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贷业务基本制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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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贷管理规定(3篇)

个人信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信贷业务,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个人信贷业务,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等。

第三条开展个人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信贷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控制,提高信贷服务质量。

第四条信贷机构开展个人信贷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信贷业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信贷业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三)安全性原则:信贷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防范,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四)效益性原则:信贷机构应当合理确定信贷产品,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五)公平性原则:信贷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借款人,不得歧视。

第二章信贷机构第五条信贷机构开展个人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专门负责个人信贷业务的部门或者团队。

(四)有符合条件的信贷人员。

第六条信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包括:(一)信贷政策制度:明确信贷产品种类、贷款条件、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

(二)信贷审批制度:明确信贷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审批标准。

(三)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明确信贷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处置等。

(四)信贷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使用等。

第七条信贷机构应当加强信贷人员培训,提高信贷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三章信贷业务第八条个人信贷业务包括:(一)个人消费贷款: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如购房贷款、购车贷款等。

(二)个人经营贷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的贷款,如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等。

(三)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第九条信贷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收入水平、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信贷人员工作制度

信贷人员工作制度

信贷人员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信贷人员的行为,保障信贷业务的正常运行,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信贷人员的职责1. 信贷人员应严格执行银行的信贷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贷业务的各项职责。

2. 信贷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开展信贷业务,确保信贷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 信贷人员应认真进行贷前调查,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的情况,为信贷决策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4. 信贷人员应负责信贷申请的审批工作,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信贷决策。

5. 信贷人员应负责信贷合同的签订和贷款的发放工作,确保信贷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6. 信贷人员应负责信贷到期收回工作,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和银行的合法权益。

7. 信贷人员应定期进行贷后检查,了解客户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8. 信贷人员应积极参与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三、信贷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 信贷人员有权要求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

2. 信贷人员有权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信贷决策。

3. 信贷人员有权拒绝不合规、不安全的信贷业务,并向上级报告。

4. 信贷人员有权要求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

5. 信贷人员应遵守银行的信贷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6. 信贷人员应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7. 信贷人员应接受银行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四、信贷人员的管理1. 信贷人员应按照银行的规定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信贷人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2. 信贷人员应接受银行的监督和管理,不得违反银行的规定进行信贷业务。

信贷规章制度

信贷规章制度

信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各类信贷业务,包括个人信贷业务和法人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行信贷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本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制度的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并对信贷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第二章信贷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向本行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第六条本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信贷审批。

第七条信贷审批过程中,本行有权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查询和核实。

第八条本行应建立健全信贷审批制度,明确信贷审批权限和程序,确保信贷审批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三章信贷合同与发放第九条信贷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信贷合同签订前,本行应向借款人说明信贷产品的性质、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本行应按照信贷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信贷资金。

第四章信贷管理与还款第十二条本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对信贷业务进行全面管理。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按照信贷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款,不得逾期。

第十四条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本行有权采取催收措施,依法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本行应定期对信贷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较高的信贷业务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六条本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监督机制,对信贷业务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七条本行工作人员在信贷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行应定期对信贷制度进行修订,以适应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需要。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行所有。

农行信贷基本制度

农行信贷基本制度

农行信贷基本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自本制度公布之日起,原《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第一批)的通知》(农银发〔1997〕152号)中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农业银行(下列简称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由总行、分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与管理务必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根据。

第四条信贷经营与管理务必坚持效益性、安全性与流淌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含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与或者有资产业务。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与管理人员,包含信贷管理部门与客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与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办理与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一致经营层次与不一致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与支持。

第九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与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与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与整体风险的操纵,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十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各级行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与智力支持。

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

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

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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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管理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管理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单项信贷产品制度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产品制度由总行、支行共同制定,支行可以制定当地单项信贷产品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条信贷经营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支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贷款人是指办理信贷业务的**银行所辖的支行。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借款人是指在**银行所辖的支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指支行信贷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贷业务实施、贷后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经办人员和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包括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和其他从事信贷业务的相关部门。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架构第八条各支行设立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审定并监督执行信用风险限额、资产组合、政策制度、基本授权、产品创新等重大信用风险管理事项。

第九条各支行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作为信贷业务决策的集体议事机构,负责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风险,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贷审会设委员若干,主任委员由支行分管中、后台业务副主任(副行长)担任,负责主持召开贷审会。

第十条信贷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支行设立前台客户部门、中台信贷管理部门和后台资产风险管理部门。

客户部门承担产品营销、业务受理、贷前调查(评估)、信贷政策制度制定和贷后管理职责,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政策制度制定、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信贷风险监控等职责,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资产风险管理。

个人信贷业务基本制度

个人信贷业务基本制度

个人信贷业务基本制度◆个人信贷管理的一般规定●定义个人信贷业务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有合法、合理消费用途或经营用途的贷款及相关贷款服务的总称。

●基本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业务品种针对借款人消费及经营用途的不同,我行目前有12个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及2种附加服务品种。

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二手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个人住房的贷款。

个人商用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商业用房的贷款。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代发工资客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在我行代发工资的客户以其工资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并提供以我行代发工资客户个人连带保证担保或提供保证保险担保,向我行申请用于指定用途的人民币消费贷款。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经办行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购买汽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

个人商用车贷款指我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借款人用于购买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的贷款。

个人商用车包括城市出租车、城市公交线路车、客运车、货运车及工程机械(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不含特种车(消防车、救护车、危险货物专用车等),其中贷款购买客运车或货运车的借款人(或其挂靠的运输公司)须具有城际客运经营权或运输经营权。

贷款购买的个人商用车限于一手车。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房产抵押,向贷款人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担保贷款个人信用贷款是指贷款人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有效、符合贷款人规定条件的质物出质,向贷款人申请取得的人民币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在校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最高额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抵(质)押物设立最高额抵押或最高额质押担保,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间内,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信贷基本管理制度

信贷基本管理制度

信贷基本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信贷业务管理,保障金融机构利益,有效防范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信贷组织架构1.设立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业务管理工作,包括信贷审批、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

2.设立信贷审批委员会,负责审批信贷业务,对重大信贷业务实行集体审批。

3.设立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测信贷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保障信贷业务的安全和合规。

4.设立信贷贷后管理部门,负责对信贷业务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信贷风险。

5.设立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对客户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6.设立风险防范部门,负责对信贷风险的预警和预防工作。

三、信贷业务管理1.信贷审批(1)信贷审批委员会依据公司信贷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审批信贷业务。

(2)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制度,确保信贷审批程序合规、透明。

(3)对重大信贷业务,应进行风险评估、综合分析,确保审批决策科学、合理。

2.风险控制(1)建立风险分类制度,对不同信贷业务进行分类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2)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及时处置不良资产,减少资产损失。

(3)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有效防范风险。

3.信贷营销(1)建立营销渠道,开展信贷业务推广和宣传工作,增加信贷业务量。

(2)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做好客户信息管理,为信贷业务提供有效支持。

4.贷后管理(1)建立贷后管理制度,对信贷业务实施跟踪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2)对信贷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建立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对逾期和不良资产进行处置,保障资产质量。

四、监督检查1.建立信贷内部控制制度,对信贷业务的内部流程和控制进行规范和监督。

2.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信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3.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信贷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4.建立监督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信贷业务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

五、处罚与奖励1.对违反信贷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降职或解雇等处罚。

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一、概述个人贷款业务是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之一,是指金融机构向个人提供的各类贷款,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等。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的个人贷款业务,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制订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组织管理(一)设立专门的负责人每家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负责人,对该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建立业务部门金融机构应根据业务量和业务范围,建立专门的个人贷款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运作和管理工作。

三、贷款审批(一)征信查证金融机构在进行个人贷款业务审批前,应先对贷款人进行征信查证,获取其相关信用信息。

(二)审批程序金融机构应根据贷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贷款额度审批、贷款利率审批和贷款期限审批等。

审批人员必须拥有相应的资格和技能。

四、贷款发放和管理(一)放款程序1、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将贷款协议书和还款计划书交于贷款人;2、贷款人应根据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将贷款发放至指定账户。

(二)贷后管理1、做好贷款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贷款流失,确保贷款的安全性;2、建立贷款管理档案,严格执行还款计划,及时催收贷款本息;3、定期对贷款人进行回访,做好贷款的跟踪服务。

(三)风险控制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做到谨慎经营,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五、贷款违约处理(一)违约处理程序1、贷款人违反还款协议,应联系贷款人进行还款催收;2、若催收无果,应采取法律手段,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来追讨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

(二)追讨权利保护当贷款人以诈骗、欺诈、虚假陈述等手段骗取贷款时,金融机构应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的追讨权利。

六、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是保障个人贷款业务安全的重要保障。

监督和检查主要包括内部自查、外部审计和监管机构检查等。

七、总结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对于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有着重要意义。

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制度,建立健全的个人贷款业务管理体系,做到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个人信贷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个人信贷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信贷资金管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个人信贷业务,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抵押贷款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信贷业务。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信贷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三)效益性原则: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四)流动性原则:保持信贷资金流动性,满足客户融资需求。

第二章信贷资金来源与运用第四条信贷资金来源包括:(一)存款、同业拆借、债券投资等自有资金;(二)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性资金;(三)发行金融债券等市场化融资。

第五条信贷资金运用范围:(一)个人消费贷款;(二)个人经营贷款;(三)个人抵押贷款;(四)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监管要求的信贷业务。

第三章信贷资金管理流程第六条信贷资金申请与审批:(一)客户向我行提交信贷资金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二)我行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信贷条件;(三)审批部门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审批信贷资金申请。

第七条信贷资金发放与支付:(一)审批通过后,我行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首期款项;(三)我行按照合同约定,将信贷资金支付给借款人指定的收款人。

第八条信贷资金使用与监督:(一)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二)我行对借款人使用信贷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三)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的,我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信贷资金风险控制第九条信贷资金风险控制措施:(一)加强信用风险控制,严格执行信贷审批制度;(二)加强贷款担保管理,确保担保物安全;(三)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控,防范资金风险;(四)建立信贷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信贷风险。

个人信贷合规管理制度范本

个人信贷合规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开展的个人信贷业务,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抵押贷款等。

第三条个人信贷合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行业监管政策,确保信贷业务合法合规经营。

(二)风险可控:加强信贷风险控制,确保信贷资金安全,降低信贷业务风险。

(三)客户至上: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信贷服务。

(四)持续改进:不断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提高信贷业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信贷审批与风险控制第四条信贷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贷前调查: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了解其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

(二)贷时审查:对客户提交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查,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三)贷后管理: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贷款用途合规。

第五条信贷风险控制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信贷风险评估体系,对客户信用进行分类管理。

(二)严格执行信贷审批权限,确保信贷业务风险可控。

(三)加强信贷资金支付管控,防范信贷资金挪用风险。

(四)建立健全不良贷款清收机制,降低不良贷款率。

第三章信贷合规管理第六条信贷合规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信贷业务操作规范:明确信贷业务办理流程、操作标准和要求。

(二)信贷风险管理:制定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措施。

(三)信贷资金支付管理:规范信贷资金支付流程,确保资金安全。

(四)信贷业务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贷业务信息。

第四章信贷从业人员管理第七条信贷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二)熟悉信贷业务知识,具备一定的信贷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三)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第八条信贷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信贷业务操作规范,确保信贷业务合规。

个人信贷业务基本制度-10

个人信贷业务基本制度-10

****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人信贷业务管理,规范操作,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农商银行(下称“本行”)章程和本行《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个人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个人信贷业务基本制度、相关个人信贷管理制度、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制度组成。

个人信贷业务基本制度、相关个人信贷管理制度、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制度均由总行统一组织制定。

本制度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个人客户提供的各类授信业务(原为贷款)的总称。

本制度所称个人客户是指向本行申请贷款的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人是指有权经营个人信贷业务的本行及其分支机构。

本制度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上述贷款人处获得贷款的个人客户。

第二章个人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四条总行设三农个人业务部,承担个人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善和更新,并负责对本行个人信贷业务的管理、指导和检查等。

第五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集中审查审批制,即个人信贷业务(农户小额贷款除外)原则上集中在个人客户服务中心或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审查审批。

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按总行相关授权管理规定办理,对需上报审批的个人信贷业务,要按要求上报审批。

第七条个人信贷业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明确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和收回等环节的工作职责,按照内控制度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实现相互制约和相互支持。

第三章个人信贷业务种类第八条个人贷款是指本行根据个人客户申请,对其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本金和利息的货币资金。

个人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九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1. 引言信贷是金融领域的一项核心业务,通过为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支持经济发展和个人消费。

为了保障信贷业务的稳定运营,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内容和重要性。

2. 制度目的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信贷业务的稳健运营和风险控制,同时提高银行对信贷业务的监管能力。

通过制度的规范与执行,可以有效减少信贷风险,提高借款人的履约率,保护银行的利益。

3. 制度范围信贷管理基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信贷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信贷审批、风险评估、贷后管理等。

制度的执行要求必须得到所有相关人员的共识和遵守。

4. 基本原则信贷管理基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风险导向:风险管理是信贷业务的核心,所有相关流程和措施必须以风险控制为导向。

•合规性: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信贷业务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客户至上: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信贷服务。

•信息透明:确保信贷业务的信息透明,向客户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让客户明确了解借款条件和还款责任。

5. 制度细则5.1 信贷审批•信贷申请流程:详细规定信贷审批的流程,包括客户资料收集、信贷评估、审批流转等环节,确保审批过程的规范和高效性。

•信贷审批权限:确定不同职级的人员在信贷审批中的权限和责任,避免不当操作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贷款授信决策:设定授信决策的标准和流程,确保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做出合理的决策。

5.2 风险评估•信用评估:规定信用评估的方法和指标,包括客户的个人信息、资产负债状况、收入状况等,以此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

•抵押评估:建立抵押物评估体系,评估抵押物的价值和可变现性,确保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能有效覆盖借款金额。

•风险分级: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客户进行风险分级,制定相应的贷款利率和还款条件。

5.3 贷后管理•还款管理:确立还款管理制度,对逾期还款进行催收,降低还款风险,并建立相应的风险补偿措施。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目录第一章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三章信贷管理基本要求第四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网络信贷管理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业务产品管理办法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以服务农民、农业、农村和县域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三农”贷款优先。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省联社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市级机构是指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行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支机构是指县级行社下设的营业部、信用社(支行)、分社(分理处)等;办贷机构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第七条本制度中所称信贷人员是指农村信用社各级信贷经营、管理和操作的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省联社和市级机构应当设立负责辖内信贷业务服务、指导、协调、行业管理和风险管理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议事机构。

第九条县级行社根据需要设立评级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利率定价委员会、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等负责信贷业务管理的议事机构。

评级委员会负责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审定;贷审会负责辖内信贷业务及信贷事项审批;利率定价委员会负责制订、审议利率定价策略、规则、流程、授权及其他重大利率管理决策;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信贷风险资产的管理、处置、监督检查等职能。

信贷业务员规章制度

信贷业务员规章制度

信贷业务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信贷业务员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业务员的专业素养,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信贷业务的业务员,包括银行信贷业务员、P2P平台信贷业务员等。

第三条信贷业务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诚信经营,勤勉工作,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第四条信贷业务员应当注重学习和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不断完善信贷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五条信贷业务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进行违法违规的信贷业务活动。

第六条公司应当为信贷业务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支持信贷业务员开展业务工作。

第二章信贷业务员的基本素养第七条信贷业务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与客户有效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专业的信贷建议。

第八条信贷业务员应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能力,能够辨别客户的信用状况,预测信贷风险,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九条信贷业务员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同事协作,共同完成信贷业务目标。

第十条信贷业务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信贷服务,确保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一条信贷业务员应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能够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三章信贷业务员的行为规范第十二条信贷业务员在开展信贷业务过程中,应当保护客户的隐私权,严格保密客户的个人信息和财务信息。

第十三条信贷业务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评估客户信用状况,不得虚构客户信息,不得隐瞒客户风险。

第十四条信贷业务员应当尊重客户的意愿,不得强制推销信贷产品,不得擅自变更客户贷款合同。

第十五条信贷业务员应当合理收取信贷相关费用,不得向客户收取违规费用,不得参与涉嫌非法集资的活动。

第十六条信贷业务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客户提供信贷产品的相关信息,不得制造虚假陈述或误导客户。

第十七条信贷业务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客户的礼品或回扣。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信贷业务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个人信贷业务(以下简称个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的各类信贷业务(不含银行卡透支业务)。

个贷业务按照贷款用途可分为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和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

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消费为目的的生活开支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简称消费类业务。

消费类业务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自用车贷款以及仅含有消费用途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等。

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简称经营类业务。

经营类业务主要包括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个人助业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含有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贷业务的基本流程:业务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用信管理、贷后管理。

其中,调查、审查、审批、用信管理环节必须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

第四条个贷业务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评级、授信可与贷款申请一并调查审查审批。

除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外,个贷业务原则上实行分散受理调查、集中审查审批和用信管理。

条件成熟的可实行集中调查、集中贷后管理。

第五条个贷业务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

在办理个贷业务时,与借款人有关联关系的农业银行员工应主动申请回避。

关联方的界定范围、关联交易审查审批程序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客户准入第六条申请消费类业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三)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的逾期记录,能够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四)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五)信贷业务实施前,在农业银行开立活期存款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六)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标准;(七)申请信用用途合法合规;(八)未经有权行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严格风险控制,保证信贷业务正常、有序开展,制定本基本制度。

二、机构设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机构由总部和各级分支机构组成,总部设立信贷部,分支机构依据业务规模设置相应的信贷管理岗位,包括部门经理、信贷主管和信贷员等职位。

三、信贷管理1.客户准入与审查信用社应建立健全客户准入及审查机制,包括策略、流程、制度及管理方法等。

在客户的准入过程中,信用社应该对客户进行实名认证、核对身份证明文件、查阅个人信用记录、清查可能产生的风险点等,确保可接受的信用等级。

2.信贷审批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信用社首先应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然后根据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等条件判断贷款的可行性。

如果贷款符合信用社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审核要求,信用社应根据制度要求进行审批,并在审批时要保持客观公正,保持谨慎态度。

3.信贷合同信用社应该在贷款发放前,向贷款人透露相关信用贷款要求,以确保风险控制和贷款的准确实施。

合同签署前,信用社应先向申请人透露申请贷款需求,并获取客户对相关贷款要求的认可。

合同签署时,客户应确认贷款金额、利率、押品、保证人及其他必要须项的信息是否准确。

4.贷款监督信用社应运用科技手段,加强贷款监督和管理,确保贷款实际用途和贷款合同一致,避免因资金非法流出、风险控制不当、客户倒闭等问题带来的损失。

对于贷款客户的违约情况,信用社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定期评估借款客户能否按时归还贷款。

5.信贷审批记录保存信用社应及时向客户透露贷款信息,确保客户对贷款具有明确的合理期望,防止贷款合同中在提供页码、条款中增加不当条款。

同时,信用社应保留客户贷款申请、审批意见、贷款合同、贷后管理记录等信贷审批记录,以备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风险管理1.风险分类为保障贷款的安全和负债支付的兑现,信用社应该建立完整的风险分类和管理制度。

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个人贷款业务经营管理和防范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稳健运行,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个人贷款业务指公司向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生产经营性、消费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型”为经营原则。

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应当根据公司实际实行审贷岗位分离与“双签”制度。

实行审贷分离的,应当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部分或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目前暂不具备审贷分离条件的,必须实行信贷人员“双签”制度,必须明确“双签”信贷人员的职责以及相应的贷款责任(通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五条除农户小额贷款(指纯农业的农户贷款)外,个人贷款业务应当实行贷款管理责任人制度。

公司发放的个人贷款由贷款责任人负责管理和收回。

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贷款责任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申请个人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在申请贷款分支机构的服务辖区内。

(四)借款人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五)公司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发放个人贷款的限制条款:(一)一户家庭不得有二个以上的借款人。

(二)不得向曾为他人担保而未履行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

(三)不得向有过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四)公司不得为股东个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以贷还贷、以贷还息。

第三章授权授信管理第九条公司根据所辖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管理水平等以书面形式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信贷人员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审批权限。

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一、引言为了规范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工作,提高贷款风险管理水平,保障贷款资金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开展的个人贷款业务管理。

三、申请贷款资格要求1.申请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2.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申请人必须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并有还款能力;4.申请人必须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四、贷款审批流程1.贷前审查:对贷款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及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必要的身份信息及收入信息;2.风险评估:结合申请人的资料以及市场环境等实际情况,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3.贷款授信决策: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及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决定授信额度、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4.签订贷款合同:根据授信条件签订贷款合同;5.放款及监督:依据贷款合同约定,进行放款及监督,确保资金用途符合贷款用途。

五、还款管理1.还款方式:本公司支持等额本息和按月还息、到期还本两种还款方式;2.还款责任和义务:贷款人应按期按金额还款,确保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清偿;3.逾期管理:若贷款人逾期还款,应及时催收,催收无果后,可采取委外催收或法律诉讼等措施,保障贷款本息收回。

六、贷款管理制度1.贷后管理:在贷款放款后,需进行贷后管理,保障贷款本息资金安全;2.贷款变更:若贷款人还款能力受到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影响,贷款人可提交申请,经审批后适当变更贷款条件;3.贷款催收:确保有序催收,避免产生贷款风险。

七、监督管理1.内部监督:本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贷款业务的监督与管理;2.外部监督: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及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八、附则1.本制度只是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的一部分,不排除其他政策和规定;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修订需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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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人信贷业务管理,规范操作,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农商银行(下称“本行”)章程和本行《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个人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个人信贷业务基本制度、相关个人信贷管理制度、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制度组成。

个人信贷业务基本制度、相关个人信贷管理制度、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制度均由总行统一组织制定。

本制度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个人客户提供的各类授信业务(原为贷款)的总称。

本制度所称个人客户是指向本行申请贷款的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人是指有权经营个人信贷业务的本行及其分支机构。

本制度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上述贷款人处获得贷款的个人客户。

第二章个人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四条总行设三农个人业务部,承担个人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善和更新,并负责对本行个人信贷业务的管理、指导和检查等。

第五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集中审查审批制,即个人信贷业务(农户小额贷款除外)原则上集中在个人客户服务中心或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审查审批。

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按总行相关授权管理规定办理,对需上报审批的个人信贷业务,要按要求上报审批。

第七条个人信贷业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明确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和收回等环节的工作职责,按照内控制度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实现相互制约和相互支持。

第三章个人信贷业务种类第八条个人贷款是指本行根据个人客户申请,对其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本金和利息的货币资金。

个人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九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本行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进行审查,合理确定保证额度。

2、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可抵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合法性、有效性、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

要根据抵押物情况,合理确定抵押比例,不动产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70%,动产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

抵押率=贷款金额÷抵押物评估价格×100%3、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依法可设定质押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权属、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

应当根据质押物情况合理确定贷款质押比例,权利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90%,动产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

质押率=贷款金额÷权利价值(动产评估价值)×100%第十条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消费类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

个人消费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其生活、消费开支资金需求的贷款。

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其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十一条其它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

新开发的个人信贷业务品种,必须在按要求报备或报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二条信贷对象包括:(一)户籍在本行服务区域内的自然人;(二)在本行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自然人;(三)在本行服务区域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三条申请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效的身份证件;(二)在本行服务区域内有户籍或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三)具备还款意愿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遵纪守法,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六)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十四条申请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效的身份证件;(二)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三)在本行服务区域内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四)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遵纪守法,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七)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八)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原则上提供抵(质)押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十五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个人信贷业务(一)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二)违反国家规定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牟取非法利益的;(三)违反国家规定用信贷资金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四)违法违规从事生产经营的;(五)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按有关规定对其未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六)有恶意逃废债务(包括银行债务和其它债务)行为的;(七)截止借款申请日,借款申请人家庭仍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未按约定归还的贷款本息的。

(八)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九)有其他严重违法或危及本行信贷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五章产品开发第十六条总行在对市场和客户的调查分析基础上,研究与设计个人信贷产品。

个人信贷产品推广前,应先进行营销试点。

第十七条开发的个人信贷产品,需经监管部门批准(备案)的,按要求报批(报备)后方可进行营销试点。

第十八条推出个人信贷产品的基本程序为:市场调查与分析、产品研究与设计、产品审议、产品报备与报批,产品营销试点、产品完善、产品推广、产品市场信息反馈、产品评价与总结。

第十九条推出个人信贷产品的基本流程:客户和市场第六章个人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第二十条个人信贷业务的操作管理应按权限、按程序运作。

办理个人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为: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见附件)第二十一条个人贷款支付须按照借款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书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进行。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资金须在转入借款人结算账户后方可自主支付。

第二十二条办理个人信贷业务需按要求使用个人征信系统和有关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个人信贷产品定价。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和本行利率政策确定,并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

第二十四条合同管理。

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签订的合同要合法有效。

第七章个人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第二十五条个人信贷业务发生后的检查。

个人信贷业务发生后,应对客户执行信贷合同、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形成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个人信贷业务到期处理。

(一)对采用一次性还本方式的,最迟应在每笔信贷业务到期前20天,及时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办理相关手续。

(二)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最迟应在贷款到期前15日,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

担保贷款展期,应取得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发生合同约定事项导致信贷业务提前到期的,应按要求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贷款收回。

客户还清全部信用后,应将抵(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质)押人并做好签收登记,设定抵(质)押登记的要及时与抵(质)押人共同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立个人信贷风险预警制度。

应对客户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当可能危及信贷安全时,应及时向有权审批人报告,在信贷事实风险形成以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信贷违约处理。

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采取计收罚息、停止提供新的信用、提前收回部份或全部信用等措施,并做好不良信贷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建立客户准入退出制度。

制定客户准入标准,向客户提供其需要的理财、结算、信息咨询、代理保险、代理公证等其它多方面服务,巩固、稳定优良客户;建立主动退出机制,限制、淘汰劣质客户。

第三十一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是本行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资料档案和信贷管理运行档案。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以客户为单位建立,指定专人管理,实行借阅、查阅登记制度。

第三十二条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监管制度。

对信贷风险资产进行分类、认定、登记、债权保全、清偿、核销的全程监测管理。

第三十三条贷款监测实行风险分类法。

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第三十四条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适时调整信贷资产形态,真实、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

第三十五条抵债资产管理。

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本行利益的原则,做好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呆账贷款核销。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核销。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根据具体业务品种的特点,在客户准入条件及其他管理要求方面需突破本制度规定的,可在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中予以规定。

第三十八条个人信贷业务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试行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相关注解2.办理个人信贷业务流程附件1相关注解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借款人有以下行为之一:(1)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按有关规定对其未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2)有恶意逃废债务(包括银行债务和其它债务)行为;(3)截止借款申请日,借款申请人家庭仍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未按约定归还的贷款本息。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附件2办理个人信贷业务流程一、流程图注:1、表示授权经营网点(或二级支行)权限范围内业务办理流程。

2、表示超过授权经营网点(或二级支行)权限范围的业务上报支行(部)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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