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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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大陆地区是一个典型的传统小农经济国家,只有微不足道的少量零星工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首先从1949年到1952年在短短三年内,迅速恢复了战争创伤,然后从1953年开始到1970年代,排除重重阻力,克服种种困难,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走计划经济道路,初步完成了工业化。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行改革开放,于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了21世纪,已经基本上建立了市场经济体系,步入了市场经济国家行列。但总体市场化程度仍然有待提高。

现象:

在市场经济时代,随着工业成为主导产业,厂商成为基本的经济组织形式,农业和家庭双双发生了危机。

首先,就农业来讲,其比较经济效益显著下降,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农民的贫困问题日渐突出,农民的社会地位一落千丈,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涌入城市,成了社会上长期受到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问题的原因当然是非常复杂的,但从根本上来说,则是农业时代向工业时代发展过渡时期的社会经济转型所带来的必然结果。自近代以来,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趋势就是工业和服务业的兴起,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随之不断地由农业向工业、服务业流动。就象“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一样,资源是由经济效益低的行业向经济效益高的行业流动。因此,伴随着现代工业和服务业的发展,必然是农业的比较经济效益低于工业和服务业。在这一历史大背景下,任何企图提高农业比较经济效益的努力从根本上说都是徒劳的。要解决农民的贫困问题,根本出路只能是“非农化”。

其次,世界性的家庭伦理危机日益严重。家庭的规模在不断缩小,“三世同堂”式大家庭已基本成为过去,一对夫妇及其孩子组成的“核心家庭”已取而代之成为目前最普遍的家庭形式。但家庭规模的缩小并没有到此为止,而是还在进一步缩小中,出现了大量非典型不完整家庭,如各种单亲家庭、丁克家庭(Doubleincomenokids,DINK)、单身家庭等。与此同时,家庭的职能也在不断剥离。在农业时代,家庭可以说是全职全能的,包括生产经营、生活消费、两性情爱、生育后代、抚养教育、赡养老人以及承担社会义务等许多职能。进入工业时代以来,这些职能都开始相继从家庭中分化独立出来,程度不等地实现了市场化、社会化。生产经营差不多已经完全由各类厂商所包办,生活消费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天伦之乐”已让位于“天涯之乐”,孩子的抚养教育不再由家庭大包大揽,而是由各类托儿所、

幼儿园、学校承担了相当大一部分,老人的赡养也不再完全由子女承担,而是由各类托老组织承担了一部分。最叫人难以接受的是,夫妻感情日渐淡化,婚外恋大量涌现,非法色情交易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发展至今,除了生育职能基本上完全由家庭承担以外,其它职能都已经全部或部分越出了家庭的范围。导致这些问题的具体原因当然是非常复杂的,但从根本上来说,也是由于进入工业时代以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结果。一个基本的事实是,随着生产经营职能完全由厂商所取代,人们正在日益远离家庭,融入社会。

特征:

市场经济(Marketeconomy)时代最基本的特征是,工业取代农业占据了社会经济的决定性地位,市场营销成为最普遍的经营形式,由此导致社会经济各个方面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

市场营销要求根据市场需求,广泛利用各种市场资源,在极其广阔的时空范围内进行生产,而不是像传统小农那样局限在一个家庭范围内,使用家庭资源,为满足家庭需要而进行生产。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一下“广泛利用市场资源”。到目前为止,国人一般已经普遍接受了面向市场需求的概念,但广泛利用市场资源的观念依然十分淡薄,经常见诸媒体的一句话是“立足于当地实际,从当地实际出发”,乍一看似乎的确无疑,但其实是一种典型的小农经济观念,应当从根本上予以革除。

机器化,科学化,专业化,目的化,规范化,扩张化,资本化

市场分配成为最基本的分配形式包括各种市场资源和劳动产品,都通过市场交换来进行分配,实行“各增其值、等价交换”原则,即个人向厂商提供生产要素,按系统论观点,每一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都实现增值,并得到各自的报酬,形成个人收入,个人再以其收入按等价交换的原则向厂商购买各种消费品

政治民主

首先,众所周知,在传统意义上的自然经济条件下,每一个生产者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直接生产自己需要的绝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的生活资料的取得,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一小块土地、一个农民和一个家庭,旁边是另一小块土地、另一个农民和另一个家庭。一批这样的单位就形成一个村子,一批这样的村子就形成一个地方,就“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相互间除了简单的地域联系之外,“再没有任何丰富的社会关系”与经济交往。自然,也就不会存在只有在这种关系、交往中才可能发生的利益分化与利害冲突,更不会存在只有在这种关系、交往与分化、冲突中才可能出现的对个人自由与社会平等的现实追求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情况则完全两样。

在这里,“交换的主体生产各种不同的商品,以适应各种不同的需要,如果说每个人依赖于一切人的生产,那么一切人则依赖于每个人的生产,他们由此而互相补充”。这样一来,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就不可避免了。与此同时,由于“交换过程的各主体表现为商品的所有者”,随之而来的就必然是各商品所有者之间在交换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利害冲突,以及他们在这种冲突过程中对社会平等和个人自由的现实追求。这种现象,用马克思的话来概括,便是:个人之间以及他们的商品之间的这种差别,既是使这些个人结合在一起的动因,亦是使他们作为交换者发生他们“被假定被证明为”平等的人与自由的人的那种社会关系的动因。

其次,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乃至法治原则的实现,只有在市场经济关系中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每一个生产与消费单位之间是不存在积极意义上的经济交往的。然而这并不排斥各个单位内部的交往。问题在于,由于小农处在对地主的人身依附之中且承受着后者的超经济强制,这种交往也就根本不可能是自由的和平等的。市场经济则不然,所谓商品交换纯粹是各商品所有者之间的等价交换,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就在这种交换中成为了现实。

自由原则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实现,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尽管每一个个别的生产者的“劳动的内容由社会联系所决定,他只是作为社会联系的一环而劳动”。但他的活动毕竟是依据“他本身的精神的和天然的特性”而展开的。不仅如此,由于每一个别劳动均是“人类整个发展中的一环”,就使得每一个“个人能够以自己的特殊活动为媒介而享受一般的生产,参与全面的社会享受”,从而实现“对个人自由的肯定”。

第二,每一个商品生产者“在交换行为中作为这样的人相对立: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自己的商品中去的人,并且只有按照他们共同的意志,就是说实质上是以契约为媒介,通过互相转让而互相占有。”显而易见,“这里边已有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因素”。

第三,“每个人在交易中只有对自己来说才是自己的目的;每个人对他人来说只是手段;最后,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他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并且只有达到自己的目的才能成为他人的手段”。这样一来,“每个主体都作为全过程的最终目的,作为支配一切的主体而从交换行为本身中返回到自身。因而就实现了主体的完全自由。”

第四,商品交换是一种“自愿的交易”。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样,……谁都不用暴力占有他人的财产。每个人都是自愿地出让财产。”“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

第五,“表现为全部行为的动因的共同利益,虽然被双方承认为事实,但是这种共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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