位置、观测,并留有详细记录(附后)。
粮库场区设置永久性水准点一个,每仓室外设个6沉降点,室内设4个沉降预测点。
(2)进行气密性实验,2栋仓房在五百帕压力下半衰期全部达到40秒以上。
(3)检测输送设备、清理设备等入粮机械,检查各配套使用设备组成的入粮流水线运行情况。
(4)压仓试验用粮23号仓为2009年收购的小麦,质量为三等。
5号仓为2010年进口大豆,质量为二等,水分在安全储存范围内。
2、压仓运行操作情况根据仓房结构及入粮要求,本着灵活、安全、节约、有效的原则,设置好入粮流水线(由卸粮平台、清理筛、输送机组成),在确保能够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开始进行装粮压仓。
首先进行压仓的是23号库。
为确保安全,装粮入库速度较慢,粮食入库时,本着对称、均匀的原则,用输送机由里到外、先两侧后中间循序进行装粮,避免先压一边,产生偏载,造成库房受力不均现象。
当粮食入到一定高度,无法通过库门继续入粮时,安置好挡粮板,用塔式输送机从窗口进行补充装粮,装至设定容量线为止。
装粮期间,我们随时观察仓房各部位情况,特别是排架柱位置、门窗洞边、仓房四角、檐口等关键部位,栋仓房在整个装粮过程中都未发现任何异常现象。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国粮仓储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国粮仓储【1999】207号文名称: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类别:储粮技术政策法规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发布日期: 1999文件号:国粮仓储[1999]207号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厅(局),各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办事处,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为做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装粮压仓工作,保证新库储粮安全,发挥效用,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订了《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单位认真学习、贯彻。
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函告我局仓储司。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规定规定了新建浅圆仓及房式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操作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1998年中央投资建设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其它新建粮库可参照执行。
2 一般规定2.1 压仓前的准备2.1.1 仓房(含浅圆仓和房式仓,下同)的墙、地面等部位必须干燥;与粮食直接堆、靠的最后一项混凝土工程完工日期,距装粮时间不少于3个月。
2.1.2 仓房各部位无变形、裂缝等情况。
2.1.3 用于压仓粮食的水分含量应符合安全储藏标准,质量应符合国标中等以上要求。
2.2 检查粮库水准点的设置2.2.1 粮库应设置永久性水准点。
2.2.2 当需要新设或增设水准点时,应选择地基可靠、透视良好的地点,按图(略)所示做水准点。
新设置时,应设三个水准点,并自成体系。
3 浅圆仓初始装粮压仓3.1 浅圆仓沉降观测点的设置3.1.1 仓壁周边沿地下通廊方向的两侧外壁应设沉降观测点。
3.1.2 仓壁周边沿垂直地下通廊方向的两侧外壁宜设沉降观测点。
3.1.3 自仓内地坪中部起,沿平行和垂直于地下通廊两个方向,每隔约5.0m设置一个沉降观测位置。
3.2 沉降观测点的做法3.2.1 仓壁沉降观测点,可用不少于Φ16mm钢筋头埋设在仓壁外侧,距外侧地坪约高500mm 处,外露50mm。
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职责分工第一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对中央储备粮的库存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订和修订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监督检查库存中央储备粮数量和质量,并适时进行轮换;(三)负责中央储备粮损失损耗的核实与处理;(四)负责中央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管理系统的规划与建设;(五)负责组织中央储备粮仓储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二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分公司(以下称分公司)对辖区内中央储备粮的库存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并制订实施细则;(二)负责中央储备粮库存的安全保管,监督检查库存粮油数量和质量,提出轮换方案,并经上级批准后组织落实,调查处理库存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三)根据总公司的有关文件,开具分库点《中央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单》;(四)根据总公司的规划和要求,负责完善中央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的建立,定期向总公司上报台账及有关仓储报表;(五)负责辖区内非直属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直属库站(以下称直属库)对其库存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中央储备粮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用科学储粮技术,确保粮油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储存安全;(三)准确、及时地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库存数量、质量和管理情况;(四)按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具体组织落实中央储备粮的入库和出库。
第四条受委托代储中央储备粮的非直属企业(以下称代储库),按照《非直属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第五条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国家随时调用。
第六条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相符,保管账与仓(垛)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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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
定国粮仓储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国粮仓储【1999】207号文名称: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
类别:储粮技术政策法规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 1999
文件号:国粮仓储[1999]207号
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厅(局),各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办事处,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为做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装粮压仓工作,保证新库储粮安全,发挥效用,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订了《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单位认真学习、贯彻。
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函告我局仓储司。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新建浅圆仓及房式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操作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1998年中央投资建设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其它新建粮库可参照执行。
2 一般规定
2.1 压仓前的准备
2.1.1 仓房(含浅圆仓和房式仓,下同)的墙、地面等部位必须干燥;与粮食直接堆、靠的最后一项混凝土工程完工日期,距装粮时间不少于3个月。
2.1.2 仓房各部位无变形、裂缝等情况。
2.1.3 用于压仓粮食的水分含量应符合安全储藏标准,质量应符合国标中等以上要求。
2.2 检查粮库水准点的设置
2.2.1 粮库应设置永久性水准点。
2.2.2 当需要新设或增设水准点时,应选择地基可靠、透视良好的地点,按图(略)所示做水准点。
新设置时,应设三个水准点,并自成体系。
3 浅圆仓初始装粮压仓
4、平房仓初始装粮压仓
5 本规定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仓储司负责解释
6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注:仓内地坪上的沉降观测位置,用于装粮前和出粮后对内地坪标高进行沉降观测,了解仓内地面沉降变形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