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任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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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使公司人员任用管理有所依据,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人员之招募、试用、任用、调职、离职、解雇、资遣等作业,应依本法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人员增补程序:各单位主管于人员编制内有缺额或其它原因需增加人员时,需填写『人员增补新聘申请单』,经事业处最高主管核准后,

送行政部审核。若为预算编制内人员经行政总监核准,交由行政部招

募人员,若非预算编制内人员需呈总裁核准后进行招募。

第四条、人员增补之主办部门与工作执掌:主办部门为行政部,用人部门协办,行政部之作业如下:

一、网站登录、登报或公告等作业。

二、应征人员资历审查及应试人员之通知。

三、面试日期、地点之安排。

四、录取人员之呈核与录取通知之寄发。

第五条、人员甄选流程:人员甄选程序如下

一、行政部收到应征履历后,依『人员增补新聘申请单』所列应征人员所应

具备条件先以审核,合格者再送用人单位审核。

二、行政部对用人单位初选合格者,通知应征者参加面谈。

三、面谈由行政部与用人部门分别面谈,甄选时应从严审核。

四、录取者请用人部门将面谈纪录表及应征人员基本资料送至行政部正式录

取。

第六条、录取通知与资料缴交

一、正式录取之人员,行政部应寄发『员工任职同意书』或电话通知报到。

二、录取人员如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应事先向行政部请求延期报到并转请用

人单位主管同意,如未获同意而仍未报到者,则视为弃权,并请行政

部重新进行招募。

三、新进同仁于报到时,应填缴下列各项资料:

1.录取通知单。

2.身分证正反面影本一份。

3.户口本正反面影本一份。

4.最高学历证明影本一份。

5.彩色两寸照片二张。

6.人事资料卡。

7.前任职公司离职证明或劳动合同正反面影本一份。

8.其它指定应缴交之文件。

9.薪资转帐户开立。

第七条、职前教育训练:新进同仁报到后,由行政部介绍认识公司环境与人事

管理规则、公司组织规章,后由各单位给予专业性之职前教育。

第八条、试用期:新进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并签订试用合同,期满成绩不及格者不予任用。

第九条、任用:新进人员试用期满后,行政部应填写『新进人员绩效评核表』,送工作单位主管评定适用考核成绩,及格后正式任用,并签订劳动合

同及保密协议。

第十条、年资计算:新进人员在试用期间之年资、考勤、奖惩等,于正式任用后均予以一并计算。

第十一条、调职:公司基于业务需求,在不减少薪资、不变更原有劳动条件、不违反劳动契约下,于员工服务期间得派遣员工参与实习、出差、支

持或调派员工职务及工作地点。

第十二条、离职:

一、同仁因故无法继续于本公司工作时,应向人事单位申领离职申请书,应

以书面提出辞呈,并依下列规定期间预告直属主管,经直属主管与事

业处最高主管核准后,交回人事部门留存,并配合办理业务移交手续,

缴回所持有之公司财物,办妥离职手续;未办妥上述手续者,公司得

暂缓尚未发放之薪资及奖金,待办妥离职后,于下次发薪日同时发放。

二、员工离职除经直属主管特许外,须于规定期间预告雇主(依离职申请书

提出日起算):

1.继续工作满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2.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3.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或经理(含)职级以上之员工,于三十日前预告

之。

4.试用期内之新进人员于试用中不适任者,得随时自请辞职;试用成绩

不合要求者,公司亦可随时通知停止试用。上列薪资发给以自请辞

职或停止试用日为止。若到职未满7日者,不发给薪资。并不得支付

任何资遣费或其它补助。

5.劳动合同另有约定时,以劳动合同为主。

第十三条、解雇与资遣: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得不经预告解雇并终止契约,员工不得请求

加发预告期间工资及资遣费:

1.于订定劳动合同时有虚伪意思表示,使公司误信而有损害之虞者。

2.对本公司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它共同工作之员工,实施

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4.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5.故意耗损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本公司所有物品,或故意泄

漏雇主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公司受有损害者。

6.无正当理由继续旷职三日,或一个月内旷职六日者。

7.因职务上之过失而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8.因受解雇而积欠公司之财务、资产、账款未移交或清偿者,应按离职

程序办理,恶意规避者,按法律程序追究之。

二、前项第四款所称之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如下:

1.在工作场所对同仁有性骚扰或性侵害之行为,情节重大者。

2.携带枪炮、弹药、刀械等法定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危害本公司

财产及员工生命安全者。

3.循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4.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或盗用印信图谋不法利益者。

5.参加不法组织,经司法机关认定者。

6.造谣滋事煽动非法怠工、非法罢工,情节重大者。

7.偷窃同仁或公司财物或产品有事实证明者。

8.在外兼营其它事业,影响公司业务者。

9.办事不力、怠忽职守,其情节严重者。

10.违反公司保密义务,其情节重大且有具体事实者。

11.违反公司规章,其情节重大且有具体事实者。

12.其它妨害公司权益,其情节重大且有具体事实者。

本公司依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二项终止契约者,

应自知悉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三、除前项所定之情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经预告员工后予以资

遣,终止劳动契约:

1.歇业或转让者。

2.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3.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4.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员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5.员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不能胜任时。

6.员工患有恶性传染病,经医疗无效或病假期满仍未痊愈者。

7.员工在产假或职业灾害医疗期间,公司遭天灾事变或其它不可抗力致

事业体不能继续,报主管机关核定者。

四、依前述规定予以资遣者,期预告期间如下

1.连续服务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2.连续服务一年以上,于卅日前预告之。

五、员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

数,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六、依本条第三项规定资遣员工,依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在本公司继续

服务,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之资遣费,未满一年之剩

余月数,或工作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算之,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

计。

第十四条、退休

自愿退休:于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以上且年满五十五岁者。于本

公司连续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者。

命令退休:年满六十岁者(董事长不在此限)。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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