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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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蒸汽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确保其安全运行,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二、监察范围1. 对蒸汽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进行监察;2. 对蒸汽锅炉相关设备和附件的技术情况进行检查。

三、监察对象所有使用蒸汽锅炉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四、监察内容1. 蒸汽锅炉的设计、制造和安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2. 蒸汽锅炉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是否到位;3. 蒸汽锅炉相关设备和附件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4. 蒸汽锅炉的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具备相关专业技能;5. 蒸汽锅炉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得当。

五、监察方法1. 定期检查蒸汽锅炉的设备和附件,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维修;2. 抽查蒸汽锅炉的使用单位,核实其蒸汽锅炉使用情况及安全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3. 对蒸汽锅炉的操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技能。

六、监察结果处理1.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监察人员应当要求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对问题进行整改;2. 对于违反规定的使用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七、监察记录对每一次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的结果,监察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并在问题得到解决后进行归档保存。

八、监察要求1. 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监察规程;2. 使用单位应当配合监察工作,积极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对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的重视度。

九、监察后评估对蒸汽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进行定期评估,为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监察工作水平提供依据。

十、附则1.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 对于前段时间实施的相关规定和文件,如与本规程不一致,以本规程为准。

安全技术监察是蒸汽锅炉运行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关乎到蒸汽锅炉设备本身的安全性,也直接关系到生产安全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对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的严格执行和及时整改十分必要。

十一、监察效果评估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蒸汽锅炉使用单位的监察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总结出规程落实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且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设备,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以及生产的持续进行,需要对锅炉的安全技术进行监察和检查。

本规程旨在确保锅炉在使用过程中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以保障锅炉的安全运行。

二、监察范围1.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改造情况;2. 锅炉的使用、维护和检修情况;3. 锅炉的运行参数和安全控制系统的完好性;4. 锅炉相关设备和附件的使用情况。

三、监察内容1. 检查锅炉的运行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水位、压力、温度等;2. 检查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设备是否完好有效,如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燃烧器等;3. 检查锅炉的运行状态和燃烧情况,确保燃烧充分、烟气排放达标;4. 检查锅炉的清洁情况,清理锅炉的灰渣和污垢。

四、监察方法1. 定期检查:按照规定时间对锅炉进行定期检查,如每月、每季度或每年;2. 不定期检查:在特殊情况下,对锅炉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生事故、大修后等;3. 抽样检查:对多台锅炉中的几台进行抽样检查,以代表全部锅炉的安全情况。

五、监察记录每次监察都应进行记录,包括监察的时间、地点、监察人员、监察内容和发现的问题等,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六、监察报告监察结束后,应向管理部门提交监察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监察的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等。

七、安全责任锅炉安全是企业的重要责任,各部门应对锅炉的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确保锅炉的安全技术符合要求,预防事故的发生。

同时,锅炉操作人员也应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八、监察结果根据监察情况,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锅炉,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对于一般性问题,应制定整改计划,并跟踪整改情况。

同时,对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不合格的情况,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为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希望能够帮助企业科学健康地进行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督条例总则1.1目的是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特殊装备”。

1.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定压蒸汽锅炉,压力热水锅炉,有机载热锅炉,以及烟道类型和烟道(余热)联合使用。

以余热(废物)利用为主要目的的锅炉。

1.2.1锅炉主体由转鼓,加热面,集管和连接管,熔炉,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框架(包括平台和梯子),炉架和除渣设备组成。

1.2.2锅炉范围内的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体,主给水管,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排污管和锅炉启动系统。

(二)公用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带汽(水,油)缸的锅炉和不带汽(水,油)缸的锅炉;带有蒸汽(水和油)缸的锅炉在第一焊缝内包括锅炉本体,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压力管(包括蒸汽(水,油)缸出口)1.2.3锅炉安全配件和仪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和控制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仪器。

1.2.4锅炉辅助设备和系统锅炉燃烧设备的辅助设备和系统包括燃烧,蒸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和系统。

1.3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量小于30 L的蒸汽锅炉;(二)额定出口压力小于0.1MPa或额定火力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3)热交换装置,满足设备的冷却要求和工艺流程。

1.4锅炉设备等级1.4.1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1)超临界锅炉,p22.1mpa锅炉;(2)亚临界锅炉,16.7mpap <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 <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 <13.7mpa; (5)5.3mpap <9.8MPa的亚高压锅炉; (6)中压锅炉,3.8MPaP <5.3MPa。

tsg112020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112020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112020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是指对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以及锅炉的安全状态和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具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职责。

第四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应当根据需要采取抽查、检查、取样、试验、测量等方法,确保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第二章监察对象。

第五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的对象包括以下范畴:(一)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二)锅炉使用单位,包括工业企业、民用建筑、船舶等;(三)锅炉检验检测机构。

第六条被监察对象应当配合检查和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在监察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保守商业机密的规定,对被监察对象的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应当严格保守。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锅炉安全技术执行情况、锅炉安全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国务院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锅炉重点单位、锅炉制造厂家、锅炉检验检测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使用单位和锅炉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尽量少扰民、尽量少占用被监察对象时间、尽量少干扰正常生产经营等原则。

第十条监督检查应当制定监察计划,采取定点、定期的方式进行,尽量避免无计划的突击检查。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应当通知被监察对象,所涉及的内容、时间、地点、人员等应当明确指出,涉及到商业机密的内容,应当用保密方式通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应当与被监察对象签订检查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检查的具体要求、应当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接受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结果的通报和处理等。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应当注重实际效果。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前言。

锅炉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热能设备,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生产和人员的安全。

为了保障锅炉的安全运行,制定并执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内容和要求,以期提高锅炉安全监察的效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二、监察内容。

1. 锅炉设备的基本情况监察。

在进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时,首先要对锅炉设备的基本情况进行监察。

包括锅炉的型号、规格、制造厂家、安装地点等信息的核实,以及锅炉的安全附件、安全阀、水位计、压力表等设备的完好情况的检查。

2. 锅炉安全附件的监察。

锅炉的安全附件是保障锅炉安全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进行定期的监察和检查。

包括安全阀的启闭灵活可靠、水位计的准确可靠、压力表的灵敏准确等内容的监察。

3. 锅炉燃烧系统的监察。

燃烧系统是锅炉正常运行的关键,需要对燃烧系统的燃烧效果、燃烧稳定性、燃烧设备的运行情况等进行监察,确保燃烧系统的安全可靠。

4. 锅炉水处理系统的监察。

锅炉水处理系统是保证锅炉水质符合要求的重要保障,需要对水处理设备的运行情况、水质监测结果等进行监察,确保水质符合要求。

5. 锅炉安全运行记录的监察。

锅炉的安全运行记录是锅炉安全监察的重要依据,需要对锅炉的运行记录、维护记录、故障记录等进行监察,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三、监察要求。

1. 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监察。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人员在进行监察时,要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监察,不得随意变更监察内容和要求,确保监察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 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在进行监察时,如发现锅炉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不得因疏忽大意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3. 做好监察记录。

监察人员在进行监察时,要做好监察记录,包括监察内容、监察结果、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案等,确保监察工作的全面性和可追溯性。

四、结语。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保障锅炉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执行监察规程,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才能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一、点火运行(一) 点火前,应吹净燃料系统的空气和锅炉及烟道内的可燃气体混合物,防止爆炸。

1. 对新安装的或大修后的管道,应先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清除管道内的积水和杂物。

空气在管道内的流速应达到30~50米/秒,压力不应超过0.2~0.3MPa。

连续吹扫时间一般为30分钟。

原则上已从吹扫口出来的气体达到纯净为止。

2. 用惰性气体(如氮气、二氧化碳、蒸汽等)吹扫。

总管道吹扫时,应先关闭炉前的干、支管道的阀门。

吹扫时间一般不少于5分钟,在吹扫出口(即放散管处)取样分析,其含氧量不超过1%为合格。

总管吹扫结束后,先关闭总管上的放散阀,再开启各燃气干、支管道的阀门和放散阀,但必须严密关闭燃烧器前的切断阀,防止煤气进入炉膛和烟道,然后对干管和支管进行吹扫。

吹扫时间一般不少于15秒,合格标准与上述相同。

3. 惰性气体吹扫管道内空气合格后,在以煤气将系统内的惰性气体置换干净,要求与上一条相同。

4. 燃气系统吹扫结束后,关闭所有放散阀,使燃气系统充压,保持压力在正常范围。

此时,可用测气仪器检查调压站和锅炉四周,特别要注意锅炉房内通风不良的区域有无泄漏的可燃气体存在。

(二)、点火1、检查人孔门、看火门、防爆门等门盖内耐火混凝土无脱落,隔热良好,门盖关闭严密。

2、确认煤气阀都处于关闭状态。

3、初次启动时可先开启引风机,保持炉膛负压-60~-80pa然后用小火把(蜡烛)靠近接缝处进行检查,如发现泄漏,及时消除。

4、开启鼓、引风机进行炉膛吹扫,约10分钟后关小鼓、引风机挡板,保持炉膛负压-20~-40pa(应注意进入炉膛的风力不把火把吹灭)。

5、通过就进点火孔,将燃着的火把(或点火器)送至点火烧嘴处,微开转炉煤气主阀使之着火,并进行烘炉。

6、点火烧嘴点燃后,再用点火烧嘴引燃煤气燃烧器。

7、注意必须先有火(或打开)再开气,不允许先开气后点火,一次点不着绝对不允许接着再点,必须关闭煤气阀,待炉膛进行再次吹扫后方可重新点火。

卓顶精文《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简称新锅规doc

卓顶精文《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简称新锅规doc

卓顶精文《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简称新锅规docTSG0001-20GG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1目的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1.2.1锅炉本体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樯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排污管道以及锅炉启动系统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1.2.3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1.3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锅炉设备级别1.4.1A级锅炉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1)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6)中压锅炉,3.8MPa≤P<5.3MPa。

新锅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版

新锅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0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il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材料 (3)第三章设计 (9)第四章制造 (16)第一节一般要求 (16)第二节胀接 (16)第三节焊接 (20)第四节热处理 (22)第五节焊接检验 (23)第六节无损检测 (24)第七节力学性能试验和金相检验 (24)第八节水压试验 (25)第九节出厂资料和金属铭牌 (29)第五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 (30)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 (33)第一节安全阀、安全泄放阀 (34)第二节压力测量装置 (38)第三节水位测量装置 (39)第四节温度测量装置 (41)第五节排污和放水装置 (41)第六节保护装置 (42)第七章辅助设备及系统 (45)第八章使用管理 (49)第一节一般规定 (49)第二节电站锅炉特别规定 (52)第九章检验 (54)第一节一般要求 (58)第二节制造监督检验 (59)第三节安装监督检验 (59)第四节定期检验 (60)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 (62)第十一章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65)第一节有机热载体 (65)第二节锅炉 (66)第三节辅助设备及系统 (67)第四节安全附件和仪表 (70)第五节使用管理 (73)第十二章铸铁锅炉 (74)第十三章D级锅炉 (76)第十四章附则 (78)附件A 焊缝的宏观和微观金相检验方法 (7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包括:(一)锅炉本体及锅炉范围内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旁路管道、排污管道以及减温器、冷渣器等;2.非电站锅炉:a.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压力管道(含分汽(水、油)缸);b.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压力管道;(二)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应当打焊工代号钢印,对不能打钢印的材料应当有焊工代号的详细记录;(4)制造单位应当建立焊工技术档案,并且对施焊的实际工艺参数和焊缝质量以及焊工遵守工艺纪律情况进行检查4.3.2 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评定应当符合JB/T4708《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并且满足本条要求4.3.2.1 焊接工艺评定范围锅炉产品焊接前,施焊单位应当对下列焊接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1)受压元件之间的对接焊接接头;(2)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者角接接头4.3.2.2 试件(试样)附加要求(1)A级锅炉锅筒的纵向及集箱的纵向焊缝,当板厚大于20mm、小于或等于70mm时,应当从焊接工艺评定试件(试板)上沿焊缝纵向切取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一个;当板厚大于70mm时,应当取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2个。

试验方法和取样位置可以按照GB/T 2652《焊缝及熔敷金属拉伸试验方法》执行。

(2)A级锅炉锅筒,合金钢材料集箱类部件和管道,如果双面焊壁厚大于或者等于12mm(单面焊壁厚大于或者等于16mm)应当做焊缝熔敷金属及热影响区夏比V型缺口室温冲击试验;(3)焊接试件的材料为合金钢时,A级锅炉锅筒的对接焊缝,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9.8MPa或者壁温大于450℃的集箱类部件、管道的对接焊缝,A级锅炉锅筒、集箱类部件上的管接头的角焊缝,在焊接工艺评定时应当进行金相检验4.3.2.3 试验结果评定附加要求(1)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的试验结果应当满足母材规定的抗拉强度Rm 或者屈服强度Rp0.2;(2)金相检验发现有裂缝、疏松、过烧和超标的异常组织之一者,即为不合格;仅因有超标的异常组织而不合格者,允许检查试件再热处理一次,然后取双倍试样复验(合格后仍须复验力学性能),全部试样复验合格后才为合格4.3.2.3 焊接工艺评定文件(1)施焊单位应当按照产品焊接要求和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编制用于评定的焊接工艺指导书(PWPS),经过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合格,形成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制订焊接工艺规程(WPS)后才能进行焊接;(2)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规程应当经过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存入技术档案,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焊接工艺评定试样至少应当保存5年4.3.3 焊接作业4.3.3.1 基本要求(1)受压元件焊接作业应当在不受风、雨、雪等影响的场所进行,采用气体保护焊施焊时应当避免外界气流干扰,当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当有预热措施;(2)焊件装配时不得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后才能进行焊接。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指对锅炉安全技术进行监察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目的是确保锅炉在运行过程中安全稳定。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包含以下内容:
1. 锅炉设计、制造和安装的监察要求:规定锅炉设计、制造和安装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包括材料选用、焊接工艺、制造过程监察等方面。

2. 锅炉运行和维护的监察要求:规定锅炉运行和维护的基本要求,包括水质控制、燃烧控制、设备维护等方面,以确保锅炉在运行中的安全性。

3. 锅炉安全设备的监察要求:规定锅炉安全设备的选型、安装和检测要求,包括安全阀、水位计、燃烧器等设备的监察和管理。

4. 锅炉安全检测和评估的监察要求:规定对锅炉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的方法和要求,包括定期检验、压力试验、故障诊断等方面,以确保锅炉的安全性能。

5. 锅炉事故和隐患的监察和处理要求:规定对锅炉事故和隐患的监察和处理方法和要求,包括事故报告、调查和整改等方面,以提高锅炉的安全管理水平。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依据,对于保障
锅炉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当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监察和管理,提高锅炉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TS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作 压力
(MPa)
壁温
(C、) (注
2-2)
碳素钢
Q235B
GB/T 3091
1.4锅炉设备级别
1.4.1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
(2)亚临界锅炉,16.7MPa< Pv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 Pv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v13.7MPa;
143C级锅炉
(1)蒸汽锅炉,PW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
(2热水锅炉,Pv3.8MPa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v120C;
(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v额定热功率QW0.7MW;液相
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v额定热功率QW4.2MW。
144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W0.8MPa并且30LW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W50L;(2汽水两用锅炉(注1),PW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DW0.5t/h的锅炉;(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W95C;
(2)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 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 能方面的要求;
(3)锅炉的制造、 安装(含调试)、使用、 改造、修理和检验单位(机
构)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等。
1.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 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

第二部分条文释义说明: 在本释义中, 按照新版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或《锅规》的条文顺序对规程内容加以逐条释义, 并对新版《锅规》条文均加线框。

为阅读方便, 将1996年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蒸规》)、1991年颁布1997年修订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水规》)、1993年版《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有机规》)、2023年版《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小型规》)对比列出。

第一章总则一、本章结构及重要变化本章共有9节, 由“1.1目的”、“1.2合用范围”、“1.3不合用范围”、“1.4锅炉设备级别”、“1.5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1.6特殊情况的解决”、“1.7监督管理”、“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1.9章节关系说明”组成。

本章的重要变化为:●增长了锅炉设备级别划分的内容;●调整了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况的解决方式。

二、条款说明与解释原条款: 《蒸规》第1条、《水规》第1条、《有机规》第1条、《小型规》第一条.。

《蒸规》第1条为了保证锅炉安全运营, 保护人身安全, 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程。

《水规》第1条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营, 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保护人身安全,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规程。

《有机规》第1条为了提高有机热载体锅炉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保证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运营,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 制定本规程《小型规》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和管理, 保证安全运营,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 制订本规定◆条款解释: 本条款明确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和依据。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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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0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il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材料 (3)第三章设计 (9)第四章制造 (16)第一节一般要求 (16)第二节胀接 (16)第三节焊接 (20)第四节热处理 (22)第五节焊接检验 (23)第六节无损检测 (24)第七节力学性能试验和金相检验 (24)第八节水压试验 (25)第九节出厂资料和金属铭牌 (29)第五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 (30)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 (33)第一节安全阀、安全泄放阀 (34)第二节压力测量装置 (38)第三节水位测量装置 (39)第四节温度测量装置 (41)第五节排污和放水装置 (41)第六节保护装置 (42)第七章辅助设备及系统 (45)第八章使用管理 (49)第一节一般规定 (49)第二节电站锅炉特别规定 (52)第九章检验 (54)第一节一般要求 (58)第二节制造监督检验 (59)第三节安装监督检验 (59)第四节定期检验 (60)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 (62)第十一章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65)第一节有机热载体 (65)第二节锅炉 (66)第三节辅助设备及系统 (67)第四节安全附件和仪表 (70)第五节使用管理 (73)第十二章铸铁锅炉 (74)第十三章 D级锅炉 (76)第十四章附则 (78)附件 A 焊缝的宏观和微观金相检验方法 (7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如下:
1. 设备安全性监察:必须定期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估,确保设备的结构、材料和制造工艺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2. 操作监察:锅炉的操作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遵守操作程序和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3. 日常维护监察: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日常维护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定期清洗、排污、检修和更换磨损部件等,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4.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安装相应的安全监控装置,包括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等,以监测设备的工作状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报警和停机等,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5. 防爆安全措施: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爆措施,包括安装安全阀、爆破片和排污管道等,以防止设备因压力过高而发生爆炸事故。

6. 应急预案和培训:必须制定设备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培训,以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7. 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将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设备和行为进行处罚,并督促设备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监察内容。

1. 蒸汽锅炉的安全阀及其它安全装置的设置和运行情况;2. 蒸汽锅炉的水位、压力、温度等参数的监测和控制情况;3. 蒸汽锅炉的燃料供给系统和燃烧系统的运行情况;4. 蒸汽锅炉的烟气排放情况;5. 蒸汽锅炉的运行记录和维护保养情况。

二、监察方法。

1. 定期检查,对蒸汽锅炉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监察,包括外观检查、内部清洁、设备运行情况的检测等;2. 不定期抽查,对蒸汽锅炉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重点检查关键部位的安全装置和参数监测设备;3. 特别检查,对蒸汽锅炉在发生事故、维修、改造等特殊情况下进行特别的安全技术监察。

三、监察程序。

1. 制定监察计划,根据蒸汽锅炉的类型、规模、运行情况等制定监察计划,明确监察的时间、内容和方法;2. 实施监察,按照监察计划进行监察,确保监察的全面、及时和有效;3. 监察记录,对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4. 整改跟踪,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跟踪,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蒸汽锅炉是工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设备,其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对保障生产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加强对蒸汽锅炉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蒸汽锅炉的安全运行。

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共同维护蒸汽锅炉的安全稳定运行。

在蒸汽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工作的落实。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确保蒸汽锅炉的安全运行,为工业生产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希望各相关单位能够高度重视蒸汽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蒸汽锅炉的安全运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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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OOOl-2009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 16H-TTMS2A-HUAS8Q8-HUAH1688]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iI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I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希2009年月日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材料 (3)第三章设计 (9)第四章制造 (16)第一节一般要求 (16)第二节胀接 (16)第三节焊接 (20)第四节热处理 (22)第五节焊接检验 (23)第六节无损检测 (24)第七节力学性能试验和金相检验 (24)第八节水压试验 (25)第九节出厂资料和金属铭牌 (29)第五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 (30)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 (33)第一节安全阀、安全泄放阀 (34)第二节压力测量装置 (38)第三节水位测量装置 (39)第四节温度测量装置 (41)第五节排污和放水装置 (41)第六节保护装置 (42)第七章辅助设备及系统 (45)第八章使用管理 (49)第一节一般规定 (49)第二节电站锅炉特别规定 (52)第九章检验 (54)第一节一般要求 (58)第二节制造监督检验 (59)第三节安装监督检验 (59)第四节定期检验 (60)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62)笫十一章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65)第一节有机热载体 (65)第二节锅炉 (66)第三节辅助设备及系统 (67)第四节安全附件和仪表 (70)第五节使用管理 (73)第十二章铸铁锅炉 (74)第十三章D级锅炉 (76)第十四章附则 (78)附件A焊缝的宏观和微观金相检验方法(7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引言作为一种传统能源,煤炭在我国仍然是重要的能源来源。

而煤炭燃烧所产生的热能,也是我们获取能源的一种方式。

而锅炉作为能量转化的关键设备,其安全运转直接关系到生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制定并实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和应用价值。

2. 规范内容2.1 责任主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行单位应该为锅炉的使用单位。

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设立完善、正常工作的锅炉安全技术保障系统。

同时,有权利委托或聘请相关的机构或个人进行锅炉的安全排查、评估、管理和维修等事宜。

2.2 安全管理在锅炉设备的使用、维修和管理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行业的规章制度,加强对锅炉的安全管理。

其中,重要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1.建立安全核实机制,确保锅炉的安全监管和技术管理的落实;2.编制锅炉使用管理细则,对锅炉设备和后勤保障进行全面、彻底的管理;3.制定安全检查制度与安全考核制度,对锅炉的运行及设备状态进行严格的检查与考核;4.建立锅炉运行记录制度,在锅炉运行过程中,实现信息化、精细化管理,以及及时诊断并辨析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3 安全技术监察锅炉安全技术监察,是为了保证锅炉的设备安全、运行安全、以及用能安全,及时发现并修正设备运行中潜在的安全隐患,以保障生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具有对象面广、手段灵活和高效性等特点。

为此,应当制定并实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的安全状态进行监察、检测、检验、鉴定和评估等。

全面监察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保养、改造过程,确保锅炉的技术状况和安全运行。

2.4 安全监察范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的范围,应包括锅炉的设备、控制系统和使用环境等方面的监管。

1.手段选择:锅炉技术监察要选取合适的手段,包括实地调查、检测、检验等多种方式,以保障锅炉的安全运行;2.监察的内容:锅炉技术监察应该对锅炉的安全状况、设备状况、控制系统状况、使用环境状况等方面进行检测、检验,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3.监察的频率:根据锅炉的使用性质、安全状态、年限等因素,确定锅炉技术监察的频率,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锅炉的设备安全运行。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23-09-19 11:10【颁文单位】劳动人事部【颁布日期】1987.02.17【实行日期】1990.10.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安全运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合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本规程不合用于交通运送车、船上的锅炉、用电加热的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查、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四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规定。

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假如低于本规程或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查、修理、改造单位应采用有效措施,保证锅炉符合安全运营的规定。

第五条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规定如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实验,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后,在指定单位和一定期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规定。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章的规定。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2194《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计算和校核。

第七条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

第八条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涉及:(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重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4)锅炉质量证明书(涉及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实验证明);(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6)受压元件设计更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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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爱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进展,依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部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过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附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式锅炉安全治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差不多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假如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内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差不多要求。

专门情况如与本规程差不多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纳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得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饱、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权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亲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1.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核要紧受压部件图);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核水压试验证明);5. 锅炉安装讲明书核使用讲明书;6. 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关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至少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1. 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2. 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 热膨胀系统图。

关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还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1. 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2. 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汽水系统图;4. 各项爱护装置整定值。

第9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1. 锅炉型号;2. 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3. 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4. 额定蒸汽压力(Mpa);5. 额定蒸汽温度(℃);6. 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0及进、出口压力(Mpa)7. 制造厂名称;8. 锅炉制造许可证级不核编号;9. 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核监检标记;10. 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再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气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核启动分离器德国内要紧受压不见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10条锅炉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关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可参照《机械设计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TJ231(六)《破裂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

关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 Mpa的锅炉,可参照SDJ2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的有关规定。

第11条锅炉在安装前核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觉受压部件存在阻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第12条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核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

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由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13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方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14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治理方法》对司炉工人即行治理。

无与锅炉相应类不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15条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治理和操作人员的治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6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制订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治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作好锅炉的使用治理工作。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依照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治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方法,并认真执行。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操纵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第17条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控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应用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

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修理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18条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

彩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进,禁止带水焊接。

第19条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

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

第20条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三章材料第21条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

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性能类似。

第22条制造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必须是冷静钢。

关于板材其20°C时的伸长率δ5 应不小于18%,关于碳互钢和碳锰钢室温时的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汲取功不低于27J。

第23条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1.钢板2.钢管3.锻件4.铸钢件5.铸铁件6.紧固零件7.拉撑件8.焊接材料第24条锅炉受压元件代用的钢板和钢管,应采纳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相近的锅炉用钢材。

锅炉受压元件和重要的承载元件的材料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上的要求,且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

第25条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外,还应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

1.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2.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锅炉上的受热面管子除外);3.代用的钢管公称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公称外径。

第26条条用研制的新钢号材料试制锅炉受压元件之前,钢材制造厂必须对此新材料的试验工作进行技术评定,参加评定的单位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评定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化学成分。

应提供确定化学成分上、下限的试验研究数据。

2.力学性能和组织稳定性。

应提供在使用温度范围内(至超过最高同意工作温度50℃)温度间隔为20℃(有实际困难时,可按50℃间隔)的抗拉强度δtb 、屈服点δt0.2 ,并提供伸长率δ5 、断面收缩率ψ、时效冲击值、室温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汲取功、脆性转变温度。

关于工作温度高于350℃的碳素钢、低碳锰钢、低碳锰钒钢以及工作温度高于400℃的其他合金钢,应提供持久强度、抗蠕变性能及长期时效稳定性数据。

关于奥氏体钢,还应提供抗晶间腐蚀数据。

3.抗氧化性。

关于使用温度高于500℃的锅炉钢材,应提供在使用温度下(包括超过最高同意工作温度20℃)的抗氧化数据。

4.抗热疲劳性。

应提供在相应温度下的弹性模量(E)、平均线膨胀系数(a)和传热系数(λ)等。

5.焊接性能。

应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数据。

6.钢材的制造工艺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冶炼、铸造或锻轧、成品热处理等资料。

7.钢材的热加工性能。

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热冲压、热卷、热弯、热处理等资料。

第27条新钢号材料经技术评定得到认可后,锅炉制造厂才可按本规程第6条规定办理试制锅炉受压元件手续。

参加试制的锅炉制造厂应将新钢号材料的性能报告、工艺试验报告和试制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28条新钢号材料批量生产前,必须进行产品鉴定。

该鉴定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部门的代表参加。

新钢号材料的制造厂应将鉴定意见、试用情况和成批生产的钢材质量稳定性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备案。

第29条锅炉受压元件采纳国外钢材,应符合以下要求:1.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国内同意用于锅炉的钢材相类似,并列入钢材标准的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2.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

对比国内锅炉钢标准如缺少检验项目,必要时还应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3.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

4.锅炉强度计算应采纳该钢材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

5.未列入标准的钢材或已列入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30条钢材生产单位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时,应完全按照该钢号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

第31条用于锅炉的要紧材料如锅炉钢板、锅炉钢管和焊接材料等,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4Mpa锅炉的要紧材料如原始质量证明书齐全,且材料标记清晰、齐全时,可免于复验。

关于质量稳定并取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可的材料,可免于复验。

否则,不能免于复验。

第32条锅炉制造、安装和修理单位必须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治理制度。

锅炉受压元件用的钢材应有标记。

用于受压元件的钢板切割下料前,应作标记移植,且便于识不。

第33条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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